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2015-03-26宾凌
宾 凌
(湖南郴州市工业交通学校,湖南 郴州 423000)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科技对企业来说固然重要,可是商业道德、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企业提高知名度、竞争力和获得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2012年4月15号,“非法无良厂商用皮革下脚料制造药用胶囊”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此事件进一步说明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迫在眉睫。对于这些“毒胶囊”行为将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本文将从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国外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和实践经验;如何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构建和完善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英国著名学者谢尔顿提出[1],到了20世纪30年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发生了著名的“哈弗论战”,哈佛大学著名的教授伯利代表了传统的企业理念观点,他认为企业的管理者受股东的委托,是唯股东利益是从的股东权益受托人,所以应该只考虑股东的利益。[2]但是,哈佛大学的另外一位学者多德对此却持反对观点,他明确提出,企业及时经营的组织也是要为社会[3]提供服务的一个组织,他不仅考虑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社会的利益,特别是对企业员工、消费者和社会其他人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最终多德教授的观点获得很多学者和政府的认可,成为了主流学说。[4]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范围
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一样,所以公司的社会责任范围也不完全一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具体的实践情况,有关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范围如下:
1.对公司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
公司的员工是企业的基础。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中,珠江三江洲就发生过民工荒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当地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淡薄和不注意对员工利益的维护以及对员工的人格不进行尊重。因此,企业在员工方面的责任就是:要为员工提供适合他们工作的环境;要足额及时的给员工发放劳动报酬,坚决杜绝拖欠员工工资的事件的发生;要尽最大努力保证员工的休息权,不能无条件及无休止的进行任意加班,当加班时要为员工提供加班餐和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发放加班费;要对员工进行有效地职业培训、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及晋升机制;要为员工缴纳法律规的各种保险;要支持本厂工人参加工会及其参与工会的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经费;要尊重企业员工的人格尊严;禁止用童工;公平雇佣员工及员工的多样化等等。
2.对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债权人在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起着重大的作用。公司债权人往往把生产资料投向声誉较好的公司,在经营中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如空壳公司等。这些做法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挫伤了他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使公司进行社会融资变得更加困难。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切实的按合同来履行自己对债权人的义务。
3.对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责任
消费者是公司产品的试金石。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是多少、产品的认可度是多等等都由消费者来决定。三鹿集团、安徽生产毒奶粉企业、“瘦肉精”事件的双汇集团、“毒胶囊”的修正等十几家企业,就是因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顾消费者的利益,最后纷纷倒闭。这说明正确管理好客户关系,必须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并建立良好的咨询渠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正确、理性的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定期的对消费者开展满意对调查;产品必须安全可靠,当发现产品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召回和赔偿。
4.对公益事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改革开放三十年多来,我国发生了许多让人痛心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它们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害。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源的消耗国,国内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环境的承受能力在迅速的降低等等这些情况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企业应该抓住机遇,努力进行科技创新、引进先进技术来提高我国的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
2005年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这在我国立法上是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在《公司法》总则中所做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其定义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对其内容也没有规定具体的内容更不用说有如何落实及违反社会责任后将如何惩罚了,在实际落实中根本就难以进行操作。此外,企业对其员工的责任规定在《公司法》的分则中而对其他有关人员或组织等的责任却没有作任何规定。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却分散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由于这些法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比较分散和标准不统一,所以他们很难和我国《公司法》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更不能在规范企业承担责任方面发挥大的作用。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1.目的的唯一性已经危害到和谐社会稳定
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渐实行了政企分离,企业获得经营自主权,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此后我国的企业得到快速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一些企业把追求利润作为企业的唯一目的,最后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让人触目惊心的危害,使人们对无良企业的痛恨越来越深。所以,现在我国的一些无良企业已成为了社会不和谐和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2.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利于企业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
公司追求利益的唯一目的已经成为危害和谐社会的因素,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其本身的发展:从其内部而言,公司维护好自己职工的利益,这样会增加职工对公司认同感,加强公司内部的团结和工作的协调性;从其外部而言,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会增加社会对其产品的认可程度,同时也就增加了本企业的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英国的克莱因沃特.本森的研究发现,尊重利益相关者原则的32种上市公司的股票在3年半内增长了90%,而所有股东只平均上涨了38%。[5]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构建和完善
1.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公司法
在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和实践方面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德国联邦政府历来注重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对联合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协议项目给予了人力和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对那些积极维护员工利益的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来减少环境污染的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激励机制。[6]
我国在《公司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由于此种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规范公司的行为方面无法发挥太大作用。所以,我们在修改公司法时应该在分则中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如下规定: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外延应该进行列举,明确其外延应该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的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的、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对公司在违反了其社会责任时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强调其具体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2.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有关公司信息的披露大部分都是在财务领域、工人人数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保险、企业规模等,很少涉及公司的社会责任。所以,我们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该制度。
首先,应该在我国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定期披露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信息。对于公司应该在多长时间公布一次公司社会责任的信息?笔者认为,应该与公司公布财务信息在时间和次数上保持一致。这样既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有利于国家、本公司的员工等一些利益相关者及时的了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由此及时来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并支持上市公司依据该《指引》建立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建立还是不建立该制度。这种规定导致上市公司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很少公布甚至就不公布自己公司履行社责任的信息。所以,应该在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中进行强制性的规定。
其次,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内容要做具体的规定。目前,我国一些公司公布的社会责任信息多数是有关员工方面的信息,而对于其他社会责任几乎不涉及。所以,公司社会责任披露制度的具体内容最少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自己员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如何进行培训、工作条件及安全条件等;第二是有关公司在日常生产如何进行节约资源、如何保护环境及保护生态的等;第三是公司在生产中是如何实现产品安全的、如何履行义务来实现消费者的一些权利等;第四是企业参加了那些社区活动、进行了那些公益捐赠等。
3.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机制
从目前的我国公司履行的社会责任情况来看,我国的一些制度、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及其企业组织对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例如我国实行的责任投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主要是通过对资金的控制来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就与人民银行合作,对那些不履行保护环境责任的企业从严限制对其资金的支持,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限制企业的行为,进而保护环境。因此,应该在此类实际操作的基础上发展,逐步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机制,尽量把各个方面的监督进行系统的组合及统一,使各个组织都能严格按照法律来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才能防止再出现像毒胶囊事件的再次发生。
[1]〔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M].张志强,王春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69.
[2]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1.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6.
[4]桑慧彬.公司社会责任探析[J].管理观察,2009,(9):39.
[5]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6.
[6]桑慧彬.公司社会责任探析[J].管理观察,2009,(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