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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法治理念思想与实践探究

2015-03-27强星星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淮南子君主出版社

强星星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淮南子》法治理念思想与实践探究

强星星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淮南子》一书由汉初淮南王刘安及其宾客集体撰写而成,它以“道”和“无为”分别作为思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蕴含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和理念。在治国理念方面,强调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实现“以道统法”。《淮南子》认为“法生于义”,法源于社会现实,因而提出“立法为民”的思想;其强调法律至上,提出“法不阿贵,尊卑同刑”,甚至君主也必须遵守;主张“法与时变”,要求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状态相适应。研究其蕴含的法律思想,既是传承、转化、汲取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的需要,也是服务于地方法治建设、弘扬法治文明的需要。

《淮南子》;法治理念;法律思想

《淮南子》一书取材宏大,博大精深,涉及天文地理、兵略治术、天道人事等多领域,其虽以道家思想为主,但也不乏儒、墨、法家思想。《淮南子》一书注重对各家学术思想的融合贯通,其法律思想也和汉代之前的法律思想有所不同,它在对之前的法律思想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相对立的观点。1习康宁:《〈淮南子〉法律思想研究》,中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淮南子》一书中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对于身处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也有着深远影响和借鉴意义,尤其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家应积极改善法治环境,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更应当要注重社会公正、人权保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改不适时宜的法律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一、《淮南子》法治理论思想与实践基础

(一)“道”是《淮南子》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淮南子》一书是以道家学说为基石,文中相当多的篇幅讲述的是道家学派的思想和理念,“道”是《淮南子》一书中反复强调和阐述的思想精髓,“夫道者,覆天载地,廓四方,拆八极。”2《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2页。书中多次强调“道”的重要性,“道者,物之所导也”,认为“道”是万物之先导,先于万物的产生而产生,就像老子《道德经》所说的那样“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3周叶君:《〈淮南子〉对老庄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在自然界,“道”是一种自然规律。在人类社会,“道”更是一种统治者治国的方法,“治国之道”。一切事物的本源都归因于“道”,《淮南子》认为“执道要之柄,而游于无穷之地”,即只要我们掌握道的根本,就可以畅游于世间万物。

既然《淮南子》认为道是万物的根源与先导,那法律也必然是建立在道的基础上而产生。《诠言训》说道“法修自然,己无所与”,认为法律的发展是自然变化的过程,圣人不应加以干预。《淮南子》通过不断地对法家思想进行“道家化”的反思,来实现“以道融法,道法自然”的目的。4高旭,方胜:《〈淮南子〉道、法思想关系探论——以〈原道训〉为中心的考察》,《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泰族训》说道“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认为用道去统率法律,即使法令制度不完备,也足以感化民众,使社会的发展进入均衡状态。

(二)“无为”是《淮南子》法律思想的实践基础

“无为”也是书中多次提到的信念,关于 “无为”,我们也应当有正确的认识,《原道训》说道“是故达于道者,反于清静;究于物者,终于无为”1《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17页。,此处的“无为”指的是天性自然的状态和境界,“无为”是让万物按照自己的本性去生存发展,作者提倡“无为而治”,但这并不是提倡统治者消极被动,而应该是在遵循事物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之上积极“有为”,《修务训》有云“若吾所谓‘无为’者,私志不得入公道,嗜欲不得枉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2《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267页。,作者认为圣人的“无为”并非消极无为,而是不得用个人意志和私欲干预公道和自然规律,应当在顺应“自然之势”的基础上建功立业。只有顺应万物本性才能真正实现“无为而无不为”的境界。

在治国思想方便,它提倡君主秉持“无为而治”的理念去治理国家,如《主术训》开篇所说“人主之术,处无为之事,而循行不言之教,清静而不动,一度而不摇”,君主治理天下,应实施无为而治,推行无须说教就能使人明白的原则。但同时《淮南子》也认同法律的重要作用,它认为法是天下社会的度量标准,也是君主手中的准绳。“具法者,法不法也”,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依法惩处犯法者;此外就君主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淮南子还认为君主也应当受制于法律的约束,“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即宗法礼义的制定,也是用来限制君主的,不让他独断专横。《淮南子》认为只有这样,“道”才能取得胜利,事理通畅,便可以实现无为而治的境界。

二、《淮南子》中的法治理念的具体表现

《淮南子》中蕴含丰富的法治思想,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思想至今仍具有和指导价值,对于当前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天下之度量,人主之准绳

关于什么是法。《主术训》中说道:“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3《淮南子》,陈广忠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年,第156页。,认为法是社会的衡量标准,是君主手中的准绳。法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度量和准绳,具有公平正义的含义,因此无论是臣民或者君主都应当遵守之。“具法者,法不法也”,从法律功能角度出发,它认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不法之徒,与现代社会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宗旨颇为相似。《淮南子》不仅肯定法律惩罚犯罪的功能,也肯定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其认为“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执下,释之而不用,则群君百姓反弄于上”,法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工具,君主只有发挥法律的作用,才能使国家和社会得到很好的治理,反之就会天下大乱。

