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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莫氏土司在南丹州的统治

2015-03-28谢铭谭必康

河池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南丹土司制度

谢铭,谭必康

(1.河池学院 政治与历史文化学院,广西 宜州 546300;2.柳州市黄村镇派出所, 广西 柳州 545000)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对南部和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普遍施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来源于隋唐的羁縻制度,历经宋、元、明、清上千年的历史。古代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发展形态上与王朝直接统治的中原汉族地区不同,何况又是边疆地区,中央政权的权威鞭长莫及,只能施行“因俗而治”的特殊政策进行统治。其实质是,中央王朝册封当地少数民族中有威望有势力的首领为职官,划其疆界,维持他们内部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和风俗习惯等,通过他们对各族人民进行管理,以达到加强对边疆地区统治的目的。这种间接的统治方式,可缓和中央王朝同边疆少数民族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安定,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维持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进民族的融合。南丹州莫氏土司从宋代建立,到清末消亡,历时千年,既有封建王朝的政治制度色彩,又有浓厚的壮族特点的政治经济制度,对南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一、南丹州的历史沿革

南丹州州治在今南丹县县城,但目前土司衙署的建筑都已经不存在。县名最初见于宋元丰(1085年)前,以出产朱砂(又称丹砂)向朝廷进贡,地处南方故称南丹。南丹不但人文历史悠久,而且是有名的金属矿产区,也是壮瑶等少数民族世代居住的地方。南丹州土司便是建立在古代壮族氏族首领内附受中央册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南丹州从宋代正式成为中央封建王朝的一个州,历经元明清三个朝代,都接受中央封建王朝的册封和管理。其在建置沿革上也不断的发生变化,由于中央王朝的权力不断强化,南丹地区少数民族的地方势力不断的被削弱,中央的控制也就越来越强。

(一)羁縻制度下的南丹州

羁縻政策是秦汉至唐宋时期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实为笼络控制地区势力。承认当地土著贵族,封以王侯,以朝贡等作为纽带,纳入朝廷的管理,与宋朝之后所称的土司制度区别不大。在秦汉之际,南丹就已有部族居住,属于夜郎国的属地,汉代元鼎六年汉朝政府设置牂牁郡,“西南诸蛮,汉牂牁郡地,武帝元鼎六年,定西南夷,置牂牁郡。”[1]南丹属于牂牁郡毋敛县地。南丹土司的源头最早应该追溯到秦汉时期,当时中央封建王朝为了管理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在这些地区设置了专门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东汉顺帝时,尚书令虞诩提出对“蛮夷”进行“羁糜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2]的方针。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缘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经济文化比中原汉族地区较为落后,形成自己的社会特点,统治者意识到在这些地区无法使用中原汉族地区的统治制度进行统治,从而在这些地区设立一些羁縻制的机构,进行间接统治。中央封建王朝任用地方民族的首领,委以官职,使少数民族地区得以平定。在汉之后,中央王朝多用少数民族首领管理边疆,羁縻制度得以发展下去。三国时期,南丹属于蜀国益州牂牁郡毋敛县,南朝宋、齐时期,仍属于毋敛县地。梁、陈(502-589年)时期,废毋敛县,南丹县地属马平郡管辖。[2]隋朝时期,南丹沿称蛮地,归属于黔安郡地域。到了唐朝时期,南丹属于羁縻极边之地,在南丹境内设置了羁縻鸾州、羁縻延州、羁縻明州、羁縻福州、羁縻那州,归属于黔州都督府,五代十国改属宜州。

(二)宋元明清南丹州的历史沿革

隋唐以后,羁縻制度的不断发展,南丹地区的社会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随之而来的是羁縻制度逐步发展到了土司制度。宋代开宝七年(974年)七月,南丹壮族土酋莫洪 纳土归宋,宋朝廷废掉羁縻明州,改称南丹州。元丰三年(1080年)南丹土官莫世忍向朝廷进贡,朝廷赐给新印“南丹州印”。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广西经略安抚使王祖道及都巡检刘惟忠,合伙诬告莫公佞阻碍文、兰等州归附,发兵讨伐并擒杀了莫公佞,将南丹州改为观州,派刘惟忠任观州知州。后莫公晟“结溪峒报复”,杀死刘惟忠。绍兴四年(1134年),宋朝廷恢复了南丹州。到绍兴二十四年(1154年),莫公晟“率诸蛮来归”,接受宋朝的管理。宋代南丹州属庆远府辖。

