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网络赌博案件侦查的几点思考
2015-03-26杨阳
杨 阳
(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江苏 南京210031)
网络赌博犯罪是指利用或部分利用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和现代金融交易手段进行的下注或参赌的违法犯罪行为。[1]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跨域性广、技术性程度高、组织结构严密,涉案金额大等特点,近期已形成由网站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投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给付结算等多个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2]给公安侦查工作带来发现案件难、侦查协作难、调查取证难、全面抓获难、赌资查清难等障碍。为有效遏制网络赌博犯罪在我国的蔓延,我国相关部门针对网络赌博相关问题进行规制: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单独规定开设赌场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同年9月,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但在目前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本研究基于对网络赌博案件发展背景、作案手段、组织结构的分析,以及对此类案件侦查实践环节的研究,提出采取优化侦查的对策;同步结合优化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基础环境措施,加强措施理论性与实践性的衔接度,以期对提高公安侦查工作效率有所裨益。
一、我国网络赌博犯罪的现状
自2001年辽宁警方侦破全国首例网络赌博案件以来,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保持对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严打态势。作为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典型犯罪之一,网络赌博犯罪目前依然是处于动态发展中的犯罪形式,不断展现出各种新特点。其中,犯罪种类方式不断增多、组织架构日趋严密、涉案金额庞大复杂等动态特点是现阶段公安机关针对网络赌博案件侦查阻力的主要来源。
(一)犯罪手段、方式不断增多
本世纪初,网络赌博传入我国,其手段、方式五花六门,如六合彩、赌马、赌球、21点,或以股票走势为赌博参照。投注方式比传统赌博更为便利,在传统方式方法的基础上借助网络增加了直观视频,且可即时投注,其操作隐蔽性、活动瞬时性与场地的随意性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发展至今,网络赌博手段日趋多样化,部分传统赌博方式通过网络平台转变操作模式继续保留。除此以外,出现了更多新型变相网络赌博形式,如依托于合法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环节,即“寄附型网络赌博”。[3]这种网络赌博形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赌资不与人民币直接挂钩。相较于传统赌博形式,该类网络赌博犯罪方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我国当前具有庞大的网络游戏用户,新型赌博形式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发展变化的迅速性,给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带来更多挑战。
(二)犯罪组织架构日趋严密
由于网络具有跨域联系的便利性,网络赌博犯罪分子易于借助网络平台实现跨区域有组织犯罪活动。近年来公安一线侦办网络赌博案件结果显示,网络赌博案件组织架构日趋严密,向公司化、网络化、集团化发展趋势明显。犯罪分子为方便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隐蔽操作,大多以注册合法公司为掩护,甚至依据不同的赌博类型注册相应性质的公司并组成公司集团。从对当前所掌握案件的研判信息来看,这些非法公司与境外“博彩公司”多有牵涉,并以之为支撑,在全国各地设立代理人再层层发展下线,形成庞大严密的金字塔架构。如2014年5月破获的“5·28”跨国网络赌博案即为此类典型。此案涉及中国、缅甸、越南三个国家的犯罪团伙,他们相互勾结,涉案人员多达119人,组织内部多层次严格划分代理级别,结构严密,运转有序。此外,湖北咸宁“9.28”网络赌博案、广州“5.20”网络赌球案均为此类犯罪的典型案例。
(三)犯罪涉案金额庞大复杂
网络赌博犯罪产生前期,涉案金额未曾突破亿元上限,但近十年来,网络赌博涉案金额不断增长,目前有个案已逾千亿。[4]网络赌博犯罪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并且具有广泛的影响区域,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对于网络赌博案件侦查来说,打击难点出于其涉案资金构成复杂的特点,容易导致赌资清算存疑,影响案件准确定性。犯罪过程中资金流动性大,设有多个账户进行中转,加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用,涉案资金来源以及流转过程难以查清,成为公安机关侦查后期赌资清算难的重要客观外因。以2011年广州周某为首的网络赌博案为例,由于涉案资金均通过上海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汇款,侦查机关在上海银联协助下,仍未能查清最初汇款人。
