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侦查讯问教学改革的思考
2015-03-26韩铮
韩 铮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450046)
引言
2013 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以遏制刑讯逼供为目的,对侦查讯问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新《刑事诉讼法》对讯问的时间、地点、手段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规则,首次作出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己证实其有罪的规定,这给以刑讯逼供为基本特征的“硬审讯”方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预示着我国的侦查讯问进入了新的时代。侦查讯问学是公安院校侦查类专业的必修课程,新形势下公安院校侦查讯问教学应克服存在的问题,改革传统的教学方式。
一、侦查讯问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实践教学不足
众所周知,公安教育本质上是一种职业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与普通高校相比,公安院校弱化基础教育而强化职业教育的特点决定了能力培养是其根本的教育目的。换言之,公安院校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一代又一代能够胜任公安任务的人民警察。[1]侦查讯问技能是侦查人员必备的一项基础性技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在教学中,应加强培养学生的该项技能。然而,侦查讯问教学的普遍现状恰恰是轻实践,重理论。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开展实践教学所需的诸多条件难以满足,例如实践基地或者观摩场所建设难以保证,又如教师自身缺乏讯问经验,难以胜任讯问实践教学,再如学校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不够或“心有余,力不足”。事实上,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并非像其他学科一样有系统的理论体系。目前,侦查讯问学的教师却偏好于传统的板书教学或依赖于当下的PPT 课件教学,这不利于开展应用教学。侦查讯问的策略和方法是侦查讯问教学的重心所在,这些策略和方法是长期侦查讯问实践经验的抽象总结,缺乏严谨的逻辑关联和理论基础,且每一种侦查讯问的策略方法都有其适用的条件,仅仅依靠某一种讯问策略或方法很难实现侦查讯问的突破。在实践中,如何把这些讯问策略方法合理地组合使用,教材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因此,教师若仅侧重教材上的“理论”教学,实践技能培养就会沦为空谈。学生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案件,依然会感到不知所措,无从下手。
(二)教材内容更新不及时
大部分侦查讯问的教学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与侦查讯问相关的法律和审讯方法的运用。侦查讯问的法律部分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程序规定、口供的审查和运用。审讯方法的运用主要有三大块: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讯问的对策和方法、各类案件的讯问。传统的侦查讯问教材内容的显著特点是规律性与描述性,不能体现侦查讯问过程的系统性和整体性。[2]大部分侦查讯问教材只是对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几种主要心理进行描述,虽然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始终都是多种心理交织在一起的,但在讯问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是某种心理在发挥主导作用。[3]而教材并没有对这几种居于主导地位的心理变化进行排序,不能体现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动态变化过程。
教材的建设跟不上立法实践。不同于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2013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环节作了多处修改。《新刑诉法》首次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己证实其有罪,并明确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这些都给以刑讯逼供为基本特征的“硬审讯”方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然而,这些新的法律规定不少侦查讯问学教材并没有及时更新,没有提供在新的法律规制下,如何有效地实现侦查讯问突破的策略和方法。大多数教材都是简单地提及这些法律规定,有些教材甚至对规定没有给出应有的解释。如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己证实其有罪,但同时又保留了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这两项规定就存在逻辑上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把握的问题,许多教材却没有提及。
(三)师资队伍来源单一
