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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海员培养新形势 再造海员教育培训体系

2015-03-27

航海教育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海员航海船员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洞悉海员培养新形势再造海员教育培训体系

孙玉清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6)

从航海教育与培训的管理体制、相关文件、机构概况等方面概括目前中国船员培养体系状况,分析中国航海教育存在的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条件、人才培养质量、航海文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再造航海教育培训体系的建议。

海员;教育培训;管理体制;培养体系;教学条件;培养质量

海运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海运业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了卓越贡献。海员作为海运业最重要的人力资源,是贸易运输繁重任务不可替代的有力支撑者和最终实现者,是海运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从数量需求来看,2013年底我国海员储备率为2.5,服务于中资中旗船队的中国籍海员整体上供给充足;从质量需求来看,航海科技的发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标准的完善对海员的知识、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由此带来的质量型矛盾日益凸显。洞悉现阶段海员培养的形势,提高航海教育与培训质量,再造海员教育培训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目前我国船员的培养体系

船员培养过程是由岗前教育和在职培训两个阶段构成,航海院校肩负船员的岗前教育,培训机构则负责其在职培训。

1.航海教育与培训管理体制

我国航海院校管理和指导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完成的,包括航海类专业设置审批、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等;人才培养的具体过程由航海院校承担。交通运输部海事主管机关负责船员培训管理和指导,包括资质许可、质量监督、适任证书的考、评、发等,监督船员教育和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等在院校和培训机构中的实施。

2.航海教育与培训的有关文件

我国航海教育与培训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行业标准、院校办学指导性文件、船员培训有关规定等三大类。

行业标准:国际海事组织颁布的《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等。

院校办学特定指导性文件:2012年2月教育部下发的教高﹝2012﹞3号文《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及其颁布的本科、高职专业目录等。

船员培训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3﹞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海船员﹝2012﹞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部令﹝2011﹞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等。

3.航海教育与培训机构概况

截至2014年底,我国有各级各类航海院校82所,其中本科16所、高职33所、中职33所,另有不低于200家船员培训机构。就航海院校整体来说,年培养能力不低于5万人,2014年共计招生17 153人。从教育举办者性质来看,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院校占据了大多数,占2/3左右。

从现状来看,我国航海教育与培训体系比较复杂,既有等级、类型、层次之分,也有教育形式、教育方式、学历/学位/学制的不同。从等级来看,航海教育涵盖了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等级;从类型来看,涵盖了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三种类型,职业教育又进一步可分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种类型;从层次来看,涵盖了中职、高职、本科和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学位来看,既有学历/学位教育,又有非学历/学位教育;从形式来看,包括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从方式来看,包括了在校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两种方式;从学制来看,一般本科为4年、中职和高职为3年、职业培训为1~2年。

二、我国航海教育现存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航海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宏观、中观、微观多层面的,与社会其他子系统相互交错,很多问题的解决又有赖于教育大系统改革。《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虽然早在2012年已经下发,但文件所涉及的许多内容有待进一步落实。

1.教育管理体制方面

(1)教育立交桥有待构建。目前,不同等级、层次的航海教育尚未架构出教育“立交桥”,尚未形成相互融通的航海教育与培训体系。

(2)教育立法有待推进。与英、美、日、韩、菲等国家相比,我国航海教育立法工作差距很大,尚未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航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尚无对航运企业接纳学员海上实习、海员作为海军预备役等事宜进行立法,这成为制约我国航海教育服务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因素。

(3)管理体制有待完善。教育部和交通运输部协同管理航海类专业需要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部教育管理与培训管理在部门协作机制方面需要进一步融合。

(4)教育规模有待稳定。我国航海教育招生规模在2001—2014年间发生了剧烈波动,波幅高达813%,而这期间海船船队数量*数据来自历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增幅仅为27%*招生规模波幅=(招生最高年份的招生数-招生最低年份的招生数)/招生最低年份2001年招生数;海船船队增幅=(保有量最高年份艘数-保有量最低年份艘数)/保有量最低年份艘数。。招生规模的剧烈波动对教育系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对人才培养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2.教育教学条件方面

(1)教育投入有待进一步提高。航海类专业办学成本远高于一般陆上工科专业。尽管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稳定增长,自2012年起连续3年所占GDP的比例稳定在4.3%左右,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一是有的地方财政尚不能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二是4.3%的指标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4.9%)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5.1%)。

(2)实验实习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航海类专业学生实验实习教学环节尚不能很好地满足STCW公约和国家海事局船员培训有关规定,部分院校甚至达不到规定要求,实验实习效果不佳,质量堪忧。与之对照的是,目前英国航海类专业学生海上实习时间要比STCW公约规定的时间多3个月,驾驶员、轮机员培养计划的海上实习和理论学时比分别为1.12和0.61,要比我国目前航海院校均值高出3~5倍。

(3)师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推进。目前全国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生师比超过30∶1,总的来说偏高。各层次航海院校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航海类专业教师学缘结构不尽合理、学历偏低、职称偏低、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教师比例偏低等问题。

3.人才培养质量方面

(1)航海教育理念有待更新。目前我国航海教育还停留在教育本位、教师本位、知识本位的传统教育理念之中,教学设计忽略学生专业兴趣和能力培养,割裂了知识传授和服务于工程能力提高之间的关系,课程考核也主要以知识性考核为主,这已经落伍于国际工程教育改革和认证的步伐。

