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理论脉络与实践难题
2015-03-27赵亚翔
“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理论脉络与实践难题
赵亚翔
(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摘要:通过文献分析,将学术界对“法商融合”理论认知与价值取向归纳为肯定论、否定论和限定论这三种类型,并认为限定论是“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一个理论基础。对“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结果进行了梳理,发现“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现实实践在课程设置与教材开发上面临的“二张皮难题”即“商”与“法”的融合缺乏有机一体性,进而强调应通过教研、教改创新来解决“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在实践中面临的“二张皮难题”。
关键词:法商融合;办学特色;人才培养;实践难题
一、引言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同质化办学的潮流。具体而言,这种同质化办学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课程的同质化、学科的同质化和学校文化的同质化。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大而全”、“小而全”的同质化、外延式发展的办学方式在满足社会的差异化人才需求与办学竞争力方面具有显著的缺陷。在此背景之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这种同质化办学潮流进行了刹车与引导,其明确提出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由此而论,为了更加有效地满足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打造高校的办学特色已在国家战略与管控层面引起重视,进而成为高校办学实践与教研教改理论界的一个热点命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种经验现象,即一些政法、商学(或财经)等学科特色型高等学校在围绕其强势或特色学科构建多专业群落、实施“小综合”办学方略的过程中,积极展开了打造“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办学实践。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对该经验现象进行了总结,并就在实践中如何丰富、完善“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提出了展望。
二、“法商融合”的理论争议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被提出以后,“法商融合”的理论意蕴就颇受争议,而要准确认识“法商融合”办学特色的理论逻辑与实践价值,厘清“法商融合”的争议焦点与观点取向就十分必要。经过文献检索与系统分析,本文将已有文献对“法商融合”的理论认知与价值取向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5]:
(一)肯定论
肯定论认为“法商融合”的提法是科学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与商事互相结合、密切联系,乃至融合成一体、协调发展,其融合的可能性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效率与公正的统一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二个基本法则。其二,法与商之间辨证统一,尽管计划经济曾一度割裂了法与商的有机关联,但只有法商融合,才能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有序。
(二)否定论
否定论认为:“法商融合”的提法不具科学性:首先,商与法都有两重意义,即:狭义的商是指商业和商事活动,广义的商是指整个经济活动;狭义的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广义的法是指法律、法规的总和。无论从哪个意义上界定法与商,都只有少数的法与商有直接联系,大部分法与商并没有直接联系,故法和商不能融合。其次,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商则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不同范畴的东西不能相互融合。其三,法是社会规则或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但商是一种客观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存在现象,而主观意识与客观存在则不能融合。
(三)限定论
限定论认为“法商融合”的提法从学科创设方面来讲难以成立,因为其融合点只能从两个相反的角度去确定:要么以“商的法”为融合结果从而形成商法,可商法早已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要么以“法的商”为融合结果,但该结果却是无法理解的荒诞之物。但从社会需求的现实意义上而言,“法商融合”的提法则不乏合理性:一方面是法与商在学术研究方法上可以融合,即把“法现象”与“商现象”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探讨法与商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另一方面是培养既懂法又懂商(以法“护”商与以商“善”法)的复合型人才;此外,“法商融合”作为一个特定的应然命题,其“法”有一个限定性的预设外延: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
有学者基于“限定论”进一步提出了“法商管理”的理论构想,该理论构想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一,“法商管理”既是综合管理学、法学相关知识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管理和控制的理论和方法,亦是一个复合概念,即由“管理”、“商”、“法”三个子概念构成,其中的“管理”则是目的、核心并且表明了“法商管理”属于管理学及管理方法范畴。其二,“商”即“商事”,是管理的对象,包括一切营利性组织的全部经营活动。其三,“法商管理”中的“法”主要是指为规范“商事”而创构的法律法规的集合体。孙选中等还认为,“法商管理”的概念内涵应有广狭义之别:广义上的“法商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既重视对商业经营规则遵循的管控以尽量规避经营风险,亦重视对相关法律规则遵循的管控以规避法律风险;狭义上的“法商管理”则主要指在将管理学与民商法学基本理论和方法相融通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交叉学科。[6]此外,在“2010中国法商管理高端论坛”上,孙选中则将“法商管理”的特点概