近年来,公安院校的师资队伍逐渐壮大,但大多数教师都是来自于普通高等院校,其在校期间并没有系统地学习研究过侦查讯问学,也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从学校到学校,严重缺乏实践经验和实践技能。自2015 年下半年开始,公安部在全国推行了公安院校和实践部门的“双千”计划①全国公安系统选拔1000 名具有实践经验的实战部门公安人员作为教官分别来到全国各公安院校开展教学活动,与此同时全国各公安院校选派1000 名教师深入各公安一线进行实践锻炼。。实际的情况是,具体到每个院校、每个专业的优秀教官寥寥可数,参与侦查讯问教学的更是少之又少。目前,各公安院校师资队伍来源单一意味着所能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较局限,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和技能,讲授的内容自然没有感染力,学生在课堂上有收获,但远不能达到所需的要求。因此,学生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面对各类案件时,并不能独当一面,甚至会有“读书无用”之感。虽然“双千计划”需求1000 名公安院校的教师到一线部门去实践锻炼,但具体到每个院校,能去参加锻炼的人数有限,具体到侦查讯问专业,更难保证能有足够的指标,再加上才短短一年的时间,教师很难对侦查讯问有系统的认识。
二、侦查讯问教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
(一)实践教学不足的原因
如前文所述,侦查讯问授课教师更偏爱课堂讲授式理论教学,而不擅长实践教学。这个问题背后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课堂讲授式理论教学简便易行,实践教学环节相对复杂。理论教学教师只需要一个黑板或PPT 课件,即可面对学生侃侃而谈,非常省时省力,而实践教学环节则复杂的多。需要精心准备案例,设计实践教学的模式和考虑课堂的可控性,还需要准备教学用具等等诸多环节。二是实践教学需要公安实践部门的配合。授课教师必须课前与其协调、沟通,达成一致,但基于诸多因素,如侦查阶段保密的要求,实践部门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查讯问时并不喜欢被“围观”,同时由于学生人数较多,实践观摩的席位有限,加之运送学生前往实践部门也是一项费时费力且需要经费支持的工作,因此造成实践课程开设不足。三是学校内的模拟讯问教学缺乏真实感。大多公安院校虽然建立了模拟讯问室,但学生在进行模拟讯问时,往往存在表演的成分,并不能在模拟实训课中真正体会到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境,也无法充分运用讯问技能,因而模拟讯问教学常常流于形式,久之,学生和授课教师都会觉得无趣,便逐渐放弃这种教学模式。
(二)教材内容更新不及时的原因
教材编写是课程建设的核心要件之一。侦查讯问教材的编写本应与时俱进,体现出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一般变化规律,进而在现行的法律规制下提出有针对性的讯问突破模式,培养学生的侦查讯问技能。然而,这需要课程建设团队有机协作,要有敏锐的变化感知能力,更要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这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如果缺少制度的保障和经费的支持,系统的调研工作将无法开展。当然,有时也存在团队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强的问题。
由于教材编写者大多从事讯问教学,囿于专业的限制,有时可能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把握的不够全面,教材编写不能同步更新。例如2010 年“两高三部”出台的“两个规定”②2010 年5 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两个规定。中涉及的意见证据问题,教材编写者需要有深厚的证据法学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编写适合现行法律要求的教材。另外,教材编写者大多从事理论研究工作,对实践领域中系统、有效的讯问模式认识不够,不能把讯问学中一些优秀的理论模式运用到实践中,如讯问突破的模式,这种既有理论基础,又有系统操作步骤的侦查讯问模式就没能引入到侦查讯问教学中,造成在侦查讯问教学中对讯问策略、方法、技巧的理解停留在解决讯问突破的局部的、片断的、具体的问题层面。讯问突破模式是孤立的、零散的讯问方法,不是系统的、整体的讯问模式,是不可能取得讯问突破的。[4]
(三)师资队伍来源单一的原因
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重在讯问技能的培养。近年来侦查讯问师资力量的来源大都是普通高校,而且大多数教师都不是学侦查讯问专业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开设侦查讯问专业的高校并不多,国内仅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甘肃政法学院下设了侦查学专业,因此,侦查讯问学院派人才并不多,学生主要是基于自身的兴趣研修,这就大大制约了侦查讯问专业师资队伍的发展。教师从高校毕业前,接受系统的侦查讯问技能的专业训练较少。
学院派教师关注侦查讯问实践较少,有些教师甚至认为侦查讯问就是把人抓来后审问一番,并不需要多少技能,这种错误的认识侦查讯问使得教师缺乏深入实践研究的动力。还有的教师认为参与侦查讯问实践很难在短时期内出成果。另外,没有合适的机制让实践部门优秀的侦查讯问专家来学校进行授课,对侦查讯问教学也是一个很大的缺憾。
三、侦查讯问教学改革的进路
在当前职业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改革侦查讯问课程就必须认识到侦查讯问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实践技能的培养是根本,理论知识的引导是辅助,不可本末倒置。在此基础上,对侦查讯问学进行准确的定位,确立侦查讯问学的培养目标。侦查讯问学的学科定位应当是:社会心理学、刑事法学、逻辑学等学科知识在侦查讯问领域的具体应用。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是人与人交往中存在的普遍的规律,而侦查讯问学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状态和变化过程;所有讯问的策略技能必须在现行法律体系规范之下合法的运用。因此,侦查讯问教学需要在学生掌握刑事法律、逻辑学、心理学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独立深入思考的能力,能够自主、专注、深入地分析各种案件信息在审讯中的作用,不人云亦云,有自己独特的观点;培养学生具有真诚与人交流的能力,能够在讯问中做到没有偏见,真诚地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培养学生说服他人的能力,能够在讯问中想方设法说服犯罪嫌疑人实现讯问的目的。侦查讯问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实践教学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这一理念既是侦查讯问教学改革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只有基于这一理念,侦查讯问课程的改革才能更好的适应职业教育改革的大背景。
