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三个向度
2015-03-26梁德友
梁德友,周 沛
(1.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2.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中国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一宏大叙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平等、参与、共享”理念下党领导中国人民借鉴福利国家先进经验,立足中国国情,探索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的又一伟大实践。在这场前无古人的探索中,中国残疾人事业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残缺到丰满、从简单模仿到特色鲜明的发展道路,基本建立了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对残疾人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制度关怀。但是,客观地讲,同世界福利国家相比,中国残疾人事业还“在路上”,在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及其政策设计等方面尚存在诸多差距。尤其是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颁布,对世界各国残疾人权利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机遇。为此,中国残疾人事业必须坚持国际化、本土化和人本化三个向度,主动完善理论体系,积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探索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实现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一、国际化向度:成熟理念、成熟模式、成熟制度的残疾人事业理论借鉴
当前,西方福利国家的残疾人事业早已实现了从“施恩”到“权利”的理念转向,从“医疗”到“社会”的模式转向,从“效率”到“公平”的政策转向,走出了一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成熟道路。相比欧美国家,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起步较晚,在理念、模式以及实践方面与其都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的理论和经验,走国际化之路是当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一)残障理念:从“施恩救助”到“公民权利”
西方国家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理念走过了一条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其中的经验得失值得我们关注。在对待残疾人方面,西方社会先后出现过社会功能论、个人责任论、发展代价论、生存竞争论等针对残疾人的错误论调。在这些思想主导下,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其持歧视态度,认为残疾人之所以残疾是由于残疾人自身的诸如遗传、个人的道德品质或不良生活方式等因素造成的,残疾与社会和他人无关。与此相对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西方残疾人社会政策是基于社会的“良心发现”而对残疾人实施同情、怜悯和恩赐式的道义救助。例如西方第一部救济法——1601年英国颁布的《旧济贫法》(Poor Law Act)就是在这种理念和背景下出台的。
这种慈善施恩的残疾人救助理念虽然一开始就在“谁之正义性?何种合理性”的质疑声中饱受世人诟病,但却像幽灵一样始终挥之不去,与残疾人社会保障实践相伴相随。直到西方福利国家制度兴起,理论界才开始以严肃的态度对其进行理论清算。其中T.H.格林的公民资格理论、L.T.霍布豪斯的福利权利理论、亚当·斯密和R.M.提特莫斯的利他主义情感理论开启并繁荣了社会福利伦理学的发展,实现了残疾人福利政策的伦理学转向。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英国学者T.H.马歇尔提出了著名的公民权(Citizenship)理论,促使残疾人社会保障理念从“施恩”向“权利”的最终转变。丹麦著名社会保障专家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Gosta Esping-Andersen)则把“社会权利”看成是福利国家的本来意义,具有非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性质。在公民权利的政治理念下,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平等地位。公民权利理论改变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慈善救济性质,在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救助制度的成熟上做出了重要理论贡献。当前,“公民权利”这一理念已在国际社会成为共识,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已摒弃“施恩救助”的落后理念,进而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
(二)救助模式:从“医疗模式”到“社会模式”
“医疗模式”是传统残疾观主导下的一种残疾人社会福利模式。传统残疾观认为残疾人的第一特征是“残疾”,第二特征才是“人”,是“残疾+人”的认知路径,强调的是“残疾的人”。因此,传统残疾观认为,残疾是一种缺陷,对社会来说残疾人是“废人”“有病的人”。在此观念主导下,西方国家在19世纪中期开始对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模式,开展残疾康复和治疗,力图通过院内康复、机构化治疗等方式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但是,随着人类社会对残疾人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人们逐渐认识到对残疾人实施的“封闭式”“庇护式”的康复和供养人为地割裂了残疾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利于残疾人积极社会关系的建立。同时,“医疗模式”具有“标签化”“污名化”的社会功能,增加了残疾人的自卑心理和耻辱感。因为,造成残疾的原因不是残疾本身,而是来自环境和社会,根源在于环境的“残疾”。
针对“医疗模式”的弊端,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系列与残疾人教育与服务相关的新模式,如“去机构化”“回归社会”以及“社区融合”等模式,这些模式被统称为“社会模式”。“社会模式”是建立在现代残疾观基础上的、基于公民权利视野下的一种全新残疾人救助模式,强调“人”是残疾人的第一属性,“残疾”是第二属性,认为残疾人的活动受限和参与限制是自身机能、结构损伤和环境障碍交互作用的结果。“社会模式”的提出使残疾人福利政策和制度实现了质的蜕变,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人问题不仅仅是残疾人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根据这一模式,社会对残疾人提供的福利不仅仅是医疗康复,还应在消除环境障碍和提高生活能力、工作能力、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保证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社会模式”的开展,形成了残疾人回归社会的思潮和运动,使越来越多的残疾人离开封闭的、与主流社会隔离的、寄宿制的社会福利或康复机构,重返正常的社区环境接受相关的支持与服务。
