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密耦合视阈下的协商民主与治理现代化推进策略研究
2015-03-26董树军
董树军 周 晶
(湖南大学,湖南 长沙410083)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作为当前政府治理改革的重要战略目标。协商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对治理现代化转型这一总目标的回应。从实践来看,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现代化的治理制度,更需要与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基础。[1]协商民主作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民主型治理模式,能够有效承接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同时,在实现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协商民主也得到了广阔的实践平台。由此可见,治理现代化与协商民主具有紧密的耦合关系。基于两者共同的内在需求,积极促进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同频共振”成为当前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协商民主与治理现代化的紧密耦合关系
协商民主与治理现代化具有较高的契合性,不仅在形式上呈现逻辑对接,而且在内在本质上具有共同的元素。具体来说,两者的紧密耦合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商民主的主体多元性是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科学有效的协商机制来弥合多元主体之间不同利益诉求,消解彼此之间分歧。协商与共识是其核心要素,多元主体参与则是其实现目标的社会基础。协商民主为了更好发挥其参与决策和监督的作用,秉持开放性的姿态吸收更多、更广泛群体参与,其主体多元性更加凸显。[2]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政府所面临问题的复合化特征要求高度重视治理过程中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也就是强调治理的多元主体合作。政府多元主体合作主要体现在治理过程中与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进行协商、协调、协作、协同,针对不同合作治理事项,以不同主体为中心,建立网络化治理格局,妥善处理好协调性、匹配性等问题,将多元主体核心优势经过主动优化、合理搭配,相互之间以最完善结构形式结合而形成一个优势互补、相互匹配的有机体。协商民主和治理现代化对于主体多元性的要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协商民主中多元主体的协商合作精神能够有效消解治理现代化中多元主体的矛盾与分歧,增强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共识。
(二)协商民主的公平性是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传统的政府强调“管制”,奉行自上而下的管理,而在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将重心转为“治理”,重视上下协同、多元共治,凸显了政府对社会发展规律和执政规律的新认识。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政府摒弃传统等级森严的强制性管理,倡导人人平等的共享式治理,将维护社会公平作为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任务,并在此原则指导下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平等交流、协商对话的方式去解决分歧,不断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和共识,操作程序简便,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明显,并且协商民主是一种柔性民主,不仅能够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和建议,还能够照顾少数人的意愿,其在公共利益诉求表达和畅通反映渠道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3]协商民主中所包含的公平性是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前提保障,只有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其所采取的各种推进策略才能够被普遍理解和接受,才能更好、更顺利的予以实施。
(三)协商民主的有序性是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有序性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多元主体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或者程序规定进行协商所呈现出的秩序井然、团结和谐的状态。我国的协商民主倡导多元主体之间的理性讨论和积极沟通,主张以平和的心态看待分歧,重视以理服人,杜绝以势压人,寻求能够使得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共识。在协商过程中将理性和规范放在突出位置,使得协商能够真正实现言论自由,并且容得下批评和质疑的声音,这既让协商民主充满活力,又让自我理性偏好实现转换,保持了有序、公正、团结的局面。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社会公共生活而言,秩序与其他社会价值相比具有优先性。”由此可见,政府治理首要考虑的是保持合法、有序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在面临社会转型和重大变革的现代社会中。因此,和谐有序是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一般来说,治理过程中秩序具有三种生成途径:强权生成秩序、习俗带来秩序和协商合作形成秩序。强权生成的秩序对于解决“霍布斯困境”具有较大效用,但它却压制了个人自由和社会活力。习俗所形成的秩序由于难以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节奏而不具有可持续性。唯有通过协商民主所建构的秩序,具备协商、互动、合作等公共理性特征,能够推进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多元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和行为取向的和谐共存及秩序构建。
