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与人权:老年人权益维护的路径选择*
2015-03-28梅运彬高家军
梅运彬,高家军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1991年联合国第46 届大会通过《联合国老年人准则》,该准则赋予老年人独立、看护、尊严等多项权益,即老年人应得到合适的照顾,并保有尊严和独立人格的权利。准则认为当老人在生活中感受到价值和尊敬时,他们会更健康并且对社会有更大的贡献[1]。自1999年以来,我国已经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权益维护已经成为社会重大问题。老年人权益的维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所以,维护老年人尊严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的路径是一方面要发挥中华传统孝道这一文化优势,另一方面,也要从加强法律和社会管理方面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一、老年人权益维护面临的挑战
我国是一个非常注重孝道的国家,人们普遍认为子女承担敬侍双亲的责任是天经地义的,这已成为中华传统的一部分。孝道使得老年人的权益在家庭、社会中得以体现,又对老年人权益维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孝道对维护中国社会的和谐作用甚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多元文化的交融,孝道流失的情况严重,社会中歧视老年人,虐待和不赡养父母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人权益及其维护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
(一)老年人的家庭和社会地位日趋边缘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子女的生活和生产经验主要来源于父母长辈的口口相传,所以父母在家庭中居于核心地位。多数情况下,子女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从父母那里继承的,故而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十分密切,表现为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心理上的相互慰藉、精神上的互相支持,实际上在代际之间形成了互惠合约关系[2]。因此,子女遵循孝道,对父母的态度不论在言语和行为上都是毕恭毕敬的。
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化教育的普及,年轻一代工作和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再依赖于长辈的经验和直接传授。再加上老年人生理机能衰老、反应慢、知识更新慢的特征,于是老年人由往日的“家长”成为如今的“被照顾者”,这一身份的变化使得老年人逐渐远离家庭决策与管理核心,导致老年人的家庭生活的独立性和自由度降低,在家庭中的地位日渐式微[3]。在当下很多家庭中,老年人要服从年轻一代的安排,否则,会被视为“拎不清”。同时,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中青年群体,也倾向于认为老年人是无助和需要照顾的角色。而老年人由于社会交往资源递减,造成社会话语权被相对剥夺,故而难以改变这一“污名”。子女对父母的过度关心,也会使父母产生一种消极的心理暗示,逐渐丧失自主决断能力,养成了一切依赖子女甚至自暴自弃的心理。上述诸多因素导致中国社会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出现倒置,传统的互惠关系出现裂隙。现在很多子女开始认为父母是家庭生活的累赘,而老迈的父母由于没有充足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支持,只能依赖子女,对子女的不孝行为也只能忍气吞声。这些不利因素导致社会和谐程度与幸福感大大降低。
(二)“自我封闭”致使老年人“得过且过”
诸多研究表明,步入老年对个体的影响绝不仅限于生理层面,更会对老年人的心理产生消极的影响。多数人进入老年阶段之后,在经历衰老带来的短期的“阵痛期”和“迷茫期”之后,会主动调整生活方式,以适应年老所带来的改变。但是也有一些人无法适应这种变化,自我意识在力不从心之后变得支离破碎,表现为疏离原有生活方式,对外界生活失去兴趣,变得“自我封闭”。
生理上的衰老只是表象,真正的衰老是心理的衰老。一旦心理上认为自己衰老了,老人就很容易自我否定,甚至将自己与年轻一代隔离开来。而且外界环境仍在日新月异地变化着,节奏上的不合拍可能会致使老年人四处碰壁,结果就是老年人越来越被社会边缘化。所以很多老年人应对年老的办法是“得过且过”,生活态度消极,大大降低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二)社会流动性加大及城市化削弱了家庭孝道的约束力
随着人类生存空间的扩大以及社会分工的细化,公民的社会角色增多,中青年人不仅要对家庭和老人负责,还要承担社会的责任,而个体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其社会公共生活中所担任的角色,所以多数人时刻处于忙碌之中。
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大量的农村学生进城求学,这些流动人口的后代很多会定居在打工或上学的城市,其子女容易与父母出现“代沟”。现代年轻人多以事业为重,自我价值的标准从家庭认同转向社会认同;而且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家庭日益小型化,家庭的中心由传统形态中的父母转向现代型的子女,过去几千年农耕社会里形成的牢固的反哺关系,在工业化社会的冲击下开始断裂。青年人认为从物质上满足父母的需求就是行孝,忽略老年人希望子女在身边,享受天伦之乐的心愿,两者心理鸿沟拉大,这也是“常回家看看”被纳入法律法规的原因。
(四)法律与社会政策滞后与缺失,老年人尊严维护缺乏制度保障
人与人本质上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他人的生存和发展[4]。老年人属弱势群体,出于公平和正义角度考虑,在所有的涉及到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中,必须为老年人提供更大幅度的倾斜和保护。
