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现代转型
——以山东省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
2015-03-22张茜
张 茜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现代转型
——以山东省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
张 茜
(华中师范大学 政治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形态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其实现形式也在不断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转型。具体到现实实践中,究竟如何实现其转型则可以有多种形式,土地股份合作就是其中之一。山东省东平县若干个土地股份合作社起步较早,且成效显著,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有益的探索,该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是通过产权发展、分配公平、自愿互利、开放市场、治理有效等五个方面来实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向“高水平”实现形式的转型,可说是推进现代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之一。
农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流转;农村经济;农村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经营模式便走上了发展集体经济的道路,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可以视为是广义上的集体经济的不同实现形式,尤以人民公社为主要代表。然而直到今天,一提起人民公社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大锅饭”、“穷过渡”这样的词汇,是一种典型的效率低下、治理落后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针对包产到户的争议进行论述时就曾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页。,然而,这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并没有对什么是“高水平”的集体化做出具体说明。那么“高水平”的集体化是一种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又该如何实现向其转型呢?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系列发展土地股份合作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探索和实践。笔者通过实地调查,对起步相对较早、成效较为显著的山东省东平县若干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了综合性的考察和分析。调查发现,该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模式,不但克服了人民公社时期组织运行效率低下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下土地分散经营的弊端,还实现了农民、村集体与集体产业的共同获益;既体现了农村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方向,又满足了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相对我国历史上集体经济的代表——人民公社而言,恰恰体现出一种向着高水平集体化实现形式发展的趋势。接下来本文将从以下五个主要方面对其进行解读。
一、产权配置由粗放向集约转型
以科斯、诺斯等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者关于土地产权的理论认为,土地产权是一种法权概念,是包括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束,其实质是一种对权利主体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规定了人们在相应的组织范围内对资源或财产的所有和使用的不同方式,以及凭借对财产的所有和使用所带来的不同收益;收益的差别所产生的对组织成员激励作用的强弱与大小,又影响着经济组织内部的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对集体经济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产权发展是一种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并趋于优化的趋势,能否在产权发展方面实现突破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能否实现转型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关于产权制度是否得以发展可以从多重角度进行判定,如:产权主体的单一化或是多元化、各权能边界是否明晰化等等。除此之外,既然产权可以被认为是一组权力束,那么组成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等之间不同的配置方式所带来的组织经营效率的提高也可以视为是一种产权发展。
具体到我国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而言,其产权制度均有待完善。1955年起,我国农村开始普遍建立起高级社,原属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均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以社为单位对土地进行统一计划经营,土地收益实行按劳分配,农民私有土地产权被剥夺;到了人民公社时期,所有一切由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土地收益一律被强制取消,土地分别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民就此基本上丧失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决策权,农户家庭成了仅仅承担消费功能的一种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单元的功能被严重削弱。这一阶段集体经济的产权安排可视为是一种各项权能统一的时期,土地产权所涵盖的所有权、经营权等一系列权能均属集体所有,其制度缺陷也不断显现。
人民公社瓦解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取而代之的一种新的产权安排,如果说前者是一种“一元统一”的产权安排,那么后者则可视为是一种“二元分离”的制度设计。这一阶段的产权制度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以及由其派生出来的承包权则由集体下放到农户手中。这一产权安排明显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但由于单家独户的经营资本和经营能力都非常有限,土地细碎化严重,短期内很难实现财富的积累,规模化优势难以显现。
为克服历史上农村集体经济效率低下、分散经营土地细碎的缺陷,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推进产权发展方面所采取的正是重新完善权利束配置的方法,具体做法为:土地所有权仍属村集体,承包权依然归农户,在现实的经营使用上,则由农户将原本分散在个人手中的经营权委托给村集体,从而进行规模化的产业发展;土地统一经营所获收益分配方面,农户不但可以根据入社时土地入股数量的多少获得固定的保底金,还能随集体收益的多少获得因经营权委托而带来的相对较为浮动的分红金。在这样的产权安排下,不但合作社收益得到稳步提高,农民收益也得以逐年增加,规模经营的效率得以彰显。
对上述产权配置方式加以分析可以得出,土地股份合作社在对组成土地产权权利束的各项权能设置方面,既非历史上合作化时期各项权能均集中于集体的“一元统一”模式,又突破了一般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的“二元分割”模式,而是采取了一种在现有土地制度基础上,将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并将再分出来的经营权重新“归还”集体的“三分”模式,是一种产权配置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的体现。对这一产权重新“排列组合”的优势在于:一则保留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就同时保障了农户按相应股份享有对合作社盈利的收益权;二则保障了农户的收益权,就能够实现合作社对组织成员有效的激励;三则土地经营权向合作社集中,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优势效应。
