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还需关注其道德内涵
——中国古代治理文明中“礼法合治”思想的启示
2015-03-27王建芹
王建芹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还需关注其道德内涵
——中国古代治理文明中“礼法合治”思想的启示
王建芹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6)
就社会治理文明历史传承而言,西方法治文明大厦是建立在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特别是基督教神学及其衍生的思想成果之上,并形塑出西方法治今天之样式。而华夏文明之“礼治”传统及其伦理哲学在历史上与西方具有不同的发展背景及文化特征,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华夏治理文明呈现出重于“德”而轻于“法”的制度及文化表现。因此,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好华夏文明深厚的历史积淀与现代法治文明的文化融合,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与辩证统一,特别是认真汲取中国古代治理文明中重视“礼法合治”思想的有益成果,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大有裨益的。
道德重建;礼法合治;德治文化
一、尊重不同治理文明的历史传承,充分认识现代法治体系建设的时代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的历史时期,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具有特殊的历史地位。而如何深刻认识法治建设的科学内涵,是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战略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法治体系的建立无疑是以法律体系建设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近30年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成绩是有目共睹的①2012年底,全国人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其主要标志体现在:立法246部、颁布行政法规600多部、地方性法规8 000多部,可以说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但法治体系的建立及其实践不可简单等同于法制体系特别是法律体系的完备。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尤其是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法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首先,法律体系只是一个相对静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法治则属于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动态过程。法治以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前提,但要使静态的法律成为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工具,即真正实现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则取决于全社会对法律权威的真正认同与自觉遵守,也就是法律需要被“信仰”。其次,法律体系的“法”既包括规范公民行为、社会生活和市场秩序的法,也包括规范国家、政府、政党治理行为的法,且前者是其主要部分,而法治体系的“法”主要是指规范国家、政府、政党行为的法,通俗来讲就是治“官”的法,是侧重于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它不仅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备,更涉及政府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更应认识到,现代法治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文化抑或文明模式的集中体现。以法治化相对完善的西方而言,是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特别是基督教神学及其衍生的思想成果,建构了西方法治文明大厦的哲学认识论基础,并形塑出西方法治今天之样式。如果就西方法治思想的传承与发展来看,对法律的信仰最初是来自于他们认为法是来自上帝的,是绝对的、唯一的、至高无上的,因而是神圣的,这在他们根深蒂固的自然法观中得到了最好的体现。而近代以来世俗背景下的“高级法”传统亦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长期信仰文化的熏陶与浸染。同时,西罗马帝国灭亡以后,日耳曼民族统治了欧洲并被基督教所同化,但日耳曼人从部落民族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他们的部落民主特质,而这种特质体现在其组织体系上是部落法的传统,这一传统与自然法观的结合塑造了西欧人贯穿始今的法治思维。特别是日耳曼民族征服西罗马帝国导致的民族大迁移,客观上使得血缘关系不再成为维系族群关系的主要纽带,血缘关系的淡化意味着个人地位的突出,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就需要新的处理方式,即法律。因此也可以说,这是西方民族思维方式中尚法而不尚情的背景之一。而这一点是世界上其他主要文明体系所没有经历过的。
中国古代社会治理走的是一条与西方不同的发展道路,以价值取向看,属于一种伦理化导向基础上的“礼治”治理方式,相异于西方法律化导向基础上的“法治”治理方式。进入文明时期以来,虽然说历朝历代也始终有“法”,且儒法之争几乎贯穿整个社会发展时期。但其“法”所指向与当今“法治”之法却有很大差异,法即刑,刑即法,是历史上中国法制的基本描述。概括来看,古代华夏治理文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意识形态,兼收并蓄法家刑名赏罚政策主张和其他一些流派思想为一体的综合系统。
二、“礼法合治”:华夏治理文明有益的思想传承
如前所述,华夏文明的文化传承具有与西方不同的思想背景及其文化表现,“礼治”是其最突出的特征。从广泛的意义上,“礼”是指社会生活中由于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仪节及其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准则。反映到政治文化中,“礼”所指向的是官吏、士大夫们的为官、为政之德,即对个人道德行为、操守方面的原则、规范和要求。在社会文化中,“礼”指向的是一整套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虽然其中不乏对封建等级秩序等的维护性要求,但其中所蕴含的自我修养等道德内涵则反映出古代社会重“德”的基本倾向。大体可以这样认为,西方的法治是通过契约关系来组织整个社会,而中华的礼治则是通过礼仪教化、伦理关系来组织社会。
华夏文明的“礼治”对应于中国的“乡土社会”。如果仅从行为规则的角度看,“礼”在传统社会就是规矩,相当于法律。二者的不同在于,法律要靠国家权力来推行,而礼却不需要有形的国家机构来维持。礼的作用是维持秩序,因为礼要表现为仪,仪要表现为序,即秩序,故礼的本质就是秩序,这一点与法的目标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区别仅在于途径与手段之异。而“礼”从哪里来?从传统而来,因此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1]55,因为“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1]50。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礼治固然不是法治,但也非属于人治,而是更强调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有不同的行为模式,也就是社会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身份地位和社会角色,如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同时也都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如君仁臣忠,父慈子孝。由于礼强调发自内心的遵从,这一点与道德强调修心亦具有一定的同一性。
法家的思想在历史上亦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他们反对儒家单纯以仁义道德之空谈去建立社会秩序,而是强调权力和法治对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历史上的法家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在这一点上法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由于其在历史上被诟病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极端地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用严苛的刑律来实施惩罚,同时强调统治之“术”。因此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之主张可概括为:以法(刑)治国、用术御臣、以势制人。毫无疑问,法家的主张与儒家所倡导的“仁政”至少在出发点上是有根本区别的。
但从数千年中国传统文化的承继关系来看,恰恰是儒法两家的思想发挥了最大的影响,统治阶级均从其中汲取为之所用的思想元素。因此,但凡中国古代的“盛世之治”及社会发展比较稳定的时期,大多呈现出“礼法合治”的基本格局,故很多观点都认为,中国历史实际上呈现出的是“儒法合治”或“外儒内法”的治理方式。
