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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的利益博弈*
——以资金借贷为中心的考察(1896—1915年)

2015-03-28李海涛欧晓静

关键词:日方借款日本

李海涛 欧晓静

(安徽工程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安徽 芜湖 241000)



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的利益博弈*
——以资金借贷为中心的考察(1896—1915年)

李海涛 欧晓静

(安徽工程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安徽 芜湖 241000)

在汉冶萍公司史研究中,以往惯用的侵略史观不足以解释中日汉冶萍交往的复杂历史细节,容易将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程式化。博弈论的视角可弥补此缺憾。清末民初,八幡制铁所所处的博弈环境显著优于汉冶萍公司,但汉冶萍凭借资源优势,拥有相当大的主动权。1896—1915年间,两家企业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多个回合的交锋。随着发展环境、工程进度的变化,汉冶萍曾不断逼迫日本各方让步,使日方攫取汉冶萍全部产业抵押担保权的企图迟迟未能坐实。但日方凭借不断地资金借贷,造成其与汉冶萍公司密不可分的客观事实。通过“二十一条”交涉,日本政府利用军事外交手段迫使中国政府承认其在汉冶萍享有的既得利益,标志着汉冶萍与八幡制铁所的利益博弈以日方的胜利告终。这一局面的出现,与日本采取积极有效的博弈策略、博弈手段密切相关。

汉冶萍公司;八幡制铁所;资金借贷;博弈

从中日关系变迁角度审视汉冶萍公司史,一直以来都是学界常用的研究视角,相关研究成果不在少数①。综合分析,这些成果多认为,日本帝国主义对汉冶萍长期的政治经济侵略是其对华资源掠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导致汉冶萍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从宏观历史维度讲,这固然符合历史事实,但若将此作为审视中日汉冶萍交往史的唯一视角,并作为解释相关细节和历史现象的原因,则容易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程式化,无助于深入探究历史真相和深刻总结历史教训。因为真实的历史远较笼统的概念性的描述要复杂得多。其中的不足之处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在研究中外商业竞争的论题时,中外学者普遍使用帝国主义侵略(外国竞争者的行为特征)和经济民族主义(中国竞争者的行为特征)两个术语。而且辩论双方往往各趋极端,对帝国主义侵略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使用越来越不严谨,有时几乎没有任何意义[1]。

应该承认,在近代中国工商业活动中,任何对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几乎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总是在有目的、有逻辑地追逐经济利益。从微观经济活动看,他们相互间的经济竞争更多地表现为理性的利益博弈过程。在微观活动领域,建立在武力强权基础上、明火执仗式的殖民掠夺行为不是一种常态。清末民初,作为远东地区规模最大的两家钢铁企业,汉冶萍公司和八幡制铁所进行过激烈的交锋②。交锋的过程虽有奠基于强权政治的侵略压服,但绝非唯一手段,在更长时间内,双方都自主地进行利益博弈。对此,笔者拟从博弈论视角,以资金借贷为中心,对1896—1915年间两家企业的竞争行为作一客观详实的叙述,力图厘清两家企业博弈的全过程,认清汉冶萍如何一步步被制铁所羁縻控制,在此基础上,总结反思双方博弈策略的优劣。

一、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的博弈条件分析

客观条件是博弈双方实施博弈策略的现实依据,对博弈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从客观条件衡量,1896—1915年间,八幡制铁所所处的发展环境要显著优于汉冶萍公司③。

第一,在技术储备和经验积累方面,制铁所的优势十分明显。虽在1897年制铁所创建时,汉冶萍已领先制铁所7年时间去探索近代钢铁生产经营活动,但1890年汉阳铁厂创办时,中国钢铁工业尚处于摸索阶段,毫无经验可循,亦乏人才准备。而日本早在1850年代,一些西南幕藩就试建反射炉。早在1871年,日本就成立了专业的矿冶教育机构,较中国早20余年。另外,自1870年代起,日本政府和民间社会就从经营釜石铁山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经长期摸索,到1894年,民营的田中制铁所成功实现焦煤高炉炼铁。期间,涌现出以东京帝国大学教授野吕景义等人为代表的本土技术人才。故制铁所创建时间虽较汉冶萍晚,但日本前期的钢铁冶金技术发展和管理经验积累则远甚中国,这对两家企业的本土化经营管理产生了较大影响。从1905年起,制铁所的技术管理工作完全由日本人承担,而汉冶萍直至1920年代都未能彻底摆脱对外国技师的技术依赖④。

第二,在市场需求方面,制铁所的市场空间和市场环境较汉冶萍要优越得多。1901—1912年间,制铁所极力扩张钢铁产能,生钢产量从4 956吨增至207 279吨,然其与国内钢材需求总量的比率几乎未超过30%,而且其产品约50%由官方的企事业机构消纳。在中国,工业化发展程度低,钢铁需求不旺,加上中国钢铁下游产业发展极为落后,汉冶萍公司无力生产各类型终端产品,有限的钢铁市场空间中,所能占据的份额十分有限。汉冶萍公司产品附加值最大的轨道材料,因中国铁路建设速度缓慢,所能提供的市场空间十分狭窄。而且因外资攫取中国铁路修筑权,汉冶萍实际上只能抢得部分轨料市场。两相比较,两家企业面对的市场条件不啻霄壤之别。

第三,在政府扶持方面,制铁所拥有的优惠政策同样是汉冶萍所无法比拟的。两家企业建厂之初,都为官办企业。但汉冶萍在1896年后,改为招商经营,丧失政府资金来源。此后,汉冶萍虽然继续享有税收减免、矿产资源专利、产品优先采购、资金挪用、官欠入股等便利,但至民国初年,政府对汉冶萍的扶植力度极大削弱,甚至发展到摧残打击的地步。相比之下,制铁所则始终是日本政府经营的大型钢铁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始终享有政府扶持政策。如在资金方面,制铁所最初预算为409万日元,到1903年,实际耗资约2 400万日元;至1916年,实际耗资高达5 605万日元。尤为重要的是,清末民初,中国政府始终未能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去规划汉冶萍的配套发展计划。而日本政府则根据本国经济发展要求,在1896—1915年间,先后实施了两次大规模扩张计划。失去与国民经济的协同发展,对一家大型钢铁企业而言,或许足以致命。

