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尊重民族习俗
——以新疆地区为例
2015-03-26田汉
田 汉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试论尊重民族习俗
——以新疆地区为例
田 汉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是党的一项重要民族政策。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唯有正确认识、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样各民族之间才会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民族风俗 民族团结
一、民族风俗习惯的内涵和特点
民族风俗习惯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行为方式。它通过居住、衣着、饮食、婚姻、生育、文体活动、待人接物、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反映出来。
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民族众多,民族风俗习惯具有地域性、群众性、民族性、稳定性、敏感性特点。所谓地域性和民族性就是指各个民族居住、生活的环境和宗教信仰不同,其习俗也各具特色。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它是各民族群众长期以来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特色特点。民族习俗的主创者是大众,它以大众而存在。所谓稳定性就是指它反映一个民族长期稳定的生活、文化和心理感情,稳定性从某中意义上讲就是继承性。所谓敏感性就是指它对同民族的事物具有天然敏锐的亲近心理。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在本民族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忽视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就被视为对该民族的不尊重,因此,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一定要做到相互理解、互相尊重,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发展规律相结合,坚持民族平等、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制定了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各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政策。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指出:“必须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俗。”1945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他们的言语、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被尊重。”周恩来指出,民族风俗习惯要比宗教信仰广泛,应该受到尊重,否则,就会容易刺激民族感情。1950年,邓小平在欢迎赴西南地区中央民族访问团大会上的讲话《关于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中指出:“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也要老老实实。我们要主动向他们说清楚,正是因为风俗习惯不同,容易引起误会,容易犯忌讳,可能得罪了人还不知道。”他又讲:“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能赢得藏民同胞的信任。” 1999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正确处理各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要认真做好散居和杂居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工作,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1](P309)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对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里认同等方面的差异,我们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也不能用强制的方法加以改变。”[2]
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建国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的风俗习惯要给予尊重。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出现了许多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团结、损害民族感情的错误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经过拨乱反正,纠正了“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这些错误做法,不仅改善了民族关系,增强了民族团结,而且对当前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上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以及我国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尊重和保护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另一方面从法律上保障了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受侵犯和歧视。但是,任何一个民族不能以本民族风俗习惯去衡量要求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更不能以自我为中心,只想让大家来尊重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而自己却不去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谁要故意破坏各民族的民族风俗习惯,那就是等于破坏民族平等、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团结。
三、新疆地区在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经验与做法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民族众多的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总人口的60%,在现实生活与民族交往中,需要充分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尊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直接影响着民族关系,影响着边疆地区的安定团结。
第一,尊重在疆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生活在新疆的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塔尔、塔吉克、东乡、撒拉、保安等民族,信仰伊斯兰教,食用清真食品,禁食猪肉、血、死亡牲畜、非穆斯林宰杀肉类(牛、羊、驼的肉)、驴肉、狗肉等。上世纪60、70年代物资紧张时期,猪肉、牛羊肉凭票供应,党和政府向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居民发放牛羊肉票,向汉族居民发放猪肉票,因满、蒙古、达斡尔、锡伯、俄罗斯等少数民族禁食猪肉,为尊重他们食牛羊肉的习惯,也向他们发放牛羊肉票。凡供给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食品,都按照这些民族的饮食习惯进行加工和制作,并注明“清真”二字,以便信教群众识别。向信教群众供应的牛羊肉,按其信仰要求由宗教人士或穆斯林信徒进行屠宰、剥皮、剔骨等,入库单储,出库单运、单售。在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和公职人员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清真餐厅。此外还在部队、监狱设清真食堂,在交通要道、宾馆、医院、列车、飞机等交通设施上设清真餐厅或清真食品。为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的管理和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要求,2004年11月新疆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清真标志生产、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不允许标为清真食品。