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韪良与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启蒙*
2015-03-28王石磊孔庆来
王石磊,裴 艳,孔庆来
(1.北京联合大学 党委、校长办公室,北京100101;2.辽宁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110136)
一、从传教士到晚清最高学府总教习
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1827-1916)是美国基督教新教传教士。1850年到中国后在东南沿海一带游历和传教。1863年移居北京,传教之余翻译美国人惠顿(Wheaton)的《万国公法》。同治二年,丁韪良致函驻北京美国公使蒲安臣(A.Burlingame),希望将译书《万国公法》介绍给总理衙门,以供中国政府参考。蒲安臣表示赞成,并将该书推介给恭亲王奕訢,恭亲王颇为赏识此书,安排总理衙门拨专款付印出版。1869年,在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推荐下,丁韪良出任京师同文馆总教习,之后长期担任同文馆负责人,1898年起被晚清皇帝任命为京师大学堂首任总教习。
二、中国近代国际法翻译第一人
丁韪良翻译《万国公法》的初衷是他感到晚清政府外交工作的弊端归根结底是对通行国际法缺乏了解,国家没有处理外事的法律制度,惯常做法是皇权独断,君权专制凌驾于法治规范之上,在外交谈判桌上,中方官员显得无所适从,在本该据理力争的关键环节却理屈词穷,连吃哑巴亏,导致军事战争和国际谈判都讨不到好处。晚清的社会现状使他客观公允地指出:“中国与外国列强的冲突大都起源于中国缺乏外交手腕。中国人与外界的长期隔绝和由一位皇帝统治广袤国家的方式,导致了他们蔑视其他的国家,而且在与其他国家发生争执时往往诉诸武力,而非外交。”“中国需要在‘逆境’这所学校中重新学习”。[1]丁韪良希望国际公法可以为晚清政府提供谈判依据和办事准则。恭亲王奕訢也认识到中外信息不对称给晚清政府带来的损害,他在奏折中也阐明了引进国际公法的现实考虑:“窃查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黠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据中国典制律例相难。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字,苦不能识,而同文馆学生,通晓尚须时日,臣等因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采访,知有万国律例一书。然欲径向索取,并托翻译,又恐秘而不宣。适美国公使蒲安臣来言,各国有将大清律例翻出洋字一书,并言外国通行律例,近日经文士丁韪良译出汉文,可以观览。旋于上年九月间,带同来见,呈出万国律例四本,声称此书凡属有约之国,皆宜寓目。遇有事件,亦可参斟援引”。[2]正是这种对国际社会公认规则的获取渴望,促成了《万国公法》的翻译刊行。
19世纪中国法律所运用的术语和西方法学是大不一样的,若翻译者对中国文化没有精准把握,将近代西方法学的话语系统用汉语表达将非常困难。同时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又具有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大量的法律术语,这也对翻译者的专业背景提出了要求。丁韪良具有较高的汉学水平,并撰写过有关国际法的博士论文,熟悉国际法产生的先决条件,这些个人特质为其翻译《万国公法》提供了基本前提。《同文馆记》记述了丁韪良博士翻译及撰写的两部西方法学著作:Wheaton's International Law(万国公法)和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中国古世公法论略),前者为惠顿的专著,后者是丁韪良个人的法学著述。
在《万国公法》顺利成书后,因总理衙门迫切需要了解条约、治外法权、最惠国待遇、外交等更多的国际法原则,丁韪良又与同文馆师生合作相继编译了几部国际法著述。1877年翻译了美国法学院吴尔玺(Woolsey)的《国际法研究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命名为《公法便览》。同年又翻译了瑞士人马尔顿(Martens)的《外交指南》(Guide Diplomatique),专门论述外交使节及相关问题。其他还有《国际法汇编》、《陆地战例》、《公法千章》、《公法新编》、《邦交提要》等多种。应该说,《万国公法》等国际法专著所带来的近代国际关系准则,对晚清外交的近代化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近代中外关系多建立在不平等条约之上,可供运用国际法准则的机会极少。同时代的中国人在相当长时间内,依据从弱肉强食的国际政治中获取的经验,感到国际法没有约束力,以至于国际法学界认为惠顿的国际法在中国被“很快荒废”了。[3]
三、在晚清最高洋务学堂履行教职传授法律
1867年,丁韪良以翻译《万国公法》的声名受邀为同文馆翻译教习,讲授国际公法和政治经济学(富国策)。[4]次年6月,为准备在同文馆开设新课程,丁韪良离华返美进入耶鲁大学进修国际法。1869年11月,总理衙门任命丁韪良为京师同文馆总教习,负责一切教务工作,包括制定课程教学计划、督察各路功课、聘请教习、负责教科书的编译、筹建教学设施、决定招生办法等。经过丁韪良的主持和努力,京师同文馆进入了比较正常的发展时期。为表彰其工作,1885年清廷著赏三品官衔。
为培养国际法人才,同文馆将国际公法列为专门课程。《同文馆记》中记述:“同文馆经过这种种扩充,成为一个专门学校;于是聘任丁韪良博士充当校长,兼国际公法教授;国际公法一席,丁氏于两年前便已就任了的。他身兼两职,前后共达二十五年之久。”[5]该文中所指两年前即同治四年。根据光绪二年(1876年)公布的同文馆的八年课程表显示:由洋文而及诸学共须八年,第七年需学习万国公法;其年齿稍长,无暇肆及洋文,仅借译本而求诸学者,共须五年,第五年研习万国公法。[6]丁韪良所拟定的课程计划和他主持编译的各类西方专著多集中在外文、自然科学和公法上,即所谓西文和西艺,而排斥了西政。这种全然排斥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学说和民主制度的做法暗合了晚清政府“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指导思想,也是洋务派倡导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实践应用。同文馆学员毕业后去向各异:被授官职、留馆担任教习、翻译各学科应用书籍、充任外交使节的译员、担任外交官等,亦有参与内政,任各地知府知县和被任负责考务者。
