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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收入初次分配中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2015-11-30赵学清

河南社会科学 2015年1期
关键词:分配政府

赵学清

(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3)

初次分配是整个收入分配的基础,如果初次分配的结果不公正不合理,收入的再分配就缺少了客观可靠的前提,收入分配格局就难以达到合理的局面。在我国现阶段收入初次分配中,市场和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市场和政府作用的发挥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让市场和政府发挥各自作用来解决初次分配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能否实现公正合理,能否为收入再分配提供可靠的前提。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些讨论,期望引起学界的关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市场和政府

(一)市场在生产要素所有制基础上决定收入的初次分配

在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主要是由市场来实现的。市场上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供求变化决定价格,引导资源在不同生产部门的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经济形式,价格同样发挥着传递信息、提供激励、分配收入的功能,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价格传递信息,并对信息接受者和传递者提供激励的根源在于价格决定收入分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核心在于价格决定收入的分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背面是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

初次分配是生产领域的分配,其核心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遵循市场规律,市场价格决定单位生产要素的报酬,并和生产要素的所有制一起决定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水平。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关系的本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不仅拥有主观生产要素——劳动力,还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是社会所有的客观生产要素的平等所有者;如果劳动者是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他还是集体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者;劳动者个人或许还拥有一些自己的客观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客观生产要素均通过市场交换以一定的社会形式参与生产过程。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要素报酬原则的结合决定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以劳动力要素报酬为主,其他要素收入为补充[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初次分配机制是价格机制,各个要素所有者分配所得收入的多少与市场价格密切相关。如果市场均衡,那么劳动、资本、土地、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按照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根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获得相应收入。在要素投入量一定的情况下,生产要素的价格高,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就多,反之亦然。价格执行收入分配的功能,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将社会总收入分配到各个部门、企业和个人。

市场在初次分配中决定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必然会带来收入差距。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因此,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分享国有生产资料的收益,集体经济的成员还可以分享自己所属集体的生产资料的收益。对于社会成员来说,对国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平等的。而社会成员可能归属于不同的集体,因此不同集体生产资料的收益带来了不同集体社会成员收入的不同。另外,由于社会成员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数量、质量不同,这些生产资料也就会带来不同的收益。除了客观生产资料带来收益的不同外,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能力、学习水平、管理水平、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同样会带来初次分配收入的差距。而且,在市场竞争中,那些生产条件好、生产技术高、管理能力强的企业能够生产出成本更低、质量更好的产品,因而会成为竞争的胜利者。那些失败者如果不能改变自身条件,就会逐渐被市场淘汰。如果市场是完善的,那么市场分配的结果不管是多么不均等,在市场初次分配的范围内都是公平合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进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的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初次分配中,国有生产资料的收入仍旧归国家所有并由全国人民共享,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收益仍旧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成员共享,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收益归个人所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初次分配不仅分配了社会主义生产过程创造的价值产品,而且还会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再生产出来。

(二)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1.政府通过完善市场体系为市场初次分配创造条件

完善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初次分配客观可靠的基础条件。如果市场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那么市场价格的形成及运行就会反映社会供求的变化以及市场中资源稀缺的变化,并实现收入初次分配的客观合理。而在市场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会受到影响,由此形成的初次分配结果就不会公平合理。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还比较短暂的中国,政府需要肩负起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的责任和义务,为市场在初次分配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

2.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所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经营领域,自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在该领域自由交换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的评判,并独立地承担市场竞争的后果。为了实现公平竞争,需要政府制定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政府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实际上就是保障市场对收入的分配。如果公平竞争得不到保证,市场初次分配就难以实现公平公正。

3.政府监督检查价格行为保证初次分配手段的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市场分配收入的手段,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就是市场分配收入的行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就是市场初次分配过程的正常运行。政府对价格行为的监管检查就是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监管和检查。市场上的定价主体必须采取符合法律规范的定价行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作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干预,强化对物价的监督和检查,克服和弥补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不足[2]。如果价格没有得到合理的监察,那么作为分配手段的价格就会扭曲,初次分配就不能做到公平合理。

