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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状分析――以浙江省为据

2015-03-26崔华前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参政制度性企业主

崔华前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状分析――以浙江省为据

崔华前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 杭州 310018)

客观把握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现实状况,是深入探寻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一般规律、推进私营企业主有序政治参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与必然要求。浙江是我国私营企业发展最发达、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最早且最为充分的省份之一。因此,浙江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现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意义。调查结果显示,浙江省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现状呈现出如下基本特征:政治参与方式以合法性参与为主、非法性参与为辅;政治参与模式以制度性参与为主、非制度性参与为辅;政治参与状态正由不平衡向平衡、由无序向有序、由自发向自觉转变。

浙江省;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现实状况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究竟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状况?他们的政治参与有没有进步、有哪些进步?存不存在问题、还存在哪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把握与分析,是深入探寻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一般规律、推进私营企业主有序政治参与的必要前提与必然要求。为此,我们对浙江省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现状进行了调研与统计分析。

此次调查对象,包括杭州市、绍兴市、温州市、义乌市212名私营企业家,其中,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共24位,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主共188位,调查方式主要是问卷、访谈,共发放问卷212份,收回有效问卷212份,回收率为100%。调查结果显示,浙江省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现状呈现出如下基本特征:政治参与行为以合法性参与为主、非法性参与为辅;政治参与模式以制度性参与为主、非制度性参与为辅;政治参与状态正由由自发向自觉、不平衡向平衡、无序向有序转变。由于浙江省是我国私营企业发展最发达、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最早且最为充分的省份之一。因此,此次调查结果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意义。

一、参与方式以合法性参与为主、非法性参与为辅

所谓合法性参与,是指以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允许或不禁止的方式所进行的政治参与。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非法性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的不断健全与财税、金融、价格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体制的不确定性的不断降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不断发挥,经济发展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的不断增强,私营经济也随之日益健康发展。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民主形式的不断丰富,政治参与渠道的不断拓宽,政治参与机会的不断增多,政治参与的公正性的不断增强,私营企业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信心也随之不断增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渐落实,法治政府的逐渐建成,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法律执行力与监督力的不断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高,非法性政治参与风险的逐渐加大,私营企业主非法性政治参与的主观意愿也随之逐渐减弱。目前大多数私营企业主都选择合法性方式参政。实际上,在过去的政治实践中,尽管一些私营企业主通过非法性参与而获得了一己之利,但却损害了更多的私营企业主乃至整个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利益。因此,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均将合法性参与视为首先,将非法性参与视为不得已而为之。本次调研表明,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均渴望建立一个法治社会,主张通过合法性方式参政,认为非法性参与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官员,212名私营企业主中,有152人认同“权钱交易会最终损害企业发展”这一观点,占比为71.7%;对“如何清除权钱交易”,有147人将“法制建设”排在首位,占比为69.3%;对“你最希望改善的问题”这一不定向选择题,有158人选择了“法制更健全、社会更公正”,占比为74.5%,有121人选择了“反腐倡廉”,占比为57.1%;对“你最认可的政治参与渠道”这一单项选择题,有97人选择了“加入中国共产党”,占比为45.8%,有48人选择了“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占比为22.6%,有39人选择了“加入民主党派”,占比为18.4%,有18人选择了“加入社会团体”,占比为8.5%,有10人选择了“其他途径”,占比为4.7%;对“谁应对权钱交易承担主要责任”这一单项选择题,有148人选择了“政府官员”,占比为69.8%,有24人选择了“私营企业主”,占比为11.3%,有40人选择了“讲不清”,占比为18.9%。

虽然合法性参与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非法性参与仍时有发生。私营企业主之所以选择非法性参与方式,有内外部两方面原因:

从外部来看,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虽然目前党的重大决定中提出要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国家宪法、法律也规定要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但迄今为止,关于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尚没有专门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尚缺乏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还存在着形式不够丰富、渠道不够通畅、方式不够灵活等缺陷;一些领导干部与公务人员缺乏“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意识浓厚,未能切实尊重与保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未能公平公正地对待私营企业主,甚至有少数领导干部与公务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人、财、物的管理权与政策的制订权、执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搞权钱交易,有时甚至以歧视、为难、刁难私营企业主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身份、地位、权威。

