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与芬兰老年人就业比较

2015-03-28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李海明

中国工人 2015年7期
关键词:就业者退休年龄芬兰

●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 李海明

中国是刚性很强的强制退休立法的国家,早退、延退都是事儿;芬兰是弹性很强的自愿退休立法的国家,早退或延退都不是事儿。中国应该区分劳动法上的退休年龄和社会法上的退休年龄,首先保障老年人就业的劳动法权益,然后考虑社会法上的退休年龄问题。

法律对老年人就业是如何规定的?不同的国家有着明显不同的规定。中国采用非常严格的到龄退休政策,即法律上的老年人是要被强制退休的;芬兰采用非常灵活的退休养老政策,法律上的老年人在就业上没有实质性的限制,即禁止就业上的年龄歧视。通过对比这两种相差巨大的立法,可以为我们理解老年人就业后的法律问题提供更多的思考空间,如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老年人就业,以及这样规定合情合理吗?

老年人就业的法律适用

中国和芬兰在老年人就业上几乎是两个极端,中国法律并没有考虑老年人就业;而在芬兰法律则充分鼓励老年人就业。

中国的超龄劳动者

退休后再就业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抑或申领退休金的年龄而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即超龄劳动者。与超龄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这些规定,我国采用甚为严格的到龄退休立法,即,一般情况下,男性劳动者60岁退休;女性劳动者50岁退休,女干部55岁退休。但是退休后继续就业的非常常见,如退休返聘人员、老年农民工。

超龄劳动者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目前通说与实务均认为超龄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就业关系是劳务关系。此种通说至少有两个困惑:一是与真实的就业情景有巨大偏差,劳务关系之本质是提供服务,而超龄劳动者实质上仍然是单位的员工,并非提供服务者;二是在法律适用上造成太多麻烦,劳动关系项下的任何可能纠纷都要在劳务关系中先有否定认知、再有重新解释,如工资不是工资、工伤不是工伤等等。年过六旬的劳动者在寻求薪酬权益救济时,其可能所处的境遇要比青壮年的劳动者更要差,例如其权益并不在劳动监察执法的范围内。超过六十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多数情况仅仅因为超龄而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更不能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有刚性的排斥效果。首先,在刚性的非此即彼的法律认知下,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超龄劳动者在理论上应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其次,在超龄劳动者不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时,对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积极的法律效果,如超龄后一般不允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在超龄劳动者已经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其劳动关系认定就被完全否认了。

芬兰的老龄劳动者

根据芬兰的雇佣合同法律和反歧视法律,老年人就业是不会有年龄问题的。在就业中有关年龄的限制构成直接年龄歧视是被严格禁止的,而且雇主必须注意其行为可能造成的间接年龄歧视。就业时,劳动者既没有义务表明其年龄,也一般不会提供年龄信息。同时,基于年龄的解雇也会构成歧视。劳动者太年轻或太年老都不是解雇的合适理由。这意味着,并不存在法律上强制的到龄退休问题。

申领国家养老金的老年养老金与就业毫无关系。申领国家养老金有三个条件:年满65岁;居住在芬兰3年以上;其他养老金没有超过限额。此外,领取失业金或残疾金的,年满65岁会自动转为国家养老金。就业不影响领取国家养老金,晚申领国家养老金的,如每晚一月增加0.6%,且无上限。

“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与就业有关系,但并不影响就业。根据养老金立法,劳动者可选择在63岁和68岁之间申领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多数人申领此种养老金,申领多少与其工作时的年龄及收入、预期寿命有关。若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国家养老金的补充养老金会补足。补充养老金与申请人的其他养老金的多少有关,如配偶的养老金、劳动者的赔偿抚恤金,但是与申请人的工资收入、资本收入、资产以及非正式的护理津贴无关。

计算退休金金额时,在18至52岁之间的工作经历,累积计算每年收入的1.5%;在53至62岁之间的工作经历,累积计算每年收入的1.9%;在63至68岁,累积计算每年收入的4.5%;不同出生年龄人的预期寿命不同,会有寿命系数来调整最终的计算结果。但是,68岁以后继续就业则不再累积计算养老金,当然也不再缴养老保险。

在提前或延迟退休上有明显的退休政策上的考虑。劳动者可以选择早退休,如62岁退休,但是每提前退休一个月,就会减少退休金的0.6%;劳动者可以选择延迟退休,如69岁退休,而且每延迟退休一个月,其退休金就会增加0.4%。

可见,申请国家养老金有严格的最低年龄限制,但是可以在法定的退休年龄范围内申请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还可以在这个范围之外选择提前或延迟退休。法定的退休年龄并不是强制退休的年龄,退休也不是到龄自动退休。雇主更不能要求雇员退休,但是集体合同或者雇佣合同中允许有关于雇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合同的条款。

此外,能否在领取退休金的同时继续工作呢?在法律上当然可以,而且还有关于半退休半工作的制度安排。但是,退休金如普通收入一样要交税,在苛刻的累进税制下,未必是理性人的选择。在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范围后就业,应该是无鼓励政策的,至少没有特别明确的制度安排。

