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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6

中国化妆品 2014年12期
关键词:指导方针苯甲酸法规

新化妆品声明法规有哪些变动是必须要遵循的?哪一些条款保持不变?这些问题将由来自CVUA Karlsruhe and Birgit Huber of IKW的Dr. Gerd Mildau为我们阐明。

在2013年公布的法规中,声明方面有什么本质的改变吗?

Dr. Gerd Mildau,化学制品和兽医调查研究办事处,化妆品产品中心实验室主管(CVUA):化妆品产品声明到目前为止是需要可验证的证明提供支持的,这些声明当然不应当误导消费者。欧盟化妆品法规以不同方式提供了这些需求的详细规范作为“委员会标准”。为达这一目的,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协调后详细阐述了补充的“声明法规”。这一法规现今描述更详细,要求化妆品产品声明必须始终是真实的,由可验证的证明支持的,且诚实和公正的。这一法规是化妆品指导方针的补充。法规基于具体的例子,将化妆品产品声明的标准化定义用一种例证的、易懂的方式进行了说明。附件(一)具体说明道:如果化妆品效果持续时间声明,如“48小时水合”,那么当然要有证据支持声称效果的持续时间(有那么长)才能被容许。

产品声明要怎么证明其真实性?

Midau:由厂商提交的用以支持其声明的证据是否真实有效,取决于其声明是如何阐述的。如果在个别情况下科学研究被用作证据来证实一个广告词,指导方针中指出,必须把艺术实践的状态考虑在内,还应考虑应用方法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准确的和可再现的。在美容杂志上非常流行的广告——消费者认知测试,必须在其设计和分析方面符合统计学原理。这意味着新化妆品声明法规和化妆品指导方针给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一份简要的具体措施。因此,这在未来将是可持续及以实践为目标的有用的补充方针。

Birgit Huber,德国法兰克福化妆品、洗漱用品、香水制品和洗涤剂协会副主任:但是我们同时相信,指导方针已经在一个方面被过分解读了。举例来说,规定要求即使每一份产品声明在进入市场前已经被确认,体外试验的结果也只能被用于预测体内的影响,作为一项原则,应就测试主题进行一项额外测试。我们相信这一解读远远超出了声明法规的规定。如果在个别情况下体内效果已被证明,一旦这一印象给出,一个为此进行的一次性体外方法的基础验证一定就足矣。最终,具体的声明和消费者相关期望必须按照声明法规中指定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测试。尽管如此,新规定总体上还是可以被证实符合欧盟现有的竞争规则,同时确认了政府当局和化妆品行业现已存在的实践。

怎么检查产品规格说明?

Mildau:这由主管当局负责,在工厂检查期间检查产品文档。如果某声明在风险导向样本调查中引起了调查机构的注意,主管当局可以用有针对性的方式,核实制造商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行动证明。因为这是一个现场调查,制造商的实际知识仍然受到保护。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不同广告声明,监察工作也设立了优先顺序。CVUA Karlsruhe主要按照以下标准检查有关声明的效果:一般信息,没有主要影响到购买决策,对我们来说是次重要的,例如“为了天鹅绒般柔软的皮肤”。然而,如果声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购物决策,就与我们的工作相关,如“三周内色斑显著减少”。我们也把和消费者健康保健相关的声明归于绝对优先待验证声明,像是“伴随治疗神经性皮炎”。

Huber:在德国,除了这些已经有政府当局检查,还有一个非常有效的系统适当地确保竞争法规始终被遵循。有潜在发布误导性声明的竞争者和竞争保护团体在很短时间内就会被法院禁止。最终,这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

哪一些改变对化妆品制造商来说是最大的挑战?为什么?

Mildau:由于新法规,我们现在有根据来检查声明的使用且检查更加全面。至此委员会必须在2016年向欧盟议会呈交关于声明法规施行效果的报告,成员国也将开展越来越多的市场监测研究,以获取遵守禁止误导性声明的概况。尽管如此,总会有法规外空白区域存在侵权问题,此情况有待商议。

Huber:作为既行规定,在德国已经有两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实行监管,即按竞争法监管和政府当局进行监视。这是我为什么相信只要在德国制造商迄今为止都小心工作,他们也不会对此监察规定感到惊讶。尽管如此,还有其他一些国家的管理系统不够完善,标准尚待调整。

有关“不添加”的声明,事态如何?

Mildau:起初,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意图把一条有关“不添加”声明的法规补充到现有声明法规中。这是为确保类似声明会显著减少。目前,委员会设想,不管怎样,只是先调整监管的指导方针,很难在现在预测最终草案会是怎样。尽管如此,如果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一个染发剂声明“不含PPD(对苯二胺)”但配方中包含PTD(二氨基甲苯),这就已经是明确的误导了。这(PTD)是一种氧化型染发剂,有类似(PPD)的会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这样一种产品声明将会是我们的监察对象,因为它的误导实际上涉及健康风险。这样一种误导作用有不公平竞争的优势在里面,就好像一个产品声称“不含防腐剂”,但它包含有明显防腐作用的物质。而且,像是声明“不含有破坏性的对羟基苯甲酸丁酯(防腐剂)”是显然的误导,因为对羟基苯甲酸丁酯是被批准使用的,没有理由将其负面突出。但同样不引人注目的纯粹的广告“不含苯甲酸酯”,就给人留下苯甲酸酯代表着健康风险这样一种印象,SCCS*再一次澄清,被批准使用的苯甲酸酯是安全的。尽管如此,我们没有一个基础/根据,对这一物质被这样一种形式诋毁提出任何异议。

Huber:如果指导方针收紧,这将会涉及我们的观点是否成型,尤其这一问题基本上会生效,没有任何过渡期。它必须担保一次紧缩不会造成包装不成比例的损毁。它当然也必须被精确地追踪。在德国,我们已经启动了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教育活动。

有关声明“不致过敏”的形势如何?

Mildau:SCC在1998年有清楚的声明,化妆品“不致过敏”的全球性声称导致消费者相信了一个错误的安全信息,对这一声明的使用因此应该被劝阻。这一份意见书很不幸没有被发表在SCCS的网站上,而是继续适用我们的旧观点。声明工作小组目前正在处理这一问题。

Huber:IKW已经在早些时候给他的成员推荐使用这一要求,只待条款更详细地被解释。IKW这一说明在当时很不幸地压根儿没被SCCS考虑,尽管这样一种解释能阐明一件事—没办法100%防止过敏。

Mildau:在欧盟内一套统一的规则肯定会受到欢迎。国与国之间的要求往往不尽相同。此外,制造商使用重复的补丁测试以证明其“不致过敏”声明的真实性。不过,这一测试也会引起测试对象过敏,因此很大程度上在伦理层面不被德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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