(二)“法生于义”,立法以为民

关于法律的具体产生,《主术训》说道“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4《淮南子》,陈广忠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年,第162页。,《淮南子》并没有将法律的产生归因于“道”,而是以一种唯物主义的态度肯定了法律来源于现实社会,具有进步性。《主术训》提出“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5《淮南子》,陈广忠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年,第158页。认为法产生于社会公众的道义,这道义源自于公众生活的需要,并符合最广大民众的心愿,不仅从形式上肯定了法律来源于现实社会生活,也体现了《淮南子》朴素的民本的思想,具有很强的时代进步性。《氾论训》说道“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诠言训》则说道“为治之本,务在于安民”,这种“利民”“安民”的人本精神和原则不仅对汉初恢复社会生产有着积极影响,也显示出《淮南子》法律思想之先进开明。关于法和义的关系,《淮南子》在强调君主守法的同时,也应当遵循道义,“府吏守法,君子制义,法而无义,亦府吏也。不足以为政。”意思是官吏须遵守法度,而君子则受“义”制约。如果君子仅遵守法度而不讲道义,就像一般的官吏那样,是没有资格主持国家大政的。从这方面来说,《淮南子》强调君主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应当注重道义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国家的统治是密切相关的。

(三)法不阿贵,尊卑同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淮南子》认为赏罚分明才能便于君主更好地治理天下,所以“设赏者,赏当赏也”,而“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6《淮南子》,陈广忠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年,第157页。即使是尊贵的人,触犯法律的行为也不得减轻处罚,也不因为出身卑贱违法犯罪就会加重处罚,犯法者尽管贤能也一定严惩,以体现“尊卑同刑”的精神。《时则训》中也说道“刑杀无赦,虽有盛尊以亲,断以法度”,强调即使是势力庞大、地位尊贵的皇亲贵族,犯了罪也要依法决断。“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不仅是皇亲贵族不得赦免,即使是君主也应当遵守法纪,宗法礼义的制定,也是用来限制君主的,不让他独断专横,《淮南子》认为法不阿贵,尊卑同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君主也受到法律的制约,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与此同时,《淮南子》还强调“人主之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7《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152页。,即君主不能主观随意改变执法标准和量刑尺度,以保证法令政策的贯彻实施。

(四)“无法即亡国”,强调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

《淮南子》重视和强调法律至上,并将其与国家兴亡联系起来。《主术训》说道“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非无法也,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1《淮南子》,陈广忠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12年,第163页。即所谓“亡国”,不是说这个国家没有君主,而是说这个国家没有“法”;变更法制,并不是因为没有法,而是有法不用,有法不用等于没有法,强调法律应当有效执行。其在强调法律至上的同时,也强调君主守法对于法律的重要作用,“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认为君主立法,首先君主自身要成为执法守法的榜样,这样法令就能施行于天下。这不仅强调国家应当“有法可依”,更应当自上而下地贯彻和执行法律,这不仅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完整性,也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

(五)“法与时变”,法律应与时俱进

《淮南子》强调法律应当与时俱进,要求“法与时变,礼与俗化”、“制度法令,各因其宜”,如《氾论训》中说道“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既然知道法律产生的缘由,则应当因时而变法;不明白法治产生的根源,因循守旧,泥古不化,最终会导致大乱。《淮南子》强调因时变法,而变法的主要根据在于是否 “利民”,《氾论训》则说道“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2《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206页。告诉我们治国有一套常用礼法,但应当以“利民”为根本,政策教化有常规,而最重要的是政令的切实可行。如果政策法令过时,则应当废除,“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先王的礼法,如果有不适时宜的地方则废除,摒弃不适时宜的法律政令,才能保持法律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六)提倡德治,兼顾法治,实现以道统法

《淮南子》秉承道家“清净无为”思想,在治国理念方面极力推行德治,《淮南子》中关于“德”的记载多达296处。关于德,淮南子认为“德者,性之所扶也”,认为德是对人本性的扶助。提倡“与道为际,与德为邻”,《览冥训》中说道“天子在上位,持以道德,辅以仁义……而四海宾服”3《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105页。即天子处于最高地位,以道德治理天下,并辅以仁义,则天下归服。“国之所以存者,道德也。”淮南子将“德”置以崇高的地位,将道德与国家的存亡结合起来,以彰显德治的重要性。

