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组合: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经济基础
2015-04-21胡平江
胡平江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利益组合: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经济基础
胡平江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利益组合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公平利益和增量利益是利益组合的两个重要维度,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获取利益的横向比较考察和纵向对比考察。公平利益和增量利益的不同组合构成了利益组合的不同形式,深刻影响着集体经济的公平与效率偏重,塑造了集体经济的不同实现形式。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人民公社时期增量利益的缺失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公平利益不足,是影响两个时期集体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因素。在当前探求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过程中,尤其需要把握好利益的公平之维与增量之维,构建稳固有效的利益组合。
利益组合;公平利益;增量利益;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农村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社
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实践发展过程中,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诸多波折,形成了不同的实现形式。在当前中央明确提出要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的大背景下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需要重点理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因素影响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二是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有效实现?对此,本文尝试从利益分析的角度来探讨不同利益形式对集体经济的影响,并探寻何种形式的利益组合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实现。
一、利益组合是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03页。。从利益角度来看,集体经济就是集体成员为获取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共同组合形式。由于利益类型的多样性,利益的结合呈现出不同的利益组合形式。从学界的研究来看,人们主要强调两种类型的利益组合对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影响。
一种观点强调集体利益的主导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需要以集体利益为基础。这种观点以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代表。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看来,个体利益有其局限性。“土地私有者追求自身的利益是有强烈欲望冲动的,尤其是利益的迅速回收更能刺激其短期行为(比如,掠夺式的土地经营等) ,会导致土地所有者难以虑及社会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结果产生土地生产者的短期行为与整个社会需求变化(乃至人类的永久性生存) 的可调适性严重失衡,即‘当一小撮人按照他们的任性要求和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的时候,生产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5页。。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野中,在国家主导的整体利益调节下,集体合作的利益才能有效保障。如恩格斯特别强调,“在大土地所有制条件下, 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 这样, 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迫全社会的整个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16-417页。
另一种观点以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为代表,他们强调个体利益的重要性,且认为个体利益事实上有助于集体利益的增长,个体利益的组合有利于集体合作的形成。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但是又好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另一位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对劳动合作进行分析时指出,“一般来说,生活中的事务最好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取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42页。。
但是,在实践的发展过程中,集体利益或个体利益的增长并不一定能够促进集体经济的实现。如同样是个体利益的增长,但不同个体的利益增量不同,可能导致组织成员的相互不满,呈现出一种不公平感。而集体利益的增长也并不一定能带来个体利益的增长,甚至会削弱个体利益的增长。对此,本文将从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的角度分析集体经济实现过程中的利益组合形式,以此探求何种形式的利益组合能够有效促进集体经济的实现。
二、利益组合与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人们因利益而加入集体经济,也因为集体成员从集体经济中能够获得相关利益而使集体经济不断持续。那么,集体成员能够在集体中获得何种利益呢?
(一)利益类型与集体经济的实现
本文结合学界的已有研究,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利益从横向比较角度分析其“公平利益”,从纵向对比角度分析其“增量利益”。
1、公平利益。公平利益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其他成员对从集体经济中所获得利益的横向比较。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自己所获得利益低于其他成员时,则会形成不公平感。一般而言,个体经济的效率往往高于集体经济的效率。而农民之所以愿意加入集体经济,其重要原因就在于集体经济更能体现公平性,更能体现“共同富裕”原则。从公平利益的类型来看,主要有两种:
一是占有性公平利益。占有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占有权上的公平,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的收益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资格权。“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占有公平是集体经济维持的重要基础。如马克思所言, “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298 页。。可见,占有性公平情况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组织中的地位,缺乏占有性公平,组织成员则难以平等的合作。