(四)协商民主的公开性是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念。协商民主的公开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商过程公开,公民知道政策和决策的形成过程;二是协商过程中每个参与者公开表达观点及理由;三是协商结果公开,最终制定的政策和决定公开。[4]协商民主的公开性有利于参与主体对协商的监督,防止秘密、幕后政策的协定,使得协定更加公正和理性。公开性在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理念。一方面,治理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等可以有效的了解公众诉求。当前,随着治理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治理中所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治理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等,可实现政府与广大群众的良性互动,畅通信息反馈机制,便于政府了解群众呼声,及时发现和有效分析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另一方面,治理中信息公开是限制权力,提升治理廉洁化水平的需要。权力的行使不透明、不公开,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推进治理信息公开,有利于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从而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使政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建立起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发挥制约权力滥用和遏制腐败的作用。公开是协商民主程序性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倾听民声、监督权力的重要途径,可以有效促进行政决策和执行内容的公开,更好地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增进公众对于政府治理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五)协商民主的互惠性是治理现代化的潜在内涵。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治理任务不断契合的过程。当前公共治理问题的多重嵌入性、动态演化性、宏观涌现性、主观建构性、自组织临界性等特征要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相对应的性质和内涵特征,因此,要构建网络化的治理结构,并将增强互惠与合作能力作为重要目标,以更好的增进多元化主体的协同能力,进而取得治理公共价值增殖效应最大化。通过制定有效的互惠合作协议,可以有效消解彼此之间的分歧,激发多元主体合作动力,避免相互间责任的推诿与扯皮,进而高效的完成治理任务。古特曼和汤普森认为协商民主的互惠性前提行为假设是一种试图向他人证成的愿望,为达成这种愿望证成人必须理性和互惠的思考,而进行这种思考就需从受证人的立场出发,才能够使得自身的理据更具有说服力。[5]即使在此过程中没有达成全体能够接受的结论,最后依然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做出决定,但是这种互惠性所内含的尊重原则为后续的对话和协商保留了相当空间。协商民主的互惠性原则不仅有助于维系多元共同体的存在,也有助于相互间冲突的调节,更具有弹性解决合作分歧的功效。
二、紧密耦合视阈下协商民主与治理现代化的同频共振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从现代化早期阶段向后期阶段转型时期,治理过程中利益多元化、结构复杂化特征进一步显现,对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与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诉求具有紧密耦合的关系,如何实现两者的同频共振成为有效推进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一)培育协商民主和治理现代化共同需求的公共精神。协商民主的核心内涵是合作、协商,而治理实现现代化的根本也在于合作互动,由此可见,二者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然而,协商、合作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之上,这种社会基础就是所谓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如果缺失,那么协商、合作的价值追求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在协商民主和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应重视公共精神的培育。公共精神也称之为公共理性,是一种体现公共性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准则,它能够对公共生活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其核心价值包括:参与和责任、信任和宽容、团结和协作。公共精神体现在公民与国家、政府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共融和合作的精神态度,也体现在公民对公共事务所持有的自觉态度与情怀,还体现在公民之间彼此理解、尊重和合作的态度和行为。历史实践表明,社会公众的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信任形成的基础。公共精神作为一种社会道德准则,能够引导公众以公共利益为基础而做出行为判断,助推公众塑造理性品质,是社会信任形成的关键节点。公共精神对于治理现代化和协商民主建设非常重要,但是现阶段公共精神的缺失和匮乏成为一大难题,有效培育公共精神成为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准、促进协商民主发展的共同议题。[6]
公民公共精神主要来源于公民在公共生活中行使权力的实践和系统化的公民教育,其来源途径决定了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两条基本路径:一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实践。政府和社会组织要为公民平等参与国家、社会、社区等多个层面的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条件、机会、平台和社会信任网络,这作为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基本路径,主要是使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实践中感受到社会与自身的密切关联性,从而产生感性的公共责任意识,并通过长时间的公共生活实践,逐步形成具有公共性的思维、态度和行为方式。二是对公民进行系统化的道德教育。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培育的公民公共精神是一种感性的意识,必须经过理性的加工才能够得以长久的维持。因此,培育公共精神还需要系统化的公民道德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可以引导公民对参与的公共社会实践进行总结,确立公共理念,形成社会公共良知,也可以引导公民将这种公共理念和良知转化为以公共利益为主的行为方式。从本质上讲,公共精神是一种理性化的道德精神,它的培养更加依赖于教育。