4.政府通过《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类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容易发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政府是解决这些问题最具效率的主体。只有政府才能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反对非法垄断和操纵市场等不正当市场行为,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市场行为实际上是保证公平分配,保证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代表着全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目标。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在初次分配领域的调节范围和手段都超过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如在垄断领域、信息不对称领域、公共产品的生产领域等,都需要政府调节各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和份额[3]。政府还通过国有企业的初次分配获取国有资本的收入,通过有关税种参与企业的初次分配,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前提下,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就能实现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的统一,为政府实施的收入再分配提供一个客观可靠的前提。

二、现阶段我国收入初次分配存在问题的根源

西方发达国家是先有市场经济而后出现国家调控,中国是先有计划经济而后转轨为市场经济。因此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市场初次分配较为成熟,重点在于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而对于中国来说,政府在再分配方面调控力度较大,但在初次分配方面还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固然会呈现出林林总总的形态,但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分配结构扭曲、分配秩序混乱和分配关系失衡三大问题,而分配结构扭曲更是其集中体现。从最为直观的结构视角考察,初次分配的问题从结果上看主要表现为:从要素结构角度看,收入向资本倾斜;从市场结构角度看,收入向垄断行业倾斜;从主体结构角度看,收入向政府部门倾斜;从城乡结构角度看,收入向城镇倾斜。目前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得不好,政府对市场初次分配的监管还不到位。

(一)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1.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没有充分实现

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市场主体在价值规律面前一律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是分配公平的基础。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受到侵害,初次分配公平的基础就受到了损害。

第一,在劳动力市场上,一些劳动力没有得到平等待遇,受到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歧视。劳动者的就业存在着事实上的身份、地域、户籍、民族方面的不同程度的歧视。据统计,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城镇职工要比农民工工资高1至2倍[4]。与此类似,外地劳动力在本地务工同样会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劳动力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平对待,从而导致收入不平等。

第二,在要素市场上,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更易获得要素资源。大量的民营企业由于信用等级不高、现行管理机制不合理,其融资渠道就会更为狭窄,融资成本就会更为高昂。在过去几年里,民营企业支付的利息率要比国有企业高2.25个百分点[5]。国有企业虽然占有更多资源,但是对于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依然低于民营企业,如图1所示。较多的资源配置到国有企业,但是其应有的价值没有发挥,这就使得民营企业难以正常发展、不能在市场中通过合理合法竞争获得收益,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甚至淘汰;还会影响再生产的循环体系,致使初次分配中收入向国有企业倾斜,影响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更会逐步引发社会不满、影响社会和谐。

图1 1993~2013年净资产收益率

2.市场主:体的自由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依然存在障碍

第一,民营经济难以进入垄断行业。当前,民营经济还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烟草、电信、证券业等领域。即便出台了原则性的准入规定,如《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国企不同形式的抵制,民营企业往往遭遇“弹簧门”“玻璃门”“旋转门”。受政府保护的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得以维系,高利润持续实现,垄断企业便失去了创新的动力。缺乏科技创新的产品长期获得高利润必然引起社会的不满以及技术的停滞甚至落后,造成初次分配中收入向垄断行业倾斜,导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

第二,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市场分割导致劳动力难以自由流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该意见的实施效果还未显现,二元结构的影响依然很大。另外,目前中国公布的城镇失业率是政府制定就业政策的主要参考依据,但该失业率并未包括农村失业率,可见,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并没有纳入政府就业政策考虑的范围。而且,市场上劳动中介部门发展滞后,不能及时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这些就会造成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得不到保障,还使得劳动力过剩现象和劳动力短缺现象同时出现,劳动力不能适时自由流动,由此进一步导致初次分配中收入向城镇倾斜。

第三,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要素闲置和大量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并存。生产要素分配的扭曲致使国民收入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同一生产部门内部、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初次分配差距扩大,进而导致收入差距扩大。如土地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不同权不同价,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又如,由于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过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能获得合理收益,造成收入分配不合理,企业利润建立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6]。再如,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金融市场更倾向于对城市工业的信贷支持,所以资金从农业流向非农业、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态势没有转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受到抑制。同时,国家的政策法规还限制了一些“草根金融”行为,这对企业的扩张和发展也有严重影响。因此,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会导致初次分配中收入向城镇倾斜、向垄断行业倾斜。