二是分配性公平利益。分配公平是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收益分配上的公平,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经营收益的公平享受。如果说占有性公平是集体经济成员在所有权的公平享受,则分配性公平是集体经济成员在集体经济发展成果上的公平享受。占有性公平与分配性公平并非决然分开,占有性公平也深刻影响着分配性公平。
2、增量利益。集体形成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群体的行动和集体的力量能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页。。尽管集体经济的经营效率可能低于个体经营的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集体经济带来的收益低于个体经营带来的收益。这主要在于借助集体经营能够实现外部要素的有效注入,能够集聚规模效应,提高农业产值和生产效益,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组织自身带来高于个体经营或个体经营无法实现的利益。
一是个体增量利益。个体增量利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体利益的增加,是集体组织成员与自身个体经营或与过往经营中获取利益的历史纵向比较。这种利益可能是潜在的利益,也可能是人们加入集体经济组织后获得的切切实实的利益增加。个体利益的增加是农民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原因。而个体利益增长的长期停滞甚至降低,可能导致农民个体最终从集体经济中退出,退回到个体经营的状态。事实上,个体利益的增长也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基础。个体利益的增长,往往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利益,集体经济的公共利益也随之增加,人们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也会增强。
二是集体增量利益。集体虽然由个体所组成,但集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集体利益的增加是集体经济组织吸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因素。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虽然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但在总体利益有限的情况下,集体利益的增多可能意味着个体利益的减少。而个体利益的增加也可能意味着集体利益的减少,由此可能导致集体组织维系能力的降低。当然,集体利益并不等于集体组织利益。但在实践中,由于“集体”往往是一个虚幻的主体,因而集体利益往往为集体组织所占有。
表1 利益类型与集体经济实现的关系
(二)利益组合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公平利益与增量利益是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其不同组合可能构成集体经济的不同实现形式。
1、合作型:公平利益高,增量利益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如果组织成员能够从集体经济中获得较高的公平利益和较高的增量利益,那么这种集体经济往往更能够有效实现。一方面,由于公平利益高,组织成员之间具有较高的公平感,能够有效激发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增量利益较高,集体组织和组织成员都能够获得较高的增量利益,集体经济处于高效率运行状态,从而增强了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的吸引力。
2、公平型:公平利益高,增量利益低。在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获取的公平感相对较高但增量利益相对较低,所形成的是一种以公平为导向的低效率集体经济。如果集体增量利益较高而个体增量利益较低,则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具有较强的支配性,可能形成依附性较强的集体经济。而如果个体增量利益较高而集体增量利益较低,则集体的吸引力相对有限,个体会产生离散的倾向,形成松散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表2 利益组合与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关系
3、效率型:公平利益低,增量利益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其成员能够获得较高的增量利益,但公平利益相对较低,往往形成效率型的集体经济形式。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则是这一类型的重要体现之一。虽然组织成员的个体利益得到增加,但由于缺乏较高的公平利益,在横向比较过程中也会导致组织成员的不满。其中,如占有利益不公平,所形成的往往是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缺乏关心,造成集体认同的削弱。而如果是分配利益不公平,则主要体现在组织成员获取利益多少的不均衡。
4、松散型:公平利益低,增量利益低。如果公平利益与增量利益都较低,此时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同感低,所形成的往往是“松散型”的集体经济,是最为不稳定的一种集体经济。此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往往处于集体经济发展运营的“低谷”阶段,而如果长时间不能摆脱这种运行状态,那么这种集体经济将面临解体的风险。
三、集体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利益分析
(一)人民公社时期的统一经营
在合作社特别是高级合作社阶段,农民的土地也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此时,合作社与行政村其地域范围高度统一,固定在某个行政村的农民往往也自然成为对应合作社的社员,导致农民缺乏退社的自由。而在定型后的人民公社,农民的土地及其生产资料全部并入公社,由人民公社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同时,在政治上实行“政社合一”的政策,导致人民公社成为地域、经济、政权“三位一体”的组织单位,人民公社既是一种经济组织,同时也是一级政权组织,集体高于一切,个体在集体中始终没有任何的自主性。
