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
2015-03-26范会勋
范会勋
(洛阳理工学院, 河南 洛阳 471023)
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实现民主是全世界人民孜孜以求的政治目标,发展更为真实、广泛的民主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主题。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并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做出了系统论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紧接着又对“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这一系列重要论述,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但完成了一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伟大创新,而且要在实践中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在社会各个领域得以实现,以此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全面深化新时期的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实践的不断发展给理论界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其中,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成为这众多理论问题中的首要问题。
一、什么是协商民主
“协商”最初只是人类司空见惯的一种交往方式,意指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就某一事务,共同商议,以达到一致意见,求得解决问题的较好途径,它原本是个普通的公共用语。古希腊时代的伟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曾善于用“协商”的方法,引导谈话者自己得出正确结论,以此来传授知识。在经济领域,人们还比较喜欢使用“协商”的方法,尤其是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反复协商。在西方,“协商”一词与政治联系起来最早可以追溯到近代早期。“协商的术语首次(1489年)用来指政治讨论时,它指军事领袖组成的小规模的、排他性群体内部的讨论。”[1](P7)从历史的角度看,协商的方法产生于选举之前。“实际上,从民主运行的内在逻辑来看,协商是民主最初的存在与运行形式,只有在协商出现困难的时候,人们才会用票决制。”[2]
1980年,美国克莱蒙特大学约瑟夫·毕塞特教授发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第一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接着一批著名学者从政治合法性的角度论述协商民主,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加入,使协商民主理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成为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一个新的范式。
那么,什么是协商民主呢?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概念对比,来逐步认识这个问题。
(一)当代协商民主与古代和现代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的概念及实践同民主本身一样古老,二者都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雅典。”[3]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本身经历了古代协商民主、现代协商民主和当代协商民主等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这种观点认为,古代协商民主产生于古希腊时期,协商民主与直接民主相联系,它兼顾了古希腊公民大会的公共协商和元老院精英协商的成分,公共协商的参与者是成年雅典男性公民,大量的妇女、奴隶和外来民被排除在协商之外。到了现代,代议制主宰着西方的政治实践,产生了现代协商民主实践,它与间接民主相联系,如美国的制宪过程和分权制衡体制,都是一个协商的民主体制,但现代协商民主本质上仍是精英协商民主,大众选举、精英协商是它的重要特征。到20世纪80年代,当代协商民主理论开始产生,当代协商民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的多元化,因此,它承认社会多元的现实,不排除协商主体信仰、地位、文化、价值观等诸方面的差异,强调参与主体最大的包容性;它不仅限于政治体制内的协商,而且关注公共领域的协商对话,强调公共协商和国家制度内协商的良性互动,以公共协商影响立法和公共政策。一般来说,我们今天谈及的协商民主,是指当代意义上的协商民主。所以,从纵向来看,它是与古代雅典协商和现代代议制协商不同和相对应的一种当代协商民主形式。
(二)协商民主与聚合民主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产生,是为了弥补代议制民主的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与代议制民主(或选举、票决民主)相对,前者注重通过“协商”实现人民权利,后者注重通过“选举”实现人民权利。有学者从另一个视角分析这种相对关系。他们依据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即对待分歧的不同方法,将民主分为聚合民主和协商民主。两者在处理分歧时的前提预设不同,聚合民主认为人们的偏好是给定的,民主就是把偏好聚合起来,聚合民主不提供任何程序让公民改变偏好和质疑这种聚合方式;协商民主则认为偏好是可以转移的,通过协商,原先的偏好会向着更理性、更利他、更可行的偏好转移。此外,聚合民主处理分歧时,采用多数主义或功利主义(官员关注公民表达出来的偏好,但要对公民的偏好进行一次成本——收益分析性质的过滤,专家在考虑公民偏好的基础上,制定出法律和政策)的方式。[1](P11)而协商民主面对分歧时,采用的是讲理、讨论、协商的方式进行沟通,通过沟通达到共识,即便达不到共识,也至少增进了尊重和谅解。从这个角度看,协商民主与聚合民主相对。
(三)协商民主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
从民主理念的角度,著名的协商民主主义者哈贝马斯以主体间性哲学为基础,论证了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之外的第三种民主模式——协商民主,从而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协商民主的另一种对应关系。近代以来,洛克式自由主义和卢梭式共和主义始终是民主观念的两大政治传统。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核心,强调个人和法治原则,认为民主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共和主义则以民主为核心,强调整体和人民主权,认为民主是人们掌握公权、管理国家的组织形式。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自由与民主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哈贝马斯正是看到了两种传统民主理念的各自优点和弊端,在继承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力图调和两者关系、以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的第三种民主观念——协商民主思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一种民主观念,它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相对。建立在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上的协商民主,从传统民主理念的以主体为中心转移到以主体间性为中心。协商民主侧重于主张民主政治确立的既不是个人的地位,也不是集体的地位,而是通过主体间的平等对话与协商,达到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共识。显然,哈贝马斯力图从政治哲学的层面,把协商民主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区别开来。
(四)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和监督民主
这种观点从民主过程的角度,把协商民主与其他民主形式区别开来。一些学者认为民主是一个系统过程,它包括了选举、决策和监督三个主要环节,与之相对应,“可以区分三种民主形式:一是作为自由选举的民主——民主选举,它关注管理者:选举精英人物去负责制定公共政策,而后实施管理。二是作为决策过程的民主——民主协商,它关注管理的过程:各个利益群体参与管理过程,充分表达自身利益,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产生公共政策或为公共决策提供现实依据。三是作为决策评价的民主——民主监督,它关注管理的效果:民众对于管理者及其行为实施评价和监督”[4]。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许多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治权”的民主,即关注如何统治的问题,而选举民主是“授权”的民主,即关注权力的来源或由谁来统治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看,协商民主将民主实践引向了决策过程,创造性地拓宽了人们对于民主的视野,完善了人们对于民主的理解。如果说以前人们主要关注点是民主过程中的前与后这两个阶段,即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协商民主则把人们的目光聚焦在了中间阶段,提醒人们要更多关注民主决策。
就像民主本身的概念一样,协商民主的内涵,也自然是理论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以上只是通过几层对应关系,从不同的侧面来认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些对应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应,它们之间,要么存在意义上的相互交叉,要么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针对西方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诸多争议,著名协商民主主义者埃尔斯特对“什么是协商民主”的问题做了一个总结,他指出:“所有人都同意该观念关涉集体决策,而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的人或代表都参与了该集体决策——这是其民主的部分。同时,所有人还同意该观念涉及建立在争论基础上的决策,这些争论既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都要具备理性和公正这样的品德——这是其协商的部分。”[5](P9-10)
二、什么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目前,我们所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理解为:我国人民内部各方面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自治组织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通过协商方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民主实现形式。它既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涵盖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
