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的电视推广与价值重构
—— 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价值辨析
2015-03-27战迪
战 迪
(深圳大学传播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舞蹈的电视推广与价值重构
—— 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价值辨析
战 迪
(深圳大学传播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内容提要: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作为舞蹈艺术与电视艺术联姻的产物,源于西方电视的创新实践。在国内,各大卫视于2013年前后竞相播出的舞蹈类选秀节目异军突起、势头飙升。究其根本,是模式成规与模式创新之间的博弈、自娱性与电视表演性的对接。然而,当下的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商业推广性大于艺术创新性、大众娱乐性大于文化审美性。总之,欲以真人秀形式完善对舞蹈艺术的传承与推广,实现全民参与,缔造荧幕经典,学界和业界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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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作为舞蹈艺术与电视艺术联姻的产物,源于西方电视的创新实践。而舞蹈的电视化呈现方式由来已久。从早期舞台表演的影音化再现,到电视舞蹈大赛、电视舞蹈专题片的艺术传承与推广,再到电视舞蹈这一独立艺术形式的全新体验,电视凭借其强大的兼容性特质有力推动了舞蹈艺术这一小众艺术形式的大众化普及。然而,相较其他电视化的艺术种类,舞蹈艺术的电视化过程却显得颇为尴尬,甚至一度沦为电视艺术的附庸,其主要出场方式呈现为歌伴舞的附属地位,丰富多样的艺术表达方式和审美诠释力也因此而急剧衰减。事实上,在所有艺术品类中,舞蹈是最容易和电视发生关联的一种。研究证实,“追逐、舞蹈、发生中的故事”是影视作品永恒的主题。更为重要的是,“舞蹈瞬即消失的本质,使每种记录舞蹈现象的方法,成了珍贵的工具”。尽管“记谱法可以保存他们的舞蹈,但只有电影(和电视)能够捕捉个人的舞蹈才华”[1]。向音乐艺术中的曲谱法借鉴,创造舞蹈界中的记谱法,以此来传承保留剧目一直以来是舞蹈理论界的夙愿。可以想见,现代文明中的视听记录技术无疑给舞蹈的传承、发展及大众化传播带来了极大的福音。
然而,理论推断与现实处境总是充满了悖论。一段时间以来,舞蹈艺术与电视艺术的联姻并未获得理想的传播效果。究其根本,还在于舞蹈艺术在国内的普及性不强,仍处于曲高和寡的小众地位。尽管其声画并茂、视听兼备,但相较于歌唱、语言类节目,尚难以获得广泛而深入的受众的情感共鸣。
出乎意料的是,在舞蹈与电视的纠结尴尬局面沉寂多年之后,国内各大卫视在2013年前后竞相播出的舞蹈类选秀节目异军突起、势头飙升,以复燃之势刮起了一股收视热浪。究竟是舞蹈艺术的现代性崛起,还是电视商业化力量的浮夸式助推?是舞蹈的精英姿态俯身于平民化审美,抑或是跨文化交流的深层愿望在暗流涌动?各种缘由值得进行深入省察与辨析。
一、模式成规与模式创新的博弈
作家伏尔泰曾经说过:“独到性就是明智而谨慎的模仿。”西方哲学家卡西尔也坚信艺术来源于对其周围世界的模仿。这种模仿显然不是艺术的本质与目的,但这种模仿“可以被限制在适当的界限之内并且服从于某些普遍的规则。”[2]在当代电视节目模式的创新机制中,以模仿、引进的方式达到创新的目的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电视模式由不同元素排列组合成为一个系统。其中节目元素的复制、重组,产业运营方式,创意流程,改编方式等共同构筑成电视节目模式的整体性描述。各种不同元素彼此之间的配比、混搭、排列组合,形成了1+1>2的传播效果。
