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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的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机制研究

2015-03-26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跨国犯罪一带一路

熊安邦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430034)

引言

2013 年9 月和10 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了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倡议,以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2015 年3 月2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是全球性的,它能创造的利益和效益是前所未有的,而它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是前所未有。[1]安全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是经济政治合作的重要保障,安全合作意义重大,同时经济政治合作又推动着安全合作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要求:“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分析“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所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研究我国目前的国际执法安全合作机制及其完善方法,对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面临的非传统安全威胁

由于“一带一路”涉及面广、路线绵长,在安全问题上挑战重重。最直接的威胁来自“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国家内部。陆上的“一带”分为北线、中线和南线,途经俄罗斯、阿富汗、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伊朗、伊拉克、土耳其等国;而海上的“一路”则从东部沿海港口出发,横跨太平洋、印度洋,历经南海、马六甲海峡、孟加拉湾、阿拉伯海、亚丁湾、波斯湾,涉及东盟、南亚、西亚、东北非等相关国家。从“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其处于恐怖主义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三股势力”以及海盗、跨国贩毒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猖獗的地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带来了严重威胁。

(一)“三股势力”犯罪

所谓“三股势力”是指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团体或组织;民族分裂势力是指对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政治框架从事分裂或分离活动的团体或组织;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盖下,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三股势力”各自的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本质并无根本不同。[2]“三股势力”都是通过爆炸、暗杀、纵火、投毒、制造骚乱暴乱事件,妄图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如2009 年7 月5 日晚,乌鲁木齐发生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此次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700 人受伤;被毁车辆达260 部,其中公交车190 部,民用车50 多部;受损门面房203 间,民房14 间,总过火面积达到56850 平方米,全市共有220多处纵火点,有两栋楼房被烧毁。又如2014 年3 月1 日21 时20 分左右在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无差别砍杀事件,事件造成29 人死亡、130 余人受伤。一件件血案告诉我们,“三股势力”组织策划的暴力恐怖事件不仅造成大量无辜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此外,随着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工人、工程师在海外被绑架、遇袭的事件时有发生。如2014 年8 月24 日,3 名中国工程师在土耳其东南部被库尔德工人党绑架;2013 年1月12日,3 名中国工人在苏丹西部达尔富尔地区遭绑架,另有1 名中国工程师失踪;2012 年1 月28 日,中国中水电公司的29 名中国工人在苏丹南科尔多凡州的工地被反政府武装劫持;2008 年10 月18 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9 名工人在苏丹西部地区遭不明身份的武装分子绑架,5 人死亡,4 人获救;2008 年8 月29 日,中国中兴公司的两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西北边境省失踪;2007 年4 月24 日,一家中资石油公司设在埃塞俄比亚东南部地区的项目组遭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并抢劫,9 人死亡,1 人轻伤等等。①从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权威网站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

“一带一路”是一个跨越多国的经济合作带,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国家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加紧密,而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三股势力”等国际恐怖组织可能会就此搭上便车,对中国的国家安全以及“一带一路”的实施造成威胁。在此形势下,如何维护好中国的国家安全,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安全的国际环境就显得愈发重要。[3]

(二)跨国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也严重地威胁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目前世界三大毒源地中的“金三角”和“金新月”均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边境地区的一个三角形地带,因这一地区长期盛产鸦片等毒品,是世界上主要的毒品产地。“金新月”位于巴基斯坦、阿富汗和伊朗边境的欧亚大陆交界处,是一个仅次于“金三角”的鸦片和海洛因生产基地。

2011 年10 月5 日,“金三角”地区发生了震惊中外的湄公河惨案。该日在湄公河金三角泰国水域发生了一起针对中国船员的恶性袭击事件。两艘搭载13 名中国船员的商船“华平号”和“玉兴8 号”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到不明身份的武装分子劫杀,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事后,中老缅泰四国警方很快查明,湄公河“金三角”地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及其骨干成员与泰国个别不法军人勾结策划、分工实施了“湄公河10·5”案件。澜沧江-湄公河流经中缅老泰柬越,是六国友好交往的“黄金水道”,但是湄公河惨案发生后,“黄金水道”蒙上了恐怖的阴影,仅中国就有120 多条商船停运,600 余名码头工人和1200 余名船员失业。[4]由此案例可见跨国犯罪活动对经贸活动的影响之大。

