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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争议协商案例与思考

2015-03-28贵州省六盘水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王弟伦沈彩虹

中国工人 2015年3期
关键词:职工代表仲裁协商

贵州省六盘水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王弟伦 沈彩虹

近年来,我市因企业停产、老板欠薪逃逸、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标的大、牵涉面广,且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上访,累诉难息,给社会安定带来较大影响。我院通过成功调解多起集体争议案件,积累了这类案件处理经验,扩大了社会影响,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就某酿造厂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谈谈处理心得。

【案情简介】

某酿造厂于1997年被某公司兼并成为其子公司,后来该酿造厂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于2003年停产,停产后该酿造厂职工从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在厂内从事安全、卫生等工作,在该时间段内职工所领工资均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3月,该酿造厂20名职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该酿造厂和某公司支付其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

2013年此案在协商过程中,该酿造厂2010年12月前已退休的31名职工也要求该酿造厂补发2004年10月至退休之月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

主要难点

1.职工人员分散,没有代表及统一意见。因该酿造厂已停产,没有成立工会,加之部分员工已在外自谋出路,职工没有共同代表,只是临时结伴前来维权。

2.酿造厂无生产能力,无力支付应补发工资。该酿造厂只有陈旧设备及厂房,没有盈利能力,现厂房场地被改为门面及商住楼,2013年底通过门面出租才有部分收益,从2011年以来的职工生活费主要从其上属公司借来发放。

3.无管理制度,管理混乱。 企业管理只是领导和上级部门商议来确定,内部没有规章制度。

【具体做法】

针对上述三大难题,仲裁院在调查走访的基础上,于2012年3月组织该酿造厂职工召开了全体职工代表大会,指导选举产生了厂长及职工代表,通过了该厂管理办法及生活费发放标准等相关制度,解决了协商一方代表人问题,规范了该酿造厂管理。

仲裁院在与职工代表、公司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多次沟通的基础上,三次组织指导其主管部门市国资委领导、公司领导、酿造厂领导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一次集体协商,划清“工资”与“生活费”区别,启动案件中止程序。协商中,2004年至2010年期间,职工要求的是“工资”还是“生活费”,双方对此意见不统一。仲裁院对证据进行质证、审查、核对后,经合议认为,从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职工一直在该厂上班,虽然其从事的安全、卫生工作不是酿造厂的生产业务,但他们服从该酿造厂管理,所从事的是该酿造厂安排的工作,并有《工资表》和《考勤表》为凭。因此,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报酬应是职工工资而不是生活费。

因该酿造厂已停产,无盈利能力,其上属公司也无力支持其恢复生产、无法垫付其职工工资,仲裁院调解或裁决后,该案也无法执行。鉴于此种情况,仲裁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建议启动案件中止程序,中止期间,双方积极促成酿造厂创收,待该厂有支付能力时再启动仲裁程序。

第二次集体协商,双方对补发工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酿造厂门面出租取得一定收益,酿造厂20名职工代表要求启动仲裁程序。仲裁院与酿造厂、上属公司沟通后,邀请市国资委领导一起进行第二次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仲裁院在核查《工资表》和《考勤表》的基础上,根据六盘水市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每月的最低工资依法计算出职工应补工资,酿造厂应补发申请仲裁的20名职工工资共计297473.9元,应补发2010年12月前退休的31名职工工资共计130083.2元。仲裁合议庭将核算结果交由双方核对,双方核对后对核算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第三次集体协商,确定补发工资支付方案和支付时限。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上,职工代表、酿造厂领导和公司领导进行了激烈的讨论。酿造厂及公司领导认为应以酿造厂收益来确定支付方案和支付时限,补发职工工资大约需要5年时间。而职工代表则认为5年太久,希望在2013年底或2014年年初补发完毕。经反复协商,市国资委领导、公司领导、酿造厂厂长和职工代表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分两种方案3年内解决所有职工应补工资。

第一种方案是针对申请仲裁的20名职工。2014年1月30日前酿造厂向上属公司借支,支付20名职工每人3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40%,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60%。

第二种方案是针对2010年12月以前退休职工。退休职工应补金额低于1000元的,2014年1月底前酿造厂借支向该部分职工支付完毕。退休职工应补金额高于1000元的,酿造厂在三年内向其支付应补工资,其中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40%,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60%。

在仲裁院的指导下,职工代表与酿造厂共同协商,一场历时两年,人数高达51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在2014年1月画下了圆满的句号。

【几点启示】

此次无法执行的集体劳动争议案能够得到圆满解决,与职工失败的罢工维权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调解协商坚持依法、平等、诚信,保证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职工和企业法制意识增强,职工代表是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的,更具有代表性。酿造厂和上属公司领导明确表示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做出决策;并能协调酿造厂和上属公司财务,合理借用上属公司资金分期分批支付,保证调解协议履行。

2.国资委、仲裁院依法宣传法律法规,态度中立、统一。 国资委领导态度明确,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并从政策及管理的角度,指出公司生产经营的现实情况,给公司领导及职工代表做出咨询、解释。仲裁院组织召开协商会议,调查案件事实,对双方证据进行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对“工资”与“生活费”的区别做出明确解释,对为什么要支付,支付多少做出明确核算,保证协商公平、公正。

3.集体协商过程注意方式方法,慎用“不”字,做到“四谈四不谈”。 仲裁院分期分批的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做到了当场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寻找途径尽快解决,职工呼声较高但企业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向职工做好了解释工作,取得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协商注重实效性,不强迫、不乞求、讲政策、算细账,整个协商过程做到“四谈四不谈”。四谈为:一是职工关心的问题重点谈;二是涉及职工普遍关心的利益问题必须谈;三是有争议的问题耐心深入谈;四是僵持不下的问题滞后谈。四不谈为:做不到的事情不谈;不切合实际的事情不谈;说不清楚的问题不谈;职工意见很不一致的问题不谈。

在此次集体协商案件中,仲裁院分期分批的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对是否补发职工工资进行重点谈,对补发工资金额的问题必须谈,对工资支付方式的问题耐心深入谈,对支付时限这一暂时无法执行的问题滞后谈,对部分职工要求酿造厂退还其请假外出打工期间自己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不谈。

4.集体协商过程中善于倾听,集思广益,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集体协商需要协商双方诚挚、友好、求同存异,剑拔弩张的协商氛围并不利于调解。在此次酿造厂集体争议案件中,仲裁院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真诚沟通和包容的重要性。职工代表、酿造厂厂长、上属公司领导在协商过程中本着开诚布公的态度,认真广泛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谈论突出双方意见一致的地方,对对方的抱怨抱着包容理解的态度,不做应急过度的举动。这些协商态度和方法,使整个集体协商气氛友好有序,最终促使集体协商取得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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