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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自由—权利辩证法视野下财产所有权概念的三层自由意境

2015-03-22罗朝慧

关键词:黑格尔所有权意志

罗朝慧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102249)

关于黑格尔财产所有权概念,学界存在诸多争论。有的认为它是为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辩护,主张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甚至财产不平等思想;有的则认为它是对自由主义所有权观念的批判,主张通过伦理国家实现和保护个人所有权;有的则持中庸观点,认为它既包含了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又包含了对自由主义的辩护。然而,财产所有权或物权,到底在什么意义上是神圣不可侵犯,又在什么意义上是趋恶并值得批判的?财产所有权何以才能获得正当的和客观的普遍实现?如何调和或沟通财产所有权的神圣性与趋恶性?这些问题不仅属于学理的,更是当代社会现实中为人们困惑并迫切求解的问题。实际上,黑格尔在其法哲学的自由—权利辩证法中,已经对财产所有权的三重自由意境作了清晰的阐释和论证。在黑格尔那里,作为个人权利的生命、身体及财产所有权,乃是人类精神和道德自由之自然基础与物质前提,包含着对个人独立性与主体性的基本认同,具有不可任意侵犯和剥夺的神圣性。因为人的精神必须活在健康健全的有机生命体及其自然需要的满足中,人的生命、身体及其私有财产的安全与保障,是个人获得自我认同与尊重的外在感性表现形式,从而进一步寻求精神事业的创造和发展。

一、所有权概念的神圣性自由意境:个人自由意志或独立人格的客观表达

在黑格尔那里,财产所有权(property)概念,直接地源于个人的人格概念,即personality,根本地源于人自身精神的自由或理性本质。可以说,所有权概念是黑格尔假设的人类理性精神或自由本质自我认识和实现历史过程中的最初阶段,属于人类对自身不同于世界其他人之独特性的初步认识。“人从单纯的内在生活,从纯粹的思考,从规律与普遍性的世界,还不能得到安身之所,他还需要有感性的存在,要有情感情绪等等……人却要从直接的生活中找到直接的满足。”[1]125于是,自我意识的个人之相互区分,首先在于他的个人所有权,私有财产表达了他个人的特殊意志和目的。“私有财产是不可避免的第一步,即个体认识到自身最大愿望是理性自由的第一步。它是一个基本的世俗目的之首要的基础性表达:外部现实的自由主人。共同拥有是对那种自由的危险性检验,因为个人将不被允许直接使用他们的财产作为他们特殊意志和目的的表达”[2]47-64通过财产的占有或私有财产,人类无差异、无规定的理性精神或自由本质第一次获得了具体规定和客观内容,同时自我也从无限性过渡到特殊性和有限性的自我认识,超越和克服了那种抽象的、潜在的无止境的自我诉求,亦即抽象的无限性自由。人在外在物或私有财产中认识和发现自身的人格与自由意志。所以,在黑格尔那里,财产权的合理性不在于需要的满足,而是对个人纯粹主观性或纯粹思维自我的代替和超越,人在他的财产或所有物中,才第一次作为一个人存在。

在黑格尔自由—权利辩证法的政治哲学中,个人所有权首先是人类对自身自由意志本质的一种客观的自我认同,或者说是作为个人自由自我意识的物质基础。个人(person)必须首先通过对自身生命、身体的绝对占有和保全来证明自己的存在,其次是保存其生命、身体必需的外部自然物或物质福利,表明个人作为自由意志主体存在的现实性和客观性。“只有当自由获得确定性存在和现实性时,当它外在化自身时,才是自由的。”[3]78“我”的精神与身体是直接同一的,“作为一个人,我同时拥有我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事物,只有就此而言,我才拥有对它的意志或意愿。”[4]78所以,黑格尔认为必须首先承认并尊重个人作为自然有机体生命存在的原始既定事实,将其自然自由本性及其权利具体而客观地表达为神圣不可侵犯与剥夺的个人所有权,包括对自身生命、身体以及必需的物质资料等私有财产的自然权利。“直到个人拥有其生命、身体及财物的所有权,他才能作为理性物存在。即使我的这种最初的自由现实性是一种存在于外在物中的现实性,因而是一种贫乏的现实性,但这正是抽象人格别无所有的直接存在。”[4]73