第四,在社会秩序方面,制铁所的经营发展有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期间,日本虽发动日俄战争,但其本土未遭受战火,相反,日俄战争的军事订货为八幡制铁所摆脱初期的困难提供了重要帮助。至于20世纪初日本社会党、无政府主义者等领导发动的一系列群众运动,也未对社会秩序稳定造成太大影响。相比之下,汉冶萍所处的社会环境极为险恶,义和团运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萍浏醴起义、辛亥革命、军阀混战,对汉冶萍的经营都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特别是武昌起义发生在汉冶萍的核心区域,战争双方“移铁作墙,炉顶架炮”,致使汉冶萍公司损失极为惨重,据统计,直接损失高达372.5万两[2]851。社会秩序的治与乱对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巨大。日本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制铁所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而中国社会的持续动乱则一次次危及汉冶萍的生存空间,使之在与制铁所的交锋中方寸大乱。

综上,较诸制铁所,汉冶萍的发展环境可谓相形见绌。不过,在清末民初双方的博弈过程中,汉冶萍亦握有制衡制铁所的“杀手锏”。

日本铁矿资源贫乏,而大冶铁矿储量丰富、开采简易、运输便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大冶铁矿是东亚地区唯一的大型机采铁矿企业。从某种意义上说,汉冶萍在当时具有铁矿资源垄断的优势。制铁所必须仰仗大冶铁矿资源,才能确保最基本的铁矿原料供给。对此,汉冶萍管理层有准确的判断。如1902年,李维格考察八幡制铁所,一针见血指出:八幡制铁所“所不如我者,铁矿须远求于大冶、高丽、九洲三处,我之渴望立脚在此一着耳”[3]295。更令日方感到不安的是,虽然制铁所对汉冶萍的铁矿资源存有严重依赖关系,但汉冶萍却有自由选择合作对象的优势。一旦汉冶萍通过寻求外援的方式,与日本以外的国家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势必危及制铁所的原料供应安全。这是日方极力避免出现的局面。

资源优势是汉冶萍与制铁所进行博弈的最有利武器。汉冶萍藉此抓住了制铁所的软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利用列强在汉冶萍的利益争夺,曾屡屡迫使日方俯首应命,在与制铁所的博弈中占据上风。

二、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的博弈过程分析

在汉冶萍与制铁所的博弈交锋中,汉冶萍的主要利益需求是,通过资源优势获得日本的资金挹注,同时尽可能打开日本钢铁市场。制铁所的核心利益则是希望在汉冶萍建立起稳固可靠的原料供应基地,防止其它国家与汉冶萍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为达此目标,日方极力谋求汉冶萍全部产业的借款抵押担保权。双方博弈过程,随着发展环境、工程进度、经营战略的变化,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据此,1896—1915年间,汉冶萍与制铁所的博弈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896—1904年底

这一时期,汉冶萍取得的最大成绩是解决了燃料短缺问题,萍乡煤矿建设获得巨大成功。到1903年,汉冶萍自产煤焦已现供过于求之状。为此,萍矿总办张赞宸曾向盛宣怀抱怨:“始患焦少,现患太多,若不赶添化炉,萍矿反受巨累。”[3]955与解决燃料问题同步出现的难题是,汉冶萍的产品质量与资金不足问题日益严重[4]。因萍乡煤炭磷质含量极高,加剧了汉阳铁厂钢铁产品的质量问题。截至1903年底,汉厂存有芦汉铁路剔剩之轨共计19 000余条,合重6 000余吨[3]378。在此背景下,1904年底,盛宣怀等开始启动汉阳铁厂改良工程。连同此前萍矿耗费的大量建设资金,汉冶萍资金缺口加剧。

八幡制铁所在此阶段主要完成工程建设和生产磨合的任务。经数年努力,1901年2月,制铁所日产160吨的1号高炉投产。然而,因高炉结构缺陷和燃料质量的问题,自1902年7月起,高炉长期停产。日俄战争期间,面对战时紧迫的钢铁需求,日本政府大力支持制铁所的改良计划。1904年7月,1号高炉恢复生产,从此生产步入正轨[5]。

此轮博弈过程主要集中在两个合同文本的谈判上。一为1899年4月7日汉阳铁厂与八幡制铁所签订的《煤铁互售合同》及其后两次修订文本⑤。二为1904年1月15日汉阳铁厂与八幡制铁所、日本兴业银行签定的《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签订借款300万日元。

此轮博弈的结果,在汉冶萍方面,是以较为理想的方式获得了宝贵的建设资金。它将汉冶萍丰富的铁矿资源转化为巨额建设资金,获得300万日元(约合226万两洋例银)的资金挹注。而且与同时期国内外的借款利率相比,该资金的使用成本也相对较低,年利率仅为6%,当时国内年利率普遍在8%以上。1899年,萍矿向德国礼和洋行借款400万马克,借期12年,年利率为7%。更为有利的是,对汉冶萍而言,对日借款无需现金偿还本息,只需30年内每年提供7~12万吨铁矿石即可。历史上,此300万日元主要充作汉冶萍厂矿的建设资本,而非私人挥霍或其它非建设性用途。它极大地缓解了汉冶萍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应该肯定其价值⑥。

对制铁所而言,此阶段博弈的目标为:“在于使其(指大冶铁矿)与我制铁所关系更加巩固,并成为永久性者;同时又须防止该矿落入其他外国人之手。此乃确保我制铁所将来发展之必要条件。”[6]44-45此轮博弈过后,该目标得以部分实现。至1904年,制铁所开始介入大冶铁矿的生产经营事务,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控大冶铁矿产业的处置权。《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载明,合同期限30年,期间,以大冶得道湾矿山及大冶矿局现有及将来之铁路、车辆、修理厂作担保,不得或让或卖或租与他国之官商;矿局聘请日本矿师,连同《煤铁互售合同》的规定,制铁所在大冶铁矿的矿石开采、化验、转运等环节都派驻工作人员。