3.市场秩序不规范破坏等价交换原则

第一,企业利润侵蚀工资。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上是供大于求,导致不少劳动者被迫接受低工资。一些企业利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形势提高劳动定额、增加劳动强度,劳动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一些劳动者被迫“自愿”接受加班,用人单位也无需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主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增加劳动强度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导致利润侵蚀工资。低工资或者拖欠工资给雇主带来了高利润,不具备城镇户口的农民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可能会更低。这就导致了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偏离劳动而偏向资本,偏离农村而偏向城镇,导致收入差距的产生。

第二,部分企业不合理获得生产要素。某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或者转让的过程中,低价出让给个人或私人公司,使得原公有资产私有化。还有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发展城镇化,强制征用农村集体用地,缴付的土地补偿金数额很少,实则是对农村的变相剥削,而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在征地开发过程中往往能够取得巨额收入。这就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增加了资本的不合理收入。

第三,假冒伪劣产品影响市场初次分配的公正性。目前,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数量和种类很多,严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守法竞争者的利益。假冒伪劣产品没有以正常的生产方式生产,而后又以非正当手段进入市场同合格产品竞争,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制假售假者的超额利润建立在损害国家、合格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之上,导致收入从消费者向制假卖假者转移、守法企业向非法企业的转移。

第四,农产品的价格经常被压低。农民把收获的农产品拉到市场上贩卖,进货商往往给出较低的收购价格。在讨价还价中农民总是处于弱势,不得不接受低价。否则,农民就要把货物再拉到别处出售,运输成本、保险成本都会大大增加。即使农民是在家中出卖农产品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因为供过于求使得进货商有了更多的货源可以选择。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局限于市县范围,还没有地区合作组织,规模效应难以形成,合作社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能力极为有限。当农民遇到上述讨价还价问题时,由于合作社规模小,其运输成本还是很高。农产品的价格因此被打压,在初次分配中农民的收入被挤占,城乡收入差距拉大。

第五,国企管理者在市场交换中的舞弊行为破坏等价交换原则。民营企业属于私有,如果是民营企业之间进行市场交换,那么所定价格即为两方都能接受的均衡价格,这也就不会发生通过形式上市场交易实质上利益输送的贪腐行为。但是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它的委托人在跟其他国企或者民营企业交易时有可能产生舞弊行为,甚至出现形式上市场交易、实质上利益输送的贪腐行为,最终造成不该高价的产品高价了,不该低价的产品低价了,导致收入从一些国有企业向某些违反市场规则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转移。

4.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价格机制扭曲

第一,地方政府限制本地优势资源流出、限制外地企业及商品进入。出于对本地商品的保护,地方政府对商品的检测实行双重标准、对企业的管理监督实行双重态度、对本地产品进行补贴并为外地产品设置不合理税费及检验费等。类似的现象导致市场上的等价交换原则不能得到贯彻,损害了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拉大了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二,市场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农副产品领域中规模性的、有效率的流通组织的缺乏,使得该体系中的生产方式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大市场的要求。如农村专业合作社还未具备较大规模,这就直接导致农业的联合生产受到阻碍,并影响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合理,还会引发一系列市场秩序不规范的现象。日用品及食品的连锁经营等现代化的经营组织仅在一些较发达城市发展,而在其他落后地区以及农村则较少出现该类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商品市场的完善,导致地区、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第三,垄断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初次分配实际上是市场分配,市场分配主要是价格在起作用。垄断利润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垄断企业制定了垄断价格。垄断价格会使得消费者的收入转移到垄断企业,垄断企业便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正如马克思提到的,“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的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7]。

(二)政府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职能未履行到位

目前政府在市场初次分配中的作用未能很好发挥,培育和完善市场,以及监管市场的职能未履行到位,从而导致初次分配的结果不太合理。

1.在培育和完善市场方面,政府权力过度干预市场

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垄断部分经济资源,使得市场不能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初次分配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部门的行政审批权等权力对于要使用该部分经济资源的企业家来说就变得极为重要。这些行政权力表现为特殊的生产资料,也就具有了“隐性价格”,参与收入分配。在经济活动中,政府滋生腐败、寻租现象严重。2001~2012年,我国先后进行了6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31个省、区、市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8]。但目前实质效果并不明显,主要是因为与地方政府利益关系较大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得不多。权力寻租者涉及的行业范围越来越广、级别越来越高、租金规模越来越大、寻租方式也越来越隐蔽。某些握有行政、经济权力的政府官员理所当然地成为权力寻租者,连那些没有相应权力的记者、教师和医生也能索取赞助费、红包等灰色收入。据统计,2008~2013年,仅北京市西城区的行政审批领域行贿受贿案件就达到28件,涉案人员33人。行政权力参与分配直接导致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个人利益货币化[9]。