二、当前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为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工作竭尽心力,但未能有效控制网络赌博活动发展态势。2001年至今,全国各地已进行多次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专项行动,虽在一定程度压制了网络赌博犯罪气焰,但专项打击之后犯罪势力又会重新抬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网络赌博犯罪具有的诸多特点给打击犯罪工作带来重重阻力,另一方面,当前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工作存在不足是不可回避的因素。通过对多次专项打击过程、环节进行探究,结合参与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当前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工作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发现线索途径单一
网络赌博犯罪所具备的较高隐蔽性是当前侦查工作中查找案件线索存在困难的重要客观原因。现阶段,公安一线工作中发现网络赌博案件线索的主要途径有群众举报、网吧巡查、网络巡查等。由于公安侦查机关警力有限,无法确保网络巡查的即时性与全面性,因此所掌握的有效线索大都源于群众举报。由此可见,当下公安机关发现案件线索途径相对单一,发案后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线索的查找也易陷入瓶颈期,即侦查中因线索不足导致侦查思路中断,后续工作难以继续开展。
(二)身份虚假难以查清
网络赌博犯罪实施者大都使用境外服务器,且银行账户、手机号码基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常用的技术侦查手段基本失效,一方面难以通过网站域名或身份证信息追踪实现落地查证;另一方面采取划定区域排查法耗费警力过大,且收效甚微,不宜采用;加之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增强,一般使用多个手机并定期更换,侦查人员无法使用GPS准确定位犯罪嫌疑人位置。因此,查清案件背后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成为公安机关的一大挑战。
(三)案件“经营”不够深入
网络赌博案件侦查中,案件“经营”①案件经营是指侦查机关对违法情报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地开展侦查和查处的一种活动。是重要环节,对其他环节工作的开展具有绝对影响力。目前网络赌博案件公司化、网络化、集团化特点日趋明显,而侦查工作大都依然停留在以简单组织层次结构为终端目标的“经营”方式上,极少能投入精力深入调查,往往不能全面查清并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此前以注册多个合法公司作为网络赌博犯罪活动掩护且相互联结成犯罪集团的大案要案已然存在,其数量虽少,但增速迅猛。显然,当前案件“经营”深入程度不能与网络赌博案件发展形势相适应,网络赌博案件侦查必须有所变化,案件“经营”加大投入力度尤为紧迫。
(四)取证固证操作困难
网络赌博案件侦查过程中提取并固定证据环节历来存在诸多困难,这由诸多主客观因素导致。第一,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交易环节电子化,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大都存于境外服务器中,我国公安机关难以提取。第二,电子证据构成复杂,处于案件不同角色的犯罪嫌疑人所牵涉电子证据的内容差别较大,破碎电子证据难以整合形成证据链,导致证明力不足。第三,电子证据的提取易涉及合法性问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电子证据存储往往依赖于储存介质,扣押主机等可能导致该网络的瘫痪,进而造成重大损失并构成侵权。[5]第四,网络赌博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渐强,一般会定期销毁电子数据,且电子证据自身具有易损毁的特点,为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难度。[6]第五,对网络赌博案件证据处理需要法律、侦查、计算机技术协调运用,且需高新技术设备的支持与配合,而当前我国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不具备以上条件。综上所述,网络赌博案件取证固证体系亟待完善与突破。
(五)跨域合作难达默契
网络赌博犯罪通过互联网建立具有严密等级制度的组织,各等级人员包括参赌者彼此隔离,突破空间限制,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公安机关各部门在此背景下必然需要跨域合作实施侦查。由于语言、生活习惯、办案方式等存在一定差异,以及缺乏合作磨合经验、警力资源不足等各方面原因,各地公安机关侦查协作难以达到较好的默契度,许多工作环节衔接不到位,跨域办案无法发挥出应有水平。相较于国内协作,国际协作更是困难重重,由于部分国家赌博合法化,实践中我国对境外网络赌博集团实施管控几乎不可能。
(六)抓捕时机把握不当
网络赌博案件跨域性较广,且现阶段公安内部跨域协作能力有待提高,因此网络赌博案件涉案人员的抓捕工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难点。当前部分公安一线民警实施抓捕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抓捕时机选择不当。一方面,不同于暴力犯罪分子,网络赌博案件犯罪嫌疑人少有暴力拒捕等反抗方式,因此抓捕工作中一般不应采取暴力抓捕方式。另一方面,为广泛采集证据、深挖余罪,应当树立“放长线钓大鱼”的意识,而非只以抓捕犯罪嫌疑人为最终目的,而应灵活使用侦查策略挖掘隐藏线索,不断扩大战果。
(七)涉案资金清算存疑