在此情况下,由于公社的统一经营和平均分配,社员往往获得较高的“分配公平感”。但是这种分配公平感是以牺牲劳动效率为代价的。在人民公社的实践过程中,按劳与按需分配之间形成一种“钟摆”,国家奉行“按需分配”准则,一次次推动分配的钟摆朝按需的方向移动,但其结果却是农民“放开肚子吃饭,挖空心思偷懒”;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则通过提高按劳分配的份额来激发农民的劳动积极性*④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274页,第271-273页。。同时,农民的公平感更多的是一种“分配性公平感”。由于政社合一的制度,一切产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的占有权集中在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农民的占有公平感缺失。农民名义上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他们与集体财产之间的实际关系却始终未能做到普遍的名副其实*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从增量利益角度来看,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自身,集体经济中获得的利益都极为有限。一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组建的集体经济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劳动力联合,并没有新的外部的生产要素的注入,集体经济所获得的增量利益极为有限。其中,1957年到1978年,我国农业生产率年递增仅0.3%,低于印度的0.7%,更低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2.6%的水平*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页。。二是当时分配原则是“先国家,后集体”。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生产队的留存情况并不如人意,甚至远低于规定比例④。
总体来看,人们公社制度下的集体经济形式主要是一种机械的、人为的联合,是一种外在制度性的强制*刘金海:《产权与政治—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视角下的村庄经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页。。其利益组合虽然具有较高的公平利益,但增量利益却极为有限。而由于“村社合一”的制度,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自由退出公社,因而不得不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貌合而神离。此时的集体经济看似强大,实则极为脆弱。因而在1962年党中央做出了“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决定,并提出要集中和动员全党全国的力量,在物质、技术、财政、人才等方面尽可能地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二)改革开放后的“统分结合”
农民从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中长期难以获得较高的增量利益,甚至低于单干获得的收益,因而也有了单干、大包干的出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高度集中的集体统一经营体制被“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新型经营体制所取代。新的经营体制使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两权分离。即所有权是集体的,但是经营权包产到户。两权分离让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经营性上不再重叠。但是分离出来的“承包权”让农民对土地的占有权属明晰化,使农民对集体经济的占有公平感增强。
“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的另一个进步是使农民的个体性和个体利益得到尊重,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一,农民对经营收益能够拥有稳定的预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有自主经营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民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了农业生产的剩余索取权*陈洁,罗丹:《剩余索取权:农民增收问题的起点》,《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4期。。其二,农民的自我经营有效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家庭联产承包是农民为自己生产,其生产的积极性也就高*林毅夫:《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载《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版。。相较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偷懒、搭便车行为,以家户为基础的经营避免了磨洋工现象,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出,极大提高了农民的个体增量利益。
然而,“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虽然是一种有效的集体经济经营形式,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农民之间的分配公平感极大降低。人民公社解体后,新的乡村治理体制实现了政社分开与村社分开两个分开。两个分开,使人民公社下强势的村集体组织功能弱化,不再具有一个进行统一分配、统一经营的组织主体。农民经营的收益在农民之间的调节分配几乎成为不可能,农民之间的经济差异性越来越大。因此,当前一些农民想“回到”人民公社时期的统一经营,其体现的就是农民对“公平利益”的追求。二是统分结合的经营制事实上成为一种“有分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翟新花:《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历史变迁中的农民发展》,《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5期。,集体经济走向分散化、小规模化,农民“自负盈亏”,农民能够获得较高的个体增量利益,但农民获得的增量利益却并不能给集体带来集体增量利益,集体不断走向“空壳化”。
(三)实践探索中的“合作经营”
为破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分散困境”,全国各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进行了一些新探索。但目前大多数的探索还主要停留在“专业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阶段。专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部分农民也获得了一定的增量利益,但由于其仍然只是少数生产要素的联合,如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产业技术、销售等方面的联合,股份合作社主要是资金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其作用仍然有限。一是这些要素的合作与村集体关联度不大,难以给集体带来集体增量利益。二是农民的参与有限,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农民都能够如愿加入,且在技术、资金占据主导地位时,农民难以平等享受集体经营带来的收益。
近两年来,浙江省、江苏省以及山东省等地进行了一些新的农民合作探索。如山东省东平县开始在农村筹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新型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挖掘了“土地”这一要素的价值。首先,土地资源是农村最大的资源。农民不一定都有资本或技术,但几乎所有农民都有相应的承包土地。通过土地入股,使愿意加入的农民都能够加入到股份合作社中。同时,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利益分配过程中,通过按股分红的方式,保障了农民对经营收益的公平享受,实现了分配的公平。其次,土地合作经营使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提升,激活了农村这一最大的存量资源,农民能够有效获得土地经营带来的增量利益。再次,由于土地是集体所有,以土地为核心要素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其发展离不开村集体组织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增强了村集体的权威与能力,且村集体组织通过集体土地入股、管理服务等方式也能获得一定的集体增量利益。