2.在监管市场方面,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还未落实到位

一些市场主体逐利行为的性质难以界定,可能会出现一种获利行为在该法规上被禁止而在另一法规上被允许的现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上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和劳动者地位不对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就会扩大、资本的不合理收入就会增加。《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秩序,但是监督机制缺乏和执行力度不够使得最低工资、节假日加班费等项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政府对手段复杂、花样繁多的非法行为,如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设租寻租、贪污受贿等治理乏力,一旦查出通常罚款了事,致使某些社会成员能够轻易暴富。这种相对较轻的或者不当的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行为,使得收入向资本倾斜、收入向垄断行业倾斜、收入向城镇倾斜。

3.现行工资集体谈判机制还不健全,工会力量还未发挥到位,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难以受到应有的保护

社会上经常出现“增加的是利润、减少的是工资”这一现象。劳动者的工资被企业主克扣,不仅破坏等价交换原则、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还使得资本相较于劳动更为强势,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偏离劳动而偏向资本。民营企业还不能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在发展中还面临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缺失、行政执法不公正和司法监督不公平等问题,导致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中被歧视,在经营中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到与国有企业不平等的保护。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992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10%,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24%。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不能保证市场中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阻碍了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容易导致价格扭曲,带来初次分配的不公平。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逐渐放开对市场管控的力度,逐渐从初次分配领域退出,把更多精力用于再分配。但是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政策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城乡统筹还未真正实现,这必然导致城镇居民能够占有比农村居民更多的资源。另外,国家对于城市的投资要远远大于农村,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在发展机遇和发展环境上存在差别。政府已经在资源的初始分配以及发展机会上造就了不公平的局面,在商品的交换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错位的行为,结果便是城镇居民收入高于农民。政府没有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又使得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向资本倾斜、收入向垄断行业倾斜,高收入能够带来的收入增长能力大,低收入能够带来的收入增长能力小。高者愈高、低者愈低的“马太效应”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三、解决现阶段我国收入初次分配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让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

1.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

首先,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充分就业。在制定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由用工、劳动者自由选择,逐步解决劳动力供过于求与供不应求共存的问题。在鼓励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前提下,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缓解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状。同时,全国各地都要逐步建设城乡就业平台,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都纳入就业范围,免费为农民工开展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有条件的可以免费为农民工开设就业培训课程,加强对失业人员和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并落实好各类优惠政策。为引导和鼓励劳动力正确流动,还要积极发展和培育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为劳动力的市场配置提供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农村劳动者以及非国企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业渠道的拓宽促进劳动力充分就业,有助于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同工同酬,解决初次分配中收入向城镇倾斜的问题,并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相互促进的进程中逐步完成收入倍增计划的宏伟目标[10]。其次,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新的阶段。这次改革取消了在户籍上对农民的歧视,也为去除一些不合理条款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对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改革户籍制度仍要注意促进在城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逐渐市民化,政府要提供适当的职业介绍和培训,提升这些农民工的工作技能,以此提升其在城市沉淀生活的能力。还要认识到户籍制度的改革一步到位可能不切实际,实现户籍制度的软着陆更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考虑适宜性、可接受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优先解决1亿转移人口存量落户城镇。还要坚持农民自愿选择的原则。对于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可以建立居住证制度,让转移人口同样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吸引农村居民改为城镇户口,吸引更多农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逐渐减小初次分配中城乡收入差距的前提。

2.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平等交易,在同样的机制下享受同样的定价原则。“同权同价”意味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权能,在一级市场中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在二级市场中可以租赁、转让、抵押等。“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殖收益分配机制”,意味着被征地农民除了得到土地合理补偿外,还能通过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对于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的农民来说,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是一个重大利好。从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可以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交易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经营性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有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对于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至关重要。