对擅自悬挂清真标志的,收回清真标志,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2000元的罚款。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更好的加强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穿戴本民族特色服饰的习惯。对少数民族的服饰习惯,党和国家专门作出规定,积极安排少数民族衣饰用品的生产和供应。上世纪50年代,新疆各民族群众所需要的针织品均由新疆商业部门从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专门进购。如新疆少数民族尤为喜爱的丝绸,党中央和国务院专门指定苏州等地为新疆生产特需的乔其纱、金丝绒、软缎被面、印花花绸等专项商品。1954年,和田丝绸厂建成投产,才有了艾得莱丝绸的本地产品货源。60年代,党和政府把上海胶鞋厂的设备人员迁入乌鲁木齐,生产民族套鞋,满足少数民族的需求,即使在国家棉布资源紧张、民用布票发放少的情况下,商业部、国家民委还专门下文强调,少数民族用布要在定额外给予补助。此外,还要求供应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价格要合理,这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
第三,尊重少数民族年节习俗。从1951年开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就规定穆斯林群众肉孜节、古尔邦节均放假三天,非穆斯林群众放假一天。196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肉孜节放假一天,古尔邦节放假三天,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2013年,从2013年开始,肉孜节、古尔邦节穆斯林群众和非穆斯林群众享受同样的放假时间。节日期间还以优惠的价格供应新鲜牛羊肉和穆斯林群众特需用品。“特别是节日来临之际,自治区都要举办团拜或联欢活动,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邀请自治区党政领导人和各部、委、办、厅、局负责人,以及各民族劳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拥政爱民模范、科教界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外宾等参加联欢活动。”[3](P838-839)其他民族群众的民族传统节日、纪念日,如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的诺鲁孜节、塔塔尔族的撒班节、锡伯族的西迁节、蒙古族的麦德尔节、俄罗斯族的复活节等,由新疆电视台举办大型庆祝晚会,或由各民族文化发展协会资助举行庆祝活动。中共中央文件指出:“在基本上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即使已经摆脱宗教信仰,但是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则势必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联系群众。这些民族中的许多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虽然含有某些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是实质上已经成为民族风俗习惯的组成部分,我们的同志特别是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线,又要在生活中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是不妥当的,是不利于民族团结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4](P67-68)
第四,尊重少数民族婚育习俗。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婚育习俗,如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结婚时有请阿訇念“尼卡”证婚的习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情况,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1952年,新疆在结合各民族特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疆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暂行补充规定》,规定在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后,不同的民族结婚仪式要遵从民族风俗习惯。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群众结婚请阿訇念“尼卡”仪式只有在依法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方可进行。鉴于各少数民族中早婚较为普遍,还规定少数民族可以适当变通婚姻年龄,198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将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分别比汉族结婚年龄低2岁。补充规定既坚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又尊重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特点。
第五,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各少数民族有自己的丧葬习俗,维吾尔、哈萨克、回、乌兹别克、东乡等十个民族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他们的丧葬习俗是按伊斯兰教礼仪进行,不用棺材,不火葬,实行土葬。国家为了尊重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土葬习俗,专门划拨土地,建立公墓,与汉族墓地分开,设立为这些民族服务的殡葬服务部门,现在凡有信仰伊斯兰教民族居住的城市乃至乡村都有穆斯林专用墓地。法律上,1983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的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对少数民族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给予支持。”1997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再次指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同年修订的《刑法》还增加了“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有意歪曲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
第六,尊重少数民族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在不断变化和发展,每个民族要顺应时代要求健康顺利地向前发展,就必须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采取客观科学的态度,对好的风俗习惯保持和发扬,对某些落后于时代的或不健康的风俗习惯要进行改革。《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要积极支持倡导有益于民族进步繁荣发展,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风俗习惯,对阻碍民族发展,损害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关系和人民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则要进行改革。但是,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必须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改与不改,何时改与怎么改,由本民族群众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越俎代庖,更不能强行改革。要坚决杜绝以任何行政命令的手段强迫改革,这将给民族团结、社会稳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
[2]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3423605.html,2005-05-28.
[3]新疆通志: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胡小燕
2015-11-01
田汉(1985—),男,新疆乌鲁木齐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K892.3
A
1671-2803(2015)06-00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