在电视舞蹈类真人秀节目模式引进中,模式成规与模式创新之间的博弈也显得复杂而戏剧化。2011年,英国BBC曾起诉梅地亚赛特传媒集团《起舞吧》节目侵权,并胜诉。原来,BBC原创舞蹈选秀节目《认真来跳舞》自2004年开播起就享有了极高的声誉。该模式也因此而热销至40余个国家和地区,全球观众超过2.5亿。梅地亚赛特传媒集团及其合作伙伴所创作的《起舞吧》节目则是在没有版权的情况下模仿了墨西哥的真人秀节目《为梦想舞蹈》。然而,没有想到的是,墨西哥的这档真人秀节目恰恰抄袭自BBC的《认真来跳舞》。于是,戏剧化的抄袭“撞车事故”就此产生。从以上略显繁琐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引进、抄袭节目模式的乱象已然成为世界性文化产业症候。
就近年来中国大陆舞蹈类真人秀节目的模仿创新机制而言,大多是经过正规途径引进版权,并进行必要的本土化改造后呈现在电视荧屏中的,因此不涉及侵权问题。现存舞蹈类真人秀节目可以细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以英国的《认真来跳舞》为原型的真人秀节目。演艺、体育、文化界明星与平民舞蹈追梦者组成搭档,分组竞技,结合明星的人气和平民舞者的专业技巧在舞台上上演了华丽的舞蹈盛宴。其二,是以美国的《舞魅天下》为原型的真人秀节目。该类型的真人秀节目为草根舞蹈爱好者搭建起逐梦的舞台,平民舞者在与专业明星评委的互动中得到专业判断,而胜利者也将瞬间成名。本质上,这类节目与《中国好声音》、《快乐女声》等歌唱类真人秀节目别无二致,不同的或许仅仅是所呈现的艺术品类有所差别。一段时间以来,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作为中国电视荧屏中的一个亮点,对于舞蹈艺术新人的发现、舞蹈艺术的推广和普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电视栏目见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单纯的引进和模仿并不能够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有可能因“水土不服”而使成熟节目模式的特色无法凸显。美国学者罗杰斯在其著作《创新的扩散》中对“相对优势”的概念加以强调,这是指“某项创新相对于它所替代的原有方法(方案)而具有的特点。对于电视节目来说,‘相对优势’首先来自相比其他节目所具有的差异性和优势”[3]。相较于西方舞蹈艺术的种类,中国更为丰富:古典舞、民间舞、芭蕾舞、现代舞、流行舞蹈、体育舞蹈等等,不一而足。在舞蹈类真人秀的本土化创新中,电视编创者们基于中国文化的丰富性与复杂性,大量融入带有中国文化元素的舞蹈种类。尽管不同形式的舞蹈同台竞技给评委的评判带来一定的难度,但百花齐放的格局既彰显了民族化的舞蹈魅力,也给舞蹈文化的普及带来了丰富而鲜活的样本,因此本土化的舞蹈类真人秀节目的相对优势可见一斑。
二、自娱性与电视表演性的对接
舞蹈起源于先民的自娱性诉求,夜空之下,篝火之旁,先民们“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以肢体语言来歌颂劳动,抒发情感。今天,国际通行的“交际舞”、中国化的“广场舞”和来自不同民族的“秧歌”(汉族)、“麦西来甫”(维吾尔族)、“安代”(蒙古族)等等,都深刻体现出民众自娱自乐的文化诉求。中国55个少数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不同的民族舞蹈,根据本民族的特点所产生的动作、节奏都相差甚远。如傣族舞蹈中的马鹿舞、哈尼族舞蹈中的祭祀舞等,本来是民间最传统的最具普适性的舞蹈,经过汉族文化的洗礼,正在慢慢消失,使得其本身的价值与传统文化出现断层,阻碍了传统文化的发展。就舞蹈专业人士本身而言,不见得对各民族所有舞蹈都了解得非常透彻。然而,就中国当下的艺术舞蹈推广而言,往往基于其曲高和寡的小众化特点,很难勾起广泛的群众参与热情,也难以有效提升受众的欣赏水平。于是,原本起源于群众喜闻乐见的自娱性文化活动在当代中国艺术传承和推广中出现了严重的断层和错位现象。
符号美学家苏珊·朗格曾说过:“舞蹈是一种活跃的力的形象,或者是一种动态的形象。这种特性注定舞蹈是永远处于‘现在时’的艺术,而观众只能以‘在场’的方式接受舞蹈。”[4]然而,作为现代化传媒领域中翘楚的电视媒介,却轻松颠覆了千百年来舞蹈艺术欣赏的定律,以其时光流转、异地穿梭、时空交错的传播特质,赢得了最广泛的受众参与,也为舞蹈艺术的当下推广和价值重构带来了勃勃生机。舞蹈艺术从舞台和剧场走进荧屏,令普通百姓足不出户便可以欣赏到高雅的艺术展示,小众化的艺术赏鉴也无形中被置换为大众化的文化体验。