汉冶萍和制铁所的此轮博弈到底是正和博弈,还是零和博弈?对此,以前学者多认为日方取得巨大利益,中方付出巨大代价,是零和博弈。笔者以为,不应过分夸大汉冶萍的损失。从总体上看,通过合作,双方都获得利益,应是正和博弈。其间虽然有些条款对汉冶萍不尽合理,如借款期限过长且不能提前偿清借款,日本管理人员进驻冶矿,售日铁矿成色的标准过高,等等,但总体上说,此次交锋和合作实现了双方的优势互补,对两家企业的发展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二)第二阶段:1905年初—武昌起义爆发

在此阶段,汉冶萍公司和八幡制铁所都确立了规模扩张的战略。

汉冶萍在1904年底正式启动改良扩张工程。除改良原有2座100吨炼铁高炉外,又新添250吨高炉1座,1910年5月投产。同时,拆除原先的小型转炉、平炉,改建适用于高磷生铁的碱性马丁炼钢炉。1911年4月,共建成30吨平炉6座。此外,对轧钢、煤矿、铁矿、运输、货栈码头等配套生产环节,也同步进行扩张。据统计,1907—1911年间,汉冶萍资产增加约1 600万两[7]。面对产能大扩张,募集所需资金成为汉冶萍管理层面临的首要难题。

在日本,1905年2月,制铁所2号炼铁高炉投产,随即在1906—1911年间进行了第一期规模扩张,将钢产能由9万吨扩增至18万吨。到1911年,制铁所有160吨炼铁高炉2座、180吨1座、25吨平炉11座、15吨转炉2座[8]。生产规模的扩大,既增加了铁矿、生铁需求量,也使得稳定可靠的原料基地在制铁所产业安全中的权重进一步加大。然而,日本政府很清楚,仅凭1904年签订的一纸《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并不足以约束汉冶萍,因其铁矿石供应量每年仅7~12万吨,其交付额度也仅以偿付300万日元借款为限,作抵押的矿山也只有得道湾一处。故如何进一步牢牢掌控汉冶萍,成为日方亟待考虑的问题。

此轮博弈过程异常激烈、复杂,历经数回合的较量。期间,为满足制铁所发展需要,日方以资金为武器,通过大量贷款,急于控制整个汉冶萍。而汉冶萍则利用资源优势和列强对公司的争夺,迫使日本不断放低借款价码,并一再回应汉冶萍的资金需求。从表面上看,制铁所在与汉冶萍的博弈中连连败退,直至武昌起义前依然未能获得汉冶萍全部产业的抵押担保权。但是,多年不断的资金渗透造成一个既定事实,即汉冶萍公司在资金和市场方面对日依赖日益加深。

双方第一回合交锋始于1905年,率先作出决策的是日方。是年5月,日本驻汉口领事向外务省密报,汉阳铁厂急需大笔资金,这是日本向汉阳铁厂和萍乡煤矿进行资本渗透的绝佳时机。如果日方不提供借款,则势必会由德国贷予,建议日本政府主动向汉冶萍提供巨额债款[6]123。日本内阁十分重视该报告,经充分协商,确立借款方针:1)以巨额资金贷款的形式取得大冶铁矿及萍乡煤矿的采掘权;2)聘用日本技师负责汉冶萍厂矿及汉阳兵工厂的经营。为此,日本外务省指示驻汉口领事,要求对此次借款,借款金额要大,利息减低,延长大冶铁矿采掘权之年限;以铁政局及萍乡煤矿作抵押,聘用日本人为技师,负责业务等[6]124。之后,日本政府又指示大仓组(后改兴业银行)、三井洋行负责筹资承贷,贷款总额在500万日元以内。

面对日方主动贷款的提议,正拙于经费的汉冶萍积极回应,但也提出谈判的前提条件:1)须将钢铁销售与借款联系在一起,以销售款偿还本息;2)钢铁价格每两年协商一次[6]134-135。该条件得到日方允可。1905年10月,双方代表在上海会商借款事宜,但是当获悉日方此笔贷款要以汉厂和萍矿产业作抵押,并聘用两名日本顾问参与厂矿事务管理时[6]140,汉冶萍认为此系政治借款,中止谈判。11月,汉冶萍谈判代表在向德商借得二三十万两贷款后返回汉阳。

谈判破裂让一些洞悉汉冶萍经营内情的日本人士大为紧张。这些人主要为日本驻沪、汉领事馆人员。他们久居中国,掌握大量情报,洞悉汉冶萍与列强之间的交际往来,特别是对汉冶萍与德国之间日益密切的关系感到忧心忡忡。他们认为,谈判破裂“会使对方倾向于依靠德国商人”,“倘日本政府不采纳我们忠告,(汉阳铁政局)则有转移到德国人手中之危险。此与我国在长江之利权关系很大”[6]142。在他们的居间联络策划下,日本民间资本暂时满足了汉冶萍的资金需求。1906年2月13日,三井洋行与汉阳铁厂签订合同,借款100万日元,借期3年,年息7.5%,三井代销汉厂钢铁产品,以货款偿还本息,借款以汉厂存货作担保[3]542。1907年3月19日,大仓组与萍乡煤矿签订合同,借款200万日元,年息7.5%,借期7年,以萍矿所有生利之财产作担保,俟萍矿还清礼和借款,位次便以大仓为第一担保[6]152-154。日本内阁未过多介入这两笔借款谈判,日方最初要求的延长大冶铁矿采掘年限、派驻顾问和攫取汉厂、萍矿的抵押担保权等目标都未实现。

此回合交锋中,利用资本市场上德国资本对日本构成的潜在威胁,汉冶萍成功从日本获得300万日元资金,部分缓解了改良工程中的资金紧张问题。同时,日方的借款未获得公司产业的抵押担保,这维护了公司产业产权的安全。而日本政府高估了日本资金的价值,妄图毕其功于一役,全面掌控汉冶萍,阴谋未能得逞。应该讲,此轮博弈汉冶萍赢得了胜利。