(三)制度设计:从“效率优先”到“公平优先”
西方残疾人事业发展之初,为了使有限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往往牺牲公平,最大限度地追求效益。这种以“效率优先”为价值取向的政策选择主要表现为补缺型社会福利的制度安排,是以400多年前的《旧济贫法》的实施为标志。这种制度安排以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主张通过特殊手段,如侵入调查、隐私暴露、锁定人群、身份标签化等方式对残疾人进行甄别救助。因此,这样剩余性福利制度承担着“政策兜底”和“社会维稳”的双向社会功能,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残疾人隐私、尊严及其权利侵犯的伦理缺陷。二战后,以德国为首的欧洲国家在社会民主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实施了以“社会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普惠型社会福利道路。这种福利实践充分体现了残疾人作为社会公民的权利地位,明确了国家和社会对待残疾人的主体责任,回归了制度追求公平的价值属性。但是,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虽然实现了残疾人保障的“权利转向”和常态化机制,但是从保障功能的性质来看,仍然是一种消极救助,其目的仍是防止或矫正残疾人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功利色彩浓厚。为此,吉登斯、米奇利(J.Midgley)、P.Taylor-Gooby、卡恩及罗曼尼斯克等学者在反思福利国家社会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积极的福利构想——发展型社会福利。1979年,联合国通过《加强发展型社会福利政策活动方案》。发展型社会福利摈弃了长期以来依附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身上“管理”“管控”的政策功能,彰显了残疾人社会政策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性。
由此,西方国家走出了一条从“效率”到“公平”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公平正义成为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的最终理性选择。这种实践的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残疾人的尊重。20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国家的残疾人福利制度逐渐改变了初期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简单目标,越来越注意其制度的人文关怀。二是根据受助对象的差异,提高个性化的福利服务。差异化救助和个性化的设计是西方福利国家残疾人制度变迁的最新变化,这不仅体现在数量上,而且还体现在救助内容上。以美国为例,目前美国社会保障项目有300多项,覆盖了残疾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了残疾人的多元化需要。三是强化受助对象的主体地位,通过制度关怀避免残疾人在政策执行中被边缘化和耻辱化。例如1935年美国的救助听证制度,1948年英国的申诉制度和“福利权运动”等。四是注重残疾人的精神救助。把救助对象作为一个“精神的动物”来对待,以满足残疾人思想、文化、意识、伦理等多层面的需要[1]。
二、本土化向度: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
西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是在“福利国家”背景下提出的、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残疾人事业历经数百年,不断成熟和完善,无疑具有一定先进性和科学性,值得总结和借鉴。但是,西方国家的残疾人福利制度是从资本主义管理和运行中总结概括出来的社会实践,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任何外来的理论或模式,即使是科学的,在彼时彼地行之有效的,也不能作为理论依据直接复制、移植而来。就残疾人发展事业而言,我们既不抱残守缺,一概排外而坚持已有的补偿性社会福利政策;也不应妄自菲薄,盲目崇拜,不顾中国国情采取不加分析地拿来主义而照单全收。构建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发展事业是我国历史上的伟大创举,必须结合中国国情,立足中国实际,坚持中国道路,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残疾人事业发展道路。
(一)理念:立足中国国情,确立本土化的残疾人社会发展价值理念
中西之间,社会发展路径迥异、文化习惯差异悬殊、政治偏好千差万别,中国残疾人事业在借鉴西方先进理论的同时,不能脱离中国国情,必须接地气,实现理论自觉。尤其要充分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已有的、大量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资源,结合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构建本土化的残疾人社会发展理念。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提出了“保息六政”的社会福利政策,随后西周的仓储后备制度、汉代的存问制度、南北朝的六疾馆、唐宋的居养制以及明清时期残疾人的救助实践等都提出了具有中国传统文化基因的残疾人保障方略。在思想上,西周以来的民本思想、儒家的仁义学说、佛家的慈悲观念以及道家的因果轮回思想等都蕴含着丰富的关怀残疾人的先进理念。尤其是儒家文化中的“爱民”“重民”和“利民”思想,主张社会群体之间的平等和尊重,提倡对社会弱者的关爱与救助等,都为当下构建本土化的残疾人社会发展理念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同时,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价值理念还必须结合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实际,把传统理念和当前具有时代精神和时代特点的先进文化和思想融进残疾人发展事业的各种制度和政策中,确定既具有国际视野,又具有本土气息;既具有历史底蕴,又具有时代特色的残疾人社会发展价值理念。
(二)主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残疾人家庭支持的多元化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