舞蹈艺术与电视艺术的嫁接,呈现出崭新的艺术姿态,也激发出传统舞蹈艺术所不具备的审美品性。如果说,时间和空间是舞蹈艺术的枢纽,那么,电视艺术的视听语言及其语法规则则能够与此巧妙对接。其中,蒙太奇手法将舞蹈语言重新加以组织结构化,而长镜头语言又对传统舞蹈的呈现方式加以突破。就观众收视特点来讲,舞台舞蹈欣赏中的固定距离、固定视角也在电视艺术的重构中演变为自由、立体而全息化的视点。“电视表演性舞蹈更注重电视语言对人体动作造型、节奏韵律和表情的融合,并将舞台所需的灯光、布景、服饰等各种舞台造型艺术纳入电视的高科技运用之中。”[5]随着过往的几届全国电视舞蹈大赛的举办,舞蹈界“电视与舞蹈”的话题,再次掀起波澜。从2005年国内的第一档电视舞蹈节目到2014年的《中国好舞蹈》,舞蹈用独特的肢体语言和情感表达方式,通过积极与电视媒体寻求跨界的深度合作,向各个观众群体展现着舞蹈的魅力。
尽管舞蹈与电视联姻的诸种表现方式已渐趋成熟,艺术成就斐然,但就艺术普及与推广效果而言,却依旧差强人意。近年来,舞蹈类选秀节目的异军突起,大大改变了这一现状。究其原因,也许在于舞蹈类选秀节目更能够将舞蹈的电视表演性与电视叙事的戏剧化本体深入融合,为受众营造了类似于巴赫金所言的“狂欢广场”的效果。无论是先民的原始舞蹈,抑或是当下流行的交际舞、广场舞,都以参与性见长。广场内外,360度全方位开放,旁观者与狂欢中的舞者浑然一体,自由进出,热烈、民主的对话氛围将最广泛的参与者凝聚其中,乐此不疲。舞蹈类真人秀节目或许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令观众走进荧屏,但是通过摄像机镜头的淡入淡出、台上台下的热烈互动、麻辣评委的犀利点评、外景记者与选秀者家人的情感对话,加之融媒体时代社交媒体的强势进入而营造的“粉丝阵容”,电视机前观众的热情很容易被荧幕中的场景激活,并加入深度参与行列。舞蹈类选秀节目的核心是舞蹈艺术的展示。舞蹈与电视的结合无疑是综合性与专业性的高度统一。单纯拥有电视思维或舞蹈思维都无法深入领会电视舞蹈的艺术本质。不同于舞台再现的纪实拍摄,基于舞蹈艺术情感性、律动性和造型性的三大特点,电视语言可以通过景别的变换聚焦观众的视点,实现技术性的情感带入,从而更细致地刻画出舞者的表情细节、肢体语言细节,赋予观众更深邃而隽永的情感想象。此外,画面节奏的变化依赖音乐节奏、舞者的运动节奏和情绪节奏。只有各种节奏协调统一,呈现出的整体节奏才显得浑然一体。电视艺术素有造型性与运动型相统一的艺术特质。镜头的运动凸显了画面内部的造型,镜头的固定又彰显了画面内部的动态美。再加上现代化的声光电手段等辅助技术烘托,无论传统舞蹈还是现代舞蹈,民族舞蹈还是世界舞蹈,都可以从中获益,舞蹈美学的精髓在光影之隙中得到了张扬。
三、舞蹈类真人秀艺术品性的缺憾
舞蹈类选秀节目的引进,作为电视真人秀节目样貌的推陈出新,不仅满足了大众的娱乐化诉求,更实现了精英舞蹈艺术的软着陆,这对舞蹈艺术的传承、推广、普及,对舞蹈新人的挖掘具有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舞蹈类选秀节目作为舞蹈与电视联姻的升级版本与当下形态,重燃了业内人士对电视舞蹈的关注热情,这对这门综合性、交叉性艺术样态的发展十分有益。但是,仅就当下中国舞蹈类真人秀节目的现实景况来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弊端。
(一)推广性大于艺术性
无论是明星的平民化展示,还是草根舞者的“屌丝逆袭”,舞蹈选秀类节目最大的亮点无非是“明星”、“励志”、“一夜成名”等泛娱乐化的商业元素。“唯奇是举”的评判标准加上选手背景介绍中隐含的煽情策略,这一切似乎都暗示了“收视率”这一背后操手的决定性作用。相形之下,电视舞蹈艺术的本质则被商业化动机挤占到狭仄的角落中,无所适从。即便是从电视商业文明角度来进行分析,也不难看出一些内在困境。例如,在全民唱歌的选秀节目同质化竞争的格局中,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之所以引人关注,或许更在于对观众收视口味的调剂。即便如此,从具体收视表现来看,舞蹈选秀依旧无法和主流歌唱选秀相抗衡。相比以英国广播公司《认真来跳舞》为代表的西方舞蹈类真人秀节目十几年高居收视桂冠的繁荣景观,中国本土化的此类节目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可以说,当下中国舞蹈类真人秀节目的商业推广性要远远大于舞蹈艺术的审美品性。从对舞蹈新人的挖掘、选拔、培养、塑造来说,似乎此类节目所要达成的预期效果也远不及歌唱类真人秀节目的“造星”能力强大。就像《舞林争霸》的评委、著名舞蹈演员金星所说,“平民自由舞者的空间越来越小”。