双方第二回合较量始于1907年底。该回合交锋有一显著特征,即横滨正金银行作为一个新角色受日本政府指派,代表日方参加到制铁所与汉冶萍的博弈中。正金银行成立于1879年,早年主要为办理外汇、债券业务的外贸银行。20世纪初,该行逐渐成为执行政治任务的金融机构。1907年,该行总经理高桥是清称正金银行是“担当国家特别金融任务的机关,其宗旨和目的与一般营利公司迥然不同”,“我们要根据情况,即或牺牲自己的利益,也要为国家利益尽职尽责”[9]。

自1907年底开始,横滨正金银行贯彻日本政府意志,几乎垄断日本对汉冶萍的借款。通过不断追加债款,正金银行成功抵制了他国资本对汉冶萍的渗透,使汉冶萍对日债的依赖性日渐加深。

正金银行给汉冶萍最早一笔借款发生在1907年12月13日,数额较小,计30万日元,以汉冶萍运往制铁所的铁矿石价款偿还[3]659。次年6月13日和11月14日,该行又分两次向汉冶萍借款共计200万日元。该笔借款虽以汉冶萍所有产业和九江大城门铁矿山一同担保,但约定2年后,可随时归还[2]12-14。加之数额相对较小,故藉此并不足以控制汉冶萍。这点连日方也十分清楚。1911年,正金银行驻北京董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说:此200万日元贷款“虽以汉冶萍公司全部财产为担保,但此款在预先告知后即能全部偿还,是亦不甚可靠”[6]199-200。

然而,就在日本方面不断向汉冶萍提供借贷,期望通过债务资金积累,藉以掌控汉冶萍之时,令其意想不到的是,汉冶萍避开日本的严密监视,经过1年的秘密协商,在1910年3月与美国西方炼钢公司、美商大来洋行签订《订购汉冶萍生铁及矿石合同》,以15年为期,约定每年出售生铁、铁矿石各计3.6~10万吨,由大来洋行负责运送[2]124,132。该合同若履行,将给汉冶萍带来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除了获利丰厚,更重要的是,它将改变汉冶萍在资金、市场方面对日本的过度依赖,形成美日相互制衡、汉冶萍从中取利的局面。具体负责与美商联络的汉冶萍公司协理李维格对合同签订感到十分满意,视为“生平得意之着也”,认为“敝厂有此大宗生意,可放手大做矣”[10]。

由于汉冶萍保密工作极为细致,日方直到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才从《朝日新闻》中获悉此事。震怒之余,日本各方开始反思其对汉冶萍的政策。制铁所驻大冶铁矿技师西泽公雄认为:美国购买大冶矿石,不仅出于战略上在长江流域掌控利权,而且是为其国内资源状况所迫,不得不插手东亚事务。盛宣怀等在生铁贩卖合同中加入矿石一项,是日本近年来热衷于开发朝鲜铁矿、大冶输日矿石减少所致。由于日方的轻率造成此次严重后果。他提请日本当局注意,对汉冶萍应采取积极进取的方针[6]161-163。

与美商合同签订不久,1910年5月,汉冶萍第3号250吨高炉投产,生铁产能大幅增加。就在内外形势对汉冶萍均极为有利之时,7月,上海发生橡胶股票风潮,重创中国金融行业,汉冶萍的资金链条面临崩断之险。汉冶萍董事会秘书杨学沂向盛宣怀报告:“弟素持不可多借日款之议,事到棘手,只能冒险,恳兄再向正金续借日金七八十万元。”[2]1261几乎与此同时,美国西方炼钢公司因经济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导致汉冶萍的产品销售,特别是生铁销售问题顿时严峻起来。来自资金和市场的双重压力迫使汉冶萍不得不求助于日本,这为日本强化在汉冶萍的势力存在创造了良好条件。

为救济汉冶萍,保护制铁所的原料供应,日方在1910年底向汉冶萍提供多个批次的短期借款:9月10日、11月17日,正金银行各向汉冶萍提供100万日元借款。其中,前一次借款参照1908年200万日元借款条件;后一次借期1年,以盛宣怀及其他股东所执之公司股票票面计150万银元作担保[2]159-160。12月28日,三井洋行向汉冶萍借款100万日元,借期1年,以集成纱厂契据作担保。

同时,制铁所决心把汉冶萍的生铁销售纳入其钢铁生产体系中。1911年,制铁所执行第二期扩张计划,将钢产能由18万吨扩充至35万吨,为此,急需增加生铁原料供应。1910年11月7日,制铁所长官中村雄次郎亲赴北京与盛宣怀签订《售购生铁草合同》,约定自1911年起,汉冶萍对制铁所每年出售1.5万吨生铁,此后逐年增加,到1916年达到10万吨/年的标准,至1926年期满[6]169-175。该合同的正式文本在1911年3月31日签订。为实现10万吨/年的生铁供应目标,汉冶萍势必扩张炼铁产能。4月19日,制铁所、正金银行和汉冶萍签订《预借生铁价值合同》⑦,由正金银行借予汉冶萍公司600万日元,用以扩建炼铁高炉。此项借款因服务于制铁所的扩张计划,故日方并未提出抵押担保的要求。

在此轮回合的博弈中,汉冶萍试图与美商建立商贸关系,使之与日本相互制衡。经公司管理层努力,本已奏效,无奈因美商爽约,无果而终,加上国内金融风潮的影响,汉冶萍的经营形势急转直下,不得不重新寻求日本的援助。日方则藉此机会,通过资金贷借,进一步密切与汉冶萍的经济关系,并逐步将汉冶萍的生铁销售纳入制铁所的钢铁生产体系当中。此轮交锋后,汉冶萍在博弈中开始明显处于下风。

第三回合博弈发生在1911年。汉冶萍首先决策,意在摆脱日本的羁绊,改变过分依赖日本的局面。汉冶萍的“底气”主要来自于公司总理盛宣怀。他凭借个人政治地位的提升,优化汉冶萍发展环境,拓展汉冶萍活动空间,显露出让汉冶萍恢复自主性的动机。

