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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讲故事:我看贸仲婆媳、姊妹之争

2015-11-29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工人 2015年7期
关键词:华南分会仲裁

●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徐 虎

2015春节前后,法律界、仲裁界最重磅的消息不是打虎拍蝇,而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或“贸仲北京总会”或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称贸仲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称贸仲华南分会)从2012年4月份开始、折腾了两年多的婆媳、姊妹之争 基本上可以画上句号。

案件简况

笔者正在代理的当事人因不服贸仲北京总会出具的仲裁裁决而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该案件经历了贸仲管辖权规则之变、贸仲总分受理之争、法院参与确认仲裁管辖效力、最高院就总分争执出具意见、地方法院根据最高院意见出具相关裁定的各个阶段,可谓是贸仲总分之争最鲜活和最典型的案例。为配合后续分析贸仲管辖权程序上的问题,笔者大致讲述一下案件情况(注:为保密期间,案件当事人用代指)。

2010年7月,甲外资企业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一份《股权购买合同》,该《股权购买合同》约定:“任何因本合同产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诉讼或者索赔,包括合同的效力、失效、违约或者终止,均应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甲外资企业向贸仲北京总会秘书局上海办公室提起仲裁申请。2012年11月,我方当事人收到贸仲总会仲裁通知。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了贸仲上海分会管辖,贸仲总会无权管辖。随后,我方当事人向上海二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确认贸仲上海分会为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上海二中院立案受理后,我方当事人将法院的受理通知寄至贸仲北京总会以及贸仲北京总会秘书局上海办公室。贸仲北京总会继续开庭准备工作,上海二中院两次向贸仲北京总会发出中止通知,但贸仲总会罔顾法院中止通知,继续审理该案,并在我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完全一边倒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做出后,我方当事人不服,向贸仲北京总会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目前法院已经通知双方当事人准备开庭。

从专业角度看,贸仲北京该案中的行为确实是“任性”了。笔者在此解释一下为什么说贸仲北京总会任性:双方协议约定贸仲上海分会管辖,另一方当事人向贸仲北京总会申请仲裁,贸仲北京总会受理不算任性;关键问题是管辖权存在争议情况下,贸仲北京总会未就管辖权做出决定、我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已经受理并两次通知贸仲北京总会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况下,贸仲总会仍然强行做出裁决,这才叫任性。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大戏看贸仲三国杀

北京贸仲总会为何如此任性,这就不得不着重说一下贸仲这几年的重头狗血大戏——贸仲三家管辖权之争。

我们都是根正苗红的好孩子。

贸仲北京总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根据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贸仲委于1956年4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贸仲委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和西南分会。贸仲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注:摘自其官网介绍)。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英文简称“SHIAC”)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行文批准设立、并经司法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注:摘自其官网介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英文简称“SCIA”)于1983年设立在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是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注:摘自其官网介绍)。

本来相安无事,你贸仲北京总会当个名义的婆婆就罢了,为何想独霸人权、财权、事权?

2012年4月之前,三家适用CIETAC2005版规则中的通用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依据此规则,当事人可以根据地域性就近选择在CIETAC、CIETAC上海分会和CIETAC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2012年4月24日,贸仲北京总会发布了修订版的2012《仲裁规则》,该版规则将上述2005版的通用仲裁条款变更如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这就直接出现两个问题:第一,贸仲北京总会独握案件受理大权,并对管辖权有决定权,这会直接架空贸仲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受理案件权利,总会还有可能随意挑肥拣瘦,直接影响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仲裁费收入和仲裁员的收入;第二,可能出现与当事人真实意愿不符,无法选择就近受理进行仲裁的问题。

各自背后有大树,大树底下各成荫。

2012规则一出,贸仲上海分会和贸仲华南分会立即发布联合公告,认为:三者举办主体不同,上海贸仲由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华南分会经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编制属性分别是中央部门下属单位编制和地方编制,财政管理体制分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人事任免体制也各不相同,是各自独立的仲裁机构,三者之间是业务合作关系——名称品牌合作、业务规则合作、委员会合作、名册合作、“通用仲裁条款合作”。

随后,上海贸仲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华南国仲启用“深圳国际仲裁院”名称,并发布各自的仲裁规则。三家由总分含混之态遂成三国鼎立之势。