(一)强化实践教学,弱化理论教学
首先,应当增加实践教学学时,缩减单纯讲授式的理论教学。目前,侦查讯问的实践教学学时不足,应当将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学时提升到7:3 的比例,保障实践教学学时是符合侦查讯问学科的性质和特点的。
其次,强化实践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有效性。实践教学可以分为校内教学和校外教学,校内实践教学主要可以分为模拟讯问、案例教学和教学片观摩三种形式。目前案例教学使用较多,模拟讯问和教学片观摩应用较少。应当开拓和丰富实践教学的多种形式,同时,强化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估。如在模拟讯问教学中,由于学生表演式模拟而使模拟讯问流于形式,为强化实践效果,可要求模拟实践的演员为非本班的学生,或者在必要时由教学团队的其他老师模拟,不让教学对象事前知晓案件事实,这样可增强实践教学的真实感。案例教学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让学生积极参与课堂的互动和讨论。教学片观摩是一种很好的教学形式,教师要提前简单介绍案件情况和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状态,让学生进入角色带着问题观摩,观摩后要让学生评价、讨论讯问人员的讯问行为,让学生不仅观察到应该怎么做,更要理解为什么要这么做,还可以怎么做。要增加当前真实性的侦查讯问实践的录影录像教学片的制作和存储,对需观摩的教学片进行建库。
最后,要建设教学实践基地。要和实践部门进行有效地沟通,必要时由学校出面进行协调,尽可能地为学生的实地观摩提供便利条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有选择性地参与讯问实践。
(二)确保教材内容的及时更新
教材内容应当及时更新,不能长时间保持不变,应紧密跟进新的法律法规的施行,根据新的社会实践现状和犯罪特点,不断更新充实侦查讯问理论。具体而言,必须依靠教学团队的力量,鼓励跨学科式教学团队的建设,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综合各个团队成员的知识。教学团队人员应当每年抽出一段时间深入实践部门,就专门问题进行调研;邀请一线侦查讯问人员到学校参加座谈,帮助教师了解实践中的最新变化,及时地将其编入教材并应用于课堂教学。增进跨学科间的交流、研讨,如犯罪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和刑法学等不同学科的交流,将最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或学科前沿的理论动态及时地纳入教材的修订范围。教材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至迟不得超过三年,必要时可以一年修订一次,如《刑事诉讼法》等与侦查讯问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时,必须及时的跟进修订侦查讯问的教材。
加强实践教学指导方案的建设。实践课程的实施和运行应当有明确的指导方案,这样实施起来才能有条不紊。实践指导方案也要根据实践效果每年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订。因此,实践教学指导方案的修订和完善也同样是教材建设更新的重要内容。强化实践教学,必须强调对实践教学的引导和教学效果的监控。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教学改革成败的关键,要形成良性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师资来源单一,短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培养侦查讯问师资后备力量是重点。传统的以老带新的培养模式固然是重要的培养途径,但新教师刚从学校毕业,最缺乏是实践经验,因此必须让其深入实务部门,感知体会侦查讯问实践,鼓励其定期积极深入实务部门进行实践锻炼,在实践中应用法律和心理学知识,不断学习讯问技能。其次,依托当下公安部实施的“双千计划”,从基层吸纳一线侦查讯问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具体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长期式或短期式签约模式均可。鼓励实践部门一线人才到院校做教官,对于侦查讯问教学而言,显得更为重要和具有实际意义。
最后建议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学习,了解学科最新的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探讨侦查讯问学科面对变化的应对策略。鼓励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将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写成调研报告公开发表,这也是优化师资队伍的有效途径。科研能够更有效地促进教师系统、深入地思考具体问题,能够使教学更为全面。因此,侦查讯问科研与教学一样,不可偏废,对于师资队伍的建设而言,重视科研能够挖掘侦查讯问教师的潜能,这更有利于培养和提升教学技能。
[1]王若珺.简论公安院校职位能力教育模式的设计[J].公安教育,2 007(11).
[2]朱林兵,马静华.谈警察院校审讯学教学改革[J].教育探索,2011(10).
[3]张宗奇.讯问突破模式的构建[J].中国刑事警察,2013(5).
[4]张宗奇.讯问突破模式的构建[J].中国刑事警察,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