元朝至元十四年(1278年)南丹土官莫大秀奉表内附,南丹土州正式归元朝廷所管辖。至元末期,莫国麟入觐,并纳土献图,朝廷任命其为安抚使,南丹州由州升为安抚司。体现了元朝对本地区的政治控制较之于前代有所加强。到大德元年,朝廷将南丹安抚司和庆远路合并,设立庆远南丹溪峒等处军民安抚司。同时,元朝把土官纳入到国家的官制系统中,并能够使司、路、州、县一体,统一以“土官”一词来概称偏僻或边疆少数民族的各级世袭首领。

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莫天护纳款归附朝廷,明朝廷赐予莫天护安抚使之职。洪武七年(1374年)七月,并延州、鸾州、福州、永州入南丹州,隶属于庆远府。洪武二十八年,莫金起兵反明,后兵败被杀,朝廷废掉南丹州,设置南丹卫,并派有官佐隶目和旗军驻守,实行军事统治。永乐二年(1404年)南丹卫难以为继,被迫迁往宾州,莫氏重新掌握南丹。正统十年,朝廷恢复了南丹州,仍任用莫氏为南丹州知州。南丹卫仍作为军事机构保留。万历八年南丹卫从宾阳迁往上林县三里营。明代是南丹州土司从出现、发展到定型的时期,经过调整之后,南丹州土司发展到了顶峰阶段。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落的时期,此时广西不少的土司都被朝廷逐渐进行改土归流,南丹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特征和经济水平等原因,没有受到清政府及时的改土归流。南丹州在清朝一代政治相对稳定,雍正十年(1732年)南丹州改称南丹土州,归河池州承审。此后直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改土归流,实行弹压制,重要的土州、土县都改为流官治理。

二、南丹州土司的承袭

南丹州莫氏土司从宋代至清末历时900多年统治南丹,前后连绵不断,都是由家族内部继承官位,或父死子袭,或兄终弟及,或血叔继位。总之,莫氏土司在南丹的统治可谓是历史悠久,同时又与中原封建王朝保持者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的承袭是需要得到中央王朝的认可才算是合法的。

(一)历任土司的承袭

1.宋代的土司承袭

宋代之前莫氏就已是南丹当地的土酋。宋开宝七年(974年)莫洪 纳土归宋,得到朝廷的允许,册封莫洪 做了南丹州刺史,莫洪 便是有记载的南丹州第一任土司。莫洪 之后的土司有莫洪皓、莫淮勍、莫淮辿、莫世渐、莫世忍、莫公佞、莫公晟、莫延沈、莫延廪、莫延葚、莫延荫、莫光熙、莫异德等共14任土司。其中多个时期都是兄终弟及,没有像中央封建王朝那样严格执行父死子袭。这其中可能是土司无嗣,也可能与少数民族地区思想文化的不同或与权利斗争以及在氏族中的威望等多种原因有关。南丹州曾于宋微宗大观元年(1107年)被迫改为观州,由流官管理。但由于莫氏官族的深厚势力和当地百姓的反抗,宋廷于绍兴四年(1134年)废掉了观州,恢复南丹州。

2.元朝时期的土司承袭

元朝至元十四年(1277年),莫大秀奉表内附,归顺中央封建王朝,朝廷任其为南丹州土司。到了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莫国麟作为南丹州长官入朝觐见,朝廷授予安抚使的职位。莫国麟之后是莫忠赦袭任南丹州土司,元朝共计3任土司。南丹州在至元十四年归附元朝时,由州升为安抚司,长官便是安抚使。大德元年,元朝以庆远与南丹的户数少,相距不远为由,撤销庆远路,与南丹合并设置庆远南丹溪峒等处军民安抚司。南丹莫氏的势力延伸到了庆远地区。

3.明朝时期的土司承袭

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莫天护纳款归附明朝,成为明朝初期的首任土司。当时南丹与庆远府还是合并在一起的,湖广行省的官员进言说:南丹庆远等地应采用原有的制度,让莫氏为土司管理南丹等地,以便于统治。于是废庆远南丹溪峒等处军民安抚司为庆远府,南丹隶属庆远府。洪武七年,莫天护亡故,由其子莫金袭任土司。明朝时期担任土司的有莫天护、莫金、莫禄、莫祯、莫必升、莫必胜、莫继泰、莫继恒、莫扬、莫继华、莫振亨、莫维武、莫从时、莫之厚、莫庆麟、莫俊、莫伋等共17任土司。在明朝一代,南丹州的变动有一次比较大,洪武二十八年,莫金由于不满朝廷将莫氏的势力从庆远地区赶回南丹而心怀不轨,起兵反明。但随着朝廷的镇压而兵败被杀。明朝廷鉴于这次教训就废掉了南丹州,设置南丹卫,实行军事统治,有官佐隶目302人,旗军10 617人。永乐二年(1404年)南丹卫由于无法实行下去而不得已迁往宾州,莫氏又恢复了对南丹的统治。正统十年(1445年)恢复南丹州。仍以莫氏为土州知州。