(三)海盗犯罪

海盗犯罪虽然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但在当今依然猖獗,目前活跃在亚丁湾和马六甲海峡的海盗对国际经济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构成了极大的障碍。亚丁湾和马六甲海峡都处在中国“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的路线上,因而可以预见这两个地区的海盗犯罪活动必然会对“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构成威胁。马六甲海峡沟通太平洋与印度洋,是东亚国家与南亚、西亚及大洋洲、非洲、欧洲国家联系的海上交通枢纽,素有“东方的直布罗陀”、“远东十字路口”之称。海峡每年有各类商船5 万余艘通过,且以8%的速度在增长,其年均海上货运量约占世界海运货物总量的1/3~1/4,其年均油气的海运量相当于世界海运总量的1/2 和2/3。经该海峡进入南海的油轮是经苏伊士运河的3 倍,是经巴拿马运河的5 倍。目前,中国是马六甲海峡第一大使用国,每天经该海峡的船只中有60%来往中国,中国进口石油量的80%以及进出口物资的50%要经过海峡。[5]亚丁湾作为中国商船进入欧洲最便捷海路的必经区域也不安宁,索马里海盗活动非常猖獗。索马里自1991 年以来一直战乱不断,沿海地区海盗活动猖獗,被国际海事局列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四)其他跨国犯罪

除了上述犯罪会给“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带来威胁外,其他跨国犯罪也会严重威胁“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这些犯罪包括贩卖人口、走私、跨国洗钱、网络犯罪、电信诈骗、贪污贿赂和跨国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

二、中国现有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机制

多年来,为了应对非传统安全带来的威胁,打击跨国犯罪,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执法安全方面建立了合作关系,形成了一定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此类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机制,可为我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安全保障。

(一)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模式

1.双边执法安全合作模式

(1)警务联络官制度

1998 年,中国派出第一位警务联络官,赴驻美使馆工作。截至2015 年2 月,我国已向27 个国家的30 个驻外使领馆派驻了49 名驻外警务联络官,2015年还将增加1 个国家,人员方面将增派13 名。驻外警务联络官在构建周边战略安全屏障、境外专项打击行动、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6]他们的具体职能包括:与所在国司法部门保持联系,研究对方执法政策体系,协助两国警务合作对接,为海外追逃收集信息以及参与缉捕犯罪嫌疑人等。

(2)定期工作会晤机制

目前,我国已与31 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建立了定期工作会晤机制。如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中泰禁毒合作双边会议、中越禁毒合作双边会议、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议、中老禁毒双边合作会议、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等。

(3)直接沟通协调机制

中国公安部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管理、禁毒、反恐等部门,均与有关国家执法部门对口建立了工作层面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了与外方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调查取证、联合办案、缉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的务实合作。截至目前,公安部已与44 个国家的内政警察部门建立了65 条联络热线。[7]

2.区域执法安全合作模式

区域执法安全合作模式又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合作模式、区域性国际会议合作模式以及多方会谈模式。对中国而言,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进行的国际执法安全合作中,上海合作组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区域性组织。近年来,上合组织框架下的执法安全合作以新型安全观为指导,签署一系列旨在维护地区稳定、共同防范抵御各种现实威胁的法律文件并建立了务实的合作机制,在促进地区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8]

区域性国际会议模式,主要是指通过定期的区域性国际会议来探讨本地区的执法安全合作问题,通过有关法律文件。这样的区域性国际会议有:东盟与中日韩(10 +3)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机制、东盟与中国(10 +1)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机制、中老缅泰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国际会议以及“1993 年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签约国(MOU)”部长级会议等。如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是“10 +3”合作框架下建立的合作新机制,该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为加强东亚地区执法部门的交流与互信,推动区域执法合作提供了平台。

目前,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多方会谈模式中,主要有中阿巴三方会谈和中俄巴阿富汗问题三方对话等。如2012 年11 月29 日,第二轮中国、阿富汗、巴基斯坦三方对话在伊斯兰堡举行。三方重申将致力于合作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会议强调,鉴于恐怖主义与毒品收入之间的关联,开展禁毒行动更显重要。[9]

3.全球执法安全合作模式

全球执法安全合作模式也可分为世界性国际组织执法安全合作模式和国际会议执法安全合作模式。

(1)执法安全合作的国际组织模式

在世界性国际组织执法安全合作模式中,最重要的两个国际组织是国际刑警组织和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目前共有成员国190 个。国际刑警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成员国刑事警察机关在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相互合作与协助,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通缉逃犯、通报犯罪、协助引渡、协助送达侦查文书等。1984年9 月5 日,在卢森堡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53 届全体大会上,中国正式被接纳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ICPO)的成员国。在中国设有国家中心局,两个分局(香港、澳门)。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在北京、上海、广东、黑龙江、江苏、广西等地统筹设立了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地方联络机构,归口管理本地区涉及国际刑警组织的执法合作事务和中心局交办的工作。

