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的德本法助思想
2015-03-28李俊芝朱冰清朱云鹏宋风轩
李俊芝,朱冰清,朱云鹏,宋风轩
(1. 衡水学院 a. 法政学院 b. 生命科学学院 c. 继续教育部,河北 衡水 053000;2. 衡水市交通局,河北 衡水 053000)
董仲舒的德本法助思想
李俊芝1a,朱冰清1b,朱云鹏1c,宋风轩2
(1. 衡水学院 a. 法政学院 b. 生命科学学院 c. 继续教育部,河北 衡水 053000;2. 衡水市交通局,河北 衡水 053000)
西汉时期,董仲舒把孔孟儒学改造成为“兼儒墨、合名法”的新儒学,并在汉武时期取得一家独尊的地位。其思想中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平治天下必须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法律刑罚为辅,即德本法助思想。德本法助是天道的体现;是人性完善的需要;是先贤的一贯主张,也是历代明君的一贯做法;是从亡秦得出的教训;体现了立法与刑罚的最终目的——教化。德本法助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也不无借鉴意义。
董仲舒;德本法助;德刑并用;人性;教化
董子的思想包罗万象,其“儒术”并非传统的儒术。汉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1]277这并不是说汉宣帝放弃了“独尊儒术”的政策,而是董子的新儒术中就包含着“霸道”。“王道”本是指战国时期儒家通过“讲道德,说仁义”而实现“王天下”的主张;“霸道”则是指法家通过励行法治,统一人们思想,富国强兵,以暴力手段取天下的主张。到了统一社会,这种“王”“霸”之争就成为了以道德教化治天下与以刑罚治天下的争论。汉宣帝所谓“霸王道杂之”,就是指西汉时期治理天下是德刑并用的。而德本法助、德刑并用正是董仲舒新儒术中一个重要内容。德为本的体现就是教化、引导为主;法为助的体现就是以刑罚为辅。此正如董子所言:“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故曰:先之以博爱,教以仁也;难得者,君子不贵,教以义也;虽天子必有尊也,教以孝也;必有先也,教以弟也。此威势之不足独恃,而教化之功不大乎!”[2]319
在《春秋繁露》与《天人三策》中,董仲舒从各个角度论证了欲治理天下、实现天下治平必须坚持以德为本、以法为助、德刑并用的思想。
一、德本法助是天道的体现
“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2]341。“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2]351-352。在董仲舒看来,人世间有德有刑,就如同自然界有阴有阳一样,二者是不可偏废的。然而在二者之中却又有轻有重、有主有辅,不能等量齐观。自然界中,“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人世间,德教与刑罚也应该与此相类,“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2]352。他进一步阐述道:“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1]2502“天之志,常置阴空处,稍取之以为助,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2]336站在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的角度来看,如果只靠刑罚来治理国家,那是逆天之道,是“不顺于天”的,也是历代明君贤王所不取的。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说,只讲德治而不讲刑罚也是不合于天道的。“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1]2502。只有阳,没有阴之助,自然界不能成岁功;同样没有法之助,只靠德治也不能成就治世。
董子认为,道德教化为本,法律刑罚为助,正是天道的具体体现。
二、德本法助是人性完善的需要
对于人性,先秦思想家都有论述,但却是人言人殊。孟子主性善论,指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3]“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3]35这种不忍人之心没有任何功利的目的,就是人性善的表现。并且,这种善心是一个人先天所固有的,而不是来自任何外力的影响。同为儒家的荀子则主张人性本恶。他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人之性恶明矣,其善其伪也。”[4]荀子在这里举出很多例子说明人性本恶,其善的一面只是后天教化、教育的结果。
董仲舒有异于前人,他认为人性中都有善恶两面,其称之为“仁”“贪”两性。董子认为,人有仁、贪两性,正如同于天之有阴阳。“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2]294-296。百姓人人皆有仁善之质,但还不等于都是仁善之人,这一点还有待于在上位的统治者的后天教化。董仲舒说:“性如茧、如卵,卵待覆而成雏,茧待缫而为丝,性待教而为善,此之谓真天。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2]300-302他举了米与禾的例子,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他说:“且名者性之实,实者性之质,质无教之时,何遽能善。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性者,宜知名矣,无所待而起生,而所自有也;善所自有,则教训已非性也。是以米出于粟,而粟不可谓米;玉出于璞,而璞不可谓玉;善出于性,而性不可谓善。”[2]311-312粟要靠后天的加工而成为米,璞要靠工匠的雕琢而成为玉,性要靠在上位者的教化而达到善。如果统治者完不成这个使命就是没有尽到上天所交给的责任。