丁韪良在同文馆的工作业绩博得了清廷官员的信赖和赞赏,1898年,他被光绪皇帝授予二品顶戴,并任京师大学堂总教习。丁韪良上任后以其孜孜不倦的精神掌管京师大学堂,增设新学科。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二日钦定的京师大学堂章程中对不同学阶、专业所授课程进行了规定,其中预备科中的政科在第二年和第三年都开设法学;速成科中的仕学馆在每个学年中都安排了法律学课程,并将其内容细化为:刑法总论分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制史、罗马法、日本法、英吉利法、法兰西法、德意志法等科目。[7]京师大学堂后因遭受戊戌政变和义和团的打击而使其西学教育计划夭折,但其办学理念对后人仍颇有借鉴意义。
四、丁韪良作为译者和师者的历史意义
丁韪良作为第一位将西方法律介绍给中国的译者,在中国翻译史上留下了重要一笔。首先,其国际法系列译著的面世在中国近代翻译史上适时地填补了空白;其次,他带动并成就了中国近代翻译史上一批从事法学翻译的本土学者或译者,他们为把传统的本土法学意识与西方法学思想融合在一起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再次,《万国公法》的出版是近代传教士的西学翻译与晚清政治紧密结合的范例,体现了翻译作为一种艺术再创造对政治的强大推动作用;最后,《万国公法》在法学翻译领域留下了具有开创性的词汇。[8]
作为第一位在中国传播西方法学的洋教习,丁韪良向中国学生广泛地介绍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通行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惯例,其中包括外交关系上某些民主和平等的原则和因素。同文馆外,丁韪良传授的各种国际法学说在当时思想界和外交界也有广泛流传,学说和思想对清政府的对外关系有一定影响,某些官员也试图用国际法规则解决中外交涉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丁韪良所开展的传授西法、改革教育、贯通中西的文化传播工作,笔者认为其作为中西文化交流的使者,自身确实具有较强的优越感,他作为当时那个特定时代强势国家的子民,西方国家国力的强盛使他形成了一种自上而下俯视中国的心理优势,这是毋庸讳言的。但是作为一名称职的西方传教士,丁韪良天然具有了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和普度众人、拯救民众苦难的仁者之心。他在京师同文馆中谋得一份教职,在翻译中渗透自己的法律思想和对国际关系法律规则的理解,既有其谋生养家的现实考虑,亦有其追求成就一番事业的人生理想。如前所述,丁韪良所作所为归根结底是传授“西艺”而非“西政”,为中国引进了一些实用学科的知识,而没有导入西方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学说和民主制度,说他是西方社会在中国推进殖民地化的走狗未免言之过重。丁韪良确实在日常工作中渗透传播了基督教义,希望以不露痕迹的方式促成中国各阶层民众尤其是高层人士皈依基督教,但是中国人一贯以来对外来宗教的取利模式和中华民族对待信仰形而上的处理方式,都使丁韪良的期望最终落空,中国民众并非像丁氏所期待的那么容易被灌输和洗脑,基督教也并没有内化到国人的人性中去。众多晚清官员在丁韪良编译的各种著作中撰写序言,他们推崇丁氏的学识和西法的先进,但却没有哪怕一位官员在掺杂宗教内容的丁氏译著的序言中推崇基督教,这就鲜明地表达了绝大多数中国人对西方文化和西方宗教所采取的截然不同的态度。
客观来讲,以丁韪良为首的洋教习们将西方的法律规则、教育理念带入壅塞封闭的晚清中国,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丁韪良作为第一位传播西方法学的“布道者”,为长期以来以天朝上国自居、“与外界隔绝”的晚清中国带来了西方社会法律规则方面的新知,起到了启蒙作用,对推动古老中国的近代化做出了个人贡献,值得今人予以肯定。因此笔者认为,丁韪良作为第一位在中国传播西方法学的“布道者”,已经圆满完成了其主动承担的历史使命,打通中西壁垒,向封建中国传播了近代西方先进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开启了部分晚清民众的心智,将一些先进的法律文化理念介绍到中国,培养了一批具有较高中西文化素养的清廷低级官吏。这位美国的新教传教士,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晚清政府委托翻译著书、讲授西学、整顿教务,无论其是有意为之抑或无心之举,确实当得起近代中国西方法学教育第一人这一称谓,斯人一生,成一事足矣。
[1][美]丁韪良.汉学菁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及其影响力[M],沈弘,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26.
[2]文庆.筹办夷务始末[M].同治朝,卷27,转引自田涛:《丁韪良与<万国公法>》,载《社会科学研究》1999(9).
[3]Wilson G G.,Henry Wheaton and International Law[J].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1836:16
[4]Martin to Board,October 1,1867,转引自王维俭:《丁韪良和京师同文馆》,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2).
[5]丁韪良.同文馆记[M],傅任敢,译.教育杂志,1937(4)
[6][清]同文馆.同文馆题名录.[M]沈阳:沈阳古籍出版社,1990:79.
[7][清]张百熙.钦定学堂章程﹒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M].北京:京师大学堂,1904:1~39.
[8]高黎平.中国近代国际法翻译第一人——丁韪良[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