黑格尔的个人所有权概念,根本地源于人自身精神的自由意志本质,包含了对人之为人的主体尊严的尊重。“惟有人格才能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本质上就是物权。这里所谓物是指其一般意义的,即一般对自由说来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5]48-49“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5]50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和洛克将个人自由、生命和财产所有权的必然性归于人自身利己的自然本性,并最终归于上帝或神的理性法则,实际上仍然没有真正根据人自身的精神或自由意志来解释自由与权利、国家与法律的合理性本质。“洛克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辩护反映了一种唯物主义的观点。相比之下,黑格尔将私人财产所有权看作是自由的内在本质,表现出一种唯心主义的观点。对黑格尔来说,洛克的财产权观点贬低了人类尊严,因为它把他们当作一种低于人类尊严所要求的存在,它按照生物的、动物的本性水平来看待他们,而没有达到人类精神本性的水平。”[6]67“洛克对财产权的解释建立在人类自然方面的本性之上,即他们拥有身体和生物的需要。黑格尔的解释基于人类精神方面——他们拥有思想和意志。”[6]67在黑格尔看来,正是因为个人财产所有权源于他自身崇高的精神本质,所以必然要求获得他人的尊重与承认,对其生命、身体及私有财产的尊重,就是对其人之为人的精神本质或人格尊严的尊重。“我对于一事物的权利不仅是占有,而且是作为一个人的占有,这就是所有权(property)。”[7]315“人为了作为一个思想的存在物,他必须给予自身一个外在的自由领域,因为个人作为自在自为的无限意志,他起初整个地来说还只是一种抽象的确定性,因此它必须首先为其抽象意志确立一个确定性的自由领域。”[4]73而且“就我是活着的而言,我的灵魂与我的身体是不可分离的,我的身体是自由的存在,我通过它感受到自由的存在。”[4]79

黑格尔认为私有财产作为个人权利之所以不可侵犯、剥夺或取消,不是因为它具有本体论的价值优先地位,而是因为它作为人类精神的自然生命,是精神得以存在和实现的自然基础和首要前提,但它还不是精神本身追求的目的。人既作为精神和道德的自我意识主体,虽然首先要求其自然需要的满足,但是又绝不可能在物的占有中得到满足,而是不断超越物的需求与满足,寻求自身精神和道德的主观需求与自由,从事精神的创造性认识与实践活动,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艺术创造、文化教育、哲学、宗教等精神性事业。因此,作为人类自然需要满足的私有财产和物质福利,只是人类精神自我实现、自我认同的一个过渡性环节或中介,不是人类自由的全部或最后的真理。“黑格尔对财产本质的解释,只有在他作为整体的理性发展哲学中,才能得到充分理解。仅根据它自身来看财产的本质,是没有真理性的。”[2]47-64黑格尔正是要将人类精神和道德从沉湎于物的占有、对抗与争夺中拯救出来,使之能够真正回复到内心精神或思想的自由追求与创造中,从物的自我认同转向对人类精神或道德主体价值的自我认同,从人与人之间物或利益的冲突对抗,转向精神或道德的根本统一。无论是个体与个体之间,还是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或者说个体与自身及外在世界的和解与同一,都只能发生在精神和道德的认识和实践活动领域中,绝不可能发生在感性和自然的排他性物质利益与财富的占有活动领域中。