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发展事业在主体上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结构、政治偏好和历史传承,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社会福利体系。中国残疾人事业从无到有发展到今天,所取得的成就都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现的,党的领导既是保障也是中国特色。在残疾人问题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尤其要加强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成为各级党委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同时,经验和实践也告诉我们,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一直离不开政府这个“有形之手”的主导。特别在计划经济时期,残疾人保障和福利服务的主体单一,政府几乎成了“全能政府”,承担了大量责任。在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日益成熟的今天,政府的主导地位不仅不能削弱,反而有加强的必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制订计划、安排政策、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服务、依法监督管理、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等方面。当然,随着社会发展,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全能政府”“管理政府”已经不适应社会福利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政府主导下,依靠市场、社区、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已经成为当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因此,应结合我国残疾人数量大、增长快和涉及面广的实际,在强化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培育NGO组织、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发展社区福利服务参与和志愿者服务,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多元化残疾人社会化福利服务体系。另外,必须考虑到家庭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中的重要性,充分挖掘家庭资源,支持帮助残疾人家庭,使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水平:坚持适度原则,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福利服务制度
福利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已经告诫我们,福利水平过高会导致“福利依赖”的社会问题,而如果水平过低,又易导致“贫困陷阱”的伦理风险。中国残疾人事业必须以此为警戒,坚持适度原则,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福利服务制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残疾人发展事业起步晚、基础差、体系不完备、制度不完善、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的事实,大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大投资,完善制度,规范主体,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在短期内迅速建立起理念先进、制度规范、体系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福利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共享、参与、平等”地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必须正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立足社会发展实际,使残疾人保障与福利服务水平与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协调一致。如果不顾现实,不顾条件,眼高手低,盲目发展,中国的残疾人发展事业有可能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沉重包袱,甚至成为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具体到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服务制度上,适度原则既要体现对残疾人的保障功能,达到政策兜底的作用,使残疾人在基本生存、基本康复供养、基本社会参与社会融入等方面能够顺利实现;同时又要体现激励功能,兼顾效率与公平,使制度和政策在可得与可及的基础上,有利于激发残疾人的积极性。
(四)政策:按照“普惠+特惠”的政策方向,对残疾人进行倾斜保护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社会弱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意。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应按照“普惠+特惠”的政策方向,对其进行倾斜保护。“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对应的是残疾人的公民身份,标示着残疾人作为国家公民拥有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社会权利。目前中国综合国力较之以前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完全有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普惠型社会保障与福利服务制度。但是,由于残疾人自身(身体、生理、精神等)的原因,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还存在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一些政策对残疾人来说既不可得,也不可及。因此,需要国家在制度设计、政策安排方面出台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相关细则和具体措施。尤其要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健全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使残疾人能够与社会其他群体一样平等享有社会福利权。而“特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则是对残疾人进行的特殊制度安排,它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残疾人的特殊制度关照。具体而言,就是在普惠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权利倾斜性配置”原则,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况而进行专门的政策设计。例如对于低保残疾人、农村“五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边缘贫困残疾人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对其承担的社会费用给予减免或补贴;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人患者实行分类救助,等等。