任尔东南西北风,我自岿然不动。

三家自此矛盾公开化,口水战不断,各大媒体开始争相报道,贸仲总分之争各说各理,各做各事,涉及管辖权问题上越发意气和任性。当横跨2012年5月前后选择贸仲仲裁解决方案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时,当事人之间立案比谁跑的快,三家机构受理案件比谁更迅捷,你来我往你争我夺,热闹非凡。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中院接到申请撤销三家仲裁裁决案件陡增。

约定的仲裁管辖出现争议,生效仲裁裁决效力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引起这一解决纠纷途径的公信力,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裁决合法性及其实体权益方面承受巨大的法律风险。

这让因为信任而选择贸仲、却因选择贸仲而陷入贸仲婆媳、姊妹黑洞的当事人、律师徒增诉累,就连审理法官也开始无奈和抱怨。无论官方还是民间,期盼最高院出手拆解这一难题的意愿出奇的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终极诉争决定机构在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近一年半的时间,对三家机构管辖之争一直未有明确态度。

路见不平我不吼,出手时候不见招。

涉及贸仲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中级法院无力解决,要求最高院解决的呼声日渐高炽。201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所有因贸仲争端产生的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一律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 最高院尚方宝剑一出,贸仲总会、上海或是华南,亦或是审理的各级法院,依此可以上报后按兵不动,等待指示,贸仲管辖纠纷乱象暂时起到刹车作用,2013年9月4日之后涉及此类案件处于冰封阶段。

真正的破冰之旅是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2)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是针对笔者所承办的案件出具的,也是自最高院2013年9月发文后针对贸仲总分管辖具体案件第一份生效裁定。该裁定书确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纠纷没有管辖权,其秘书局上海办公室更无权对此类纠纷在上海进行仲裁程序管理。

2015年1月6日深圳市中院连出两份裁定:(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33号、(2013)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上述裁定书中认定华南贸仲系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其有权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定受理仲裁案件并作出裁决。

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特字第0770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当事人申请确认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依法应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裁定该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深圳、北京三地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说明最高院对三个法院应该均有明确的答复意见:三家为独立机构,当事人约定贸仲北京总会、上海分会或是华南分会的案件均由各自受理。虽然最高院仍未就此出具明确统一的答复,但三地中院裁定的出具说明贸仲三家管辖权的纷争基本上画上了句号。

结语:熙攘如斯谁堪怜,几家欢笑几家愁

表面上看贸仲三家的纷争基本上告一段落,但对仲裁的形象不良影响并未消除。仲裁一直树立的形象是程序公开透明便捷、仲裁员公正公信专业,尤其是与国际接轨的贸仲,也曾经是笔者给客户力荐的的解决纠纷方式。但这几年根据笔者实际的办理案件经验,仲裁并非便捷有效的方式,贸仲三家管辖权之争让此事实更甚。

司法实践中,仲裁一局终局大多数只是理论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启动撤销仲裁或是通过申请不予执行程序,达到阻碍胜诉方行使权利的目的。申请撤销仲裁或提起不予执行更像是仲裁的二审,成了义务方履行仲裁裁决的前置。仲裁裁决被撤销或是不予执行的也存在一定的比例。更有甚者,败诉方可能先提起申请撤销之诉,撤销不成后又在执行中提起不予执行,即使均不成立,但却成功的阻碍了胜诉方行使权利。

具体到笔者承办的案件,当事人自2012年12月向上海市二中院要求确认仲裁效力,到2014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2)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整整两年的时间。自最高院2013年9月发文后,也近15个月的上报、批复期。已经如此明朗的形势下,北京的撤裁案件,北京二中院仍需要上报到最高院等待批复,也将是比较长的时间。即使北京撤裁成功,双方又要回到贸仲上海分会进行仲裁,后续可能又会历经撤裁、申请不予执行等程序。理论上六个月可解决的事情,现在四年未必能解决。

贸仲北京总会如此任性,苦了不只是当事人的韶华和银钱;贸仲北京、贸仲上海、贸仲华南,婆媳也罢、姊妹也罢,喧嚣如此,没有谁是真正的赢家。

正如张养浩一首《山坡羊·骊山怀古》:骊山四顾,阿房一炬,当时奢侈今何处? 只见草萧疏,水萦纡。至今遗恨迷烟树,列国周齐秦汉楚。赢,都变做了土;输,都变做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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