二、分配方式由平均向公平转型
所谓分配公平,是指一种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对待每一位组织成员、依据一定的标准对组织收益进行分配的方式,是一种对所获报酬的公正知觉。前文已经指出,经济组织成员分配收益差别所产生激励作用的强弱,直接影响着经济组织内部的效率,从而也是影响和制约经济组织绩效的重要因素。分配公平只有相对没有绝对,如果某经济组织能够实现较高程度的分配公平,那么该组织对组织成员所发挥出的激励作用也应该是最为有效的;相反,如果某经济组织不能在收益分配上秉持公正的原则,也就无法给组织成员带来对该组织的公正知觉,从而也无法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有效激励。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经济组织形态,以全体成员的共同发展为价值追求。若据此推论,历史上“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似乎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发展。那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而言,在对收益进行分配时是否应同样遵循公平的原则呢?答案是肯定的:其一,农村集体经济产生的前提在于组织成员向集体让渡了部分产权,相应的让渡理应获得相应的收益,收益分配公平则与现代化所推崇的人人平等、追求公平的价值理念最为符合;其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则以分配公平为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同样的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就必须适应市场竞争的价值规则;其三,依据“集体行动逻辑”理论,集体经济更容易受到来自成员“搭便车”行为的挑战,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必须通过分配公平实现组织对成员的有效激励。
对于这一问题,历史事实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我国历史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上实行的是绝对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人民公社时期,为实现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分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组织层次虽然明确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但公社、大队仍可使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对生产队的财物进行“平调”,直接降低了以整个生产队为单位的生产积极性;在各生产队内部,社员间的分配也体现出绝对的平均主义,人民公社实行以供给制为主体、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这就导致公社对社员激励作用的下降;同时,以工分计酬的方式也因很难实现有效衡量出工多少而丧失了监督效力。最终导致了该制度在低效运行下走向了解体。因此,能否突破原有集体经济分配体制桎梏、实现分配公平也是衡量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现代转型的重要指标。
那么具体到现实操作中,究竟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才能称之为分配公平呢?依据经济学基本理论,经济组织是指按一定方式组织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又根据萨缪尔森在《微观经济学》中的基本观点:分配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对各种要素产品的需求来自每种要素通过其边际产品所产生的收入*[美]保罗·萨缪尔森,[美]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肖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简而言之,即分配的多少应与该生产要素对组织收入的贡献成正比。在现实中我们看到,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类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囊括的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金、劳动、管理、农业技术以及市场信息等多种形式,这是任何一种现代经济组织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必要,其中每一种生产要素都对集体经济的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理应参与分配。因此,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并根据各生产要素在商品和劳务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比例和贡献大小给予报酬分配的方式可说是该组织实现分配公平的最佳渠道,也是保障社会分工顺利进行的重要方式。
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收益分配方面正逐步尝试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以N村最美乡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其年纯利润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根据该合作社的初始股权设置,原始股共计3018股,具体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土地股,即农户以转让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加入合作社的方式,2分地折合一股(该村人均土地数量即为2分),土地股份总数为1453股;二是资金股,即以资金入股加入合作社的方式,200元折合一股,包括集体资金入股和个人资金入股两种,其中村集体以集体名义出资133000元,折合股份665股,出资的大户同样按200元一股计算,共计900股。同时,为合作社日常农作物管理贡献劳动和技术的社员,为合作社运行提供管理技术和市场信息的专职管理人员等,均以其他相应标准获取分红。可见,案例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涵盖的土地、资金、农技、管理、市场信息等生产要素均可参与集体经济分红。
三、准入机制由“半强制”向自愿互利转型
“自愿互利”包含两层含义:所谓自愿,是指包括加入或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等在内的行为出于该主体的主观意愿,侧重于对主体行为的描述;互利,则是指行为主体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之后,通过互助合作能够获得比合作之前更大的利益,侧重于行为产生的结果。正是因为能够预见到“互利”,才有了“自愿”;“互利”则是“自愿”的结果。
发展现代集体经济,为什么要遵循自愿互利的原则?其实早在集体经济产生之初,以马恩等为代表的、最早倡导发展农业合作化生产的提出者就已经对这一原则进行过相关论述。从结果“互利”的角度来看,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农民之所以愿意放弃单家独户的经营方式而选择集体化生产,原因就在于能够“使用现代化的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0页,第275页。。因此马克思、恩格斯的“改造小农理论”将合作社的性质界定为:“是落后国家广大小土地占有者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发展生产的经济组织形式”*陈丽丽,李桢:《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9页。。再从主体“自愿”的角度来看,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④,而“雇佣劳动注定要让位于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5-606页。。毛泽东的合作制理论也认为,“农业合作化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既要发挥农民户主合作的积极性,又要保护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蒋伯英:《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期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制的若干理论》,《中共党史研究》,2007年第4期。。可见,要在我国商品经济体制下发展集体经济,“自愿互利”是必不可少的。
