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股权转让手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5-03-25李莘园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长春130022
◎ 李莘园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长春130022)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进入各区域产权市场的国有企业和股份制公司的产股权交易数量大幅攀升,促进了地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目前,产权市场还没有全部达到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规定的行业“四统一”规范运营的要求,市场运营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人为的工作漏洞,特别是在办理产权、股权转让手续过程中仍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防范或不能妥善处理,则会影响交易协议的有效签订,也会影响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本文就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办理产股权转让手续时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1 确认产股权转让相关要件的合法性
1.1 确认转让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进行产权转让交易时,要确认转让方提供的主体资格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合法性,核实权益人同意转让产权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要根据股权转让方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实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档案资料,确认股权转让方是否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资格的问题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
1.2 核查转让方转让产股权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主要审查转让方转让产股权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转让的情形,公司章程对产股权转让的限制性约定。
1.3 核实公司股东会议文件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审查公司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文件的有效性,确认股东会议形成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意见,避免发生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1.4 确认国有产权转让方提供的文件合规性
国家所有性质的产股权转让,要确认转让方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1.5 核查转让方提供的项目瑕疵文件
转让方提供介绍转让项目瑕疵的文件,要求内容详细、真实,没有隐瞒事项,并附有项目无瑕疵隐瞒的保证书。
2 尽职调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相关信息
2.1 产权转让要进行现场调查和封存
对于产权转让交易项目,要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转让项目。数据属实后,按照产权市场的相关规定,办理好产权封存手续。
2.2 股权转让要核查相关要件和确认股权情况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项目,要依据转让方提供的国家注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相关申报要件,核实转让方的股权数量和公司的基本情况,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股权份额。
2.3 调查转让的产股权完整性
了解作为转让标的的产股权是否设定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如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士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2.4 调查受让方资信
调查清楚受让方的资信情况,确认转让方要求的受让方所需基本条件是否具备。这种尽职调查对转让项目顺利达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兑现,最大限度地降低转让风险。
3 签订产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3.1 查实转让方提供的项目瑕疵文件完整性及合规性
项目转让前,应认真查实转让方提供的转让项目瑕疵文件,了解清楚项目瑕疵是否影响公平交易。由于转让项目隐瞒瑕疵而引起的争议纠纷相当常见,在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之前应要求转让方对其转让资格、转让的项目作无瑕疵保证,以免转让成交后,在办理变更权属关系时发生纠纷。
常见的书面保证包括:保证转让方具有转让项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保证交易交割日前,涉及的事实瑕疵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转让方承担责任;保证本次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都合法有效。
对于股权转让项目,当受让方为非公司原股东时,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保证本次股权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保证所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担保、抵押或关系到第三方权益的权利等。受让方保证支付转让项目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价款资金的能力。
3.2 在项目转让前确定转让价格
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审计、评估的过程,按照转让方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确定的价格作为转让基础价格。然后,按照转让方式的不同,确定不同的挂牌价。挂牌价原则上不低于基础价格,还应保证国有资产转让标的保值增值。
股份制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由权属人按《公司法》规定的权限,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产股权转让价格,要在委托交易的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价格,不仅仅表现为现存的资产额的多少,还体现为未来动态的收益和盈利能力,因此也无法做到最客观、最准确。双方协商最能体现意思自治,但受让方往往都存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要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认可的协议价格最好。竞价交易价格,由挂牌价起价进行竞价交易,以竞价后的最高价成交,并按转让公告的有关条款规定,签订转让协议。
3.3 留意转让项目缴税和变更登记交费的问题
很多产股权转让签订协议时,双方都习惯在协议中标注“本项目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受让方承担”等类似笼统的约定,但该约定并不能免除转让方缴税的法定义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是纳税义务人,受让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所以,要在转让协议上写明受让方代扣代缴的详细税费项目,避免纳税人由于税费缴纳责任不清,发生漏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费的纠纷。
3.4 监督转让方提供并说明债权债务相关情况
在项目转让前,转让方公司所承担的债务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股权的价值、公司的运营及盈利能力。因此,对公司现存的债务如何承担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特别约定,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条款。项目转让过程中,双方对公司转让前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梳理,确定某日作为基准日,该日之前的债务由转让方来承担,该日之后的则由受让方来承担,以此划分彼此的承担范围。对于非因任意一方的过错而遗漏的债务,也应当由基准日来确定承担方。如果是因为转让方故意而未向受让方披露重大债务的,则由转让方来承担该债务。
3.5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对交易材料建档保管
转让协议附件是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复印件要与原件相同,标注复印出处和日期、盖有公章。签订转让协议后,转让协议附件要和协议一起盖骑缝章,装订成卷。双方各持有若干协议文本,各自保管。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档案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把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本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及附件分类装订成卷,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存入档案室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