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可以借鉴的地方,因为欧美早于我国进入老年社会。他们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尊严和权利。我国在《宪法》、《刑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广泛的权利,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常回家看看”的入法,让我们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力量对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作用。不过目前状态是老年人的特殊受赡养权、参与权、文化娱乐权、受教育权等仍多以口号形式出现,缺乏具体执行标准,具体实施面临诸多困难。而且对于不孝敬父母、虐待老人的子女,往往是以说服教育为主,缺乏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也就是说子女不尽孝的法律成本较低,这样不利于老人维权。另一方面,多数老年人并没有真正了解和认识到自己的权利,没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和尊严的意识。
二、老年人尊严维护的路径分析
老年人权益的维护无外乎道德与法律两条路径。孝顺父母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孔子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在老年人权益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尊老、敬老、爱老成为一种社会责任,国家也对老年人的权益立法予以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维护的孝文化路径
敬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5]。“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抚我畜我,长我育我”(《诗经·小雅·蓼莪》),中国人认为父母养儿育女耗费精力和心血,子女对父母尽孝是对其养育之恩的感激和报答,所以恤老、敬老是每个子女必须承担的义务。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文化即是孝的文化。”骆承烈先生认为孝道的内容大略包含以下内容:养亲、尊亲、遵亲、礼亲和光亲[6]。台湾学者杨国枢将孝道概括为十五项:“敬爱双亲,顺从双亲,谏亲以礼,侍亲以礼,继承志业,显扬亲名,思慕亲情,使亲无忧,娱亲以道,随侍在侧,奉养双亲,爱护自己,为亲留后,葬亲以礼,祀之以礼。”[7]从道德与文化的角度,也可以看出中国传统孝道中包含着对老年人权益的维护,主要有:
1.养亲、敬亲。养亲主要指子女对父母物质上的奉养。子女要“谨身节用,以养父母”,使父母不担心物质生活问题,不受“冻馁”之苦,这只是孝道最基本的义务。《论语·为政》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表明孝不只在于物质奉养,更在于尊敬亲长。敬亲就是要求子女和父母真诚沟通交流,使父母长辈的感情和精神得到宽慰。只有做到敬亲,从内心与父母亲近,使父母精神得到满足,才可谓尽到了更高层次的孝。
2.尊亲、谏亲。中国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技能和生活经验的获得更多地依赖于父母长者的口耳相传,因此长者在传统社会拥有很高的权威。对于长辈,除了满足其物质和精神需求外,还要顺从父母的意愿,用孔子的话就是要做到“无违”。对于父母的错误,子女应耐心劝谏和安抚,不应心生怨恨,要用更加恭敬的态度对待父母,正如《弟子规》所言:“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
中国传统社会历来皆有恤老慈幼之政,对年长者格外优恤,“五十不从力征,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很多王朝愿意标榜自己是以孝治天下。
3.孝思、祭亲。孝思即父母不在身边的时候,子女应时时不忘思念和牵挂,“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论语·里仁》)。生老病死的规律谁也逃不离,送死和养生同样都是孝道重要的内容。《弟子规》曰:“亲有疾,药先尝,昼夜侍,不离床。丧三年,常悲咽,居处变,酒肉绝。丧尽礼,祭尽诚,事死者,如事生。”送死主要表现为祭亲,“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按照礼制埋葬父母,并且以后要经常祭祀,供奉牺牲。
孝道制约和规范着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在中国已经延续了几千年并且还会延续下去。孝道通过敬亲、尊亲和祭亲实现了对老年人的尊敬,在社会上形成了尊重老人的良好风气。
(二)我国老年人权益维护的人权路径
从古至今,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曾被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约束。我国历朝历代都有过关于“不孝”的罪名,“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孝经·五刑章》),隋唐以降的“十恶”都有“不孝”一项。将“不孝”入刑,是孝道传统得以形成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非常重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和新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权利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性条款,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要树立权利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在遭受子女虐待、干涉自己婚姻自由甚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时,可以请基层组织进行协调,或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老年人树立权利意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维护法律赋予的尊严权利,才能真正维护自身的尊严。
从老年人尊严维护的路径来看,孝道和法律体现着不同的社会力量。孝道依靠的是家庭的力量,子女维护老年人尊严是对父母应尽的义务,包括尊敬、关爱、赡养老人,为父母长辈养老送终等等。不过孝道只是一种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软约束力量,是依靠社会舆论来约束的。而人权路径依靠的是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制度,是通过制度性的强制力量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三、孝道与人权的相洽互适:老年人权益维护的着力点
维护老年人权益不仅是每个家庭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孝道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产物,对于维系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应通过立法及制度建设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把孝道的柔性作用与法制的强制作用相互结合,更好地实现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一)孝道与法律的相融相洽
