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夫运河事件”对中国民间环境维权运动的启示
2015-03-26张丹
张丹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拉夫运河事件”对中国民间环境维权运动的启示
张丹
(兰州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拉夫运河事件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美国发生的典型的有毒废气物掩埋造成严重污染的事件,该事件对运河周围居民的健康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人们在路易斯·吉布斯的领导下,以拉夫运河户主协会为组织,同污染企业及政府进行了艰难的斗争。在经历了疑惑、失望、绝望之后,最终,拉夫运河居民在这场漫长的环境维权运动中赢得了胜利。在这一维权运动中,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并对当今中国的环境维权运动有很大的启示:首先,在一场环境维权运动中必须要有一个有组织的公民团体;其次,新闻媒体在环境维权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最后,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维权运动中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拉夫运河事件;启示;公民团体;新闻媒体;环保法律法规
拉夫运河水道是一个危险的有毒废弃物填埋场,当地教育局在明知有毒倾倒场危害性的情况下,仍以1美元的价格购买了该片土地,此后纽约市政府相继在该块土地之上建立了学校以及居民区。表面上拉夫运河小区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地方,人们舒适而幸福地生活在这里。然而从1977年开始,这里的居民不断地患上癫痫、精神分裂、儿童肾功能失调、哮喘、婴儿先天缺陷等各种怪病,有些人甚至有自杀企图。经鉴定,拉夫运河水道里及其周围有200多种化合物,其中至少有12种致癌物。在拉夫运河地区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路易斯·吉布斯的倡导下,成立了拉夫运河户主协会,并积极地投身到环境维权中去,通过与州议员、州长、联邦议员进行辩论,参加电台和电视节目,对许多团体进行公开演讲,扣留美国环保署代表作为人质等方法,最终迫使政府为想要搬离拉夫运河的居民进行了搬迁,取得了这场环境维权运动的最终胜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伴随着快速的工业化,接踵而至的是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在面对一系列的环境侵权行为时,由于环境维权相关经验的缺乏、环保法律法规的缺失,人们通常会采取一些暴力方式进行环境维权,但是这种环境维权方式,只会激化矛盾。要想解决问题,可借鉴拉夫运河居民的斗争经验,借助各方的力量,来解决环境污染侵权问题。
1 在环境维权运动中,必须有有组织的民间环保组织
1.1 有组织的民间环保组织有利于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在拉夫运河事件中,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路易斯·吉布斯,发现自己的儿子不断患病,她怀疑儿子的病是由拉夫运河附近的化学废弃物所导致的,她要求为自己的孩子转学,但却遭到了校方的拒绝。在得不到市和州议员的帮助下,吉布斯开始一家一户敲门走访,并请求关闭拉夫运河地区的第99街学校。吉布斯发现几乎所有的邻居都面临着相似的不幸。她意识到拉夫运河水道的污染是导致该地区居民不断罹患怪病的罪魁祸首。于是在路易斯·吉布斯的领导下,成立了一个由500多个家庭组成的拉夫运河户主协会,这个民间环保组织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以及自己的办公室,组织民众通过静坐、游行、设置纠察等一系列方式,成功迫使联邦政府和纽约州采取行动永久性地迁移居民。
在中国面对环境侵权问题时,群体性的游行示威往往处在政治合法性的边界,如果没有组织严密的民众群体,在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时候,往往由于冲动触犯了法律,达不到环境维权的目的。这时候成立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十分必要。民间环保组织是国家环境权力的监督者和制约力量,通过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达到以社会来制约权力的效果。当越来越多的人对环境污染问题表示不满,进行游行示威时,会对政府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政府重视该问题。如果政府以危害公共安全与危害公共秩序为由,对环境维权人员的游行示威进行打压,可能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公民不服从,使行政危机转化为政治危机。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也会相应地做出让步,这就一定程度上对国家行使环境权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1.2 有组织的民间环保组织能够促进公民权利的实现
有组织的民间团体在环境维权运动中是十分必要的。吉布斯告诫世人:“假如你是安全的,那么再想想吧。假如你怀疑一个公司正在做的事情,或者一个政府正在告诉你的事情,那么就告诉你的邻居们,请与他们分享你的怀疑,越过当局的温和保证而寻找真相,为保护自己社区的利益,不要害怕。”吉布斯把遭受环境污染危害的居民紧紧地聚集在拉夫运河户主协会这个公民组织之下,并吸收一些科学家、律师、医生、记者为环境维权运动提供专业帮助,从而形成相对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进行环境维权运动。
现今许多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受污染的环境范围比较广泛。如果每个受害者以个人名义对污染企业以及其他的相关责任人提起诉讼,可能会因为所受侵害较小,不能立案;可能会因为诉讼的成本高于诉讼成功后的赔偿,或诉讼事件被拖得太长,不得不放弃;有些个人并不具备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知识,不知道环境诉讼的对象、程序而作罢。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有组织的民间环保组织,把所有的受害人集聚在一起,把他们所受的伤害进行汇总,然后向法庭统一提起诉讼,通过群体的力量,引起法庭的重视,使其做出公正的判决。