董仲舒从人性的角度把天下之人划分为三类,即:圣人之性、斗筲之性、中民之性。其中,圣人之性,先天就是纯善、完美的、不需要教化的;斗筲之性则是不可雕的朽木,是经过教育也不能变好的,是不可教化的。因此董仲舒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这也可以说是“唯上智与下愚不移”的另一种解释。但这两种人无论是圣人之性者还是斗筲之性者,其人数都是极少的,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属于“中民之性”,而这部分人如果施以教化,则可变善、变好,如果不经教化,则可能变恶、变坏。“名性者,中民之性。中民之性,如茧如卵,卵待覆二十日,而后能为雏;茧待缲以涫汤,而后能为丝;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2]311-312。作为人口之绝大多数的“中民之性”都是可以通过教化而致善,因而需要导之以礼,以使其向善;“斗筲之性”毕竟是社会的极少数,需要齐之以刑,通过刑罚来震慑。所以在治理国家上那就必须是以道德教化为先、为主,以法律、刑罚为辅,恩威并施。如此则可求得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德本法助是先贤的一贯主张,也是历代明君的一贯做法
董仲舒说:“先王显德以示民,民乐而歌之以为诗,说而化之以为俗,故不令而自行,不禁而自止。……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2]266先王通过道德教化,化民成俗,做到了不令而行、不禁而止,以至刑错而不用,这是儒家所盛称的三皇五帝之事功,是天下大治之道。三代之治天下,也莫不由此,是故西周有“明德慎罚”。时至孔子,则提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董子则提出:“故以德为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2]169董仲舒笔下描绘了一个以道德教化治国而达大治的美好蓝图:“五帝三王之治天下,不敢有君民之心,什一而税,教以爱,使以忠,敬长老,亲亲而尊尊,不夺民时,使民不过岁三日,民家给人足,无怨望忿怒之患、强弱之难,无谗贼妒疾之人,民修德而美好,被发衔哺而游,不慕富贵,耻恶不犯,父不哭子,兄不哭弟,毒虫不螫,猛兽不搏,抵虫不触,故天为之下甘露,朱草生,醴泉出,风雨时,嘉禾兴,凤凰麒麟游于郊,囹圄空虚,画衣裳而民不犯,四夷传译而朝。”[2]101-103在这里与其说董仲舒所描绘的是五帝三王治天下的盛况,倒不如说这是董仲舒的一种美好的政治理想。
先贤之主张德本法助,还有一个深刻的原因,那就是“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1]2253。道德教化能使人自觉抵制不道德行为发生,有效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法则是不法行为发生后的制裁措施,也就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不良影响已经造成才进行制裁,显而易见,这是治标而不治本的。社会生活的中心目的应在于防止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即要“防”字当头,而不应是在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再去考虑如何对其制裁。因而董仲舒指出:“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如以汤止沸,抱薪救火。”[1]2504单纯地依靠法律,不唯不能起到制止犯罪的目的,却可能是适得其反。“不示显德行,民闇于义不能炤,迷于道不能解,因欲大严憯以必正之,直残贼天民,而薄主德耳”[2]266。
四、德本法助是从亡秦得出的教训
董仲舒认为,教化是防止作奸犯科的最有效手段,教化立,则如同堤防设,就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教化废弃,犯罪就会防不胜防。所以历代明君贤王都十分重视教化的功用,设立各级学校,“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1]2503,从而出现教化大行、天下大治的社会政治局面。
秦统一后,却不是这样,“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下也。……又好用酷之吏,赋敛亡度,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群盗并起。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1]2510-2511。其最终结果则是二世而亡,身死国灭,为天下笑。因此董仲舒总结说:“自古以来,未尝有以乱济乱,大败天下之民如秦者也。”[1]2504
“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也就是说,当今的汉王朝要想成就天下大治之局面,要以亡秦为鉴,反其道而行之,大行教化而改变“独任执法之吏治民”的做法,“圣王之继乱世也,扫除其迹而悉去之,复修教化而崇起之。”只有这样,才能“阴阳调而风雨时,群生和而万民殖,五谷孰而草木茂,天地之间被润泽而大丰美,四海之内闻盛德而皆来臣,诸福之物,可致之祥,莫不毕至,而王道终矣”[1]2503-2504。
五、德本法助体现了立法与刑罚的最终目的——教化
立法与刑罚是为了惩治犯罪,而惩治犯罪却不是为惩治而惩治,其惩治的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教化,是想使百姓震于刑罚之威而归于正道,最终归之于善。董仲舒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2]92在这里,董仲舒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那就是“原其志”。所谓“原其志”,就是查看其犯罪动机。而这个“原其志”不是虚无缥缈的主观臆断,而是建立在“本其事”的基础上,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要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心理状态。
