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视民意需遵循的两个向度——兼对与民意有关概念的厘清
2015-03-25张松
张 松
(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论重视民意需遵循的两个向度
——兼对与民意有关概念的厘清
张松
(中山大学 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摘要:目前我国对民意的研究,存在着对民意的界定,民意与民主、民意与民粹等若干概念和及其他相关命题模糊的倾向,因此要对民意问题作深入的研究,有对这些概念进行厘清的必要。同时,在当下关于民意议题的研究中,对民意重要性的认识有充分重视,但是对如何重视民意即民意的应然问题和方法论重视不够,民意的表达通畅和民意的理性接纳应该成为重视民意的两个向度及实现途径。作为执政者,最为关键是的要做到对民意的一种引导和疏通,让民意之流永不枯竭而又不泛滥蔓延。
关键词:民意;民意表达;民意接纳;显性民意
一
政治改革在我国已经具有现实的紧迫性,而改革总体的路向是践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化。尽管这种民主化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模式,但是无论西方式的还是中国式的民主,重视民意、回应民意,都成为一个共识和潮流。近年来,理论界对民意做了广泛的探讨。不难发现,目前理论界主要对民意的两个问题展开,一个为是否要尊重民意的应然问题。如郭为佳《人民同意:现代政治正当性的道德基石》(2005)、徐长福教授《为人民服务是否应以人民同意为前提——马克思主义执政观的两歧及其当下启示》(2012)等都是对是否要尊重民意的明确回答。二是如何尊重民意的实然问题。如赵泽洪、陈侨予的《公共决策中网络民意影响力的生成与发展》(2010),刘雪华的《论公共政策的民意基础》(2011),王堃、张扩振的《网络民意的困境和出路》(2012)等文则是对尊重民意从规范和实然角度进行阐述。所有对民意问题的探讨,必须细致厘清一个理论前提,即是要对民意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一个比较准确的界定。同时要把握尊重民意的向度,即对尊重民意总体应把握的总体原则有一个清晰的指引。
但是,目前对民意的界定出现了莫衷一是的局面,列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清华大学刘建明教授认为,民意不是一部分人或多数人的共同意见,而是在县区范围内绝大多数民众的一致意见,具有量度上的绝对优势。[1]刘教授进一步总结出,民意具有真理性,具有不可动摇的特征。甚至认为,国家的法律都是在民意或通过民意代表制定的,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结晶。刘教授的观点值得商榷,将民意界定在“区县”范围内,那么在“乡镇”范围内人们的共同意见还是民意吗?对民意做如此具体的区域性的界定有失偏颇。同时刘教授将民意从纷繁芜杂的公共意见中抽象出永恒的因素而赋予民意的真理性和不可动摇性。刘教授的意旨很明确,即是要将民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以给公共政策的制定以民意为基础带来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对民意过于形而下的解读,在实践和理论上无益于抵御对“多数暴政”的误读,而恰恰相反,将民意解释的固化和无限拔高往往是产生“多数暴政”的关键。吉林大学刘雪华认为,民意是“民众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集体意见与愿望”[2],而王高贺博士则认为,民意是“人民群众对公共事务持有的态度、情绪、意见和心愿的总和”[3]。很容易看出他们二者的区别,前者强调了民意的“集体性”,而后者界定为“总和”,前者对民意产生的“场”进行了界定,而后者对民意的对象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吴顺长、张凤认为民意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与国家相对应的,人民在政治、经济、物质文化生活等诸方面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的总和趋势。还可以更简单地概括为,一定历史时期的人民对期社会存在的反映趋势。”[4]该种观点明确了民意与国家意识的区分,做这个区分其实也为民意是为影响公共政策作了一定的铺垫。