1911年1月6日,盛宣怀正式出任邮传部尚书。任内,他实施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将大规模铁路建设提上日程,这有利于拓宽汉冶萍的市场空间和改善其资金环境。据日本人的情报,汉冶萍与督办川汉、粤汉大臣订立合同,将提供钢轨及桥梁材料合计20万吨,价值一千三、四百万两白银[6]216。1911年7月,邮传部先期预支汉冶萍200万两洋例银。另外,盛宣怀利用英、法、德、美四国铁路借款取得重大进展之机,拟以萍乡煤矿作抵押,从四国借款200万英镑(约合银2 000万两),连同1911年3月正金银行的600万日元借款,偿还汉冶萍旧债,并扩张公司规模[6]188-189。

日本方面对此十分忧虑。在其看来,如果汉冶萍同四国达成借款协议,虽是以萍乡煤矿作抵押,但仍为汉冶萍公司债务,那么汉冶萍与四国之间就产生关系,“而且从债务金额来说,亦不能说日本比其他外国大得多”[6]191。

为阻止汉冶萍与其它国家建立起联系,高桥是清一方面以此前盛宣怀在签订600万日元《预借生铁价值合同》时曾向制铁所长官许诺:如筹措事业扩张经费,当先与日本商谈,以此为借口,极力抵制汉冶萍公司向它国借债行为,敦促盛宣怀重新考虑向四国募债的做法;另一方面又表示,只要以汉冶萍全部产业和铜官山矿为担保,日本有意承担公司200万英镑债款[6]192。至此,日本要求攫取汉冶萍全部产业抵押权的野心再次暴露。

对于日本国内政界、金融界高层人士的贪婪胃口,正金银行驻华办事人员和日本驻华领使馆人士不以为然。他们对当时盛宣怀所面临的政治压力有较局外人更深的体味。他们指出,以汉冶萍全部产业作抵押借款会危及盛宣怀的政治地位,从发展日本钢铁事业迫切需要矿石、生铁的情况出发,建议放弃萍乡煤矿。正金总行斟酌再三,决定退让,谋求以“汉阳、大冶现在与将来之公司全部财产作担保”[6]194。日方和盛宣怀以此为基础展开了借款谈判。

然谈判正进行时,消息泄露,舆论哗然。与此同时,盛宣怀主持的邮传部与正金银行1 000万元借款也被披露⑧。清廷陆军部攻击盛宣怀假公济私。在此背景下,盛宣怀提议暂时中止汉冶萍借款案。

因此变故,负责谈判事宜的小田切于4月21日提请正金总行再次更改方案,放弃盛宣怀最忌讳的厂矿抵押担保问题,而以“制铁所生铁矿石价款作抵偿,进行1 200万元以下借款之秘密谈判”,并要求取得汉厂、冶矿的优先担保权[6]195。4月25日,高桥是清在同外务省、制铁所、大藏省等会商后电告小田切,指出:“日本之所以重视此次借款,其目的旨在汉阳、大冶取得优先权,如实际上不能确保汉阳、大冶之担保,而即于此时进行巨额借款则殊无意义”[6]197,命令小田切等停止协商。

4月25日,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致函外务省,支持小田切的意见。他强调,李维格私下曾向日方提出,将本借款改为五国共同借款。他认定,汉冶萍在迫不得已时会采取向他国借款的做法。而且一旦因盛宣怀的健康状况及中国情势导致其死去或者垮台,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为此,他希望外务省说服正金总行,同意1 200万日元大借款。“如本案不能成功,则对将来恐别无保障之途,而且从前经过种种苦心与策划逐渐赢得的我方对汉冶萍公司的特殊地位,亦将难免毁于一旦。”[6]196,198制铁所驻大冶铁矿技师西泽公雄也致电制铁所长官中村雄次郎,建议对1 200万日元大借款,“千祈忍受目前若干不便,予以同意”,此举是“避虚名得实利的一种手段”,“绝对必要”[6]201。很明显,伊集院、西泽公雄是想在盛宣怀失去对汉冶萍的控制之前,通过巨额借款造成日本与汉冶萍关系密切的既定事实。

4月26日,日本外务省、大藏省、制铁所和正金银行会商后决定,同意1 200万日元大借款,同时放弃以汉厂、冶矿作担保。5月1日,1 200万日元《预借生铁价值续合同》签订,合同注明:“此借款并无抵押”,但汉冶萍亦不将产业抵押他国借款[6]204。

从1 200万日元《预借生铁价值续合同》的商谈过程看,日方先放弃以萍矿作抵押,继而放弃以汉厂、冶矿作担保,似乎胜利的一方又是汉冶萍。首次,汉冶萍从日本获得巨款,年利率仅6%,再次挫败了日本寻求公司全部产业作抵押的企图。其次,借款偿还方式十分自由,如生铁价值不够还本付息,可以焦炭抵付。更有利的是,汉冶萍融资的主动权并未被束缚。虽然日方不允许公司将产业抵押给他国,但是合同规定:“公司如将汉冶萍产业抵押与中国度支部、币制局或大清银行,以公司债券抵借中国国家钞票,可以照办,其汉、冶两地产业,不必先尽(正金)银行”。再 “如公司、银行各董事不允通过及制铁所不允照办,此合同即行作废”。因借款合同对汉冶萍十分有利,所以合同签订后,高桥是清就怀疑盛宣怀在整个过程利用了日本“热切希望贷款”的心理而欲擒故纵,迫使日本一再降低条件。

在第二轮博弈中,从过程看,汉冶萍屡屡占据上风,迫使日方一而再、再而三降低借款价码,故直到武昌起义爆发,日本梦寐以求的长期攫取汉冶萍公司全部产业抵押担保权的目标未能实现,而汉冶萍则从日本获得大量建设资金,为其成为“民元第一实业”奠定坚实基础。

然而,过程的成功并不代表结果的成功。1911年3月和5月的两次预借生铁价值借款总计1 800万日元,连同前借,汉冶萍公司日债总额已到惊人地步。这一既定事实向列强明白无误地宣示了日本与汉冶萍的特殊利益关系,汉冶萍与其它国家的合作渠道事实上被切断。正因如此,1 200万大借款合同签订后,盛宣怀等汉冶萍管理高层明显流露出悔意,以至于忘记当年8月底为首批25万日元的交款日期,当日方提及,竟“甚觉意外”[6]212。