笔者认为,董仲舒提出“本其事而原其志”的目的至少应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想矫正秦以来的酷吏援引刑法,肆意构陷人罪的种种弊端,以体现法律不得已而为之的“仁”的一面。二是为体现刑罚也是为了教化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似乎更为重要。“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闇理迷众,与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2]94。董仲舒认为,断狱的目的是为了明理,而明理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好地教化百姓。如果断狱不能明理,就会使百姓更加迷惑,不能使迷途之人归正,如此则妨害了教化,而道德教化是本,刑罚是末,这样一来就颠倒了本末的关系,这是断狱的大忌。
总之,我们看到,在董仲舒那里,德本法助实为实现天下治平之第一要义。这一观点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也不无借鉴意义。
[1]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2] 苏舆.春秋繁露义证[M].北京:中华书局,1992.
[3] 孟子.孟子[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112.
[4] 荀子.荀子[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167.
[5] 孔子.论语[M].张燕婴,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15.
Dong Zhongshu’s Thought of “Morality as the Basis and Law as the Supplement”
LI Junzhi1a, ZHU Bingqing1b, ZHU Yunpeng1c, SONG Fengxuan2
(1. a.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 b. College of Life and Science, c. Office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Hengshui University, Hengshui, Hebei 053000, China; 2. Hengshui Transportation Bureau, Hengshui, Hebei 053000, China)
During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Dong Zhongshu transformed Confucianism into new Confucianism that intergrated the thoughts of both Confucianism and the Mohist School as well as the essence of Taoism and the Legalist School and established its unique position in Emperor Hanwu Period. One of its most important thoughts is that governing a country must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giving morality edification priority over law penalty, that is, taking morality as the basis and law as the supplement. Such kind of thoughts is the embodiment of the natural law, the requirement of humanity perfection, the consistent advocating of ancient sages as well as the consistent practice of the wise emperors of all previous dynasties. It draws lessons from the perished Qin Dynasty and reflects the ultimate goal of law and penalty-edification. It can also be our reference today when the idea of “govern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dvocated.
Dong Zhongshu; morality as the basis and penalty as the supplement; the combination of morality and penalty; human nature; edification
B234.5
A
1673-2065(2015)06-0032-04
10.3969/j.issn.1673-2065.2015.06.006
(责任编校:卫立冬 英文校对:吴秀兰)
2015-04-22
衡水市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2015062)
李俊芝(1963-),女,河北故城人,衡水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朱冰清(1988-),女,河北故城人,衡水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助教,工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