网络赌博案件涉案资金量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网络赌博操作过程中资金往来流动性大,多账户流转,掺杂现金交易,且犯罪嫌疑人将赌资与其生活资费混淆使用,加上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多渠道洗钱运作,最终查获涉案资金数据构成极为复杂。因此,对涉案资金的清算工作尤为烦琐。实践表明,熟练的技术手段不可或缺,配合讯问工作一一比对才能做到客观准确。然而犯罪嫌疑人往往拒不供述事实,虚报涉案金额,或以遗忘为由模糊款项来源,给涉案资金清算工作带来不小压力。
三、优化网络赌博案件侦查的对策
近年来网络赌博案件发展迅速,打击难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基于当下社会环境条件,为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应针对网络赌博犯罪特点在当前侦查各环节采取相应优化对策。
(一)拓展途径获取线索
公安机关当前对网络赌博案件线索获取的途径较为单一,对此应当拓展获取线索途径。第一,由于目前发现案件线索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对此应当充分发挥优势,完善举报系统。在电话报案、书信报案、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等传统报案方式的基础上,建立专案举报邮箱。每日对邮箱信息与传统报案方式获取信息进行汇总,筛选出符合立案标准的信息进行查证,及时立案。第二,网络巡查与网监工作相配合。网监部门在进行每日舆情监测的同时,更多关注赌博广告等信息,一旦发现直接发送至专用信箱,信息经采用则以加分形式纳入工作考评。第三,网吧巡查安置秘密力量。由于警力有限,公安机关无法时刻监控网吧等特殊场所内的情况,对此可以在相关场所内选取部分常驻网民作为秘密力量,按照获取线索质量给予表彰或适当物质奖励。由于此类案件不具暴力性质,危险度较低,在网民自愿基础上建立情报交付关系具有一定可行性。
(二)由虚到实查证身份
网络赌博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手机号码、银行卡等注册信息多为虚假,且有两个以上ID。对于此类问题,公安机关应当运用“由虚到实”查证法。首先,侦查过程中尽可能全面掌握手机号码、银行卡、qq号码、微信号码,IP地址等信息;第二步调取各类信息通话账单、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登陆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第三步对同类型信息进行分类比对,建立各账号之间的联系,研判账号联系人信息,推理联系性质,获得相似性规律指向某一个或多个账号联系人;最后,调取联系人账号信息,一般为真实身份。若以此方法依然难以判定信息真实性,可以依法配合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依据对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分析,确定或排除其犯罪嫌疑。
(三)案件“经营”全面深入
网络赌博案件“经营”是实施对其侦查的关键环节。针对当前此类案件组织结构复杂严密的特点,案件“经营”环节应当更加全面深入。具体来说,一方面提高对此类犯罪组织结构拓展方式的预见性,即以最大程度全面挖掘线索,彻底摸清组织的运转脉络。以寄附型网络赌博案件侦查为例:在此环节应当通过其寄附形式,资金流通渠道、去向、兑换方式、赌博手段、交流途径等总结其运转规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查与其相关机构性质及其和本案的关联性,发现并掌握相关犯罪证据,从而达到深入打击的效果。另一方面,对大案要案优先采取专案专办的方式,加强对该环节时间、技术、人力的投入,为后期侦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以 2015年 4月广东“221”特大网络赌博案为例,该案件涉案人员多达1071人,犯罪组织采取“总公司—分公司—股东—总代理—代理—会员”等6个级别的金字塔结构,采用“开发团队”与“营销团队”分离的方式,组织架构极其严密。广东省公安厅对此成立专案组,深入“经营”以摸清犯罪集团组织结构,统一部署收网工作,最终成功抓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四)研判转化固证掘证
网络赌博案件证据的提取与固定均是难点,其过程需要侦查策略与现代网络技术的协调联合使用。网络赌博案件取证切入口有:由案件“经营”查清犯罪集团组织结构,调取通信信息(电话、短信、QQ、微信等通讯账单),查清犯罪人员身份及相互之间关系,调取银行卡信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单查清资金流转线路,扣押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设备)深挖线索。以上为初步取证措施,为使零碎的证据信息产生充分的证明力,应当对证据进行进一步研判加工,挖掘其隐含的关键信息,最终形成完善的证据链。一方面,利用技术性手段尽可能恢复作案设备内的数据,对于存疑部分,结合审讯进行合理推测,利用资金转账信息与通信信息、赌博流程规则等进行印证,将单个来看证明力不足的零碎信息整合成逻辑严谨的证据链,以大量而充分的证据信息迫使犯罪嫌疑人无法作出虚假供述。另一方面,固定证据必须符合合法原则,当前可供参照的是公安部十一局制定的《网络赌博案件主要证据和取证工作指导意见》。要尽可能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等有效证据形式以固定证据,[7]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有效。
(五)完善跨域协作机制