上述对民意的界定都不无合理之处,但是仍然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化,对民意的对象、特点等要素存在一定的模糊倾向。本文认为,民意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人民群众对涉及到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或公共生活而形成的趋于一致的关切和意愿。由此,对民意的特征应该有如下把握:一是必须明确民意反映的对象是什么。民意关注的是公共事务或公共生活。目前网络上曝光的各类公共事件,如重庆的“薄王”事件 、“雷政富”事件,中央编译局博士后揭示学术圈生态等都属于公共事务,人们也对此表现出关切。而对北京雾霾天的持续关注则是对公共生活的关注。失缺这种公共性,而只是个别或不具代表性的意愿则不是民意。二是必须把握产生民意的动机。民意跟人们的需要联系起来,跟自身利益联系起来。当然这种利益和需要会分为各种层次和类别。从历史的角度看,需要受社会变迁的影响,受到不同的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因此,民意的内容将受到历史条件的影响,是受“一定时期内”规定的范畴。第三是民意的趋同性。民意的深刻的动机来源于自身利益,但必须明确的是,这种自身利益即单个“原子”利益,必须汇成一种群体利益,也就是具有趋于一致的时候才能形成民意。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利益,这种利益会遇到各种冲突和矛盾。而民意则是这些不同利益诉求的“公约数”和交集。四是民意的区域性和层次性。这里还是有一个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即民意到底在多大的范围内才算形成一个民意。刘建明教授的回答是在“区县”以上,他试图对产生民意的群体范围做一明确,也即是指明在一个无法对公共政策或行为形成普遍影响的小团体或小圈子内是无法形成民意,那样充其量称之为团体意见或意愿。但这样给民意一个统计学意义的度量不妥。民意应该是多大范围内的?这要看上文中阐述的“公约数”的大小。一般来说,这种利益交际的“公约数”越大,则民意涵盖的范围则越广,反之亦然。如对于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祖国统一”这样的命题,因为人们的利益可以完全交际,那么民意的涵盖的范畴就非常广,甚至可以看作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民意。 而对政治改革的诉求,对反腐败的关注则也有较为广泛意义的民意基础,但是我们看到对政治改革的诉求并不是所有人的意愿,对于既得利益的政治强势集团对这种改革并没有“内发性”的原始驱动,这一点正如既得利益者往往会排斥民主一样,这样民意涵盖的范围就相对小了。而像在大城市中,取消中小学生入学的户籍壁垒,对于有这样呼声的一般都是有切身利益关切的受户籍制度影响的入城务工家庭。那么这种民意的范畴和区域性就相对更窄。由此,民意在多大的范围内产生,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要看民意反映的问题的层次性和人们对此利益的交集程度。
二
按照目前理论界和公众的普遍认同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尊重民意是个“好东西”。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民意一定就是“好东西”?尊重民意是不是意味着一切以民意为基础,还是有其他需要说明的要项?民意在现代政治中起作用,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机制,它是自然而然地发挥作用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前提。这些问题都需要给予回答。
民意要发挥作用,首先要有民意的存在。也许有人会疑惑,民意的存在不是客观的吗?的确,民意表达的是一种关切和意愿,无论任何场域,人们总是会有一定意愿的。但是这种“存在”应该主要是一种“显在”而非“隐在”,它应该是一种显性的民意,而不是一种隐性的民意。显性民意指的是公众通过语言、文字、行动等看得见的信息表露出来而形成一种压力。而隐性民意则是公众由于各种愿意,让想表达的关切或意愿处于一个不外露状态。隐性的民意是一种受压抑的民意,是一种睡眠状态的民意,它虽然必定会逐渐积聚力量,但是这种隐性的民意存在并不能对时局和政治以借鉴和压力,如果说有,那么也是一种延后性,那么对于尊重民意的命题来说,首先是确保显性民意的存在,隐性民意能有一个表达的通道,转化为显性民意,从而作为尊重民意的基础。
所以,尊重民意的第一个向度是民意表达的通畅。这种通畅的本质是民意由隐性向显性的无障碍转化,是一种表达的自由、一种诉求和关切的自由抒发。这种通畅必须包括理性的声音表达的自由,也包括情绪性感性的声音表达的自由;既包括与当政者施政理念一致表达的自由,也应该允许与施政者意愿背离表达的自由;既允许与主流和传统价值符合的民意表达的自由,也允许“离经叛道”宣泄的自由。
