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三大着力点
2015-03-26姚薇
姚 薇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湖北 宜昌 443000)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三大着力点
姚 薇
(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湖北 宜昌 443000)
协商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要抓好三大着力点。一是强化一个领导核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发展两个重点领域,即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和基层的协商民主。三是抓好三个关键要素,完善协商制度,创新协商形式,培育协商文化。
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 基层协商民主
当前,协商民主成为我国政治新常态的一大鲜明特征。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今后协商民主的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这一系列重大决策充分体现出中央对发展协商民主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要抓好以下三大着力点。
一、强化一个领导核心
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相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特定涵义。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一定义明确了协商民主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所以,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强化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协商民主发展的正确方向。
在西方国家,虽然协商民主的理论发展更加成熟,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无限崇尚,协商目的更多的是对各自利益的追求。如在议会上,各个党派之间的争论只论党派利益,不问是非,相互攻击成为一种政治常态,致使协商陷入无休止的分歧之中,最终无法在公共利益基础上形成共识。所以,协商失败和无效是西方协商民主最为常态的特征,这也往往导致政府更迭频繁、施政能力软弱、重大决策迟缓。
相比之下,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发展道路,其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是国外搬来的,也不是封建社会留下来的,而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的过程中创造的。所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前提。《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协商民主,可以有效避免陷入无休止的协商。所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最明显的区别,是我们的协商民主能够取得实效的保证,也是我们发展协商民主必须坚持的根本政治原则。
二、发展两个重点领域
(一)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其他协商形式所不具有的巨大优势: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二是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三是党派之间的真诚合作性。这些特点和优势,独特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以及不断完善的协商民主机制,使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能够较为规范地开展,成为当前中国协商民主的最重要形式。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把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作为一个重点领域,进而示范带动其他领域协商民主的发展。
1、积极拓展政协新的职能。拓展政协新的职能,一要拓展民意汇聚职能。政协的最大优势就是联系各方,所以,政协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各界利益表达的平台,使政协成为社情民意的汇聚中心。二要拓展舆情分析职能。在民意汇聚的基础上,政协组织要对社情民意进行系统的专业化分析,努力成为高层次的、权威的舆情分析预报中心,扩大政协的话语权,提高政协的政治地位。三要拓展决策咨询职能。政协汇聚了一大批各类高端专业人士,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理应成为高层次的决策咨询机构,发挥智囊团、参谋部的作用,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四要拓展协调关系职能。政协在组织构成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有利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使我国的党派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等重大关系得到有效协调,促进社会稳定”[1]。
2、主动推进政协工作的法制化。推进政协工作的法制化,一要适时推进政协组织的法制化。要将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政治协商的机构和它的主要职能载入宪法,明确其在宪法中的地位。根据宪法精神,在总结成熟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人民政协组织法”,就政协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作用、机构设置、活动方式、与国家其他机关的关系等做出法律规定。二要确保政协依法履职。尽快制定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法”、“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法”等相关法律,就政治协商的具体范围、内容、程序、方式,民主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及其保障措施,参政议政的权限、范围、原则、方式等众多方面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为提升政协履职科学化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3、全面提升政协委员的素质。提升政协委员的素质,一要改善委员推选制度。改进委员推选的标准、程序和方式,加大委员推举的公开化、民主化、透明化程度。可以尝试在界别内探索运用选举民主,引进竞争和淘汰机制等,确保委员既有代表性,又有较高的协商议事能力和水平。二要强化委员学习培训。在优化知识结构的同时,重视培育协商意识与能力。三要加强对委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管理。完善委员退出机制,淘汰不能参政、不想参政的“名誉”委员,增强委员履职的积极性,让更多乐于且有能力参政议政的人员进入政协队伍,提高政协的协商议政水平。
(二)基层的协商民主
1、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例如社区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都是进行基层协商的重要载体。但是,这些组织呈现出很强的行政色彩。特别是城市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很浓,居委会挂的牌子多、任务多、检查评比多,超负荷运转,完全成了一个小政府,成了一个行政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大部分时间都忙于行政工作,深入辖区居民、体察民情的时候少了,为民办事的时候少了,协商议事的味道越来越淡。要进行基层协商,就应该给这些群众自治组织减负,弱化它的行政色彩,突出它的自治性,发挥其应有功能。首先,基层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支持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依法开展民主自治活动,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网络、干部队伍、服务设施、保障机制等基础建设,增强它们带领群众民主自治的能力。