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实现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其多项职能和机构涉及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第一类机构是联合国大会附属机构,它们与大会有直接汇报关系。其中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成立于1997 年11 月,是全球在打击非法毒品和国际犯罪方面的领导者,办公室设在维也纳。其主要任务是:预防恐怖主义,在全球进行反洗钱、反腐败、反有组织犯罪和反贩卖人口等活动。办公室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署和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其均由毒品控制和犯罪预防办公室执行主任领导。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是联合国实体机构,1967 年建立,主要是支持世界各国预防犯罪和便利刑事司法。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受权协助政府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拟定和执行关于防止犯罪和刑事司法的改进政策。

第二类机构是联合国安理会及其附属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随着形势的发展,国际安全不仅包括传统安全,还包括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海盗、网络安全等非传统安全问题,故而安理会的职能也扩大了。目前安理会设立的附属机构就包括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和制裁委员会。安理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是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和第1624〔2005〕号决议设立的,反恐委员会致力于加强联合国会员国预防境内外和各区域的恐怖主义行为的能力。该委员会是在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建立的。2001 年9 月28 日,安全理事会全体一致通过了第1373〔2001〕号决议。该决议呼吁会员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会员国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制度建设,提高机构能力,包括采取行动:同其他国家政府合作调查、侦查、逮捕、驱逐、起诉参与此类行为的集团。目前安理会制裁委员会中,运行的工作组是依据安全理事会第1566〔2004〕号决议所设的工作组。该工作组主要针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措施主要有:资产冻结、旅行禁令和武器禁运。

第三类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作为联合国负责全球经济及社会发展事务的机构,一直非常关注跨国犯罪等社会问题,其附属机构中有两个职司委员会与跨国犯罪问题有关: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以及麻醉药品委员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内制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政策的中央机构,包括打击人口贩卖、跨国犯罪和预防恐怖主义。麻醉药品委员会审查并分析全球药物管制状况,讨论预防药物滥用,吸毒者康复以及与非法药物的供应和贩运等相互关联的问题。

(2)执法安全合作的国际会议模式

执法安全合作国际会议包括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大会等。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自1955 年在瑞士日内瓦举办第一届以来,每5 年举行一次。大会总的目标是:促进世界各国采取更加有效的预防犯罪政策和刑事司法措施。60 年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讨论了一系列议题,在国际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大会是依据该公约第32 条设立的,缔约方会议的职责包括:促进缔约国间开展培训和技术援助;促进缔约国间交流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模式和趋势以及同其作斗争的成功做法的信息;同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定期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为改进《公约》及其实施而提出建议。第一届缔约国会议于2004 年在维也纳召开,截至2014 年10月,缔约国大会举行了七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3 条也是设置类似的公约缔约国会议机制。

(二)国际执法安全合作的途径与形式

1.情报信息交流

在目前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工作模式下,情报信息对犯罪的预防和案件侦破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对于跨国犯罪案件而言,由于受地理隔绝和各国执法机关管辖权的限制,各国执法机关之间的情报信息交流显得尤为重要。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均有专门条款对情报信息的交流作了规定。①参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1 条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8 条。又如《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双方交流的信息包括:参与国有关国内法律资料;参与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情况以及签署的双边合作协议情况;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情报信息;有关非传统安全问题的专业设备和技术信息。

2.培训和技术援助

人员交流培训可以为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提供人才保障,诸多国际执法安全方面的法律文件对此均有规定,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0 条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9 条。《中国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的培训和技术援助包括:双方将加强参与国执法人员和专家之间的往来与交流;中方将举办研讨班,促进参与国在反恐、禁毒、打击海盗和国际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执法经验交流;中方将举办培训班,提高参与国在禁毒、刑事技术、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网络犯罪侦查领域的水平,促进参与国之间的合作;为提高培训班质量,中方可邀请本地区或本地区以外国家的专家为培训班授课;双方将加强参与国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

3.执法合作

(1)调查取证

在执法安全国际合作中,调查取证一般是由请求方执法机关委托被请求方执法机关按照被请求方的法律来进行的。具体来讲调查取证包括:查找或辨认有关人员、调取书证材料、委托询问证人、派员调查取证、解送在押人员出庭作证、搜查、扣押和冻结、远程视频听证、联合调查、特殊侦查手段等。

(2)缉捕和递解犯罪嫌疑人

在执法安全国际合作中,有缉捕、递解犯罪嫌疑人的合作途径,而一般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不包含这样的合作内容。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法安全合作中包括缉捕、递解犯罪嫌疑人。缉捕、递解犯罪嫌疑人实行的同样是属地管辖,由被请求方的执法机关来执行。如在湄公河“10·5 案件”中,该案的主犯糯康就是由老挝警方逮捕,然后由老挝警方移交给中国警方。

