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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官文化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2015-03-26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清官正义司法

诸 芳

(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提出了新的法治建设目标——建设法治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大原则体现了党中央在弘扬现代法治精神的同时,不忘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立场和态度。

法律文化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价值、心理、信念、习惯、态度、感情以及学说、理论的有机复合体。[2]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将凭借其数千年来的历史积淀,影响中国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产生于封建社会的清官文化,在我国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时至今日,在大众中依然具有较大的影响,在农村社会更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历代戏剧、小说、评书中的清官形象如包公、海瑞等已在群众心中根深蒂固,他们两袖清风,敢于犯颜直谏,在太岁头上动土,成为了公平、正义、公正的形象代言。清官文化在中国的形成和延续,一方面反映了在君主专制的封建时代,无权无势的底层民众对清明政治的期待和对主持正义、为民伸冤的清官的祈盼,另一方面也正好体现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的不足。就清官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作用和影响而言,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一、清官文化的特点

(一)在多元法律结构下,清官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历史上,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统称为“礼”。礼作为当时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不仅渗透在法律规范中,还常常成为审理案件的标准。[3]天理、国法、人情互相交织在一起。在民间,情、理、法也已经成为浑然一体的行为准则。清官执法虽竭力捍卫法律的权威,但同样不排斥情理。清官审案往往先就情理而后兼顾法律,所谓“律意虽远,人情可推”。清官们判断案件的标准往往是“原心定罪”,强调“志善而违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见,清官断案最终可以通过权力来实现决策和意见整合,依靠道德标准来规范权力的适用[2],清官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或者说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追求结果正义,轻视程序正义的法律理念与实践

古代对诉讼只重结果,而漠视司法程序。这在很多反映清官文化的传统戏曲和文学作品中可以看到:百姓要伸张正义、讨回清白,往往通过钦差外出巡视时拦路告状(类似于今天的上访)来实现。百姓对同一司法程序由于司法人员的不同而可以给予完全不同的评价。以“刑讯逼供”为例,如果是青天大老爷用刑讯逼供或诱供的手段审清了案子,这种手段是被认可的,可是一旦用同样的手段而导致了错误的审判结果,则这些手段被作为“昏官”“庸官”“贪官”的罪证。清官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中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往往依靠内心体验、直觉来进行察言观色,难免也会有差错。传说中的包公断案依靠鬼神显灵、梦兆的情节比比皆是,所谓“包公阴阳两界审冤案”。因此,清官断案主要追求结果正义,而不一定具有规范的司法程序。

(三)百姓对清官具有较高道德要求和无限理性的期望

在漫长的中国封建专制社会,帝王与官员主宰着老百姓的命运。如遇冤情,老百姓自然只能把自己的命运寄托在明君与清官身上。遇有诉讼,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希冀全部落在审理案子的官员身上,这从官府大堂上的“两袖清风”“明镜高悬”牌匾等器物和对“青天大老爷”的称呼上就可见一斑。同时,清官在老百姓眼中是无所不能,具有无限理性的。在老百姓看来,如果审案的这位官员是个青天大老爷,他必定能够明察秋毫,体察民情,那么不管案情如何扑朔迷离,定能水落石出,沉冤昭雪。至于律法本身是否公正公平,或者司法的程序是否完善妥当,老百姓则无从关心,也很少关心。

二、清官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不利影响

(一)清官文化不利于当今社会公民形成法律信仰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是差序格局的,以自我为中心,由近及远,由亲及疏,是熟人社会。它不同于西方团体性社会结构下的陌生人社会,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关系调和大量依靠的是习惯法、礼教。家庭和家族成为道德伦理的实体,与法律一起规范着社会关系,并起着主要的作用。而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逐渐进入陌生人社会,习惯法和礼教的作用越来越小,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在国家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治理中的作用,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法律、制度的作用。[2]法治社会中,法律必须成为公民普遍的信仰。要形成法律信仰,必须基于人们对法律形成理性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信任法律、尊崇法律。而这种理性认识和对法律的信任与尊崇只有在法律实现了对社会成员日常生活渗透的情况下才能实现。[4]清官文化是不利于社会公民形成法律信仰的,其一,“清官情结”是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对官员个人的信赖与尊崇,而不是基于理性认识形成的对法律的信任与尊崇,因此对人的崇拜超过对法律的信仰;其二,清官审案时不可避免的严刑逼供给社会留下了历史阴影。民间形成了崇尚“无讼”,推崇利用道德和习惯去解决纠纷,而非适用法律的传统。社会成员难以亲近法律,导致社会成员根本不可能理性地去认识法律,也就无法对法律产生信任与尊崇。[4]可是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道德严重滑坡,大量的矛盾集聚导致的纠纷尖锐化和多样化,大量的多方利益博弈和诉求,如果不通过法律途径去寻求解决,可能导致更大的社会冲突与无序。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应倡导社会公民形成法律信仰,自觉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清官文化不利于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推行