网络赌博案件跨域性强的特点,要求侦查工作必须有效实施跨域协作。我国国内跨域协作机制目前仍处于“情感协作”与“利益协作”阶段,尚未形成规范高效的协作系统。建立并完善侦查协作机制非朝夕可完成,因此,在当前背景下可以通过加强机构间交流和完善制度规范来建立具有较高协调性的区域间侦查协作机制。首先,出于“利益协作”因素,可以针对协作单位的配合程度制定考评标准,并以计分形式纳入年终考评,以此提高协作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出于“情感协作”因素,加强区域间警务人员沟通,定期相互派遣警务人员到对方单位学习交流,一方面增进情感交流,另一方面提供磨合机会,促进侦查工作默契度的提高。最后,从各单位限额抽调综合素质较强的警务人员,经集中培训后循环下派到各基层单位参加办案实践,使之成为案件侦查协作型人才。
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国际协作至关重要。首先应与同样重视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国家加强沟通,共同致力于建立长效侦控协作机制;对于网络赌博合法化的国家,可通过外交部交涉,促进建立网络赌博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以相互尊重为前提,减少境外网络赌博活动对我国的渗透。综合以上措施,初步建立与网络赌博案件侦办需求相适应的侦查协作机制。
(六)巧判时机迅速抓捕
公安机关在对网络赌博案件涉案人员实施抓捕工作中,首先可通过追踪犯罪嫌疑人真实手机信号、车辆信息轨迹、医保消费记录、宾馆入户登记、工作家庭信息等定位犯罪嫌疑人活动区域及住址;其次选取时机进行抓捕。抓捕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秘密跟踪掌握涉案人员生活规律,依据其生活规律以其松懈状态作为抓捕时机,从而达到使其猝不及防的效果,使抓捕对象丧失销毁证据的时间条件。二是采取秘密抓捕策略,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同步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防止其他犯罪嫌疑人得到消息后逃匿。三是抓捕尽量避免正面强攻,以非暴力方式控制犯罪嫌疑人,引导其配合工作。四是考虑犯罪嫌疑人情感因素,抓捕时机的确定应尽量避开其子女、年迈父母在场。除正确选取抓捕时机外,当场抓捕后应以深挖余罪、把握全局为目的突审犯罪嫌疑人,当即对其通信工具、作案设备等进行扣押,保障全面取证。抓捕工作是否得当,对后期侦查工作具有重要影响,侦查人员应保持高度警惕,巧用策略,务必妥善完成工作任务。
(七)多方突破查清款项
网络赌博案件涉案资金数额关系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力。由于涉案资金流通复杂,加之第三方平台的介入,其清算存在一定难度。为查清涉案资金,依据侦查实践可以采取结合审讯、多方突破的方式。第一,通过赌博流程运算规则与后台数据进行估算,获取案额。第二,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银行卡账单信息获取收益额。第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台资金转账账单获取案额。第四,通过对一个或多个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获得其所供述的案额、生活收入、支出费用额度。第五,通过询问证人、报案人了解网络赌博运行规则,通过投入资金额度进行抽样估算。第六,询问犯罪嫌疑人家属,家庭日常收入支出情况,据此判断犯罪嫌疑人生活水平。综合以上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考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即犯罪嫌疑人所供述有关涉案金额数目与案情数据情况是否相符合,涉案金额估算是否精确。当供述存在虚报、谎报等情况时,审讯人员须通过抓住其供述中的矛盾点,尤其是涉案数额出入较大的部分,迫使其作出如实供述。当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侦查最终估算涉案金额具有较高吻合度时,涉案金额即为查清。
结语
网络赌博犯罪对我国经济安全及社会稳定危害巨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其打击不可懈怠。由于网络赌博犯罪发展迅速,公安机关传统侦查难以遏制不断更新的犯罪态势。在此背景下,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优化侦查,加强跨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使侦查机制构造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动态发展特点相适应,从而及时准确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有效控制该类案件的蔓延趋势。
[1]蔡艺生.网络赌博犯罪的定义及其解构要素[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2).
[2]典范,王晓伟.网络赌博犯罪发展新趋势及侦查革新[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
[3]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寄附型网络赌博关联犯罪问题实证研究——以对局型网络游戏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3(7).
[4]张璐瑶.广东摧毁建国以来最大赌博网络 每月赌注超4000亿元[N].羊城晚报,2015-04-05.
[5]袁周斌.论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困境与对策[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6).
[6]钱洋.网络赌博犯罪侦查难点探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7]网络赌博问题研究课题组.网络赌博犯罪相关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