其次,要改变行政命令、大包大揽的传统工作方式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指导不指挥、放手不放纵、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引导群众通过协商民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突出民生主题,解决具体问题。当今中国社会,大量的矛盾和问题集中在基层,所以,基层协商的重点是化解利益矛盾、利益冲突,要通过协商对话,让群众对民主有更加直观的认识,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复杂矛盾在协商中迎刃而解。基层协商关键要把握好两点。首先,协商议题要突出针对性,关注民生问题。要围绕本地重大公共事务、公共决策、公众利益和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协商,例如城乡规划、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财政预算、保障房分配、上级重大决策落实等问题,使协商更加靠近百姓生活。其次,协商要注重实效,着力于解决具体问题。民主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在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密切涉及到切身利益,更加具体、现实。所以,基层协商要围绕现实,扎实开展,切实执行协商成果,解决实际问题,使政府意愿变成群众自愿,政府强制变成群众自治,政府号召变成群众倡导,政策宣传变成群众口碑。
3、发展社会组织,扩大协商主体。一个成熟的现代文明社会,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种力量通过博弈达到动态均衡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组织总数从1988年的4446个增长到2013年的54.7万个,增长超过100倍,平均每年增长约21%。[2]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基层社会组织更是具有扎根基层的独特优势,是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主体和社会基础。发展基层社会组织,首先要大力发展各种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扶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次,要引导群众善于通过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参与公共服务的管理,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三、抓好三个关键要素
(一)完善协商制度,强化规范性
首先要使协商成为决策的必经环节。现实中的协商往往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协商归协商、决策归决策。这在客观上削弱了政治协商的作用,甚至使政治协商沦为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2009年9月,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可以”到“必须”的实质性转变。[3]《规程》中明确指出:“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市委决策、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实施。”这就确保形成“党委动议—政协协商—人大决策—政府执行”的政治运行模式,使政治协商不再是政治生活中可有可无、可大可小的装饰和点缀,而是决策的必须环节。
其次,要对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完善协商制度,关键是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从根本上说,协商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民主理念,更是一种工作方法。如果协商之前没有认真的准备、对协商活动如何组织、与谁协商、协商什么、协商的成果如何得到处理和反馈等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那么这样的协商活动一定不会有成效。完整的协商应该包括制定协商计划、做好协商准备、开展政治协商、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等五个程序。所以,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必须进行科学的设计,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规范。
(二)创新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
创新协商形式,一方面要善于借鉴西方国家的制度形式。在西方,协商民主在制度设计上有多种形式,并且已经在很多国家进行了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例如共识会议、协商式民意调查、愿景工作坊、公民学习圈和协商日等。这些形式有严格的科学程序,将协商讨论扩展到普通公民参与的范围,能够很好地促进公民参与。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协已经开始借鉴这些形式,结合实际进行了创新。例如,河南省安阳市政协探索运用“论辩”的方式议政,推出了“思辩堂”的形式,包容不同的声音并给予平等表达的机会与平台,创新了政治协商的实践形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4]
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发展的成果,建设新的履职平台。人民政协原有的履职方式,比如政协全会、专题协商会、视察和提案等工作方式在新的社会发展与网络技术条件下,应有更多发展的空间。因此,要发展网络议政、网上提案、远程协商、微信协商等新形式,借助网络手段,充分了解民意,听取民声,吸纳民智,加强与社会的互动。通过网络改变政协论坛活动多以政治精英和社会精英参与为主的现状,扩大公众的参与,增强人民政协的民主性,增加协商过程的透明性,体现协商民主的广泛性。
(三)培育协商文化,增强实效性
协商文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鼓励参与。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马克思也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言下之意是指,参与政治生活是人的本能,是人的本质所在。对于协商民主而言,参与是协商的必要前提。协商民主追求高度参与性,鼓励全体公民参与,而且尽可能保障直接参与。二是注重平等。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官本位文化。一些官员不愿意听取意见相左的声音,同时,一些下属具有“畏官”心理,在协商时尽可能附和领导的意见,不愿意当面说出与领导意见相左的看法。因此,要提高协商实效,就必须保证协商主体的平等地位,防止强势力量对协商话语权力的掌控和协商过程的影响,促进协商各方讲实话、说真话、道心里话,特别是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三是强调责任。由于协商的目标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而不是狭隘的追求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所以,协商各方在协商中既不应该随意附和领导的意见,也不能固守自己的利益不放,而要对大局负责,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集”。四是追求共赢。随着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断增强,其政治要求、价值观念、文化需求也日益多元化。协商各方有着不同的偏好和利益,要想达成共识比较困难。因此,比较理想的结果是双方各有所让、各有所得,在妥协中争取共赢,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1]周清.试论社会发展视角下人民政协职能的拓展[J].新视野,2013,(01).
[2]李立国.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激发和释放社会发展活力 [J].求是,2014,(10).
[3]谈火生,霍伟岸,何包钢.协商民主的技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4]马奔.协商民主:民主理论的变迁与实践[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胡芬芳
2015-09-07
姚薇(1982—),女,湖北枝江人,中共宜昌市委党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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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803(2015)06-00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