以行政代替自愿的超经济强制时代已经一去不返,现代化过程中的农村集体经济要想得以持续的发展,唯有通过不断提高成员的互利增量来提升组织的凝聚力,才可说在实现形式上实现了转型。因此,要在实践中落实自愿互利的原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制度的安排。其一,从“自愿”的角度来说,一方面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成员的“入社自愿”机制,既有“因利而聚”,也有“因利而散”,当集体经济因经营不善不能再给组织成员带来互利结果时,就会造成成员离心力增加,也就相应地需要设立“退社自由”机制;另一方面,就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如何支配自己的劳动也应当是自愿的,至少应包括是否使用及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二,从“互利”角度出发,则要允许组织成员有从组织中获得正当收益的权利,其获利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因社而异”、多种多样的。
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自愿互利机制上也体现出了自己的特色。关于“自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入社自愿方面,合作社准备了以下几套“方案”: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合作社主要发起人挨家挨户给村民做工作、算细账,动之以理、晓之以“利”,尽可能多的争取主动入社群众;对于那些对合作社心存犹疑的村民,则以真实的经营成效“边动员边等待”;对于始终不愿入社的群众则尽量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力求土地集中连片,绝不强制任何村民入社。第二,在退社自由方面,合作社一般规定已入社社员可随时提出申请退社,但通常是在当年的结算完成之后方能完成全部手续的办理。第三,在入社社员对自己劳动的支配方面,合作社不对其进行任何强制性规定,依工作性质和生产需要不同,社员一般以固定工和临时工两种方式从合作社领取工资。
关于“互利”则形式更为多样:其一,社员可根据入股生产要素的不同而从合作社获取相应的分红,这是互利的第一个基本体现;其二,除每年基本的入股分红之外,社员还可以通过为合作社提供劳动的方式获得工资性收入;其三,入股社员可以依托合作社的规模优势发展私营经济,如D村部分村民就依据所在合作社发展现代旅游的优势建起了“农家乐”,向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不但有利于社员个人收益的提高,也从侧面支持了集体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新的互利形式。
四、发展方向由“统购统销”向开放市场转型
所谓“开放市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以开放的态度积极融入现代市场竞争,积极适应市场规则和价值取向,吸纳各种先进的市场要素壮大组织发展的一种状态。其之所以成为现代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重要标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从生产过程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农产品生产为主要产业支柱。现代农业生产与传统“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不同,从一开始就无法“逃离”市场这一现实“场域”。从种苗、化肥、农药,到普通人工、水、电、运输等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均来源于市场交换;从经营模式来看,与人民公社时期“统购统销”的经营模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要想走向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就必须脱离历史上的行政干预模式,接受市场选择,这对于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而言本身就是一种“高水平”发展的趋势。
第二,现代化对农业发展的要求是指农产品的生产更多的用来作为商品而不是自己使用;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特点在于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因此,只有将产品顺利实现市场交换才能实现盈利,才能符合现代化对农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自近代以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就是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地由农业向工业、服务业流动。农村集体经济在从事第一产业经营的基础上也应积极向第二、三产业拓展以符合发展潮流,这也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
第三,生产要素指进行物质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及其环境条件。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生产要素的内涵日益丰富,不断有新的生产要素,如现代科学、技术、管理、信息、资源等源源不断地加入该行列。这些都是集体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有利因素,而它们的获得只能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方能获取。
在开放市场这一原则上,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上述多个方面均显示出了一定的优势:
其一,在产业选择上,合作社均在结合自身优势的同时积极寻求市场需求。如,以粉皮加工为主要产业之一的A村安大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该村村民以家户为单位进行纯手工粉皮加工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因制作工艺精湛纯熟,原料挑选严格,其制作的绿豆粉皮不但在周边县市很有名气,甚至远销青岛、北京,产品经常供不应求。在结合原有优势的基础上,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信誉度,该社为粉皮注册了“安大”牌商标,既适应了顾客的心理需求又进一步适应了市场需求。
其二,在产业发展上,合作社不断延伸产业链条,积极提升市场竞争力。以N村最美乡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该社最早仅以经济林种植为主要农业产业。在核桃连续几年实现增产的情况下,2014年初已购置专业的核桃榨油设备,并准备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去外地学习榨油技术进行核桃油生产加工;另一方面,其经济林长势良好,尤其是3、4月份桃花盛开景色宜人,加上N村本身三面环山、一面临湖,自然风光优美,故而该社积极向第三产业拓展,不但先后建成十余处旅游景点,还包括水果采摘、DIY捕鱼、“渔家乐”自助式体验等项目。可谓同时实现了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拓展。
其三,在生产要素上,积极吸纳各种有利发展的生产要素参与,提高生产技术。以Z村瑰青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该社以玫瑰花种植及其产品深加工为支柱产业,随着玫瑰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积极吸纳现代科技生产要素,先后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玫瑰花酱和玫瑰精油深加工;X村宝泉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种植初具规模后,专门聘请山东农业大学和东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专家定期来社进行技术指导,为提高樱桃的市场稀缺度从而获取更多盈利,还引进了国内先进的水果冷藏保鲜技术。