在传统的意义上看待“礼法合治”,通常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以刑法治国的结合。它表现出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同时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还吸收了其他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观点和主张。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之“法”与现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语。历朝历代的“法”多限于治民和惩治贪官污吏的刑律,而非节制权力意义上的“法治”。虽然说中国历朝历代也都有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某些制度设计,甚至文官制度建立以后,对皇权的一定制约也是存在的。但这多属于一种权力政治安排,与制度化的法治仍存在本质的区别。
无论如何,传统中国“礼法合治”的治理传统延亘数千年,虽然说礼治中蕴含着对等级和尊卑等封建秩序的肯认,无疑属于历史的糟粕,而法治则流于维护封建统治的“严刑峻法”。但就其思想本质而言,其本质上重于“德”而轻于“法”的文化脉络却是值得肯定的。 “德主刑辅”,“为政以德”,“正己修身”,“政得其民”等都能给后人以重要的启示。同时以“礼治”和对传统的尊重来组织社会,无疑属于成本最低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契合了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国情与民情。
三、培育法律信仰,重视德治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中西治理文明的历史差异决定了中西法治文明发展路径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相较而言,中国传统文化重“德”轻“法”的历史积淀对于当今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固然有其偏失,正是因此,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性选择。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对于具有数千年“礼治”文化传统的中华民族而言,法治国家建设并不仅仅意味着静态的“法律制度”,而是法治文化的培育特别是法律信仰的养成。更为重要的是,其中如果忽视了德治之内涵,依然会陷入“徒法难以自行”的境地。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深刻地指出,我国传统思想文化根源在社会生活本身,是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情感样式的集中体现。古代思想文化对今人仍然具有很深刻的影响。他提出,对绵延5 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不能数典忘祖,妄自菲薄。而关于传统文化与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他特别强调,中国古代“礼法合治”传统对我们今天推进依法治国有重要的启示。从这个角度看待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无疑为我们指出了方向。如何从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治国理政思想中的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以德等经验中汲取有益的资源和启示,对当前特别是今后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首先,法治即法的统治,它尤其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同时关切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性价值。毫无疑问,将法治国家作为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家治理手段的新目标,契合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它顺应了以小农经济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深刻变革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意义上“礼治文明”向“法治文明”的转型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法治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公权力的制衡。从现代政治文明的设计来看,强调制度而不是倚重于对人性和道德的诉求成为一种主流,它所对应的是急剧变化的“陌生人社会”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契约文化及平等意识。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所体现的平等人格及契约精神顺应了时代的潮流。特别是现代法治更注重于对公权力的制衡,而随着近现代以来国家政治的发展使得执政党政治权力和政府行政权力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进而导致公权力对公民民主和经济社会权利的潜在侵害成为当代民主政治最需要警惕的问题,因而以法治的手段制衡公权力,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人权及民主权利至关重要。
其次,形式意义上的法治不难理解,即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并以具体的法律制度为依托。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更强调对法律价值、原则和精神的普遍性社会认同,在一定意义上,它超越于单纯性的法律制度而上升到文化之层面,并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便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特殊场合的适用;因此,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法的精神[2]。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西方人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以及民族大迁移所带来的血缘关系淡化客观上使得他们很早就具有极为强烈的契约文化观念,正是这种契约文化使得他们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处理人与人、权力与人的关系,而这正是西方最早发育出法治文明的最重要文化基因。亦如上述,中华文明的礼治传统以及数千年的君权统治在历史上很难发育出节制权力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这也决定了我们在向当前法治文明转型过程中文化积淀的不足。
法律作为一种制度体系的形式载体,它只有真正被信仰,被当成社会普遍的共同意识,冷冰冰的法律才能成为活生生的制度文化。因此,实现中华民族的法治国家目标,必然以实现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化之内在统一为努力方向,它应该是一个相对艰巨的历程。
再次,任何一种文化现象的出现都不会脱离其社会基础,法治亦然。尽管说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现代法治的内在基因,但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随着市场经济逐渐成为国民经济运行的主导模式,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化进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国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都有了明显的提升。与之伴随的必然是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互动特别是政党、政府行为的法制化,无疑,它为全面走向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同时需要思考的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治社会,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法治文明中一些有益经验是不可或缺的,但法治文明之发生、发展等具有特定的文化积淀,其语境蕴含着不同文明独有的文化基因。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应当系统研究如何扬弃并继承历史上中华文明一些行之有效的德治、礼治与法制传统及其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诸多优良传承,特别是“礼法合治”的思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有益实践,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导向才能真正切合中国国情。法治不简单等同于立法,更不简单等同于西方相对成熟市场经济和民主政体下的法律制度,它必须尊重并结合一个国家的、民族的独有历史积淀、文明特征、人文环境、社会发展阶段等诸多文化基因,其法治才可能是切合国情与实际的。因此,系统总结、认真对待华夏文明悠久的历史特别是重视“德治”的文化传承对于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0.
[责任编辑:梁桂芝]
2014-12-04
王建芹(1963-),女,山东潍坊人,教授,NGO法律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D909.2
A
1008-8520(2015)01-0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