尽管《淮南子》认为德治是根本,认为“法治”不如“德治”那样行之有效,但《淮南子》一书中多次提出的法治思想和“以法治国”的理念,如“法者,天下之度量”“犯法者虽贤必诛”等。然而《淮南子》反对严刑峻法,它认为“夫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4《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3页。,认为实行严刑苛法治理国家,这不是成就霸王之业的人所应做的,所以它提倡刑罚宽缓,以道统法。在讨论“道”与“法”的关系时说道“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5《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286页。以道德统率法律,即使法律不完备,也足以感化民众;如果没有道德,即使法律完备,也可导致天下大乱。所以,在处理法律和道德关系时,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突出道德教化的必要性,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淮南子》法治思想评价与实践意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进步,法治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6饶常林:《关联与互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法治是以“法”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子系统,是基于法律建构的社会秩序,法治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研究《淮南子》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和思想,对于我们弘扬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构建法治社会将大有裨益。

(一)法源于社会,应当充分反映社会现实

《淮南子》在论述法律来源时,认为法不是虚幻的,是“发自人间而反以自正”的,认为法律产生于社会并对社会有规范作用,从法律产生的源头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分析,避免陷入法律虚无主义,这也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须符合社会实际,从社会宏观层面进行法律制度的价值设计。《泰族训》有云“圣王之设政施教也,必察其终始,其县法立仪,必原其本末,不苟以一事备一物而已矣。”君主对臣民实行政治教化时,必定审察事情的来龙去脉。在颁布和确定法律制度时,也必定弄清事物的本末关系,不只是依据一事防备一物就可以,而是应当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从宏观方面来说,法律对事物的发展应当具有相应的预见功能,因而针对国家和社会具体问题,君主应当事先设立预防机制。

法律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关注社会现实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主题。立法与社会现实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立法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当积极反应民意,某种程度上来说“民意”就是“社会现实”7王建国:《关注社会现实:法律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主题》,《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卢梭强调,任何法律,不论政治、民法或刑法,都必须以民意为基础。8万玲:《公共决策中的民意表达与整合》,《求是》2012年第5期。因而社会各阶层应当形成民意调查中心,利用科学手段收集和反映社会舆论,搭建立法者与社会大众沟通的更为有效、便捷的途径,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反映民意和现实。

(二)法自民出,立法为民,保障人民的法律主体地位

《氾论训》认为“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1《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205页。,强调治理国家的根本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利益。《诠言训》说道“为治之本,务在于安民;安民之本,在于足用;足用之本,在于勿夺时”2《淮南子》,顾迁译,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第213页。,强调回归天性、节制物欲、不违农时、发展生产对于满足人民需要进而实现国家稳定、人民安定的重要性。《淮南子》提出的“利民为本”的民本思想,不仅适应汉初民生凋敝、百废待兴的格局,也具有朴素的“立法为民”的意识,具有很强的时代进步性。

2014年10月28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目前我国仍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因而为了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我们要在制度层面确定人民的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保障人民的法律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听取人民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咨询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以提高人民的法律主体地位。

(三)刑罚宽缓,树立平等公平的法律价值观

《淮南子》提倡的“尊卑同刑”“法不阿贵”,确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此外,《淮南子》反对严刑峻法,提倡刑罚宽缓,它认为“峭法刻诛”并非“霸王之业”,鼓励以道统法,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淮南子》中也有大量篇幅介绍公平的重要性,它认为“万物皆平”,所以“民无险谋,怨恶不生”,法度才能公正。

平等、公平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3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 28/c_1113015330.htm。在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环节同样需要做到平等和公平,法律主体平等的适用法律,公正的执行法院裁决。

(四)因时而变,法律制度应当与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

《淮南子》强调法律制度应当时新,“法与时变,礼与俗化”,“制度法令,各因其宜”,其认为法律随时代而改变,礼仪制度随习俗而变化。“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知道法律产生的根源,则应该顺势改变,不知道法律的渊源,即使遵循古法也会导致大乱。《淮南子》认为君主应当知道法律产生的根源,并根据时势的变化更改相应的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保持法律政令的时新。

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我们从我国的国情和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围绕当前法治社会构建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面对具体的法律条款,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实用性、系统性、有效性,形成社会主义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Study on the law though ts and practices of Huainan Z i

Q IANG X ingxing

Huainan Zi was written by Huainan Emperor Liu An and his guests in early Han Dynasty. "Tao"and"Inaction"were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oundation of its thought which contains a wealth legal thought.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at Law and Virtue should be packed together in governing a Country with the goal that Law dominated by"Tao".Huainan Zi suggests that Law is coming from Justice and Reality,so legislation should benefit the Public.It also realizes that all peop le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the law does not protect the powerful persons,even though the emperor is no exception.It also suggests the law change with the social reality,so we should ad just the law change with the time.Studying on the thoughts of Huainan Zi is not only demanded by heritage of outstanding cultural,but also for the service to local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promoting the rule of civilization.

Huainan Zi;legal thought;theory of law

D920.0

A

1009-9530(2015)04高旭,方胜:《〈淮南子〉道、法思想关系探论——以〈原道训〉为中心的考察》,《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0034-04

2015-02-22

安徽大学学术创新研究扶持与强化项目(yfc100200)

强星星(1990-),男,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法学、法律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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