(五)保障:走法制化之路,完善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体系
法制化是一种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仁心”、社会的“善心”,更不能依靠个别人的“良心”,而必须走法制化之路。唯有法律的护佑,残疾人才能真正走上“平等、参与、共享”的康庄大道。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石,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在内的残疾人保障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匹配的残疾人法律体系,为广大残疾人发展、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不可否认,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实践和残疾人事业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相比,尤其是与21世纪以来《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署后,举国上下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期望相比,我国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化建设明显滞后。这种滞后既有立法理念落后,也有残疾人法律体系不完备,立法技术粗糙,法律条款指向不明,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问题。就连我国唯一的一部残疾人专门法律——《残疾人保障法》(1999年制定,2008年修订)也被学者批评“存在道德性强于法律性,倡导性多于规则性”[2]的缺点,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保障的不健全,不仅使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现代化之路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极不适应,而且也是造成现实中一些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尊重残疾人、肆意践踏残疾人权益的原因之一。因此,构建体系完备、保障有方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就成为当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为此,一方面应填补法律空白,完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尤其要针对我国残疾人立法现状,尽快出台《残疾人保障法》的配套法规、执行细则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普及保障残疾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加大侵害残疾人案件的处置力度,强化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人本化向度: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残疾人事业价值取向
当前我国残疾人发展事业已经超越了“更快”的补课阶段正向“更好”的目标迈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比照国际社会的先进理念和《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精神,我国残疾人发展事业还存在诸多的伦理瑕疵。具体而言:一是理念的伦理缺失。短期内落后的残疾观依然残存,残疾个人责任观或共同体内部责任观仍有一定的市场,把对残疾人救助当作悲天悯人的“善”行,而不是“公民权利”的实现。二是救助目的异化。我国残疾人政策具有社会管理的意蕴和维稳的社会功能,或多或少带有“规训”目的,救助目的异化。三是手段污名化。残疾人救助的认定和甄选延续家计调查的落后方式,手续繁杂、条件苛刻,侵犯了残疾人的隐私。残疾人不得不遵守带有歧视的条款,按照“被规定的生活方式”生存,造成残疾人“生活世界殖民化”,丧失权利与尊严[3]。四是残疾人社会救助内容缺乏伦理含量。我国残疾人救助还停留在以物质救助为主的“消极救助”阶段,残疾人的文化、精神、尊严和伦理等方面的需求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和满足,离“积极救助”和“发展型救助”的诉求尚有较大差距。五是残疾人保障与福利服务中存在福利依赖、反工作伦理等道德风险。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残疾人事业必须坚持人本化的价值取向,对残疾人实行伦理关怀,使其在“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下实现有尊严的生存和发展。这不仅是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从最本质的意义上践行社会主义社会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价值诉求和应然选择。
首先,应清理有悖人权理念的“劣质规范”,构建制度伦理。“劣质规范”指规范缺乏价值合理性,违背社会公正,不符合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一种社会规范。劣质规范常含有“设权”“避责”“谋利”的杂质,是一种工具性规范。其目的不是为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和人本精神,而是为了便于管理和操作,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和伦理缺陷。
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出台了大量的具有部门特质、地方色彩的制度规范,其中有的规范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甚至与社会公认的价值共识相冲突,造成残疾人社会政策功能的混乱与扭曲。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人本化残疾人发展事业的首要任务是在“平等、参与、共享”的理念下,对已有的制度、政策进行伦理审视和伦理审查,对其中理念落后、条款过时、明显有悖人权思想的制度、规范进行清理。尤其要尽快废除以家计调查和严格的资格审查为特点的“带有耻辱和歧视色彩”的残疾人救助制度,尽快建立以权利为中心的普惠型社会福利机制。通过制度伦理建设,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服务体制,彰显对残疾人的人权、人格的尊重和关照。