二、所有权作为单一环节的理想性自由意境:物质利益和财富的自由争夺

黑格尔虽然强调个人所有权在根本上是源于并且最终是为了精神的自由发展与创造,从而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崇高地位,但是他从来不曾赋予个人所有权本身以自由真理的绝对地位,而是明确指出它自身作为单一孤立的自由实现环节,如果直接贯彻到底必然走向自由的反面,使自由成为偶然的、个别的和特殊的,人类精神和道德的自由将被物质利益和财富的斗争所淹没。在黑格尔看来,个人所有权只是将个人自由意志体现为物,以物为目的,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容易陷于自身特殊的物质欲望与利益算计之中,并往往由此淹没或者说遗忘了自身的道德本性。“真正的占有,从自由的观点看,即所有权,作为自由的第一个存在,是一种为自身的基本目的。”[4]77所以所有物(property)作为个人自由意志之实现,具有特殊性和主观任意性。“当我占有某物,偶然性和需要就发挥作用,我就进入了单一性领域”[3]66,即进入个人只为自身目的考虑和计算的单一自然意志的主观性、任意性和特殊性。正是因为“这种占有的自由意志,其基本的外在化从一开始就包含了偶然性因素,经验的单一性因素,以及仅仅需要的和任意性的因素”[3]65,所以“这种权利实现的过程就进入了偶然性领域,即一时的意念和需要的偶然性,因此是不平等的领域。”[3]66黑格尔认为不平等是财产所有权自身内在的必然性要素,它作为人的自然自由本性之实现或客观存在,其外在实现必然造成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关于占有的一切——它是这种不平等的基地——是属于抽象的人的平等之外的。”[5]57财富占有的不平等体现的只是人们在自然上的差异与不平等之事实,正如“把自然物据为己有的一般权利所借以实现的占有取得,作为外部行动,是以体力、狡智、技能,总之我们借以用身体来把握某物的一切手段为条件的。按照自然物的差别,对这些物的获得和占取具有无限多的意义,以及同样无限的限制和偶然性。所以物的获得和外部占有也具有无限的方式,并且多少是不确定的和不完全的。”[5]60

因此,个人所有权不仅内在地包含着不平等因素,而且包含着使人物化的倾向。个人所有权虽然作为自由意志的外在确定性领域,但是它一方面往往使人容易陷于外在物或财富的无止境追求、计算与享受中,同时另一方面使自身容易遭受外在的强制与暴力,即通过对物质生活资料的剥夺而强制个人的自由意志。“我的意志由于取得所有权而体现于外在物中,这就意味着我的意志在物内得到反映,正因为如此,它可以在物内被抓住而遭到强制。因而我的意志在物中可能无条件地受到暴力的支配或者被强迫做出某种牺牲、某种行为,以作为保持某种占有或肯定存在的条件。这就是对它实施强制。”[5]95因为我拥有某物——一个外在的东西,或甚至是我的身体,也是属于我拥有的东西——这样我的意志就有了外在性,它就能够被以外在的方式对待。由此,他人外在的暴力行为是可能的,而且我表达于物中的意志也能这样被抓住,因此我能够被阻止使用属于我的东西,被阻止实践我的自由与权利,我的自由由此与我的所有权发生分离。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批判,与黑格尔不谋而合,认为资产阶级正是通过剥夺工人、农民等无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使其劳动与财产所有权发生分离,并进而剥夺其对宗教、文化和道德等精神领域活动的自由追求与创造的主体权利,实际上“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8]274。这样,贫困得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就永远挣扎在满足自然生存的劳动里,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机器或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张人类解放根本的和首先的必须是物质的或经济上的解放。

在黑格尔看来,我不应该仅仅被当作物来看待和对待,更重要的是我作为一个拥有主观自我意识的精神主体,必须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而不应根据我财富拥有的多少来决定我的道德地位与主体尊严。因此,人与人之间不应仅仅是表面平等的契约关系或法权关系,更深层和更根本的是人作为自在的道德主体,相互之间内在的责任和义务关系,即“互主体”关系。然而,“建基于财产权的社会,使得穷人感到受排斥、嘲笑,自我意识被逼到不再有任何权利的极限。……贫困导致缺乏他人的承认,剥夺了对穷人的尊重。穷人将他们自身看作自由的存在,但是他们的物质存在极大地否定了他们的自我尊重感,结果使他们感到自身处于内在和外在的分裂之中。”[9]379-405以个人所有权保护为绝对目的的法律和政治体制,可能会无视财产占有的不平等漫延到精神尊严或道德地位上的不平等。毕竟“权利理论讨论的不是人(man),而是一个仅仅从人中抽象出来的东西:个人(person),这本质上是按照他的任意的自由意志从而他的权利能力来定义的。因此,对个人(person)来说,道德是不相关的,个人可以任意地做他有权利做的事情而不顾道德。确实的,不仅道德,而且整个人类相关的范围——社会关系、人的情感,文化,福利以及个体发展,都从权利中被排除出去。”[10]315然而“在洛克和自由主义者们看来,最不能容忍的暴行乃是对私人所有权的侵犯”[11]202。黑格尔坚持“正义终极地在于人精神的自由意志本质”[3]101,个人所有权作为完全为自身目的的个人权利,将自身仅陷于外在物的无限需求和占有中,成为与道德不相关的东西。“反对把所有权绝对化,这个观点是黑格尔整个思想的特征”,他甚至“把所有权的价值放得比生命的价值低”[11]201。