括为三个结合,即:商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结合、效率与公平的结合以及经商智慧与法律精神的结合。[7]进而言之,在限定论基础上发展、丰富起来的“法商管理”理论为“法商融合”办学特色的社会价值与可实践性提供了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点。
三、“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实践与理论探索
(一)高校的办学实践
湖南商学院为了形成自身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正式推出了法商结合的人才培养方案,该方案不仅对应开设的法学类必修课程做出了规定,还特地引入了一批具有商科性质的管理学、市场营销学和会计学等课程。[8]再如,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提出了“法商型”商学院这一特色办学定位,其具体实践方式与路径为:顺应、依托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领域的办学特色与优势,实现商科专业与法学专业的“法商融合”:其一,学校层面的“法商融合”,即商学院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多门商科的通识课和选修课,而商学院的本科生则可选修法学类相关课程;其二,商学院师资力量的“法商融合”,引进、培养一定比例既具有扎实商学造诣又能贯通法学知识的教师;其三,倡导、扶持一批“法商融合”的科研项目;其四,在第二课堂中注重嵌入“法商融合”的项目与文化载体,促进商科专业学生形成“法商融合”的素养。[9]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西南政法大学以“特设”的方式正式创办了“劳动关系”专业并于2014年正式开始面向全国招生,该专业的培养目标为:满足现代工商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的人才需求,并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在法学教育方面所具有的优势,强调法商融合特色(即既注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技能的培养,亦注重对学生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制意识的培养),力图使该专业成为承载西南政法大学“法商融合”办学特色的一个典范实体。[10]
(二)学者的理论探索
一些学者亦对“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探索,如龚志军[11]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使学生同时具备“法”和“商”的知识结构,能够综合运用“法”和“商”的思维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具体而言:“法”和“商”在人才培养方案上结合是前提;“法”和“商”在思维上融合是关键;“法”和“商”在文化上融合是需要;“法”和“商”在师资上复合是重要条件;“法”和“商”在实习与实践环节上复合是重要环节。再如牛君、林军[12]认为在政法类院校培养商科人才的过程中,“法商融合”模式势在必行,他们还就“法商融合”的具体教学方式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人才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宽口径、重交叉,管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专业特色建设立体框架;二是应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加强新教材建设。譬如:面向企业管理专业开设的《现代企业制度》这门课程,就可以与公司法的规定结合起来;三是应通过请进来、派出去的方法,培养一支双师型教学团队;四是应进一步加强、完善实践教学,培养应用性人才,而实践教学既包括校内实践教学(如案例教学、实验室教学、第二课堂教学、撰写论文等),也包括校外实践教学(如企业顶岗实习、暑期专业实践和毕业实习等),且应重视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之间协同效应的发挥。
四、讨论与结论
办学特色与高校办学特色的概念意蕴分别是:办学特色是办学主体在长期教育实践中所形成的独特的、优质的、稳定的教育风貌;而高校的办学特色则是指一所高校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所形成的持久而稳定的发展方式和被社会公认的、独特的、优良的办学特征。需要强调的是,办学特色应该是一种基于办学主体自身的比较优势而实施的一种办学实践和发展方式,与规模大小、学科专全以及专业多寡并无必然联系。[13-14]由此而论,在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进程中,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市场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时代语境下,政法、商学(或财经)等学科特色型高校基于“法商融合”的限定论而积极打造“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实践活动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其既有利于满足社会对“法商融合”型人才的现实需求,亦有利于这些政法、商学(或财经)等学科特色型高校基于自身所拥有的比较优势而夯实办学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然而,从上文所梳理的“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高校实践与理论探索结果来看,虽然“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的实践活动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方式以及校园文化建设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不少突破与创新成果,但仅就课程设置与教材开发方面而论,其就面临着一个尚待解决的显著难题,即:“商”与“法”的融合缺乏有机一体性而处于“商学+法学”的“二张皮”式状态(简称为“二张皮难题”)。因而,解决“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二张皮难题”,将因学科分化而形成的法学知识与商学知识再次显著地有机整合起来以更加高效地释放“法商”知识的协同效应,无疑是一个颇有意义的教研、教改创新方向。
(注:本文受到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营销法务管理》课程创设与教材开发——基于‘法商融合’型办学特色”资助,课题编号:CQGJ13C5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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