3.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从根本上说,金融业属于竞争性行业,需要通过市场配置其资源,需要通过竞争刺激金融市场的市场主体改善服务。要在政府的监管下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草根金融”设立正式的典当行、担保公司、中小型银行等金融结构。这不仅可以增加熟悉当地情况的基层银行的数量缓解小微企业及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难题,还能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形成充分竞争的良好局面,并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化,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价格都已经放开,还剩下利率由政府控制。现实中,很多金融机构等都发行了理财产品,这实际上是对利率管制的规避。目前,我们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将定价权交给金融市场。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时要注意加强监管,防止各市场主体之间搞“利率战”招揽客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从而扩大金融业规模[11];调动金融机构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能抑制高利贷行为。利率市场化提高了中国金融业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得资金成本更为合理。

金融市场的风险较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保护财产所有者的重要举措,还是中小型银行以及民营银行得以顺利发展的前提。该制度可以逐步增强这些银行的公信力及自身实力,并能推动金融业放宽准入的改革和发展[12]。金融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可以提高民营企业收入、提高农村收入,逐步缩小民企与垄断企业的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农村和城镇的收入差距。

4.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政府必须解决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使无形的手在有形的规范中发挥作用。划清劳动收入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是对非法劳动收入进行治理的前提。通过法律界定,能够让执法机关以及劳动者明确区分合法及非法劳动收入。这就需要对获取收入的权力、过程以及结果进行界定。在获取收入的权力界定方面,要明确该收入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如律师、医生、会计师等职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否则即为非法。在获取收入的过程方面,要明确该收入主体是否合法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强买强卖、不按时足额纳税,则收入非法。在获取收入的结果方面,要明确劳动者获取的收入是否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正常经营者的利益,那么他获得的收入就是不合法的。明确规定了劳动收入的非法性特征,就可以从根本上减少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等不合法收入。

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收入,还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在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独立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提供专项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的建设,并加强技术扶持;鼓励合作社跨区发展,引导小型合作社整合,形成各县之间、各市之间、各省之间协调统一的合作社,逐渐发展为全国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提高农民收入。

5.鼓励市场竞争

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还必须厘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范围,真正让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的充分需要解决市场分割问题以及垄断问题。

市场分割的原因主要在于地方保护主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需要破除地方政府实行地方保护的动机。地方保护主义的动机主要来源于政绩考核和政府与企业的裙带关系。政绩考核包括该地区的就业率、经济增长水平、经济总量等。因此,首先要建立各区域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和“地区”的最优组合。强调区域的竞争和合作,让各自为政的政府和企业看到区域联合、走向开放的利益,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让扭曲的价格逐渐回归到正常水平。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绩考核制度。该考核制度不仅仅考察该地区经济规模、经济增长速度,还要考察经济增长的质量以及该经济的增长是否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另外,还需要注意察看该地方官员的遵章守纪情况、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是否有地区间合作共赢的政策,并检查该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具体效果。切实做到考核本地区政绩须要考虑周边地区经济情况,在做到以“先”带“后”,以“富”带“贫”的同时,落实监督单位的职能,抑制贫困地区“搭便车”的现象出现。

还要利用行政手段消除地方政府制定地方保护政策、实行地方保护规章的能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保护政策、实行地方保护规章的能力在于地方政府的司法权力。它可以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合法”地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要转变政府职能,限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调整政府在司法体系中的功能,明确政府在劳动力市场、土地市场、商品市场、金融市场等市场中的责任,逐步减小行政权力在初次分配中的影响,真正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解决初次分配中的各种问题。

解决垄断问题的关键在于反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如果行政权力不从市场竞争中退出,那么推进垄断改革就成了纸上谈兵[13]。反垄断的重点工作是要使得市场充分竞争,对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及适合改革的完全垄断市场都进行市场化改革。因此,要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电信业的短信、通话、流量服务,电力和供水,铁路和民航等,都可以破除国家垄断、放低市场准入门槛、合理拆分市场、适度引入竞争,通过“鲶鱼效应”改变现有的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在行业内部逐渐让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使得价格更能体现其本身的成本及价值。在对垄断行业重新界定的基础上,将不再具有垄断特征的主体剥离;对那些不适合市场化的垄断企业加强监管,价格形成要邀请相关专家实行听证会制度。还可以对资源垄断行业征收资源税。这一方面可以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改变收入向垄断行业倾斜的局面,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因垄断产生的寻租行为,保证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

《反垄断法》还应明确垄断责任及处罚措施。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逐步破除垄断和行业壁垒,促进生产要素在行业间的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地位。切实打破垄断,鼓励生产要素在行业之间的自由流动和有序竞争,完善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机制,改变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局面。