表3 集体经济发展阶段与利益组合的关系
从当前集体经济改革探索的实践来看,北方地方农村呈现出集体化加强而南方地区呈现出“去集体化”趋向。这种现实差异事实上也源于南方和北方地区农民对“公平利益”与“增量利益”的不同倾向所致。一般而言,“北方地区农民的生产能力普遍不高,有超越家户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相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南方,家户生产能力较强,对于超越家户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在北方地方,农民更加依赖于共同体,在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更加注重对“公平利益”的追求,以维持农民之间的合作与利益联结。而在南方地区,农民相对更加注重对个体发家致富的追求,更加注重“增量利益”。
四、以利益组合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集体经济的研究往往容易陷入意识形态争论的窠臼。其中,集体经济的拥护者往往从集体经济有利于公平、有利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予以论证。而集体经济的反对者往往从集体经济效率低下以及对个体自由的限制角度予以论证。而我们从利益组合角度来看,由于利益组合的不同类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则是多样的。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今天,壮大和发展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特别需要把握和处理好集体经济公平利益与增量利益的协调问题。
一是要把握利益组合的公平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的能动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而由于人们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经济活动中必然存在日益扩大的经济收益差异。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激发人们对公平利益的追求。而优化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机制,则是满足集体经济成员对公平需求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是要协调利益组合的效率因素。人们加入集体经济,是为了获得共同的利益。而要使集体经济产生更多的增量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集体经济效率的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经营效率的提升不可能靠强制的行政手段或封闭的要素联合来实现,而需要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开放的要素整合才可能实现。
同时,我们在构建集体经济有效的利益因素之时,也应该注意利益组合可能存在的问题。其一,农民因利而合,在利益长期难以获取时也可能因利而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集体经济的运行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更大,经济发展面临的风险更高,导致集体经济不可避免地难以有效保障其成员持久享受相应的利益。其二,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社过程中,土地股份合作社往往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组织。这种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展的集体经济,往往会引发人们对集体经济走向“村社合一”、“政社合一”的担忧,使农民的占有权受到限制,个体利益受到损害。针对这些问题,山东省东平县等地也进行了一定的探索:
一是建立开放性的合作机制,促进增量利益的实现。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农民拥有的最重要财产。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抓住土地这一核心要素,通过土地、劳动等方式入股,让几乎所有愿意加入的农民能够加入到土地股份合作社之中,充分挖掘了“土地”这一最大存量资源。同时,针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最为缺乏的资本、技术等要素,通过市场引进的方式引入到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此避免农民生产要素的简单联合,提升集体经济的经营效益。
二是实行弹性的利益分配机制。为了破解传统土地流转中农民只能享受固定租金收益而难以平等享受土地经营增值收益的困局,东平县在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建立起“基本保障金+收益分红+风险基金”的弹性收益分配机制。这种分配方式使农民既能获得基本的保底的租金,又能根据合作社实际经营运行情况而分享相应的经营收益,以此确保农民能够平等享受集体经济带来的增量利益。同时,通过实行“按股分红”的方式,使集体资产和收益明细到人,改变传统“人人所有,人人没有”的困局,使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占有关系更为明晰*王景新:《村域集体经济:历史变迁与现实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1页。。
三是在处理与村集体的关系上,通过引入企业化的治理架构,成立独立的法人,避免与村集体“一套牌子和一套班子”。在这种治理架构下,村集体通过提供管理、服务等方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红,以此增强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和服务能力。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经济上的利益关联使原子化的农民实现重新的聚合,增强了农民的合作能力与集体观念。因此,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区别于人们公社时期依靠国家的力量使农民聚合起来的做法,而更多的是通过经济利益的吸引使农民重新聚合。同时,也避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分散经营造成的“富了农民,穷了集体”的问题,而是农民与村集体共赢。
总体来看,集体经济的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利益为基础来促进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需要根据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条件寻求集体经济公平利益与增量利益的有效平衡。
[责任编辑:王成利]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研究”(项目编号:14YJC810003);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农村政治与社会治理”项目。
胡平江(1988-),男,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F121.22
A
1003-8353(2015)03-00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