2 在环境维权运动中必须重视媒体的作用
2.1 媒体可以加强对政府行为和污染企业行为的监督
环境维权运动必须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的作用。在拉夫运河事件中,面对民众的环境维权斗争,政府完全不顾普通民众的健康状况,懈怠,相互推诿,甚至是恶意的隐瞒。在斗争中,人们逐渐意识到要想使政府同意为拉夫运河地区遭受污染困扰的人民搬迁,必须利用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影响政府的选票,因为在有些政府的眼中,竞选远比自己的人民遭受病痛的折磨要重要得多。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拉夫运河户主协会充分利用媒体把自己的夙愿表达出去,他们通过各种事件来吸引媒体的关注,比如在讨论拉夫运河问题的阿尔贝尼会议上,充分利用会议的前十五分钟,通过不断向政府官员提问的方式,使会议保持高潮情绪;通过电视以及报纸发表谴责政府不作为的讲话;在州政府拒绝为居民搬迁时,把消息第一时间通知媒体,通过媒体向政府施加压力;举行烛光活动,纪念拉夫运河事件一周年;将棺材抬到议会门前,在母亲节发动集体游行。这一系列行为吸引了媒体对拉夫运河的关注。民间环保组织与媒体联手,以媒体社会舆论将个案事件演变为“社会化”事件。通过媒体的宣传,让广大的民众意识到,政府为了自己的利益,并没有为纳税人服务,从而降低政府的民意支持率。政府在选票的压力下,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去扭转其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从而迫使政府不断调整政府决策。
在中国的环境维权运动中也应如此。普通民众在面对实力雄厚的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环境维权面临很大的困难。这时新闻媒体对政府以及污染企业的监督、制约作用就尤为重要。一旦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污染地区的人们就会真实了解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这种对污染企业的憎恶,对政府无作为的愤怒,以及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和恐慌,会加大受害者的心理压力,政府担心人们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会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稳定的事情。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即使有充当这些污染企业“保护伞”的政府部门,在新闻媒体的压力下也会对污染企业采取一些惩罚措施。现在的企业越来越注重自己的形象,企业的形象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新闻媒体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无疑增加了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因为企业一旦被媒体曝光,其声誉必将受到影响,企业负责人不仅会受到来自社会评价的压力,还会受到公司内部的压力,媒体的舆论宣传有助于促使环境违法者改进自身行为和自觉守法。
2.2 媒体可以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
毋庸置疑,媒体的积极参与,为公众提供了充足的信息,并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的公共空间。一方面,受害者在发表自己有关环境问题的意见时,通过相互讨论,了解了更多的环保知识,从而增加了自身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他们主动利用媒体的力量来营造声势,通过媒体将有关环境问题的争论扩散到普通民众中间,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促使人们积极地参与到环境维权运动中来。
路易斯·吉布斯通过参加电视节目,进行电视讲话并且利用报纸的报道,让全国民众了解拉夫运河污染问题对拉夫运河居民造成的伤害,唤起人们的同情心。人们通过媒体对拉夫运河事件的持续报导,了解该类环境污染事件对人体的严重伤害,提高了公民的环保意识,美国其他地区的人们坚决反对在其居住地区修建一座“科学上可行的”有毒化学物倾倒场,大大避免了另一个拉夫运河水道地区的出现。
2.3 媒体可以促进环境立法
在拉夫运河事件中,在强大的舆论声讨中,吉布斯和她的姐妹们最终成功地迫使政府对拉夫运河居民进行改迁,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这是有史以来联邦基金第一次被用来应对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社区安全问题。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新闻媒体对同一环境问题的持续报道,在无形之中会对政府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压力,迫使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来维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不少环境问题都是由新闻媒体首先报出,继而引起社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关注,从而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如圆明园湖底防渗事件,新闻媒体持续不断的报道给政府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不仅推动了国家环保总局首个环评听证会的召开,开启了重大事项实行环评听证和公众参与重大项目评估的先河,而且最终迫使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2月出台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暂行办法》,这是首次专门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定的规章。
3 在环境维权运动中必须有健全的环保法律法规
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媒体报道,拉夫运河地区存在着严重的污染问题,并指出学校就坐落在拉夫运河之上,但是,当时这一报道并没有引起民众的关注。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环保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美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自己的环境权益遭受侵权时,也没有可供依据的法律进行申诉。