从内部来看,一些私营企业主的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私营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与维权意识薄弱,崇尚权威。调研中,对“解决纠纷的办法”这一问题,有120人选择了“私下协商、自行解决”,占比为56.6%,有62人选择了“请求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占比为29.2%,有14人选择了“默默忍受”,占比为6.6%,只有16人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占比仅为7.6%;对“承受‘三乱’是与政府搞好关系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一说法,有105人表示“完全认同”或“认同”,占比为49.5%。正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当通过合法性方式无法参政或不能有效参政、或合法性参与的成本太高、或非法性参与的风险小而回报率高时,一些私营企业主或为了获取特殊利益如优惠政策和特殊“保护”,或为了赢得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如资金、项目、信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或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如规避因制度与政策变化而带来的风险,而不惜铤而走险,选择通过贿选当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用金钱拉拢腐蚀官员与支配权力等非法性方式参与政治。调研中,对“你愿意通过给官员请客送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吗”这一问题,有48人明确表示“愿意”,占比为22.6%;对“贵企业是否设有专门招待各级官员的公关招待费”这一问题,有199人坦承“是”,占比高达93.9%。

这种非法性参与,不仅是腐败的“催化剂”、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而且使其他社会阶层对私营企业主的印象变差、打乱与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与公平竞争环境、危害了其他私营企业主与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对之保持高度警惕,加以坚决制止。

二、参与模式以制度性参与为主、非制度性参与为辅

所谓制度性参与,是指在现有的制度性规范与程序的框架内,已得到政治系统认可的政治参与。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非制度性参与。

制度性参与是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模式,具体形式有: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加入各级工商联和私营企业家组织、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等。212名私营企业主中,加入政治组织最多的是中国共产党,共有85人,占比为40%;进入政治性机构最多的是政协,共有82人,占比为38.7%;加入社会团体最多的是工商联,共有142人,占比为66.9%,其次是政府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共有128人,占比为60.4%;有206人表示,参与和支持过政府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占比为97.1%。制度性参与,保障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权利,调动了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规范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行为,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序化发展。

但是,目前非制度性参与在私营企业主中仍有一定的市场。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现行的制度性参与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不仅现行的制度性参与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而且现行的制度性参与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制度性参与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名额往往是由党委或政府内定的,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具体人选也往往是由党委或政府根据企业规模、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力的强弱来加以确定的,一些中小私营企业主往往无法进行制度性参与,而一些有机会进行制度性参与的私营企业主又抱怨没有实质性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私营企业主的制度性参与热情。212名私营企业主中,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只是一种身份的象征,并无多少实际权力”这一说法,有18人表示“完全认同”,占比为8.5%,有118人表示“认同”,占比为55.7%,有45人表示“说不清”,占比为21.2%,只有31人表示“不认同”,占比仅为14.6%;有203人呼吁“应进一步建立、畅通与各级党政部门的联系,能有机会参加它们召集的座谈会、研讨会、协商会等”,占比为95.8%;有205人呼吁“统战部、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要成为反映私营企业主呼声的‘娘家’”,占比为96.7%。

其次,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动因境界有待进一步提升。目前,经济利益驱动、寻求政治安全保障仍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动因,一些私营企业主进行制度性参与或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和捞取政治资本,或是由于现实政治制度的安排或迫于某种组织的压力和要求,一旦出现制度性参与渠道不畅、不愿不会不能有效利用制度性参与、制度性参与收益低于预期价值判断等情况,一些私营企业主就会将非制度性参与视为最直接、最有利、最有效、最经济的政治参与模式。212名私营企业主中,有96人表示“与各级政府官员有着较为普遍与直接的联系”,占比为45. 3%;对“与各级领导交朋友是提升政治地位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一说法,有58人表示“认同”,占比为27.3%;有86人在其办公室等场所陈列着各级领导人到企业考察的照片、题词等,占比为40.6%。

需要指出的是,制度性参与并不必然等同于合法性参与。虽然绝大多数制度性参与都是合法的,健全完善的制度性参与模式,有利于推进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发展、消除或削减非法性参与,但在制度性参与模式不健全不完善或不十分健全完善的情况下,有些私营企业主往往也会通过非法的方式、渠道和手段进行制度性参与,如通过贿选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等;虽然非制度性参与发生于体制外,很多非制度性参与都是非法的,但是非制度性参与并不必然等同于非法性参与,只有当非制度性参与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它才是非法的。如,一些私营企业主与政府官员的正常性接触、一些私营企业主越级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一些私营企业主在媒体上做广告以扩大个人和企业的知名度等,虽属非制度性参与,但并不违法。