4.清朝土司的承袭

清朝顺治九年(1652年),南丹州莫自乾归顺清朝,莫自乾之后的土司有莫与嶐、莫大经、莫我谦、莫遐昌、莫敌、莫遐龄、莫汝明、莫云尊、莫芳圃、莫芹圃、莫树棠、莫继业、莫让业、莫泌、莫浦等共计16任土司。在清代200多年,莫氏土司在南丹代代相传、生生不息,没有间断过。清朝时期,由于民族融合已经达到很高的程度,加之政治比较稳定,因此南丹州也没有多大的变动,只在清雍正十年(1732年)把南丹州改称为南丹土州,归河池州承审。清朝时期开始对西南地区的土司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这对社会历史的发展与民族统一和安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各地方民族、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改土归流的进程也有快有慢,南丹在当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地区,改土归流的条件还不成熟,于是一直延续到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才进行改土归流。至此,南丹州成为了过去历史的一部分。

三、南丹州莫氏土司的统治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封建王朝为稳固中央统治而实行的一种“因俗而治、以夷制夷”的政治制度,它是依靠地方民族上层,按照本民族原有的方式和特殊的心理来加强对边疆地区管理的一种政权形式。南丹州莫氏土司,在宋代开宝七年莫洪

奉表内附之前,其氏族首领在今桂西北黔东南一带就拥有一定的势力。南丹州成立之后,到清末光绪三十一年改土归流,莫氏家族一直都是南丹的土司,持续统治南丹的时间长达931年,是中国历史上实行土司制度最早,持续时间最长的土司。在其统治时期内,是南丹境内的最高权力所有者。凭借政治上的权力,土地、矿产等的支配权几乎全为莫氏土司所有,土司可以任意独断专行,是名副其实、独霸一方的“土皇帝”。土司还控制着土州之内的经济领域的特权,与政治上的特权紧密联系。南丹州土司是世袭的,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进行继承,父死子袭,在子之中又以长子为合法的优先继承人,若土司无子,则采取“兄终弟及”的方式,若无子又无兄弟,则要“血叔继位”。在莫氏近千年的统治历史里,基本上都是以这几种继承方式传承下来的。通过对南丹文史资料的梳理和甄别发现莫氏土司的一些显著特征:“世受其封,世袭其职,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等。在莫氏土司统治南丹的历史里,土司政权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南丹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南丹州的管辖范围

不同的时期南丹州管辖的范围有所不同。清朝道光年间,按照道光八年(1828年)编撰的《庆远府志》记载,南丹州的管辖的范围“东至本州哨界牌村,接河池州大山塘界—百二十里;西至剑休哨顶唤村,接贵州定番州考里界二百九十里;南至本州哨罗侯村,接那地土州翁罗村界六十里;北至六寨哨蛮峒村,接贵州独山州丰宁下土司蛮维塘界一百二十里;东南至于本州哨鱼龙村,接河池州中村界一百二十里;西南至本州哨峒幔村,接那地土州北旦哨界—百五十里;东北至者勤寨拉肥村,接贵州荔波县董界塘界—百里;西北至巴峨哨六林村,接贵州平州土司甲茶村界二百一十里。东西广四百一十里,南北袤—百八十里。编一十四哨,曰:本州、罗富、移周、央哨、者远、北(女太)、皮僚、并哨、剑休、巴坪、巴歹、巴峨、六寨、者勤”。[4]统治的范围包括今天南丹县的大部分地区。

(二)土司机构的概况

南丹土司历史悠久,莫氏土司在归属中央得到册封之前,在当地已经拥有很大的势力,是当地的首领之一。在得到册封之后更是在南丹统治了900多年。莫氏土司在南丹当地建立起了一定规模的统治机构。土司是辖区内的军政首脑,负有催办赋税、征兵和各种徭役杂派,处理民间诉讼案件等职责。土司衙署下设师爷1人,管理司署内的文牍事宜;管家1人,管理司署内的田产地业和财政收支及家务,在土司外出时代其处理一般事务,在土司衙门大分为三班,即幕僚、胥吏、差役;小分八房,即科房、帐房、门房、户房、差房、兵房、厨房、更房。负责当地的兵、刑、民、财等事宜,并且设有监狱。其中科房有1人,负责记事笔录的;帐房有1人,负责管理各种帐目;门房有1人,负责催夫派款;户房1人,负责清查户口、百姓户籍、薪水、帐房;差房有差役10多人,有4个把头,负责跟班,分派住房;兵房,有武装亲兵,人数不固定,多达11~12棚,少也有2~3棚,一般4~5棚,(每棚10人)任务是捉拿“匪患”维持社会秩序;厨房2人,负责煮饭菜;更房2人,负责夜间巡更打点。同时还有土司助手、师爷助手等各1人。除此之外,州的下属设哨、哨下设团、团下设甲、一般哨设哨目1人,称哨吏,团设团总,甲设甲长。