在当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政府有义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并且为环境维权行为提供相应的立法支持。但是现在,在一些地方人们却缺乏相应的知情权,被迫生活在一个不安全的公共空间里。更为可悲的是,当面对环境污染对自己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时候,由于政府并没有制定相应较为健全的环保法规,人们竟然不知道应该诉诸于哪个政府部门,来合法地维护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权益。我国法律更新得比较慢,而经济发展的速度比较快,所以当社会出现新的环境问题时,人们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在面对新的环境侵权行为时依旧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只有拥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以后的环境维权运动中,人们才能无需再迷茫,可以直接依据相关的法律状告相关企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总之,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但污染受害者的环境维权之路大多一波三折,人们如何更好地进行环境维权,这个话题值得我们深思。在环境维权运动中,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成立相关的环境维权组织,并保持理性的维权态度,还需要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确保民众的环境权力。在三者的大力配合下,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构建一个碧海蓝天式的和谐社会。
[1](美)洛伊斯·玛丽·吉布斯.难逃幽灵城——振惊世界的化学污染悲剧[M].余燕,王曦,姜益民,译.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1.
[2]肖广岭,赵秀梅.北京环境非政府组织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2.
[3]刘涛.环境传播:话语、修辞与政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张虎彪.环境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及其超越——以厦门PX事件为例[J].兰州大学学刊,2011(9):115-118.
[5]赵莉.发挥新闻媒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J].绿色视野,2010(7):37-39.
[6]黄冀军.充分发挥环境管理中媒体的作用[N].中国环境报,2007 -11-06(003).
[7]肖晓春,蔡守秋.论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法治建设中的作用[J].求索,2009(4):125-127.
[8]SEULY.美国拉夫运河事件[J].环境,2005(8):74-77.
[9]DREW HUTTON,LIBBY CONNORS.A History of the Australian Environment Movement[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编辑:周利海)
The Enlightenment of The Love Canal Events to Chinese Civil Environmental Rights Movement
Zhang Dan
(History and Culture School of Lanzhou University,Lanzhou Gansu 730000,China)
The Love Canal Events seriously threatened the health of the residents.In order to survive,people were forced to form the Citizens'Clearinghouse for Hazardous Wastes(CCHW)and in the lead of Louis Gibbs they struggled hardly with polluting enterprises and the government. After the confusion,disappointment and despair,the love canal residents eventually won the day in the long environmental activism.The rights movement has a lot of experience and lessons worthy of our consideration and has significance to current Chinese environmental rights movement:Firstly,in an environment rights movement an organized civil society is necessary.Secondly,the role of news media in environmental activist cannot be ignored.Finally,the releva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environmental rights movement are also indispensable.
Love Canal Events;enlightenment;civil societies;news media;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X3
A
1008-813X(2015)04-0032-04
10.13358 /j.issn.1008-813x.2015.04.08
2015-06-15
张丹(1989-),女,山东济宁人,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世界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美国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