(二)更好发挥政府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要求政府退出管理舞台,而是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作为“裁判员”在保证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上起着重要作用。政府应避免对初次分配环节过度的微观层面的指导,减少行政手段干预初次分配,要构建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收入分配规则。

1.加强价格管理

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即是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在价格管理方面,定价主体必须采取符合法律规范的定价行为,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作进行必要的调节和干预,强化对物价的监督和检查,克服和弥补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不足。政府通过价格管理使得价格按照市场运行的规律在合理区间内波动,对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在价格形成方面,绝大多数能够进入竞争性市场的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价格,由企业主要根据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政府不加干涉。在价格运行过程中,政府要保障市场体系的有效运行,使价格在市场中依据市场供求变化而自由波动,从而使价格结构不断趋于合理。在价格调控环节上,政府要建立适当的应急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并要制定相关法律保证价格不受非法行为的控制或影响。

2.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

水、石油、天然气等领域都存在着垄断和竞争,属于完全垄断环节的价格应由政府决定,属于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环节的价格应由市场形成。但是,实际情况是这些领域中很多竞争环节的价格依然由政府决定。随着技术进步以及管理方式的改进,一些原本属于垄断环节的领域又划归到竞争环节。比如,电信技术的发展使得电信业务的各个环节的竞争相比之前都增强了。现实要求对这些领域的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改革,能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推进水、天然气的价格改革,形成阶梯收费价格模式;石油价格应能够反映国际和国内市场石油供求关系及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政府定价的领域应主要为重要基础设施及自然垄断。其在定价时不仅要考虑该种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资源成本和环境成本,还要提高定价的透明度和社会民众参与度,包括公开定价依据、成本构成等信息,还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广泛听取社会民众的意见。垄断行业的放开打破了垄断价格的形成机制,垄断行业的收入逐渐由市场决定,最终改变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格局。

3.及时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各个企业并未完全参照此规定。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对于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予以惩戒。中国平均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25%,而世界平均值为58%[14]。同世界其他国家比起来,我国最低工资水平还比较低。因此,要把地区人均GDP作为各地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改变收入向资本倾斜的趋势。

4.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很多工会干部由企业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担任,工会很难按规定履职尽责。还有一些工会干部在协助工人维权时会遭到报复,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极不对称。长此以往,工会也就形同虚设。因此,工会干部的选举要尽可能避免与企业的联系,薪酬发放由上级工会直接负责,尽量保持工会的独立性。政府应发挥主持作用而非主导作用,促进区域、行业、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区域工资集体协商解决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的最低标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可以促使工会和企业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工时、工价标准,该行业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此标准;企业内部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15],让工资增长同经济增长保持一致。由此保证劳动者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收入,改变初次分配中收入向资本倾斜的格局。

5.减少审批事项

首先,要完善行政审批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让行政审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杜绝相关掌权者徇私舞弊。其次,建立行业协会。能交给协会审批的事项都交给协会,并加强协会和政府的定期交流。再次,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对于利用审批获取非法收入的人员严肃处理,并对相关项目依法取缔。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能力逐渐受到限制,其作为不良生产要素获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小、数额就会越来越少,市场中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分得的合理收入也就会越来越多。

6.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取决于社会总需求。只有社会总需求增长,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才会增长。发展可以带动社会总需求从而引致对劳动力的需求。而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因此提高农民工工资,提高劳动报酬在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改变初次分配中收入向资本倾斜以及收入向城镇倾斜的局面需要政府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保持我国宏观环境的稳定以及经济的不断增长。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自发运行会导致市场失灵,这可能会引起价格的剧烈波动,使价格不能准确地反映资源的稀缺水平,从而不能有效地实现初次分配结果的公平公正,导致收入初次分配格局在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等市场主体之间发生不合理的变动[16]。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意味着市场起全部作用。政府要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并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消除或者降低市场失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带来的影响,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结构合理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为市场初次分配创造良好环境,进而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府才能在宏观上为市场做好“裁判员”,才能保证市场体系完善、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充分,从而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进而为再分配提供一个客观可靠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政府转变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才能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只要政府在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维护市场、监管市场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市场在收入初次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我国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果就会逐步趋向合理,就会为政府实施的收入再分配提供可靠的前提,我国目前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也就会逐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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