所以,在公共精神的培育过程中要将公民道德教育作为最重要的路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推进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实践。协商民主的运作涉及政府治理的多个领域,需要各个方面协调配合、同向联动。当前,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协商民主在各领域的表现参差不齐、各有短板,反映了协商形式需要再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1.健全治理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积极参与的前提,是权力在监督下正确运行的基础,更是协商民主在治理现代化中得以实现的保障。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参与式民主,需要公众有效的参与。如果公众无法获得公开有效的信息,则会导致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影响政府治理的效果,也不能够保证治理监督的有效性。因此,要促进协商民主在治理现代化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推行有效的信息公开。实现治理信息公开,要对除了涉及保密事项之外的治理决策事项、过程、依据以及结果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公开,保证公众可以随时查阅和监督。在制定和出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政策时,必须首先了解公众的利益诉求,通过公示、听证等形式和渠道征集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充分利用当前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将电子政务与政务公开相结合,以政府网站为载体,建设现代化的网上公开和互动平台。
2.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治理现代化化过程中贯彻落实协商民主需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在治理决策前,要充分创造多元社会主体利益表达的机会,不断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使治理决策能够公正的反映出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以保证治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尤其是在涉及医疗、就业、教育、环保等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问题时,政府治理决策前要进行充分的实地调查研究,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并通过分析、讨论、协商得出科学、合理的方案。为此,一方面要重视社情民意反映机制的建设,拓展利益表达渠道,引导多元主体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舆情收集、反馈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情民意的收集。除此之外,还要逐步完善治理中的协商决策、智库咨询、纠错问责等机制,以更好的将协商民主贯彻到现代化治理的决策过程中。
3.规范治理决策程序。在治理现代化中为了更好的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还需要对政府治理的决策程序进行不断完善。首先,治理决策要以事实为根据,要建立在深入的调研和征求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严禁不经协商和调研而随意、盲目的“拍脑门”决策。其次,要完善治理决策中的专家咨询制度。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专业知识的作用,有利于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非科学性,从而避免决策的失误。最后,在治理过程中要做好政府内部的决策协商和协调工作。要不断统筹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坚持以协商的方式来进行治理决策。同时,政府的基层工作人员贴近群众,更加了解群众的想法和需求,在治理决策中要重视与基层工作人员的协商,以促进决策更加贴近实际。
(三)通过网络协商民主促进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普及和发展,网络成为公众利益表达、参与治理的新渠道,网络公共论坛、网络社区、网络问政、政府信息平台等形式的网络协商民主在我国迅速崛起,并以其公开、平等、直接、便捷、廉价等优势成为当前公民政治参与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的重要方式。[7]网络协商民主是现代化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助于推进政府治理决策的公开化、科学化,提升公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然而,在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政府与网民间信息不对称、网民观点易于极端化和网络参与者受限等。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促进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网络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除了加大对互联网等硬件设施建设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首先,建立政府治理信息在线发布制度,加大政府治理信息网络公开力度,保证公民对于政府治理的监督,使网络谣言不攻自破。其次,建立网络对话协商和决策网络参考常规化制度。在政府治理决策过程中鼓励公民在线参与讨论和建言献策,并将这些反馈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再次,建立引导网民理性讨论制度。在治理过程中,应随时关注公共论坛发展态势,引导公民围绕公共利益理性讨论,防止网络协商向极端化发展。最后,制定和完善网络协商相关的法律规范。网络信息传递的无序性和非规范性,迫切需要通过完善的立法予以规范。要建立健全网络协商法律体系,规范网络协商秩序,使得网络民意受到尊重的同时保障网络协商的有序性。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培育网络公民文化。良好的网络公民文化可以有效的规避网络民意的盲目性、无序性。因此,要搭建网络文化培育平台,大力发展网络公民文化,提升网络公民的参与和责任意识,实现自身价值和利益追求,进而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高效发展。网络协商民主以其独特的优势有效的解决了现实治理中存在的许多难题,是政府治理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推手,有效的推进了治理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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