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湾汉简所见县长吏研究
——以东海郡为考察基点
2015-03-23苑苑
苑 苑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尹湾汉简所见县长吏研究
——以东海郡为考察基点
苑 苑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因材料所限,以往对汉代县长吏阶层的研究程度不够深入,对县长吏阶层的了解也并不细致。尹湾汉墓简牍的出土为县长吏的研究提供了充实而可靠的材料。从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材料入手,以表格观察与分析为手段,对长吏所包含官职的范围以及各长吏的职权、数量、来源与入仕途径进行研究与综合结论,以期收以小见大之功效。
西汉;县长吏;尹湾汉简
网络出版时间:2015-07-07 10:59
“长吏”在汉代所指较广,而县级长吏包括的职官范围亦未曾清晰,《汉书》所记与注家所说便有出入。尹湾汉墓简牍的出土彻底揭开了汉代县级长吏范围之谜,其《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是对当时东海郡长吏情况的统计,根据此文件可以确定县长吏这一概念所指范围。据《东海郡吏员簿》与《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以表格的方式可更加清晰地说明各长吏的数量、秩次和补除等情况。
一、东海郡县长吏概述
“长吏”的设置在汉代已成定制,在“前四史”之中多见“长吏”一词。《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2]742按此处所示,长吏应为一县之丞、尉。但是颜师古注《汉书》则说:“长吏,县之令、长也。”[2]114所说与《百官公卿表》不同。余行迈《汉代县级官吏“长吏”释义辨析》一文中将长吏的概念确定为:县令(长)、尉、丞[6]105-107。
据《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汉代县长吏所指的职官范围确如余行迈所说,包括县令(长)、尉、丞。
表1 东海郡各县长吏设置表
《百官公卿表》记东海郡有38县,一一分列可知这38县中真正的县有18个,这与尹湾汉简所记之18县吻合。此外,与县平级的侯国有18个,邑2个。如表1,18县中见于名籍的长吏有令、长、丞、左尉、右尉,且数量与《东海郡吏员簿》所记相同。
表2 东海郡各县长吏数量表
由表2可见,东海郡下辖18县中每县令(长)与丞的人数相同,都只有1人。而尉的设置不尽相同。有14个县设有两尉,即左尉与右尉。两县只有一尉,两县无尉。关于置尉的数量不同这一问题,卜宪群在研究有县无尉的问题时曾说:“这些没有设尉的县与侯国,皆有尉史、游徼、亭长,甚至设有尉史两人,尉的职能似应由他们担任了。”[4]321确实,合乡与承在《东海郡吏员簿》所记所有县中排名最后,吏员总数也最少,当是人少地狭之故,行政事务较少。所以,县尉的职责可由其他官吏分担。平曲与曲阳吏员总数仅多于合乡与承②,与合乡与承情况基本相同。《宋书·百官志》曰:“汉制:丞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3]1 258故而仅置一尉。
二、县令、长的来源与秩次
春秋时已有县,商鞅变法“而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1]2 232,表明晚至战国时秦已称县之长官为令。《说文解字注》注“县”曰:“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则系于国。秦汉县系于郡。”可见,令最初直属于国君。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令隶属于郡守。秦统一天下,县万户以上置令,不满万户设长,总领一县。《汉书·董仲舒传》曰:“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使承流而宣化也。”[2]2 512即县令有宣布恩德、承受风教和奉君命教化百姓的职责。
据西汉末年东海郡的实际情况看,当时全国每县都应有令(长)、丞各1人。因此,全国县令(长)、丞的数量与县的总数应一致(特殊原因不在署、籍者除外)。
汉代县令、长的来源,据《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可查者12人,其中,故县令2人,故县、邑长2人,故刺史从事史2人,故左骑千人1人,故内史臣1人,故丞相属吏1人,故孝者1人,故相守史1人,故郎中骑1人。县令、长的来源既有文官又有武职,文职官员占据大多数。可见,县长官的选拔并不拘泥文武之别,但文官较多。
从表3还可看出县令、长的升迁途径。可查的14人中,举秀材3人,察廉吏3人,奉召1人,举方正2人,以功劳迁者5人。可见,以功升迁已成为当时地方官吏升迁的重要途径。确实,这一现象在西汉中期已不罕见。《汉书·张敞传》就记载:“敞到胶东,明设购赏,开群盗令相捕斩除罪。吏追捕有功,上名尚书调补县令者数十人。”[2]3 220
表3 东海郡各县令、长来源表
县令、长的秩次,县令秩千石至600石。县长秩500石至300石。东海郡6位县令中,海西、下邳、郯、兰陵令俸禄为1 000石,襄贲、戚令为600石。12位县长中曲阳、临、合乡与承的县长秩次为300石,其余均为400石。都与《百官公卿表》不相违。
三、县丞的职责与来源
县丞与令一样,战国时已有之,为县令之佐官。秦汉相沿。典文书及仓狱为县令之辅佐。《说文解字》卷3部解丞字曰:“翊也。从廾从卩从山。山高,奉承之义。”《说文解字注》曰:“按汉凡官多有丞者皆以辅之。”
此外,据《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县丞还有输钱都内、采买输送和送徒等外出公务。如:“海西丞周便親,七月七日输钱齐服官。”“曲阳丞朱博,七月廿五日输钱都内。”“承丞庄戍,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开阳丞家圣,九月廿一日市鱼就财物河南。”“司吾丞北宫憲,十月五日送罚戍上谷。”可见,县尉的工作范围并不局限于县廷之内,在外出的公务中与尉的职责基本相同。
语篇即篇章、话语、文章。胡壮麟给语篇的定义是“不完全受句子语法约束的在一定语境中表达完整语义的自然语言”[1]。我们通常说的阅读理解实际上是对我们所看到的阅读材料进行信息处理的一种学习方式。所以在阅读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已有知识,即图式知识,帮助自己理解阅读材料。图式是一种在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概括性的认知的组织和结构[2]。简单来说,图式可以理解为人们的认知的系统和结构。而该研究中的图示理论则是指语言学中的定义,即语言学习者在阅读时其图式背景知识对理解文本含义所起到的作用。