退休年龄的两种意义及其解释

退休有两种法律效果,一个是劳动法上的退出劳动力市场,一个是社会法上的享受养老权益。因此退休年龄也相应有两种不同的意义。比较发现,劳动法意义上的退休年龄有性质上的差异:在中国,退休年龄是确认劳动者资格的重要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自动成为老年人,进而丧失了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资格;在芬兰,退休年龄与劳动就业资格毫无关系,无论选择国家养老金,还是与收入相关的养老金,均与就业资格和劳动收入没有关系。就社会法意义上的退休年龄而言,我国与退休相关的养老法律及其实施并不到位,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具有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在芬兰,退休年龄主要是申请养老金的条件,在特定年龄或年龄范围内,老年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申领养老金,乃至申领养老金的权利并不受年龄的严格制约。简言之,芬兰法律上的退休年龄是极其灵活的,而且退休年龄也是影响养老金多少的一个因素。

想象与现实

基于遵守法律和经济理性的双重想象,既然是刚性的到龄退休,那么就应该是劳动者到龄后从劳动力市场退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颐养天年;既然是灵活的退休年龄,那么就应该是自愿选择退休年龄并选择利益最大化的退休时点,如劳动者纷纷选择68岁整退休。然而,我所感受的现实既与法律上的想象不同,又与一些对方视野的刻板印象不同。至少,我曾经认为芬兰人爱早早地退休,享受生活;我也认为芬兰人认为中国老人会退休后在家照顾儿孙。然而,我特别肯定,太多的中国老人在60岁后仍然外出挣钱,特别是标志社会底层的老年农民工;好多的芬兰老人并没有退休,而且一个66岁的教师能够连续授课四个小时,一个非常非常老的司机居然把公交车开得非常拉风。

的确,在芬兰有大量的退休人员在选择返回劳动力市场。根据2015年3月29日的报道,老年有偿就业者是2000年的四倍,老年人就业增长的重要原因是2005年养老金改革提供了灵活的退休年龄、不受限制的养老金领取和就业关系。芬兰统计局认为,老年人就业并不是为了钱或纯粹的为了累积将来的养老金水平,而是想工作的愿望。数据显示,63岁以上的老年就业者有10.9万,其中4万人领取养老金,3.7万人领取部分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就业者多从事服务业和零售业;领取部分养老金的老年就业者多是专家或咨询师,如教师;不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就业者多是商人、农场主、专家和咨询师。老年就业者的男女分布有所差异,18%的女性老年就业者在护理部门,17%的男性老年就业者在交通领域。那个拉风的司机一定是在这个17%的人群中,甚至还有可能在超过68岁的人群中。

老年人就业的理由

想象中的老年人是不会选择就业的,而现实中的很多人选择了老年就业。在这点上,中国和芬兰的情况是一致的。我认为,经济、文化、社会、法律均为这种一致提供着独特的理由。

经济学,尤其是人口经济学,是老年人就业的主要的宏观背景。主流见解认为老龄化是解读超龄劳动者法律适用、影响退休立法的决定性要素。一般认为,芬兰面对老龄化压力,因而将鼓励提早退休的政策彻底转变为鼓励老年就业的退休政策。2007年的一项研究报告认为,芬兰的老龄化速度比其他国家都要快,在下个15年将有40%的芬兰人达到退休年龄。芬兰在如此严峻的老龄化压力,拓展老年人就业市场无可厚非。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生育政策下,老龄化问题也必将是创纪录的严峻,调整退休政策也是将来之必然选择。

但是,老龄化视角涉及宏观决策,却不是个人选择的直接理由。在退休政策与立法未变的情况,老龄化不是我国老年人就业的主要原因。即便在退休政策已经改革的芬兰,人口老龄化也不是个体老年人选择就业的直接理由。一般认为,近年来芬兰经济复苏乏力,人口老龄化加剧,因此更多的老年人返回劳动力市场;但是,我直观的理解却是,经济复苏乏力意味着就业不景气,这明显是老年人就业困难的理由。

老年人选择就业会受到个体的经济状况、职场与老年文化、社会归宿与家庭结构、法律导向等的影响。芬兰社会福利体系甚为完整,为生计选择就业并不是主要原因;但是芬兰的职场文化认同老年就业,良好的反年龄歧视氛围有利于老年人回归职场;而且老年人生活与归宿没有如同中国的家庭传统,也容易倒逼老年人就业;最后,退休养老制度提供了非常有利和顺畅的就业支持。中国的情况恰好相反:在经济状况上,很多老年人就业是迫于生计;在文化上,老年就业歧视非常严重以致不以为然,老年文化、乃至孝文化均成为老年就业的障碍;在家庭结构上,老年回归大家庭养老仍是主流选择;最后,老年人就业的法律障碍十分明显。

虽然芬兰的福利制度和体系未必适合我国,但是仅从老年人就业的制度完善来看,仍有比较的价值和意义。如,中国应尽快区分劳动法上的退休年龄和社会法上的退休年龄,首先保障老年人就业的劳动法权益,然后考虑社会法上的退休年龄问题。以笔者之想象,倘若能够解决老年人的生计或养老问题,鼓励老年人就业存在着相比而言更深刻的文化和社会障碍。就此而言,如何鼓励老年人就业才是难题。也许,芬兰的分年龄段计算养老金的制度设计在引导老年人就业上想必是很有意义的。

猜你喜欢

就业者退休年龄芬兰
看见“银发就业者”的权益诉求
金融支持能否提升就业者的幸福感
芬兰年轻女总理的“开挂”人生
芬兰学校能治愈“厌学症”
在芬兰坐火车
浅谈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思考
延迟退休的有些“流行说法”不准确
德国央行称德国退休年龄应推迟到69岁
发达国家实际退休年龄男64女63
大象无形 芬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