(2)培养目标定位有待优化。目前我国航海院校在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千篇一律,不清晰不明确。

(3)人才培养模式亟须创新。目前航海教育界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企业尚未参与到人才培养全过程,“三明治”式教学模式有待普及,缔结教育合作伙伴还停留在口头协议阶段。

4.航海文化建设方面

(1)航海文化宣传教育亟须加强。我国自古是个自给自足的农业国,发达的农业文明造成人们普遍重视土地,而对广阔的海洋没有开拓的勇气和兴趣。即便是当下中国,对蓝色国土和海洋文明的认识也仅是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海员是国家宝贵的战略资源”的观念还有待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和落实。

(2)海洋文化影响力地域差距有待缩小。从注册国际海员出生地的统计资料来看,沿海省市占2/3,其中山东、江苏、福建位居前三甲。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沿海省市,其海员人力资源贡献率高于内陆省市,这一方面说明了沿海省市航海文化的社会认同度比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内陆省市的航海文化建设的滞后。

三、再造中国航海教育培训体系

1.宏观管理体制方面

(1)健全国家层面的海运人才培养法律制度,以法治思维解决矛盾。例如,政府有关方面可参照英国吨税制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海运企业接纳实习生给予税收优惠,并建立相应的最低培训义务制度;再如,可参照美国《1958年海运学院法》和《1980年海运教育与培训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航海类专门人才的国防军事特性及其海军后备役义务等。

(2)尽快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为主体的人才培养制度,构建各层次航海教育“立交桥”。可以借鉴英国航海教育的做法,融通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人才培养途径,搭建航海教育“立交桥”,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3)优化教育结构,统筹教育规模,按照教育规律办事。航海教育与培训宏观管理部门在办学规模、人才结构规划方面论证研究应进一步加强,建议将稳定规模与提高办学质量作为我国航海教育未来十年的重要指导方针之一,年招生规模稳定在1.8万人左右为宜。

(4)制定专业国家标准,完善海事职业标准。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工程教育的一般规律,依托航海技术教学指导分委会,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产出为导向,结合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海运业实际情况,尽快完善和出台航海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海事职业标准,引领海运专门人才培养。

(5)进一步完善船员培训、考试、评估及发证制度。首先,海事主管部门抓紧落实“2011年12号部令”关于“全日制航海类本科生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适任考试”和“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开展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启动先行试点。其次,建议在现有的考试发证规则基础上,增加和完善有关条款,对院校与培训机构实施等级管理制度,建议:第一级为国家认可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并发放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第二级为国家认可机构自行组织的考试,并发放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三级为国家认可机构部分自行组织的考试,并发放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第四级为国家要求机构全部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考试,并发放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上述制度旨在引领航海教育培训由规模发展向质量发展的转变,以扭转目前高水平航海类专门人才快速流失的现状,并助力于大型船舶、特种船舶的高端船员培养。

(6)扶持海事社团的发展。借鉴欧美传统航海国家的经验,制定有关政策吸引社会各界人力、财力、物力支持,扶持海事青年团和海童军等社团组织建设和发展,在广大青少年群体中埋下热爱海洋的种子,植入航海兴趣的基因。

2.教育教学条件方面

(1)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加强校内外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推动航运企业在增设船舶实习舱位、接收学生上船实习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加快组建国家实习船队。

(2)行业主管部门加快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任职条件。

(3)教育举办者应切实履行其责任,确保航海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增长而稳步提高。

3.人才培养质量方面

(1)科学定位培养目标。海运业的健康发展,既需要行业领导者、创新型和复合型人才,也需要技术技能型人才。各航海院校应根据当前教育内、外环境条件因素的变化和自身条件,科学定位航海人才培养目标并明确其服务面向,共同承担海运产业链不同层次的人才需求和受教育者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需求,努力实现航海类专门人才的多样化供给。

(2)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教育理念上,应深刻理解知识讲授是为能力产出而服务,充分认识互联网时代获取知识手段和途径的改变;在教学设计上,认真研究和细化专业培养目标,以产出导向重构人才培养方案,大力倡导“三明治式”培养模式;在教学内容上,建立符合工程教育规律、反映港航科技新成果的航海课程体系;在教学手段上,要花力气建设“慕课”海事教育平台;在教学方法上,更加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提高海上实践教学学时占比;在教学评价上,从知识性评价转向能力评价;在校企合作方面,深化校企融合办学,推行“订单式”培养,充分发挥企业在海上实践教学中的优势。

(3)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安排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上船任职;聘请航海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的船长、轮机长担任专、兼职教师。

(4)招生计划进一步向中西部省份倾斜。针对目前内陆省份海员人力资源贡献率偏低的现状,将航海文化传播由沿海省份向中西部地区扩散,努力挖掘中西部地区潜在的航海人口数量。

“大航海,新丝路”已经为我国海运事业发展翻开了崭新的一页。航海院校、港航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应携起手来,在政府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不断加强合作,全面深化海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共同打造面向未来的海员教育培训体系,努力在人才培养方面再上新台阶。

U676.2

A*

2015-07-15

孙玉清(196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校长,主要从事轮机工程、船舶机电一体化、船舶辅助机械、电液压传动与控制、制冷技术等研究。本文为孙玉清校长在2015年7月11日在宁波召开的"中国航海日论坛"上的讲话稿,由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孙培廷教授代为宣讲。

1006-8724(2015)03-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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