县丞的来源,据《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可考的14人中,刺史从事史1人,廷史1人,廷尉史1人,有秩2人,亭长1人,卒史1人,书佐1人,督盗贼1人,侯家臣5人。县尉的来源与令、长一样,文武官吏兼有,且文职比例较高。但是所不同的是,侯的家臣成为县丞的最主要来源。
表4 东海郡各县丞来源表
升迁原因,在可考的14人中,1人请诏除,1人被罢免后任官,剩余12人全部为以功劳升迁。可见,在县丞层面上,因功纪迁除已是最主要的任职途径。
县丞的秩次与《百官公卿表》所记相同,皆在400石至200石之间,郯、下邳、海西、兰陵4县令秩千石,丞、尉皆为400石,比合乡与丞的长秩次还高。可见大县与小县之间行政事务方面确实差异较大。
《东海郡吏员簿》记载郯县有丞一,狱丞一。但《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只有狱丞的记录。郯作为郡治所在,故有18县中唯一的一名狱丞,并且记录为:“秩二百石。”但是200石之狱丞在《长吏名籍》中排在400石的尉之前,可说明狱丞亦属丞。廖伯源先生亦有此推论:“或丞、尉之排列是先丞后尉,郯狱丞亦丞,虽秩仅二百石,排列于郯县丞之后,左尉、右尉之前。”[5]108狱丞就其名称来看应为县令之属吏,但主管范围应是全郡之狱事,并且所管之狱事应不繁重,应是管理各县监狱上报文书之类。同县丞一样,狱丞亦有外出之职。“郯狱丞司马敞,正月十三日送罚戍上谷。”
狱丞一职确实设置较少,仅《汉书·外戚传》中记载有“掖庭狱丞籍武”[2]3990,可知中央官狱之中有狱丞一职。卜宪群认为:“汉代大约一郡犯人多集中在郡治所,故设长吏狱丞管理。”[7]65
四、县尉的来源与职责
县尉的设置始于秦。汉承秦制。依县之大小,县尉的数量不一,大县有两个尉,而西汉的长安设有4个尉。应劭注《百官公卿表》曰:“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2]725与县丞同为县令(长)的重要辅佐官吏,权责一般包括抓捕贼盗与维护治安等“武职”。此外,尉也有重要的外出事务。“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山谷”。“厚丘右尉周并,三月五日市材”。
表5 东海郡各县尉来源表
如表5,18个县中,14个县置有两尉,两县一尉,两县无尉。置两尉的县,县令(长)秩次皆在400石以上。临沂县长秩300石,但县也设有两尉,而同为300石的曲阳却只有1尉,300石的合乡与承无尉。可见,尉的数量与县长官秩次并无直接关系,只在于县之实际需要。大县确实有两尉,而小县不一定有1尉。
从表5看出,县尉的来源中,武职比率虽然较令、长、丞为高,但是文职人员依然占大数。武职中曾为亭长的有3人,游徼1人,县尉1人。且5人都是因捕盗表现尤异而升迁。入仕途径中,除1人举孝廉,4人举廉吏外,剩余都是以功绩而迁除的。
总之,西汉的县长吏应包括县令、长、丞、尉。每县令(长)、丞员额固定,而尉员额不定。一般来说,县长官秩次在400石以上的县都设有两尉,而秩次在400石以下的县则不定,有两尉,1尉或无尉,除长安之外并不见多于两尉之县。县长吏的来源中既有文职又有武官,既有下级官吏,又有上级官员左迁。文武官员比例中文职较高。入仕方式中以功绩迁除已成为主要途径。
西汉县长吏除俸禄外,还享有休假的权力和守丧的义务。如《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所载:戚令□□,十一月十四日告。开阳长颜骏,正月五日告。郯令華喬,十月廿一日母死宁。襄贲左尉陈襃,十一月廿日兄死宁。利成丞兒勳,八月十九日父死宁。
县丞、尉除在县廷的本职工作外,还有外出事务,且职责无划分。
注 释:
① 原文作□□□,释文作“郯狱丞”,狱丞属丞,故在尉前。
② 合乡、承、平曲、曲阳吏员总数分别为22、25、27、28人。
[1]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 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 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5] 廖伯源.简牍与制度[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6] 余行迈.汉代县级官吏“长吏”释义辨析——关于汉书中一段标点的商榷[J].江苏大学学报,1986,(3):105-107.
[7] 卜宪群.西汉东海郡吏员设置考述[J].中国史研究,1998,(1):62-70.
(责任编辑 薛志清)
Study of County Superior Officer Found in the Inscribed Wooden and Bamboo Slips of Yinwan—Based on Donghai Prefecture
YUAN Yuan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Hebei 050024,China)
Due to the limited documents,the research on the county superior—an important basic official in the Han Dynasty—is lack of depth,and the knowledge of this stratum is very superficial.The inscribed wooden and bamboo slips of Yinwan provide substantial and reliable materials for the study of this filed.The paper studies the county superior officials’ government post range,function and power,numbers,sources and approaches to engaging in politics,etc.,hoping to obtain the effects of offering a few somewhat immature remarks to solicit other people’s wise and mature opinions.
Western Han Dynasty;county superior officials;inscribed wooden and bamboo slips of Yinwan
2015-04-20
苑苑(1989-),男,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K 23
A
2095-462X(2015)04-0050-04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50707.1059.0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