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自由的泛滥,恰恰相反,而是通过这种自由的对话形式,让理性的声音有胜出的通道,人们通过磨合、辩论、观点交锋最后达成趋于一致的意见,形成理性民意。这种自由应该区别于背离了法律轨道的诽谤攻击、惟恐天下不乱的造谣生事。前者是立法的价值取向,而后者才是立法应予规范的对象。理性民意的生成是尊重民意迈出的关键一步,但绝不是我们要排斥其他民意的表达。希冀民众发出的都是理性的声音是不可能的。但在现实中,我们对民意的表达却不乏过于苛求,时下出于“维稳”的目的,不希望出现异见,特别是有组织性的异见,并不一定恰当。如2012年底《南方周末》编辑与广东省委宣传部对峙一事,之所以酿成事件,便与此有关。如今,对网络进行立法规范的呼声日浓。这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对网络的立法要把握好自由和秩序两种价值的张力。而在我国,对自由的保护,对价值理性借助工具理性的便捷的启蒙和培育可以说仅仅才是起步,尽管它已经在推动社会和政治进步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对未来社会这样描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他明确了未来社会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由此,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人类追求的各类价值的等次序列,“自由”应该是高于“秩序”的,“秩序”恰好应被认为是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自由。在文明潮流日益昌盛的今天,为秩序之名,而对表达的自由毫无法理依据的横加阻拦,是对民意的钳制,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民意表达的通畅离不开三个因素。
一是传播媒介技术工具的进步。民意表达必须借助一定的媒介。媒介工具的水平决定了民意表达的效率、民意的力量,也影响民意在执政者中的份量。在古代和农耕社会,有开明的统治者也重视民意,但是民意的收集和呈现因为没有有效率的载体作为工具,往往在它到达一个极点——多是底层民众无法承受天灾人祸之重时以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呈现,这样的力量虽然也促成了社会的螺旋式进化,但是代价无疑是巨大的。生产力进步无疑是最革命的因素,器物的革新和进步,必定为民意表达创造便捷。现代以降特别是信息技术广泛使用已完全改变了民意传播的方式,增进了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考量。
其次是传播制度安排的畅通。民意的表达畅通,实际上是民权提升的体现。而民权提升得益于文明的进化,得益于法制对人们言论自由的保护。对执政者来说,不仅要保护好这种权利,而且要创设制度去增益这种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制度等能为民意表达提供平台的设计,如果能脱离权势的绑架而真正成为民意表达和履行政治权利的机制,将一定为国家开辟更为光明的前景。
再次是民众经过现代理性文明的培育。民意表达的通畅需要民众接受过基本的理性培育。这种理性培育应该包含有现代公民的权利观和义务观的内容。这样的民意就不致沦落为卢梭所说的仅代表小群体利益的“公意”,或陷入集体失语的“万马齐喑究可哀”的窘境。如义和团曾提出“反清复明”的口号,是曾经在历史上留下深痕的“民意”,但是这种非理性的民意并不能代表一种进步的潮流,它未必能真正对整个民生有利,尽管我们用阶级同情的立场来辩护也改变不了历史的事实。为什么如此,是因为当时的民众没有经过现代意义的理性训练。而卢梭所说的“公意”代表的小群体的利益,也可以说也是一种民意,但是这种民意应该在与其他民意的交互和融汇中逐渐趋于一致才能成为一种社会的公意而足以引起决策者注意。如在广州,有中学的教师人大代表提出政府要给予中学教师教学远程补贴——原因在于大量高中新校区的修建给在旧校区的教师工作带来不便。这样的提案的确反映了这类教师的现实具体要求。但是就社会公平和当前政府所能承受的财力而言,这类民意却难以形成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原因在哪里?它没有经过与其他民意的碰撞,在社会中有更尖锐的社会议题需要解决,而就某个群体的特殊困难,但是非一定不能靠自身力量解决的困难如果没有与社会的广泛大众形成一定的一致那就难以形成公众的合力。
民意的表达不可能都是理性的,这与要求民众需要一定的理性培育并不矛盾。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要求对大众来说是一种应然的趋势,现实当中无法达成所有的民意表达实现理性,但是这种理性的培育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民社会的形成将使民意表达呈现为一种有序的状况,这样非理性的声音甚至歪曲捏造唯恐天下不乱的言论将渐无市场。理想的声音将形成强大的共振,会给政府形成压力或形成合力而为推动社会向前进步做出贡献。而大量非理性的声音的表达势必引起统治者的另外一个压力,结果导致的结果必然是被法律所规制或被强力各个击破,最终的结果是伤害了民意表达的通畅。
三