1.政府责任与家庭责任相结合,共同维护老年人权益
传统家庭之所以为人称道,很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家庭除了为老人提供经济和生活护理外,还可以使之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家庭是老人的港湾,可使老人的精神得到慰藉,心理问题予以疏导。
现代社会流动的加剧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独生子女家庭大大增多,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家庭来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已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迫切需要政府承担应有之责。政府应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老年人福利制度,为老年人权益维护提供物质基础。对有残疾、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在社会保障之外,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额外护理补贴或救助金。
2.法律权利与孝道文化相结合,构建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保障老年人享有长期被护理的权利;与时俱进修订相关法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增加强制性条款,增加子女不养老、不敬老的成本;制定保障性条款,增加鼓励性条款。
如果说人权构成了老年人权益维护的法律基础,那么孝道则是维护老年人尊严的文化基础。老年人权益维护的法律制度成本是高昂的,并且法律在处理老年人与子女关系时往往会出现“合法不合‘礼’”的现象。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通过在全社会进行孝道文化宣传,评选“敬老”、“爱老”模范,使得社会成员懂得尊老、敬老、养老的重要性,为老年人提供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孝道文化的社会舆论对家庭成员、子女的非制度性约束力,不仅可以起到融洽家庭成员关系的作用,而且可以降低法律等强制性制度的成本。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孝道依赖于家庭,体现着家庭内部成员的责任与义务。从人权的角度来看,人权保障有赖于制度,体现着家庭外的社会责任。对于老年人权益的维护,既需要依靠家庭孝道的非正式约束,又需依靠社会法律的强性制约束。
(二)人权与孝道的互动互适
由于现代社会流动的加剧、个人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家庭结构核心化和老年人社会地位下降等因素,单纯依靠家庭养老、敬老变得困难起来,孝道文化约束力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但只要家庭还存在,父母与子女、晚辈与长辈关系的调节及社会的稳定都需要孝道这一粘合剂。弘扬孝文化中亲亲、尊尊、长长的基本思想,可以促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而法律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可促进孝文化的发展和延续。
1.践行新孝道,为政府养老“减负”
我国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这意味着我国面临巨大的养老经济压力。由于我国实行城乡二元体制,城市人口年老之后,有国家负责养老,而农村人口晚年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就目前而言,完全依靠国家力量解决农民的养老还较困难。因此,结合国情,倡导新孝道,减轻政府养老负担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1)平等。孝道文化涉及新老代际关系,在传统孝道中,更多强调的是子女对父母尽孝。在新时代,父母与子女在代际关系中是平等的。“父慈才能子孝”,倘若单方面要求去子女对父母长辈尽孝,而不强调父母对子女的关爱,孝道也会失去社会基础。
(2)亲情。传统父权制社会,子女对父母的孝往往敬畏多于亲情,代际之间缺乏真正的感情交流与沟通。在现代社会,父母子女关系是平等的,子女对父母的敬养,是出于对父母养育之恩的自觉回报,是内心真实感情的流露。
(3)和谐。代际关系的和谐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孝道文化能起到调节家庭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新型的代际关系中,子女尊敬爱护父母,父母理解子女生活和工作中的难处,两代人在相互体谅中实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2.养老制度与福利制度的实施,将施促进孝文化的延续与发展
现代社会竞争较之传统社会要激烈得多,高房价和高额教育支出使得子女负担加重,使得不赡养老人、虐待老年人现象不断出现,尤其农村偏远地区这种状况更加显著。
政府应积极兴办敬老院、福利院收养无子女照顾、无经济收入的老年人;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社区、行政村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设施;通过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老年人的福利;对于残疾老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和救助。通过社会宣传,使孝文化从家庭扩大到社会,全社会形成一种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建立制度化、社会化的尊老、敬老模式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孝文化对尊老、敬老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利用孝文化对子女的行为进行约束,建立一套依托于孝文化,符合中国国情的尊老、敬老保障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老年人尊严,达到尊老、爱老的目的。
因此,维护老年人权益应建立在孝道与人权两大基石之上,在倡导孝道的同时,也应与国际接轨,吸纳现代人权理念,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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