(三)第三阶段:武昌起义爆发—1915年“二十一条”签订

辛亥革命以后,汉冶萍和制铁所面临的生产发展环境出现截然反差。辛亥革命打破中国原有社会秩序,稳定的新秩序迟迟无法建立,动乱、劫掠、勒索成为民初汉冶萍挥之不去的梦靥。公司身处革命风暴中心,损失惨重。盛宣怀作为铁路国有政策的罪魁祸首,受到革命政府的通缉,汉冶萍产业归属权引起各方争夺。在日本,制铁所结束长期亏损局面,于1911年开始第二期扩张工程。利用一战造就的有利市场环境,制铁所开始疯狂盈利[11]。

此阶段双方的博弈经过与策略选择与当时中国政治局势密切相关。武昌起义后,盛宣怀寄希望于日本的借款以挽救清王朝。他一改武昌起义前夕在1 200万日元大借款问题上的游移态度,希望日方尽快支付1 200万元借款。日方分析,盛氏拟将此笔借款移作军费[6]238。而日方部分人士则希望通过支付借款促成清政府承认其在汉冶萍公司的特殊关系。如正金银行代理总经理致函外务大臣,建议对1 200万日元借款的用途“采取一切无关之态度”,但借款一旦实现,“即系使清朝政府公然承认汉冶萍与我国之关系”[6]239。然而,形势的变化超出双方预期。武昌起义后两个月内,南方十余省份纷纷响应。10月27日,盛宣怀被革职,逃亡日本。汉冶萍陷入停顿状态。面对汹涌的革命浪潮,日本政府同列强一样,对辛亥革命采取局外中立政策。但对大冶铁矿,日本政府直接派兵维持秩序,以确保制铁所的正常铁矿供应[12]。

面对民国初年中国混乱的局势,日本方面筹谋对汉冶萍的最后一击。它以历史上日本与汉冶萍以资金维系的密切关系为依据,寄希望于中日“合办”汉冶萍,以实现对汉冶萍的直接管理。在汉冶萍一方,出现多头决策力量并存的局面,不过,相互间却缺乏一个共同的决策目标,更未能相互协作,共同应对日本的挑战。

中华民国成立后,汉冶萍产业的支配力量出现两支。一为民国政府。首先,南京临时政府以盛宣怀为民国通缉犯,以没收财产相要挟,藉此掌控汉冶萍。南京临时政府代表汉冶萍与日方博弈,主要意图是通过汉冶萍获得日本借款,充作军费。在南京临时政府授意下, 1912年初,中日双方签订“合办”草约,并以此为基础,汉冶萍向正金银行借得300万日元,其中,转交临时政府250万日元。但由于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合办”计划最终流产。正如局内人所称:“舆论反对已成燎原,非柄政数人所能说转。”[13]339随后成立的北京政府视钢铁工业为基础产业,试图将汉冶萍纳入国家钢铁工业建设的轨道中。在汉冶萍管理层的主动迎合下,北京政府在1914年采取了若干行动,试图将汉冶萍公司收归国有。

二是以盛宣怀为首的公司原管理层。辛亥革命后,盛宣怀一度流亡海外。1913年,他当选汉冶萍公司董事长,重获控制大权。在与日方博弈过程中,盛宣怀的主要意图是维持汉冶萍公司正常运营,且尽量不使其个人利益受损。1913年12月,在未先知会北京政府的情况下,盛宣怀与正金银行签订1 500万日元大借款⑨。该借款主要用于偿还汉冶萍旧债(该债务很多与盛宣怀关系密切),并恢复和扩大汉冶萍的钢铁生产。作为交换,汉冶萍同意:借款以公司现有及因本借款公司所添置之动产、不动产、一切财产并将来附属此等财产之所有财产作共同担保,抵押于正金银行;以制铁所所购矿石、生铁价值还本付利,不足者以现款补足;公司聘用日本人为最高工程顾问和会计顾问。

汉冶萍产业支配力量的变化,使得汉冶萍与制铁所的博弈变得更为复杂。盛宣怀利用北京政府对钢铁业的重视,希望其介入汉冶萍的经营管理,以此寻求庇护。1914年2月2日,公司董事会向农商部提出官商合办方案,拟以官欠作为股份⑩。对此,3月5日,日本政府表达了对汉冶萍官商合办方案的反对态度。7日,汉冶萍股东大会顶住日方压力,通过官商合办方案[13]309。4月13日,公司董事会正式呈文国务院和农商部,请求官商合办,以此前公司积欠的国家款项扣除辛亥革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剩余部分充当汉冶萍国家股份,另由北京政府筹借银1 000万两,扩充公司规模。5月25日,北京政府派曾述棨等赴上海调查公司情形。7月20日,曾递交调查报告。8月5日,张謇就此事发表意见,力主“国有”,暂以“官商合办”为过渡,国家入股后,将修改与日本订立的合同,加强管理,并最终通过国家控股方式实现汉冶萍国有方案[6]505-506。12月11日,袁世凯北京政府饬令江海关监督施炳燮再次彻查公司历年办理情形。

在汉冶萍官商合办方案中,因北京政府主要以前清政府债务入股,基本无需现金投入(筹措流动资金除外),加上在中央有以张謇为首的农商部的极力支持,所以并非不具有操作性。面对影响汉冶萍公司的两股力量出现合流、合作的局面,日方深感不安。一旦官商合办方案成功实现,日本在处理公司问题时将不得不以中国政府为交涉对象,势必增加控制的难度。

形势发展至此,日本方面为扫除全面控制汉冶萍的障碍,转而以北京政府为主要博弈对象。1915年1月18日,日本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将汉冶萍问题作为悬案列入交涉中。慑于日本的军事外交压力,5月25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出《关于汉冶萍事项之换文》,声明:中国政府因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之关系,如将来该公司与日本国资本家商定合办时,可即允准;又,不将该公司充公;又,无日本国资本家之同意,不将该公司归为国有;又,不使该公司借用日本国以外之外国资本[14]。至此,无论在民间商事层面,还是在国家政府层面,日本在汉冶萍公司攫取的权益均获得认可。这也标志着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的博弈最终以日方的胜利告终。