可以说,黑格尔关于作为个人权利的财产所有权观点,与洛克等经典自由主义者甚至与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根本不同。从经典自由主义者洛克、斯密到罗尔斯、德沃金等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个人权利本位的平等,无论从市场经济体制还是法律和司法体系方面如何修补完善,实际上坚持的只是抽象的平等权利概念。所谓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机会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维护的不是个人现实而具体的自由与权利,相反只是对抽象个体及其抽象权利的抽象普遍性的维护。现实生活中人们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及在此基础上导致的生存和发展的不平等、主体精神和道德尊严的不平等,市场和法律体系却并不过问和干涉。美国学者沃特金斯(Watkins)指出“从古希腊、罗马时代以降,法律下的自由就一直是西方政治生活最明显的特色。西方强调政治的核心乃是法理而不是伦理。”[12]在契约式的法理国家中,“私人利益,包括自由、财产与生命的保护、维系和安全是自由主义全部的议程”[13]109。契约式法理国家中的个人,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抽象存在是绝对安全的,但是作为生活在现实世界或社会历史实践中的个人,却处于极其危险的状态中,虽然拥有独立自主的个性自由,却对实际的奴役、压迫以及贫困毫无防范和反抗能力,他在抽象的或形式的法律自由系统中只是一个“自由的”、“无家可归”的孤独者。所以根据黑格尔的观点看来,那种认为人只有作为个人或个体才是平等的观点,是一种破坏性或毁灭性的狂热主义,“黑格尔希望废除那种被称为‘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假设”[14]30-43。黑格尔认为,无论是人作为自然个体的抽象权利,还是作为道德主体的自治权利,它们作为自由的定义都还处于抽象概念的层次或属于自由的理想阶段,并且二者相互分离和排斥。如果将这种属于抽象理智识见的权利或道德当作自由真理加以直接实践、贯彻到底,必然会造成它们的对立面,即变成各个个人特殊性、主观性和任意性的自由实践,导致暴力与犯罪、邪恶与伪善,造成“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违法”,即强者、富人的特权和自由,而弱者、穷人的生命生存和道德尊严,则处于他人乃至整个社会的特殊性、主观性、任意性和偶然性因素威胁之中。

三、所有权的客观现实性自由意境:市民社会与伦理国家,亦即法、道德与民生福利的统一

所有权作为个人权利,是个人自由意志得以实现的外在确定性领域,它自身作为单一孤立的自由理想阶段,内在地潜藏着财富占有的不平等、精神和道德尊严丧失等危险。但是,黑格尔仍然认为,它作为人类自由意志或精神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作为个人特殊性和主观性自由的实现环节,必须不可压制和取消。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便首先是个人所有权及主体(subject)自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实践场所。市民社会允许个人的特殊性和主观性、自由选择、任意行动,以及与自然相关的所有偶然性和幸福都得以充分施展和发挥,所有个人都平等地凭借自己自然和主观方面的特殊能力、才干,自由自主地谋求幸福生活、占有社会财富,获得个人成就、荣誉及社会承认。“市民社会的创造属于现代世界,它第一次允许自由思想的各种确定性都获得它们的权利。”[4]220每个人作为人都有平等地追求自己特殊需要及满足的权利,但是每个人需要及满足的内容、手段、方式和程度必然是不一样的,所以在人的整体生存依赖于需要和享受增殖的整个社会经济网络体系中,“一个人既面对自身与他人同一的意识,同时又面对着一种不平等的意识。”[3]169因为市民社会中个人对普遍财富的分享及个体需要满足的现实性,受到劳动技能以及劳动所需要的自然体质、教育及资本等条件的制约,这些偶然性因素产生了财富不平等的必然后果。所以黑格尔同时指出,仅仅参与到那个体系之中,这本身并不能保证一个人的需要是实际地得到满足的,需要的经济体系只是给个人在社会中提供自由及其需要满足的可能性或机会。位于市民社会之下的经济性事业中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市民社会中无论“看不见的手”即斯密的“市场机制”和康德的“道德自律”,还是另一支“看得见的手”即强制性司法体系,作为社会的主要调节机制,它们无法消除市民社会中的“自然状态残余”,即个人特殊性、主观任意性所造成的一种市场之外和法律之外的偶然性或无故意侵害与危险。这就将原本属于必然的和普遍的人格权利、道德自由,降低为偶然性的和不确定的。因此,黑格尔反对将各个人追求和实现自身特殊性和主观性需要、占有私人财富的活动领域——市民社会,等同于法、道德和民生福利三者相统一的伦理性现代国家。“作为伦理总体的国家,它的生命原则在普遍的自由意志展示自身与必然性一致的程度上才是已被实现了的。只有在那种程度上,国家才是有机的整体。它的宪法或政府体制是一个民族的理性或者说是它的自由的组织原则。……因为意志是自在自为地自由的,它必须是与必然性一致的。自由必须是在必然性意义上的‘是’,而不是偶然性意义上的‘是’。”[3]227伦理国家就是将公民内在的理性和自由本质,即精神和道德的自由与平等,实现为公开地被大家知道和理解、并共同遵从的客观普遍性东西——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伦理政治秩序,包括本民族的伦常礼俗、社会风尚等,使个人权利与道德不再根据个人自然需要、主观愿望及特殊利益而任意地理解和行动。“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正直是在法律上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5]168“自在自为的正义是什么,只能在正义的客观形象中,即在国家作为伦理生命的结构中体现出来。”[7]306