重视民意的第二个向度是民意接纳的理性。民意接纳的理性不同于理性民意。理性民意是对民意表达的主体,民意表达的内容而言。它的主体是应该受过基本的理性训练和公民教育的民众,而表达的内容离不开利益的诉求,但是这种诉求是一种意识表达碰撞,协商的结果。需要明确的是,这种理性民意有时候以很清晰很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有时候却又以较为隐晦的形式以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不能奢求民意一定要达到清晰的一致的时候才去重视它。就是说,尽管民意一直是真实客观地存在那里,但是它往往会以一种我们不能轻易把握的形式出现,由此,民意的接纳需要一种理性。民众在民意表达中,通过各种媒介相互影响,思想相互碰撞相互声援,所以也可以说,民众个体自身也是他者的民意的受体和接纳者。但是个体的接纳只是民意达成形成趋于一致的过程,而研究民意的意义,主要是考察民意对公共政策和群体利益的作用。鉴于此,本文仅从狭义上来界定民意接纳的理性,即将民意接纳的主体理解为理论上是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公权力组织。民意接纳理性就是公权力组织对民意的准确把握和尊重。这种理性突出地表现为,执政者能在纷繁芜杂的民众声音中,透析出与历史发展潮流一致,与大众广泛的和长远的利益一致的民意,然后回应它、遵从它。
实践证明,在公共实践中,尊重民意或者理性接纳民意并不是想当然持有重视的态度就可以做到,而政府的公信力缺失反而说明了政府行为往往与民意想背离。有学者对此种情况做过探讨,认为在我国民意的接纳(收集)存在如下一些误区:“左”的思维惯性影响、“党意民意同一论”影响、“官本位”思想影响、“精英主义”影响、“多数暴政”思想影响。[6]要做到民意理性接纳必须对民意进行正确的研判,降低上述各种影响可能造成的误读。
然而,在当下我国民意环境下,这两组概念的关联尤其应该引起关注:一是把握民意与民主的区分和联系。毫无疑问,民主社会一个典型的特征是对民意的重视,一般来说,两者成正相关关系。但,是不是可以说要民主就等同于尊重民意呢?或者说尊重民意的力度和范围就昭示了民主发展的程度?在当下中国“民怨沸腾”的背景下,在实践和理论界的确存在将尊重民意直接等同于民主进步的倾向,这是需要警惕的。须知,尊重民意是民主发展的一个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民主的构成和发展路径应遵循它复杂的历史和社会背景和它特定的社会历史规律,它的发展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而民主的表现形式也是多方面的。而且,“民主本身不是一种终极的或绝对的价值,必须根据它所能获得的成就来对其进行评价。民主可能是实现某系目的的最好方法,但不是目的本身”。[7]民主的进步必须依托整个社会的基础和承受力,要靠法制逐步实现增量民主。我们可以推断,尊重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考量并不必然是越大越好,甚至是代为行使公权力,它必须在现代法制的框架下运行,民意的表达不能离开法律的底线,而民意的接纳也一定要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以此实现民意接纳的理性,最终实现公民的正当权利和民主的进步。二是必须把握民意与民粹的关联。民粹主义在我国已经有学者做过深刻的探讨,相关译著也较多。总体上,大家对民粹主义做这样一种认同,认为它是“一种批判性的社会理论,它以人民崇拜为核心理念,主张大众民主,追求道德之上主义”。[8]针对民粹,如果仅仅从字面上和理论上解读,我们现在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粹是一个与现代性和社会进步格格不入的社会思潮。但是在实践上,对于我们这样有着文化大革命记忆的国度和国民来说,民粹却不是一个容易剔除的事情,甚至可以说它与我们的社会进程如影随形。换句话说,民粹不仅仅在中国成为另一种传统,而且在社会转型中的特定历史阶段,它会穿上一件时髦的外衣闪亮呈现。这件外衣便是“民意”。在当下中国,是否这样一些思潮或声音出现呢:平民化和大众化是公共决策和合法政治的最终来源;所有的公共决策必须以人民同意为前提,但是对人民同意的却没有理性的方案;崇尚全民公决,推崇直接选举;热烈反对社会不公,倡导平均主义等等。这些倾向有吗?答案是肯定的,甚至还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这些倾向都是典型的民粹主义,但是在我国目前都当成了民意——如果它也算是民意,但是这种并非理性而实质上代表了一种民粹思潮的民意,不应该成为我们接纳的对象。尊重这样的民意实际上最终的结果是会对民意表达和民意接纳均产生伤害。因为民粹本质上是想通过平民的统一,平民的创制权等手段来实现对“平民大众从整体上事实有效的控制和操纵”。[9]民粹流行的影响最终必将把人们期待的状况引向反面。要避免民粹流行,一个是需要教育,另一个是需要逐渐消除民粹滋生的社会土壤和根源。著名学者齐泽克在以欧美社会为背景谈到民粹问题时说到:民粹主义“是一种否定现象,一种建立在拒绝之上的现象,甚至是一种不明说的对无能为力的承认”。甚至认为“在关于什么样的欧洲是我们真正想要的方面,‘不’是启动恰当政治争论的积极决定”。[9]显然,目前信息化时代的背景下,对民粹的流行,不能靠“堵”和“蒙”的方式。作为执政者,最为关键是的要做到对民意的一种引导和疏通,让民意之流永不枯竭而又不泛滥蔓延。