汉冶萍与制铁所的利益博弈进行到这个时候,双方开始由博弈对手逐渐变为合作伙伴,彼此间形成“须臾不可分离”的利益关系:制铁所对汉冶萍的铁矿石和生铁原料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而汉冶萍则仰仗日本的资金和市场,才能维持正常经营。当然,这种合作是以汉冶萍依附于制铁所,并作为其整个钢铁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为基础的。这种合作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日本国家经济建设,而非中国经济自身的发展需求。

“二十一条”签订后,汉冶萍基本确定沦为了日本钢铁工业的附庸。

三、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博弈结果的反思

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的博弈,以制铁所的完胜结束。为何会出现这一局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客观环境方面,无论是维持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社会局势,还是推动企业发展的要素条件,制铁所均要远远好于汉冶萍。虽然汉冶萍拥有制衡制铁所的杀手锏——资源优势。但坦白讲,该手段的运用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消极保守的求生策略,并不能彻底改变“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客观形势。而且,汉冶萍所谓的矿产资源优势,在当时的远东地区也只有对日本才构成吸引力,因为远东地区没有其它国家和地区的钢铁业严重依赖于外部铁矿资源供应。这使得汉冶萍资源优势的作用效力大打折扣。

其次,日本方面的群狼协作与汉冶萍的孤军奋战,使得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极为失衡。为展开与汉冶萍公司的博弈,代表日方参与“围猎”者除制铁所及其主管部门农商务省,日本外务省、大藏省、官方及民间金融机构、工商企业都积极参与。日本内阁确定行动计划,驻华使领馆人员负责收集情报,并与张之洞、盛宣怀接洽,日本政府调动资金,制铁所、金融机构密切配合。这几乎成为清末民初日本与汉冶萍博弈的基本模式。这种多头协作的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长,形成强大的合力。譬如,日本驻华使领馆人员发挥其对中国政局和汉冶萍经营形势十分了解的优势,在许多关键时间节点,都是他们直抒己见,坚持不懈,才促成日本与汉冶萍的资金关系被长期维持下来。相比之下,汉冶萍公司在与日方博弈过程中,更多表现为“单枪匹马”、独自行动,主要由少数几个高层管理人员参与其中,不仅中央政府未曾预知内情,甚至于公司内部的许多中层管理人员都不知晓其中内幕,遑论普通股东。以公司少数几个管理人员与日本举国实力相抗衡,焉有不败之理。

第三,制铁所赢得博弈,依赖于日方深入细致的情报收集工作。日方的每次决策,都建立在侦听大量情报的基础上。参与情报收集的人员主要包括驻华使领馆官员,正金银行驻华机构的工作人员,制铁所派驻汉冶萍公司的技术管理人员等。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收集情报信息。比如,在1904年兴业银行300万日元借款交涉过程中,有资料显示,日方不仅当面从盛宣怀处打探情报,还甚至破译他与清廷各部联系的密码电报,窥得北京方面对该合同的态度,并获悉张之洞为承认借款所提出的条件[6]100。凭借严密的情报收集网络,日方对汉冶萍的经营状况了如指掌,从而使之在与汉冶萍的博弈中占据主动。相比之下,汉冶萍缺乏有效的情报收集机制,盛宣怀等人对日本有关各方的了解十分有限,往往是被动“应战”。信息的极度不对称,导致汉冶萍在博弈中往往陷于被动。

第四,日方选择的博弈策略对于赢得这场竞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1915年前,在每个具体回合的博弈过程中,当日方与汉冶萍形成僵持局面时,选择退让的往往都是日方。这也是日本虽然在十余年内向汉冶萍注资数千万日元,但却始终未能获得汉冶萍全部产业抵押担保权的原因。严格意义上讲,汉冶萍在1896年后为中国一商办企业,日本对其投入数千万日元的巨额资金,然而,在相当长时间内,日本政府未向中国政府提出交涉,要求维护资金安全。日本政府之所以如此不顾一切,主要因其选择了这样一个策略,即在兼顾实在利益的基础上,尽可能造成日本与汉冶萍关系密切的既定事实。为此,日本不断向汉冶萍提供资金借贷,造成日本在汉冶萍投入大量资金的客观事实。此举除了密切与汉冶萍的关系,还成功抵制了其它国家发展与汉冶萍的关系。在与制铁所的交锋过程中,汉冶萍表面上赢得多个回合的交锋,但却陷入一个悖论中,即理性参与人的选择过程是理性的,而结果是非理性的。多年依赖日本资金,最终使汉冶萍深陷日债泥潭,不能自拔。

综上可以看出,日本对汉冶萍的利益诉求,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未采取赤裸裸的殖民掠夺方式,而是以资金为武器,以合同规定为依据,通过与汉冶萍的博弈,一步步捆束汉冶萍的手脚,使之俯首就范。在此过程中,日本有关各方充分运用了博弈的技巧。但是,日本并未彻底抛弃强权政治,在公平竞争不能奏效时,军事威胁、外交恫吓就紧跟而至。日本政府通过“二十一条”,要求北京政府承认其在汉冶萍的既得利益,阻止北京政府将汉冶萍收归国有的计划,就是典型的强权政治行径。

注 释

① 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汉冶萍公司借用日债、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和日本对汉冶萍的资源掠夺等研究领域。关于借用日债,代表作品有:汪熙《从汉冶萍公司看旧中国引进外资的经验教训》,载于《复旦学报(社科版)》1979年第6期;代鲁《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补论》,载于《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代鲁《从汉冶萍公司与日本的经济交往看国家近代化的政治前提》,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关于汉冶萍“合办”案,代表作品有:杨华山《论南京临时政府期间汉冶萍“合办”风波》,载于《学术月刊》1998年11期;孙立田《民初汉冶萍公司中日“合办“问题探析》,《历史教学》载于1998年第3期;向明亮《在帝国主义与经济民族主义之间——盛宣怀与汉冶萍中日合办案新探》,载于《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1年第12期。关于日本对汉冶萍的资源掠夺,代表作品有:王秀华《从八幡制铁所看日本对华经济掠夺》,载于《日本研究》1985年第4期;车维汉《日本帝国主义侵掠汉冶萍公司述论》,载于《日本研究》1989年第2期;车维汉《日本八幡制铁所侵略大冶铁矿述论》,载于《辽宁大学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5期。限于篇幅,详细观点不一一赘述。