欲完全凭借此类节目赢得舞蹈类节目的艺术推广,恐怕还是应该深入舞蹈艺术的本质,让评委对参与舞者的作品给予深入的讲解,语言也应更通俗化。努力思考、挖掘舞蹈与电视的艺术结合点,坚信“内容为王”的理念,褪去浮华的外衣,方能彰显舞蹈的历史底蕴与时代精神。
(二)娱乐性大于审美性
舞蹈类真人秀节目的娱乐性当然体现在青年舞者的一些带有亚文化成分的先锋舞蹈展示中,但更多的还是体现在其作为一档电视节目的戏剧化本体叙事链条中。演艺明星的倾情加盟,舞蹈集训的幕后故事,草根舞者的“屌丝逆袭”,“无泪不成节目”的煽情叙事,评委与学员间充满矛盾、冲突、悬念、巧合的激情互动等等,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作为一档电视节目文本所必需的价值要素,同时也满足了观众追新逐异的娱乐心理诉求。而电视舞蹈的艺术追求在这其中反而被掩盖,难以形成系统化的艺术诠释力和文化感染力。
从本质上讲,舞蹈的电视化呈现理应实现某种程度上的艺术超越。这集中体现在电视舞蹈的四大审美表征中,即“舞蹈意蕴的视像导向,动作的时空高度自由,多维度的动作审美和以‘实’衬‘虚’的意境创造”[6]。电视策划编导者也有必要基于以上原则来通过电视语言重塑观众的审美惯性。第一,培养观众欣赏舞蹈的内在愿望,从舞台、剧场舞蹈的接受心理习惯引入电视收视的习惯;第二,深谙镜头语言的叙事规律,并结合舞蹈艺术规律,以形成电视舞蹈独特的形式美;第三,想方设法令观众熟悉视点的转换,即由舞台欣赏的单一视点转换为电视欣赏的多重视点的融合;第四,电视编导者还应与舞蹈编导者进行深入沟通、对话,使舞蹈编导者在初始创意环节就适应电视录制的需要。如使舞台纵深队形的变化变为横排队形的变化,需更重视舞者表情、手势等细节特征的情感诠释力与艺术表现力,从而强化舞者电视呈现中的审美效果。所以我们在认同娱乐价值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深入挖掘舞蹈作为一门传统艺术、精湛艺术的独立发展空间和推广渠道呢?或许以独特艺术手段来表现和抒发内心情感、传播文艺正能量的肢体语言才是舞蹈电视化传播的题中之义。
四、结 语
可以想见,舞蹈类选秀节目的横空出世,对于舞蹈艺术的价值重塑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它在保证舞蹈原汁原味的基础上,以人格化、人性化的魅力展现了舞蹈爱好者用生命舞蹈、用生活舞蹈的激情与热望。故事化的舞蹈作品对于欣赏惯性的转换、舞蹈艺术的传承、舞蹈新人的发现、舞蹈内涵的挖掘、舞蹈知名度的彰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作为活化的历史资料,电视舞蹈完全可以被视作目前为止最为完整的舞谱。然而,当下的舞蹈类真人秀节目也存在一些发展困境,如商业推广性大于艺术创新性、大众娱乐性大于文化审美性。此外,急于将精英化的舞蹈艺术通过电视化手段进行大众化处理也不免带有“大跃进”式的风险。总之,欲以真人秀形式完善对舞蹈艺术的传承与推广,实现全民参与,缔造荧幕经典,学界和业界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1][美]沃尔特·特里:《美国的舞蹈》,田景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231页。
[2][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192页。
[3]王婷:《从〈与星共舞〉看电视节目策划的“模仿创新”》,《当代电视》2011年第8期。
[4]牟佳:《电视影响下的中国舞蹈》,《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5]蓝凡:《电视舞蹈刍论(上)》,《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6]蓝凡:《电视舞蹈刍论(下)》,《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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