由此可见,坚持“开放市场”原则是实现“科学种田”的前提和保障,坚持这一原则“科学种田”才不至成为无本之木,集体经济才可说在运作模式上实现了转型。
五、治理模式由传统低效向科学可持续转型
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对治理做出了权威性的界定,即“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陈丽丽,李桢:《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集体经济治理是一种经济治理,实质上是一种权责的分配与制衡机制。具体包括:集体经济内部的组织机构,以及他们之间是如何行使控制权、如何享有利润分配权,如何配置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监督各组织机构的权力运行,如何通过合理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以达到高效安全治理集体经济组织。
所谓集体经济的“科学治理 ”,是指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通过一组联结并规范成员、内部组织机构(理事会、监事会、经理人)之间的相互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组织架构、职权配置等,能够较为有效的解决集体经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决策、激励、监督等治理机构。集体经济的治理不仅仅是一套规则条例或是刻板的规章制度,还是一个持续而充满活力的过程。因此,要衡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否可以称之为“科学治理”,至少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视,一是治理结构的设置是否合理,二是治理机制是否持续。集体经济的治理结构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合作社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等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利益的系统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框架。集体经济的治理机制则由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三大主要机制构成。人民公社时期无论从治理结构还是治理机制上来说,都是传统并且极低效的,而现代集体经济则在治理绩效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
在优化集体经济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机制方面,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首先在治理结构设计上,确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即以一定的股份数选举产生相应数量的社员代表做为合作社的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主要包括: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合作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经营管理方案等,并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若干组成理事会,监事长、监事若干组成监事会。
理事会则为具体事务的执行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权: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定期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资产经营管理方案、内部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财务收支报告、分配方案供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予以执行;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等等。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监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定期审查合作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等。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较我国历史上的集体经济组织而言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职能界定均实现了较高程度的优化。
在集体经济治理机制的提升方面,通过上述对组织机构的设置我们较易发现,合作社内部的决策和监督均可通过相应的定期决策和审查制度实现,接下来要重点观察的则是通过机构设置无法看到的激励机制的具体情况。在这一方面,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可说是有着自己的独创,即创造性地发明了以对超额利润进行“阶梯式”分配为核心的“阶梯激励法”。超额利润为每年的实际利润减去当年计划的目标利润的盈余部分,合作社对超额利润一般采取“超额累进”的方法进行分配。例如,假设某社当年超额利润为30万,则在0~5万部分提取30%、5~10万部分提取35%、10~20万之间提取40%、20~30万部分提取45%进行加法运算,作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的奖金,剩余部分则按股份在社员间进行分配。这就实现了对合作社管理者和普通社员的“双线”激励,可说是对我国原有的集体经济形式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的激励机制实现了重大突破。另外,合作社还规定,一年一度的社员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事务就是对理事会成员进行“社员满意度”表决,若“社员满意度”低于半数,则对其进行罢免、改选。
结 论
通过现代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五项发展特质的界定,和对山东省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分析可以得出,集体经济的存在形式并非一成不变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正在逐步突破原有模式尝试向“科学种田”的“高水平集体化”的方向实现转型。同时也应看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向高水平发展的形式有很多种,土地股份合作社只是其中之一,具体发展模式的选择应因该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优势产业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选择。本文选取的“样本地区”为山东省东平县,该县普遍存在村庄土地细碎化严重、资源禀赋较差的现实,这也是促使其以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极为重要的现实条件之一。另外,现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某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迅速崛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地经济能人的扶持和无私奉献,在今后的发展中必将面临着由本村经济能人带动向职业经理人委托经营的模式转变;一些合作社要想取得长远发展,还面临着由专营第一产业向一、二、三产业兼顾的模式过渡的问题;家族观念与传统的治理思维还将与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在不远的将来产生激烈碰撞。
[责任编辑:王成利]
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农村政治与社会治理”创新项目。
张茜(1986-),女,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生,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
F121.22
A
1003-8353(2015)03-004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