(3)联合武装巡逻

不同国家执法机关联合武装巡逻比较典型的是中老缅泰四国在湄公河流域的联合武装巡逻。2011年10 月5 日,中国货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袭后,中国政府提出尽快建立中老缅泰四国维护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运安全执法合作机制。自2011 年12月10 日首次开始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以来,截至2015 年6 月26 日,中老缅泰四国已圆满完成了35 次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任务。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正式启动以来,成效显著,湄公河流域治安形势平稳,航运日益繁荣,“母亲河”真正成为了“黄金水道”。

另外,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截至2015 年8月,中国海军已连续、不间断、常态化地派出了21 批编队远赴索马里海域执行护航任务,为过往商船提供护航服务,持续保持着被护船舶和编队自身“两个百分之百安全”的纪录,充分展示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和人民海军过硬的军政素质。

三、完善执法安全国际合作机制的建议

(一)进一步夯实法律基础,健全执法安全合作机制

执法安全合作属于执法活动,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不能每次执法合作都依靠个别协商来进行。个别协商一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会增加办案成本。在执法合作常态化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将执法合作制度化、法制化,其交易成本将是高昂的。签订执法合作协议可以是多边的,也可以是双边的;可以是具体某个领域的,也可以是综合性的;可以通过国际组织来制定,也可以以双边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进行。另外,签订的执法安全合作协议要尽量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要尽可能地减少倡议性的、宏观的和不具备操作性的协议。

(二)加强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和交流共享,提升合作效率

情报信息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尤其重要。要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合作,必须建立多层次的信息交流合作机制与平台。目前,国际刑警组织经过百年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开展执法合作最广泛、最有效的平台,上海合作组织在反恐方面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情报信息交流合作机制。中国执法机关一方面需要继续深入参与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各项工作,利用好相关情报交流机制;另一方面还需要与东盟、欧盟等国际组织或其成员国的执法情报机关建立起有效顺畅的情报交流机制。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分享成功经验,共同提升执法安全合作的能力水平

执法安全合作的实施、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和使用均需要高水平的执法人才队伍。一方面,中国执法机关需要加强对国内执法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还应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合作。目前,中国已有11 所警察院校设有外警培训基地,另外,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预计将于2016 年在上海政法学院全面建成。该培训基地将面向上合组织成员国、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打造以司法和执法人员培训、国际合作研究、政策法律咨询、研究生培养为主的国家级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平台。中国执法机关除了要继续利用好这些合作平台外,还应该将更多优秀的国内执法人才送往国外作短期培训与交流,提升其执法合作的能力与水平。

结语

“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和发展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带动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故而会增加沿线国家的人员往来、物质和资金流动。这一趋势必然会引发对安全更加迫切的需求,进而也会为沿线国家的执法安全合作提供良好的机遇。虽然“一带一路”是经济发展战略,不夹带其他政治目的,不同于当年美国的“马歇尔计划”,但是由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需要安全的国际环境,而良好的国际安全环境也能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所以这就决定了二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如2015 年7 月29 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同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举行会谈时就提出:“中方愿将‘一带一路’倡议同土方发展战略对接,实现共同合作、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双方要落实好中土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在经贸、投资、金融、基础设施、旅游、人文、地方等领域的合作。”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也表示:“坚决反对任何人在土耳其境内从事任何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中方对此表示赞赏,愿意加强两国执法安全合作。可见,“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是可以和执法安全合作结合起来的。虽然我们没有将执法安全国际合作纳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但“一带一路”发展战略需要更加务实高效的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同时执法安全国际合作也将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提供更好的安全保障和发展环境。

[1]陈之琰.构筑“一带一路”安全网需国际合作[EB/OL].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998,2015-04-17.

[2]白天雪.国际观察:“三股势力”的由来[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 2-10-11(8).

[3]李智源,白荷菲.中巴关系对一带一路战略意义实施的重要意义[EB/OL].http://www.21ccom.net/plus/view.php?aid=125250.

[4]伍晓阳,王妍.为了安澜——中老缅泰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纪实[J].珠江水运,2012(20).

[5]史春林,史凯册.马六甲海峡安全问题与中国战略对策[J].新东方,2014(2).

[6]我国已向27 国驻派警务联络官协助追逃今年将增1 国[EB/O L].http://www.guancha.cn/FaZhi/2015_02_15_309657.shtml,20 15-02-15.

[7]王阿方.走向世界共筑平安国际警务合作共赢[EB/OL].http://sp ecial.cpd.com.cn/n15898410/n15898643/c15974950/content.ht ml.

[8]上合组织执法安全合作成果显著[EB/OL].http://www.mps.gov.cn/n16/n1237/n1342/n803715/3199828.html.

[9]第二轮中国阿富汗巴基斯坦三方对话联合新闻稿[EB/OL].http://www.fmprc.gov.cn/mfa_chn/wjbxw_602253/t995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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