其次,规范救助行为,实现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目前,我国残疾人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道义性救助”阶段,离不开少数社会精英的呼吁推动和个别机构组织的“善行”,这就不可避免导致救助过程带有儒家伦理“等差之爱”的倾向,损害了残疾人的尊严,异化了救助目的。所以,必须规范救助行为,对残疾人进行人文关怀。一是要确立救助双方地位的平等。现代社会救助的核心在于尊重人权,肯定人的价值与尊严,也就是黑格尔所说:“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4]接受社会救助是残疾人的基本人权,是残疾人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救助主客体双方在关系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不能把残疾人看成施舍的对象,使其对象化、边缘化,甚至耻辱化。二是要尊重残疾人。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道德律令告诉我们,人应该是相互理解和尊重的。本来残疾人在心理上就容易产生自卑、敏感等脆弱心理,如果不注意社会救助中的言行和方式,就会使温情脉脉的救助活动成为残疾人心中永远的痛。三是要理解残疾人。理解是沟通的桥梁,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境遇更需要给予更多的理解。要换位思考,要理解残疾人的个体差异性和需求的特殊性,从残疾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感受和接受程度,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分担和伤害。
再次,增强“内源”发展,提高残疾人“可行为”能力。“内源发展”理论认为,发展的关键取决于生物体的“内源性”,而不是外部因素,发展是“生长的人自身的一种行动”[5]。阿马蒂亚·森把这种行动称为“可行能力”。残疾人尊严、体面地生存固然离不开外在的支持和供给(他助),但真正起作用的还是以残疾人为中心的“内源”发展。因此,强化残疾人的教育支持,提高其可行能力是残疾人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残疾人的教育支持主要分为义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层面。义务教育主要是针对未成年残疾人的学校教育,它是残疾儿童(少年)立足社会、完善人生、提高生存质量的重要途径。目前,在教育领域歧视、排斥残疾儿童(少年)的行为和现象时有发生,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害。政府应加强立法,全面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尽快出台《残疾人教育救助法》,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强制义务教育,确保每个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完成12年义务教育。完善教育补偿制度,针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开展因类(型)施教、专项施教等措施。职业培训主要是针对走上社会的成年残疾人的教育,是提高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增强残疾人“造血”功能的主要途径。要充分发挥社区、学校和市场的积极性,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进来,也可以号召当地的职业学校、成人夜校、电大以及民办学校等教育资源,通过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残疾人职场教育和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就业水平。
最后,以尊严为目的,构建残疾人精神家园。马斯洛(Maslow)认为,人类有生理、安全、爱和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种需要,其中后两种需要是在前面“基本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更高层次的需要。在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必须充分考虑残疾人对尊严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精神层面的需要,是残疾人培养自信、感受生活价值和人生意义的精神家园。
为此,首先,应加强残疾人的伦理教育。伦理教育要从主体平等的角度出发,理解、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以及情感的需求。要结合残疾人生活实际,避免空洞说教,开展诸如生命教育、生活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摆事实、讲道理,培养残疾人健康向上的阳光心理,树立自尊自强的生活态度,使其在体面、有尊严的生活中能够不断追求自我完善,最终实现自身的和谐与全面发展[6]。其次,关注残疾人的心理健康。针对残疾人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和容易产生不满、苦闷、焦虑、急躁情绪,难以自我调适等问题,给他们更多的精神关爱,减轻他们的精神负担。开展残疾人心理咨询专题活动,帮助残疾人掌握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和心理调节技能。聘请专业心理医生对残疾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形式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辅导和解决心理问题。再次,开展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文化活动,提高残疾人文化活动的参与度。通过各种艺术形式熏陶、感染残疾人,使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培养其积极向上、健康有为的生活方式和人生态度。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必须坚持国际化、本土化和人本化三个向度。唯其如此,才能在国际形势风云多变的大背景下郑重回应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中国残疾人事业的无端指责,向世人展示中国残疾人发展事业与时俱进和开放包容的理论自信;唯其如此,才能真正扎根中国实践,结合中国国情,高举“中国特色”旗帜,走出一条“中国式”的残疾人发展道路,实现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道路自信;唯其如此,也才能真正做到以8300万残疾人为本,尊重、理解残疾人,构建“平等、参与、共享”理念下残疾人伦理关怀的长效机制,实现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制度自信。
[1]梁德友.转型期中国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0.
[2]杨思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社会保障研究,2007,(2):174—184.
[3]杨立雄.生活世界殖民化、话语商谈与福利国家的未来[J].人文杂志,2007,(1):177—185.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源发展—质量方面和战略因素[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
[6]梁德友,李俊奎.论弱势群体的伦理救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