黑格尔对待市民社会的态度,不像霍布斯和洛克的现代自然法政治哲学那样,局限于“市民社会”领域,企图从个人自我利益、个人所有权至上原则来分析公共领域。“霍布斯和洛克对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种非解决的解决。经典自由主义者所提供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以牺牲人类尊严和自由为代价的。资本主义社会不过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15]5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解释既包含着对于个人自由的承认,又包含着对于某种个人主义类型的自由的批判。”[15]250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伦理性现代国家得以建立必需的物质基础,个人特殊需要、主观愿望的满足以及私有财产的获得,必须属于作为“需要体系”的市民社会领域;然而伦理国家则属于人们从中实现与自身精神和道德同一、获得生活意义的普遍性领域,绝对不是个人从中谋求私人利益或占取私有财产的地方。作为伦理国家的政府,既不排斥和压制个人的特殊需要与主观自由,相反促进它们的实现,同时国家又不以个人的个别主观性及特殊性利益作为自己的原则与目的。不过,为了使国家成为强大的和稳定的,个人需要发现他的特殊利益——他的人格、他的财产、他的物质福利——在国家中得到保证和安全。“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他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他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他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5]260“特殊利益当然不能被抛弃,更别说压制它;相反它们应该与普遍利益协调一致,以便他们自身及普遍性两者都得到保持。”[4]285

黑格尔自由—权利辩证法视野中的个人所有权理论,如保罗·汤姆斯(Paul Thomas)所言:“与其说黑格尔关心人们生活经验层次的个人动机,毋宁说他关心的是如何实现占有理智(reason)的理性(ration)重建”,“他希望废除那种被称为‘占有性个人主义政治理论’的假设”,因为“财富可能直接地滋生权力是黑格尔最大的担忧之一”,“黑格尔权利哲学中设计的建筑性制度结构正是为了防止一种由财富及从中生长出来的权力渗透和同化的新的后封建制度”[14]30-43。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超越和扬弃,或者说个人所有权的普遍现实性,正在于他重建的伦理性现代国家,即真正以精神的和道德的普遍平等概念作为其制度设置与实践安排的根本准则或价值理念,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或至上原则的伦理政治秩序,实现法、道德和民生福利三者的内在统一,使所有公民在理性、客观和普遍有效的制度基础上被承认、被尊重和被对待为一个拥有普遍平等的独立人格和主体尊严的人,保证每个人自由、自主地寻求和创造自身的幸福生活,使其摆脱自由市场中人们自然和道德方面自然状态残余的任意性与偶然性危险,将其物质权利和道德权利从市场经济社会中偶然性意义的“是”,提升为必然性意义的“是”;制度性地尊重和保障每个公民个体平等的生命权、生存权、私有财产和主观自由以及各种物质福利的权利,使人们在享有其自然和道德方面应有的尊严与财富的基础上,回归自身的精神和道德本质,实现真正的人的自由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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