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阐释了法治的优越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国现行全国法规与地方法规、成文的司法解释与乡规民约混合,法律与政策界限欠清晰,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在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进行法律体系的有效整合,以充分实现法律的统一性与公平性。清官文化作为法律制度相对缺失下的产物,老百姓赋予清官实现实体正义的希望和使命,力图通过上告的形式,希望通过“青天大老爷”寻求权利救济。受这一历史传统的影响,使得时至今日,许多当事人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权的方式仍然首选上访、信访,希望政府来予以解决问题,而不是求诸法律渠道。面对日益增多的涉诉上访、信访,如果过分强调“清官文化”,由大量普通的司法人员乃至不专业的行政人员来处理这些问题,往往效果不好,有时甚至适得其反,不但无助于疏导民意,反而加大了社会对立。这不仅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全社会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三)清官文化不利于建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

正如前文所述,在清官文化中,人们往往更加重视事情发展的结果,而对达成结果的方式、规则等程序性事项并不关心。[5]即重视法律的实体正义,强调结果之“善”重于过程之“善”。包括清官文化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均缺乏合理公正的程序观念,中国古代的官员包括清官在内,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中并不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主要是依靠内心体验、直觉来进行。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法官职权越界滥用和司法腐败将不可避免。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就没有实体正义的充分实现。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不应忽视程序正义,程序正义应该优先于实体正义。

三、清官文化对法治建设的价值与启示

德国最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既不是专断意志的产物,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内在的、默默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根植在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尽管清官文化的精神内核与现代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作为一种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清官文化在现代仍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对于现代法治建设无疑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它进行合理的继承和改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中发挥作用,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必须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的司法队伍

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一支执法如山、公正廉明的执法人队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清官所代表的公平、正义与现代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公平、正义是相符合的;与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司法能够真正成为他们利益的代表,为他们的权益服务这一核心思想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思想素质层面看,在现代司法活动中,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像清官一样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做到司法为民、人民群众利益至上,把人民群众赋予的审判权真正用在维护人民权益上。

传统的清官注重案件结果,注重对客观真实的探求。他们为了调查取证,微服出行、派出亲信卧底等等,体现了对实体正义的追求。因此,从业务素质层面看,这对现代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和更严格的要求:即司法审判人员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又要注重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加强能动司法,不能刻板地保持中立。

(二)在法治建设中注重实体与程序并重

清官文化深刻反映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长期缺乏程序意识、法治意识淡薄、人治色彩浓重的客观历史传统。因此,在当前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培育法治精神和程序意识势必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过程,我们对此要高度重视,并作出不懈的努力。在逐步实现这一过程的同时,要借鉴清官文化对实体正义的不懈追求。程序正义虽然是对结果正义的有力保障,但在兼顾程序正义的同时,不应忽略了对实体正义的最终追求。

(三)完善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清官文化中反映出中国古代倡导的公正执法这一重要执法原则。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6]我们党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都明确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7]不仅应当在社会主义现代法治中鲜明地体现公平正义,而且必须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就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在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期,在司法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严格司法,加强司法监督。进而提高法律、法治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促进法治的发展。

(四)重视社会伦理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清官文化巩固和强化了中华民族的社会伦理价值,比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样,它的意义就不仅在于案件本身的审理结果,而是透过案件审理,对社会的道德教化和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清官文化中的案件审理依据往往是既有律法,又有礼法。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现代社会的法律越来越趋于完善和细化。这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案件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社会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的有机系统,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的关系。因而,在现代法治建设中,法律严明并不是社会治理的最终目标,应当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法治建设最终与道德建设一起为实现社会的现代治理服务。

加强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度挖掘,是今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包括清官文化在内的一系列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只要合理地进行改造,都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弘扬为国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清官精神,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注入中华传统文化活力,增加法律的文化适应性。不过,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要实现由“清官”的个人权威向法律权威转变,树立“法律至上”的理性原则,培养法治思维,用法律这一工具来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而不是期盼由更多的“清官”来实现公平和公正。

[1]杨伟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J].时事报告,2014,(06).

[2]杨伟.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清官情结”对现代中国法治理念的影响[D].兰州大学,2012.

[3]季卫东.经济与法治的范式创新[N].企业家日报,2015-05-17(11).

[4]陆伟志.“无讼”法律传统的法治回应[J].韶关学院学报,2014,(05).

[5]王彦翔.“中国式过马路”现象的法律文化探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2).

[6]罗志坚.依法治国的价值新追求[N].江西日报.2014-11-03.

[7]王华华.社会公正视域下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研究[J].领导科学,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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