三、参与状态正由不平衡向平衡、由无序向有序、由自发向自觉转变

社会政治资源的分配、政治参与的收益往往与经济实力的强弱、经济地位的高低成正比关系,正如美国社会政治家安东尼·奥罗姆所指出的:“处于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参与政治的比例必然要比处于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人高些,这些差别确实可以反映出那些较低社会地位的成员在各方面的不利条件,诸如仅享有较低级别的信息和较少的闲暇时间。”[1]在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之初,少数经济实力强的大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资本、政治参与时间、政治参与精力、政治参与能力等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政府在分配政治资源时又往往向社会影响力大的大私营企业主倾斜,从而导致了私营企业主阶层内部政治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性,即少数大私营企业主拥有丰厚的政治资源,而大多数中小私营企业主却只能分享少量的政治资源、空有政治参与的热情而无政治参与的渠道与机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内部政治资源的配置逐步趋于均衡。一方面,进行政治参与,需要在社会公益事业与政治活动上投入时间、精力、资金,对于一些已建立稳固的经济政治地位的大私营企业主来说,政治资源的价值“浓度”因其获取的相对轻易而被稀释,政治资源的诱惑力与吸引力逐步降低,他们的政治参与兴趣、动力也相应地逐步降低。另一方面,政治资源配置的公正性逐步增强,中小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环境逐步改善、政治参与渠道逐步拓宽、政治参与热情逐步高涨、政治参与素质逐步提升,他们日益成为政治参与的主力军。212名私营企业主中,有95人不认同“党和政府更看重大私营企业主”这一说法,占比为44.8%;有158人认为,“政治资源的配置越来越公正”,占比高达74.5%。

在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之初,由于政治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政治参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治参与体制的不完善,致使相当一部分中小私营企业主或无法进行合法性参与和制度性参与、或无法通过合法性参与和制度性参与而实现自己的参政目的,加之缺乏疏导和容纳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一定的政治渠道和场所,因此,当时一些私营企业主,往往通过非法性参与、非制度性参与来寻求“保护伞”、参政渠道与参政舞台,“隐性参政”大量存在,“政治寻租”、“权钱交易”现象时有发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党和政府已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给予了明确认可,对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参与权利给予了明确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并不断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团结、帮助、教育、引导,不断优化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环境,不断拓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渠道,不断增强私营企业主政治资源配置的公正性,与之相适应,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能力不断提升、依法参政意识不断增强、非法性政治参与的风险与成本不断增加,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均优先选择合法性与制度性参与,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状态的有序性逐渐增强。此次调研中,对“你愿意选择什么样政治参与方式”这一问题,有205人选择了“合法性参与”,占比为96.7%;对“你愿意选择什么样政治参与模式”这一问题,有198人选择了“制度性参与”,占比为93.4%。

长期以来,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地位、前途、命运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紧密相连、息息相关。改革开放后,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形成壮大,均得益于党和政府的好政策。改革开放后诞生的第一代私营企业主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政策对他们安身立命的极端重要性,他们最初之所以参政,或是出于对党和政府的朴素的感激心理、或是出于本能的自我保护、或是出于某种政治情绪情感宣泄、或是出于对某些偶然性事件的自然反应,尚没有形成系统而科学的政治诉求、持续而明确的政治目标,尚缺乏有效的利益凝练与表达机制,参政的私营企业主仿似一个个“独行侠”,涉及的话题和领域仿似一个个“孤岛”,此时,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呈现出自发性、主观性、随意性、分散性等特点。随着政治参与实践的不断深入、政治参与范围的不断拓展、政治参与经验的不断积累,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素质不断提升、政治参与视野日益开阔、政治参与胸怀日益宽广、政治参与技巧日益成熟、政治参与行为日益理性、政治参与意识日益自觉,一些优秀的私营企业主“正在跳出‘老板阶层’的圈子和本阶层的思维局限,自觉为方方面面的社会利益建言献策,为各个社会阶层尤其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平头百姓‘争利’,……他们带着‘公益参政’的理性心态走进‘两会’会场”,……开始追求‘民主型、公益性政治参与’的参政议政新境界,将自身定位成一个执意要对社会负责的阶段性参政议政角色,并主动实践之”[2]。

参考书目:

[1]安东尼·奥洛姆.政治社会学——主体政治的社会剖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290.

[2]鲁宁.民企议政向公益性政治参与转变[N].中国经营报,2003 -03 -10.

(责任编辑:朱小宝)

D602

A

1009 -2293(2015)03 -0047 -04

本文系2014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和谐浙江构建中的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研究(课题编号:14NDJC150YB)的阶段性成果。

崔华前,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教研部主任。

【DOI】10.3969/j.issn.1009 -2293.2015.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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