要准确地理解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至少应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萌芽于革命统一战线中的党派协商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获得社会各种革命力量的支持,中国共产党在建党不久就确立了统一战线政策,革命统一战线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作用极其重要,它既是中国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也为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大革命时期的国共政党协商,到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为获得合法地位,对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政党联合,抗日战争时期的国民参政会和“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再到解放战争时期旧政协的召开,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运用党派协商的方式,成功地整合了社会各革命力量。革命统一战线的形成和发展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开创提供了现实平台,构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特殊政治生态环境。中国革命长期的党派协商实践,使中国共产党在党派协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协商经验,也与各民主党派建立起了深厚的友谊和奠定了坚实的联络基础,党派协商、共谋大事也成了中国革命时期各进步势力民主解决国家重大事项的一种政治惯例。正是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政治实践促成了协商建国的实现,才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党制度。今天我们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它的理论和实践也正是最早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统一战线中的党派协商。
(二)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
从我国的民主实践看,协商民主的实现有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自治组织等不同的渠道,但从实践发展和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最集中、最完备的一种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六十多年来,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不断完善制度、拓展形式,探索创新了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不同的协商方式,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向迈进。人民政协把协商民主从党派协商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政治协商,使协商民主成为我国人民民主的又一重要形式。各级人民政协成为践行和实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各级政协代表是最直接、最真实践行协商民主的协商主体。中共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之后,协商民主要向更宽领域、更大范围拓展和实现,人民政协将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发挥协商民主主渠道和主阵地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唯一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形式
民主总是具体的,任何民主都要通过一定的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现也同样有一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制度形式,但它并非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唯一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更广泛的内涵。
中共十八大报告“‘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里讲的‘制度’,是泛指而不是特指”。理解这一“制度”的内涵,要从两个方面看:第一,从显性的角度来看,它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和政府与社会各界间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它们都有各自的实现形式,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有两种基本实现形式:政协内协商和政协外直接协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实现形式是各级党和政府组织的民主听证会、公民接待日、民主议事会,以及立法机构组织的立法听证会等。基层协商民主制度有民主恳谈会、理财直通车、居民议事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第二,从隐性的角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都包含有协商民主的制度要素,各级行政、司法实践中都内含着协商民主。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共十八大提出的重要观点。对这句话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6](P22)。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民主本质要求在具体政治制度上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产生和发展都必须坚持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要通过协商,通过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通过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来实现更为广泛、真实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基本形式。从1991年江泽民在两会的讲话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到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正式表明“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人们已经公认,我国实行的是一种“选举+协商”的民主形式。两种民主形式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民主过程。
三、如何理解“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自中共十八大报告推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以来,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已被人们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以“治权”特性和独特的社会治理功能,适应了当前中国政治民主发展的需要,备受青睐,被确定为中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政治建设部分用最大的篇幅论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做出“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部署,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义,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含义深刻。推进“广泛”发展,一是指不单单把协商民主拘泥于人民政协,拘泥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间的政协外的党派协商,而是要将其范围延伸到“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多种协商渠道,将协商民主的政治理念,渗透和贯穿到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全过程。二是指要不单单在政治领域开展民主协商,而是要把民主协商扩展到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和文化领域,要让协商在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推进“多层”发展,是指协商民主不仅仅在国家层面实现,还要在国家和社会互动层面、基层自治层面践行。与这三个层面相对应,分别有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对话和基层自治协商等三个制度。在当前中国,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制度化发展已比较充分,基层自治层面协商实践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存在随意性强、规范性不够等诸多问题,而国家与社会互动层面的协商相比前两者发展滞后,有待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推进“制度化”发展,是协商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自协商建国,到确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到党的十三大绘出社会协商对话蓝图,再到近十多年来各地基层协商民主的蓬勃发展,协商民主已在我国人民政协、政权机关、行政机关、基层自治、互联网等各个方面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实现形式。但总体来看,我国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还存在宏观制度多、具体制度少,软法规范多、硬法规范少,实体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等现实问题。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关键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用制度把各个层面的协商民主发展成果固定下来,再通过健全制度,真正把协商民主推广到社会的各个层面。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拓展了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它既是对过去政治实践的高度总结,又为未来中国特色社会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一种方向。加快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努力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全面深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重要一环。
[1][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文.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A].谈火生.审议民主[C].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2]林尚立.协商民主制度:中国民主发展的新境界[N].人民政协报,2012-12-26(C04).
[3]Jon Elster,“Introduction”,in J.Elster (ed),Deliberative Democrac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
[4]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J].科学社会主义,2006,(06).
[5][美]约·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M].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