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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2015-03-27戴仲仪,王高敏,江俊

关键词:金融监管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

戴仲仪,王高敏,江俊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小额贷款是指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个体工商户、农户以及各类小微企业。随着2000年以来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小额贷款这一融资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发放主体也日趋多样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兴主体在金融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分析了当前经济大环境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不利因素,总结扶持发展小额贷款这一重要融资平台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资金融通;金融监管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小额贷款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设立初衷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帮助脱贫。但这一事物被引进国内还是在近20年前,且其设立之初仍然由政府主导,一些NGO参与其中但影响有限。随着金融改革不断“破冰”,2005年我国开始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机构进行试点。地方试点工作也逐步开展,2008年安徽省政府金融办出台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至此,安徽省内小额贷款公司金融身份不明确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上半年新增贷款618亿元,全国贷款余额已达到8811.00亿元。其中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已达到了466家,贷款余额达到了407.17亿元。

二、行业发展因素分析

从各类资料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态势总体良好。分析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经济形势整体平稳有序发展为其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以安徽省为例,由公开数据可见:2013年安徽省生产总值19038.9亿元,连续10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增幅居全中部第1位,全年地区生产总值(GDP)19038.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0.4%;第一产业增加值2348.1亿元,增长3.5%;第二产业增加值10404亿元,增长12.4%;第三产业增加值6286.8亿元,增长9.5%。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有利于金融业的平稳运行,带动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外部环境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比较有利。

(二)自身的竞争优势

如今,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不仅仅是小额贷款公司,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合作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也都在经营这一项业务,面对这些竞争者,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经营上体现出明显的“短平快”的特点。它们所服务的对象针对性极强,一般以本区域“三农”和中小企业及个人为目标,提供资金周转、投资等信贷服务。作为银行体系之外的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更能反映出于小微个体对于资金的需求变化,促进中小经济体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1]

农户、中小企业这些贷款的接受者对于贷款的需求,又往往体现出很鲜明的特点:需求急迫,但需求量不大,还款较快,即资金链短时困难。相比于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明显:手续简单,审批时间短,只要有可靠担保公司愿意担保,从审批到发放一般不超过三天;放款皆为短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从而便于资金回收;额度小,不同的小额贷款公司所提供的资金从几万到几百万不等。以上放款快、期限短、额度小的三个特点,较好地契合了短期资金需求者的实际情况,迎合了市场需求,得到了社会的支持。

(三)政策上的有力支持

相比与几年前而言,近年来从社会到政府,都对小额贷款公司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尽管这一新兴事物不少仍带有地下钱庄的色彩,但政策上的松绑还是为它扫除了一些体制上的障碍。

十八大报告中,提到“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其中,“完善”表明政府对于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即监管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服务于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直接点明“金融创新”,更是要求我们正视我国金融创新的滞后和不足,全面推进融资手段的创新。全国性的政策近年来陆续推出,比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3月召开全国征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首次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而在2014年7月随着征信系统的扩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正式接入了这一系统。这一举措降低了资金活动的交易成本,极大增强了小额贷款公司放款的安全性,有助于减少业务过程中由于信用资料缺失导致的逆向淘汰问题。

从地方上来看,以安徽省为例,由于地处华东腹地,农业生产在其经济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小额贷款服务的重点之一即是农业生产。因此从这一点上来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上的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2008年《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政策扶持力度要从明确定位、适当放宽经营范围、放宽业务经营区域、适当放宽股权比例限制、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正向激励机制这六点入手,对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这些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增强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信心,尽管目前身份定位上仍有一些争议,但其日益发展壮

大的事实已得到了社会的承认。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融资上存在着极大的便利,但它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主要体现在法律地位、资金来源、风险控制等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意见》上看,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而仅仅是普通公司,但观察其经营范围,日常业务仍然属于资金融通类的金融服务。根据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贷款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1)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因此在法律定位上,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就是身份不明:从事金融业务,但不需领取金融许可证。

这种身份的模糊给刚刚起步的民间小额贷款带来了较大的潜在风险。首先,虽然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早已展开,但金融监管机构并未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这就在制度层面阻碍了其健康发展,包括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税收不享受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从银行借入的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则不被允许。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稳定,但也同样限制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规模扩大,放弃了潜在的增长机会。[2]其次,法律监管对象尚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层面的身份不明,导致了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依据现有法律对其负有监管责任,但企业法人的公司性质又使得其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这种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草根”平台,监督管理自然不完整。金融办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从整个监管体系来看,监管职能亟需强化。

(二)资金活动的风险较大

所有的资金融通机构都必须考虑金融活动的风险性,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一点显得更加重要。为了尽快收回成本实现盈利,小贷公司放款普遍具有回收期限短,利率较高(通常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数倍)的特性。这对于款项回收无疑加大了潜在风险。由于资金吸纳来源被限制,一旦出现还款不及时的问题,对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就会有较大影响。

金融政策的变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会产生影响。近年来,随着银根的不断收紧,银行信贷资源大量流入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转向民间金融,推高民间借贷利率,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极易受政策的影响而波动,不利于自身长期的稳定发展。

四、发展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顺应中国经济领域变革潮流,发展潜力巨大,能够有力促进我国基层金融领域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应适时推出合适的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政策空间。

(一)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金融资产,发放给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等资金需求者,其活动范围属于资金的信用流通,所以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机构。但当下银监会等官方机构并没有承认其金融机构的性质,这种身份定位的模糊给公司业务的开展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应逐步解除其作为企业性质的待遇,以降低税负。

(二)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落实力度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起步晚,尚处于发展早期,政府等相关部门应该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譬如在税收方面,可以参照其他信用社的有关标准,给予数年的优惠过渡期,并在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这两方面给予更大的政策优惠。同时,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搭建信息平台,利用政府、银行、工商、税务等的信息优势为其业务开展提供充分信息。

(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加强引导,严格监管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资金来源受限,贷款利率较高,经营风险大于一般的商业银行。因此为了增强其资本实力,提高现金流安全性,有必要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的门槛要求。在受理审核其筹建申请时,要严格审核其发起人出资能力、诚信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政府应建立全面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机构,避免出现无人负责或人手不够的尴尬局面。专门机构应全程跟踪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情况,并逐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体系。同时也可以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整体经营水准和质量。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额资金融通的活动主体,也应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上投入大量精力。借助政府提供的信息平台,公司可以获取更真实的客户信息,建立严密的征信体系,减少借贷风险。[3]利用创新的抵押担保模式,可以有效减少借款人主观上的恶意拖欠行为。总之,企业应坚持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的严格审查跟踪机制,保证自身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是介于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之间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它的出现是市场经济活跃发展的一个表现,是金融组织形式不断完善的创新。发展好小额贷款公司,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化、正规化、透明化、法制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响应央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模糊定位,缺乏相应法律规范,是它的发展存在众多问题,以致不能很好地发挥相应的金融职能。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加强引导、严格监管等都是需要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所需要构建的环境,有助于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化模式,特别是为农村金融更好的服务路径进行探索。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前景十分广阔。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金融创新不断发展、购进多层次资本体系不断深化的大背景决定的。小额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身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只有不断探索,完善金融制度,才能更好发挥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作用。

(注:本文系安徽大学2013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编号201310357296)

参考文献:

[1]徐晶.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J].经济纵横,2013,(5).

[2]汪彩华,刘哲.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J].前沿,2011,(6).

[3]孔为民,刘海英.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表现及应对策略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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