民意在正确的向度指引下才能发挥它积极的作用。失缺这个向度,将把事情引向一个极端,它既不利于民主的进步,也不利于人民的整体福祉,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警惕。
参 考 文 献:
〔1〕 刘建明.民意与“多数暴政”的误读[J].新闻传播研究,2009(2):11-13.
〔2〕 刘雪华.论公共政策的民意基础[J].社会科学战线,2011(2):166-170.
〔3〕 王高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的民意运用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2012:1-54.
〔4〕 吴顺长,张凤.民意学[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6-7.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中译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94.
〔6〕 王高贺.当前我国民意收集的误区及其澄清[J].求实,2012(3):56-59.
〔7〕 哈耶克.自由宪章[M],杨玉生,冯兴,陈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52.
〔8〕 林红.论民粹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J].学术界,2006(6):189-194.
〔9〕 齐泽克.抵御民粹主义的诱惑[J].查日新,译.国外理论动态,2007(10):77-82.
(责任编辑吴星)
These Two Dimensions with Placing Importance on Public Opinion
—on a Differentiate to Some Concepts Concerned Public Opinion
ZHANG Song
(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 510275)
Abstract:There are propositional fuzzy that a tendency of some concepts relevant to the definition of public opinion,public opinion and democracy,the public opinion and the populist and others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n we have a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these. At the same time,the study on public issues in the present,with full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 opinion,but not to pay sufficient attention to the methodology of public opinion. Public opinion expressed well and public opinion accepted rational are the two dimensions and the way of realization. As the ruling party,the most critical is to be a guide and dredging to public opinion,to let the public stream never exhausted without rampant.
Key words:public; public opinion; public acceptance; the dominant of public opinion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875(2015)01-0128-05
作者简介:张松(1979—),男,湖北荆州人,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代化。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社会思潮的变动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研究”(12JD710115)。
收稿日期:2014-12-12
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5.01.024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10.13937/j.cnki.sjzjjxyxb.2015.01.024.html网络出版时间:2015-02-20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