② 在汉冶萍公司的博弈对象中,虽然代表日方出现的组织和个人不一定来自八幡制铁所,但是,其所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制铁所的发展创造条件,故本质上讲,这场博弈的对手是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

③ 关于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在矿产资源、技术经验、钢铁市场和政府扶持方面的差异,详情可参阅拙文:《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比较研究——以企业成败命运的考察为核心》,刊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3期。限于篇幅,本文所引相关资料不另作注。

④ 至于汉冶萍为何无法摆脱对外国的技术依赖,方一兵在《中日近代钢铁技术史比较研究:1868—1933》(山东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一书中进行过分析。他认为:“由于日本势力的渗透,中国本土技术人员始终没有机会进行高炉等钢铁设备的设计,中国本土技术经验也止于钢铁设备的建设和运作。”(第119页)

⑤ 有学者认为,日本乘人之危,诱使中国方面签订《煤铁互售合同》。笔者认为,现有资料证明,无论是张之洞,还是盛宣怀,在该合同的协商、签字阶段,都经过深思熟虑,有其理性考量,谈不上日本的“诱使”。

⑥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合同多持批评态度。有学者认为,大冶铁矿售价过低,而且以冶矿矿山作抵押,对汉冶萍不合理。事实上,在当时,大冶铁矿头等铁矿每吨3日元(约合银2.14海关两)的价格并不低,这比日本最初的报价高出0.6日元。1910年,汉冶萍与美国西方炼钢公司议订生铁及铁矿石合同,商定的铁矿石价格也不过每吨1.5美元(约合银2.27海关两)。况且1904年的合同约定,十年后,将参照挖矿之深浅和英国铁价涨跌,议定价格。至于借款担保,此为资金借贷过程中的必要条件,只要借款者保证债信,不会引发严重后果,笔者认为,无必要做过分解读。须知1899年德国礼和洋行400万马克借款,盛宣怀以轮船招商局作抵押担保,事实证明,该担保也未影响招商局正常营业。

⑦ 因制铁所与汉冶萍签定《售购生铁正合同》为3月31日,应汉冶萍公司建议,该合同文本上也写作同样日期,实际签字日期应是4月19日。

⑧ 1911年3月24日签订合同。借款主要用于拨还邮传部赎回京汉铁路官款,及新奉铁路与交通银行款息。

⑨ 资料显示,汉冶萍公司签订1 500万日元大借款时,北京政府并不知晓。如1914年1月10日,农商部对该借款发表声明,称:“此项借款无论是否预付铁砂或生铁价目,抑系单纯借款,必须先呈本部核准方准签字,否则无效。”(参见武汉大学经济系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485页)

⑩ 截至1914年,汉冶萍借用官款计洋11 391 283元,其中包括预支邮传部轨价200万两,四川铁路公司轨价100万两,借交通、大清银行及各省官钱局160余万两,这些都是公司遗留的前清旧欠。

[1] (美)高家龙.中国的大企业——烟草工业中的中外竞争(1890—1930)[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7.

[2] 陈旭麓,顾廷龙,汪熙.汉冶萍公司(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 陈旭麓,顾廷龙,汪熙.汉冶萍公司(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4] 李海涛.张之洞选购汉阳铁厂炼钢设备时盲目无知吗[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5).

[5] (日)彼岛秀雄.高炉技術の系統化[R].国立科学博物館技術の系統化調査報告,2010(15):101.

[6] 武汉大学经济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7] 李海涛,张泰山.辛亥革命前汉阳铁厂规模扩张进程考略[J].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4(5).

[8] (日)小林正彬.八幡製鉄所[M].東京:教育社,1977:219.

[9] 傅文龄.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活动史料[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40-41.

[10] 上海图书馆.汪康年师友书札(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590.

[11] 李海涛.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比较研究——以企业成败命运的考察为核心[J].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3).

[12] 邹念之.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124-125.

[13] 湖北省档案馆.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M].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92.

[14] 黄纪莲.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189.

(责任编辑 陈咏梅)

The Interest Game between Hanyeping Company and Yawata SteelWorks at the End of Qing and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Investigation on Fund Loan (1896—1915)

LIHaitaoOUXiaojing

(Anhu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Teaching, Wuhu Anhui 241000)

The historic view of aggression couldn't explain the complicated historical details on the study of Hanyeping history. Frequently, it leads original complex problem to oversimplification and stylization. The view of Game theory can remedy the defect. The game environment of Yawata Steel Works at the end of Qing and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significantly better than that of Hanyeping Company. But based on the resource advantage, Hanyeping Company retained considerable initiative. The two companies contested multiple rounds during 1896-1915. In this process, Hanyeping Company had forced the Japanese concessions again and again. The Yawata Steel Works's attempt of seizing the whole Hanyeping Company industry's mortgage right didn't achieve for a long time. But depending on constantly lending, the Japanese created an objective facts that the close relationship existed between the two companies. Based on the "Twenty-one Demands", Japanese government compelled Beiyang Government to acknowledge Japanese vested interests by military and political means,which marked the victory of Japan in the interest game, and the result was closely related to Japanese Game strategy and game means.

Han Yeping Company;Yawata Steel Works;fund loan;game

2015-01-09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长江中游矿冶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招标项目“清末民初汉冶萍公司与八幡制铁所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4KYWH03。

李海涛(1982— ),男,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中国近代经济史。

欧晓静(1987— ),女,安徽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

10.3969/j.ISSN.2095-4662.2015.02.001

K207

A

2095-4662(2015)02-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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