(三)莫氏土司的统治

1.政治方面,实行的是以世袭为传承方式的官族等级制度。在土司制度下,社会成员基本上难以实现自由的流动,但莫氏土司的长期统治也为南丹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相对和平的社会环境,这种保持区域发展的独立性和自我保护性,使外界的动乱不易波及南丹。在南丹莫氏土司的统治下,有明显的等级制特征。最高一级的是土司官族。土司是土州的最高统治者,享有最高的权力,官族是任官、联姻等方式建立起来的上层利益关系集团。官族之下的等级有:客人、目家、归内、哨民、庶民、班夫、庄民、奴仆等。客人大多是居住在衙门附近五里内的外地汉人和其他圩场的汉人,不受官族和哨目的管辖,拥有一定的地位;目家则是对土司有功或受土官封赐的“父子兵”,是一哨之长者称“哨目”,哨目和哨目下的哨总、哨团统归“目家”;归内是效忠于土官的一些村民,地位与客人差不多;哨民是直接归哨总、哨团管辖下的一般平民,凡事归哨总、哨团处理;庶民、班夫、庄民是除奴仆之外处于最底层的平民百姓,一般没有多少权利;奴仆是土司官族用钱买来,供其使役的人,来源有灾荒的或战争的等等。[3]

2.经济方面,南丹州莫氏土司是辖境内土地的最高所有者,经济上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方式。主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租佃、高利贷、雇佣和摊派。租佃是一部分人租用土司或官族的土地进行耕种从而给租主付租金或从事劳役的一种方式;高利贷是有钱的官族、哨团、哨总和其他地主发放的敛财方式,资金有银元或实物代金;雇佣是土司或官族雇用的劳工,有长工、短工和日工三种。长工每年工价是银元12元,短工每月工价1元2毫,日工价1毫或8分不等,农村则用稻谷代金雇工,长工每年稻谷1000斤,日工每天约2斤。摊派是一种非正规的额外收取的费用,遇新土司承袭或逢上司巡视或路过南丹时,大部分的礼金和开支,土司都会把它摊派给各哨,各哨又摊派给农民。[3]这种封建领主制的经济制度,虽然有农奴制的残余,但毕竟开辟了通往封建地主经济的路径。[5]适应于当时的社会背景,这也正是这几种经济方式能存在的条件。

3.文化教育方面,在南丹莫氏土司统治时期,由于土司实行愚民政策,南丹境内的土民子弟基本上没有受过封建王朝的学校教育,他们生存所需要的生产经验、生活常识以及历史知识等只能通过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宗教教育等方式传授。这些传统教育的传授,促进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继承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对当地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土司作为地方首领,土司子弟拥有受教育的优先权。明代,广西地区开始设置官学,朝廷规定土司要经过官学教育才有资格担任。明末到清朝时期土司地区的官学实行特殊政策,土司子弟就近入学,无定额,使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有一定的发展。[6]同时,莫氏土司长期控制着南丹,且南丹地区相对封闭,与外界的交流较少,也使南丹保留了许多原有的文化,形成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

结语

南丹土司制度起源于秦汉的郡县制,萌芽于唐代宋的羁縻制度,兴盛于元明时期,衰落于明中期后,结束于清末,是中央王朝在当地实行的一项政治制度,在这历史过程中,南丹州莫氏土司既保留着自己独立发展的政治方式,又与中央封建王朝保持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南丹州莫氏土司在其近千年的统治历史过程中,对南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丹州的土司制度既是政治制度又是经济制度,土司总揽辖内的各项事务,是民族首领也是政治首脑,还掌握着军队的权力,是雄踞一方的势力。尽管如此,南丹州莫氏土司又不得不依附中央封建王朝,借助中央王朝的力量保持地区力量的平衡。同时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统一国家的政权机构,客观上促进了壮、汉民族之间的融合,土司制度提供了共同的语言、环境和共同社会物质条件。在土司制度下,南丹地方经济得以独立发展,文化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些都证明,南丹莫氏土司政权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南丹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一定的积极作用。

[1](元)脱脱.宋史(卷四九六,列传第二百五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范晔.后汉书·南蛮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5.

[3]南丹县地方志编委会.南丹县志[Z].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

[4](清)莫秀修,唐仁.庆远府志(道光八年辑)[Z].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

[5]何毛堂,李辉南.土司制度对桂西民族融合的促进作用初探[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3):48-52.

[6]广西通志.教育志[Z].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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