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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经济管理权的理性收缩
——以有限政府理论为分析框架

2015-03-22

关键词:管理权权力政府

张 秋 华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论政府经济管理权的理性收缩
——以有限政府理论为分析框架

张 秋 华

(吉林财经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政府经济管理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国家之手”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法定权力。政府经济管理权从其本质属性而言是经济法域中的权力,具有典型的公法行政权力属性。政治国家之行政权力在对市民社会运行调节过程中鉴于其自身特点,具有自我膨胀性和侵益性,这就要求从其作用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理性收缩。自然法学派有限政府理论对于政府权力控制的论证能够为现代政府经济管理权的理性收缩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解决政府经济管理权理性收缩的问题,进而契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简政放权的执政理念。

政府经济管理权;有限政府;权力属性;理性收缩

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自由竞争,确保市场参与主体能够在不损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意志。按照经济法学传统的分析路径,市场存在失灵,具有盲目性、滞后性的固有弱点和缺陷,需要政府运用经济管理权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我们承认和尊重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但是基于自由主义的分析进路,宏观调控中的政府经济管理权必须要有一个限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就会造成对市场功能发挥的阻却以及对市场主体自治的过度干预。

作为对当下这样一个改革时代的回应,政府经济管理权必须要进行理性收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这里需要注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非以往文件中表述的“基础性”作用。这说明国家对于经济发展的理念已经从国家管控中心主义过渡到了市场主体中心主义。在这种背景下,以往形成的政府经济管理权行使现状必须予以变革,做到政府经济管理权的理性收缩。

本届政府大力推进的行政审批改革、公司注册制改革以及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等都是政府经济管理权理性收缩的表现。但是按照有限政府理论所描绘的目标图景之应然情境来检视现实状况,政府经济管理权的收缩还有很大改进的空间,表现为政府对于经济运行干预过多,存在严重的错位和越位的问题,阻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另外对于政府经济管理权收缩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从理论层面给予回应,这样能够对该问题有系统化的分析,对于问题的解决能够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方案。本文拟通过自然法学派倡导的有限政府理论为分析框架,全面解读政府经济管理权,对其内涵、权力属性、作用边界和收缩路径进行全面阐释,进而从理论层面对改革时代政府公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路径进行回应,解决政府如何做到“有权不得任性”的问题。

一、有限政府理论之意蕴

(一)有限政府理论之内涵

有限政府是无限政府的对称,是对政府万能神话进行理性反思和批判的结果。从历史上看,有限政府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表达了一种政治生活的理想,它蕴涵了权力制衡的思想和政府理性有限的理念。从经济生活角度看,有限政府的核心问题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政府介入市场和市民社会确立一个基本的界限。在有限政府观念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当被限制在一个适度的界域之内[1]。具体而言,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7世纪到19世纪后期,即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这一时期亚当·斯密自由竞争思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该学派相信市场经济能自行调节,反对政府干预,助长经济自由主义和“守夜人”政府,以市场经济的自发完善为依据认为管理最少的政府即是治理最好的政府。同时认为,一种最弱意义、最少管事的国家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2]。此一时期提倡“小政府、大社会”的经济发展格局。第二阶段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此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垄断阶段。在此一时期,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占了上风。自20世纪以来,各国政府普遍加大了对市场干预的力度,政府凭借其掌控权力的普遍性和强制性,在课税,机制或允许市场行为,节约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遏制“搭便车”,以及凭借庞大的财政实力和独特的财政货币权力解决宏观经济问题方面拥有独特的优势[3]。主流资本主义国家奉行国家干预资本主义的政策,这一时期政府权力被无限泛化,深入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最后导致了使市场失去活力阻碍经济发展。第三阶段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这一时期主流资本主义国家认识到市场主体自治自为的重要性,需要释放市场活力,限缩政府权力,促进经济发展,这一时期有限政府理论的重要性被重新予以重视。历史的经验表明,政府权力过于膨胀势必会阻碍自由竞争受限和经济的发展受阻。同时,政府权力过大还不可避免地诱发低效率干预情况的发生,导致政府失灵问题的出现。政府的经济管理权行使不能够完全替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手段,且政府干预经济也是存在干预成本的,并且最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自由竞争的要求相背离。市场经济崇尚自由竞争,其重要的原则是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资本和要素的流动是无障碍的。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放权于市场,充分尊重交易主体自在自为的选择权利,这就要求政府一定是有限而非全能的。政府在经济生活领域存在的唯一价值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现象所引发的问题。也就是说唯有在市场调节失灵处才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权进行干预和调控的逻辑起点,亦即有限政府行为的边界。这一点在后文会有详细的分析。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强大的解释力,解释力越强的理论,越是能指导实践的理论才被认为是越有生命力的理论。作为本文论述的先决性问题存在的分析框架,有限政府理论在指导政府经济管理权问题上具备强大的解释力和生命力,其生成进路和存在基础有着深刻的法哲学层面的依据,需要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二)有限政府理论之法哲学阐释

有限政府理论在法哲学层面有着丰富的解读和论证,尤其是自然法学派经典作家对于有限政府理论进行过深刻的论述。在霍布斯看来,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必要的恶”。国家的存在,政府权力的行使就是每个成员让渡一部分自己的私人权利给政府,形成政府的公权力进而能够帮助人们抵御住来自恶劣的自然状态所带来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和政府的产生是成员个体权利契约性让渡的结果。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4]131。在这个集体中,每一个人都要按照自己先前的承诺来行事。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担他的一切行为[4]131-132。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对有限政府理论做出了相应论述,着力探讨了政府权力的来源、目的和运作方式问题。对于政府权力从何处来,洛克首先论述了一种自然的状态: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到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5]59。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需要服从任何其他人的意志或权威,没有上位权力机关存在,这就导致了秩序的缺失。人们所享受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并没有稳定的保障,还会面临蒙受他人侵犯的危险,同时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时,每个人在其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从而在报复犯罪行为时易于超越理性规则[6]。为此每个人将自己的私人权利做了契约性让渡,形成了政治国家借助公权力之手来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和权利。 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有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5]80。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5]77。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个人才是一切分析的中心,个人利益是一切价值的终极归宿。个人本质上是他自己或其能力的私有者,并不欠社会任何东西。未经个人的同意不能受制于人,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7]。

政府行使行政权,行政权具有天然的侵益性和扩张性,超出一定限度的不当行使就会造成对于公民私人权利的侵害,这是由行政权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有限政府理论要求国家权力分立,相互制衡。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授权的框架内进行,这样能够保证将行政权行使造成的负面效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经济管理权作为行政权的一种存在形态具有行政权的一般属性,即侵益性和扩张性。如前文所述,政府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委托,对公民承担受托的义务,基于委托的法理,政府权力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委托的范围,理论上原委托人即公民可以撤销委托,导致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灭失。人们参加社会的理由在于保护他们的财产;他们选择一个立法机关并授以权力的目的,是希望由此可以制定法律、树立准则,以保卫社会一切成员的财产,限制社会各部分和成员的权力并调节他们之间的统辖权……,所以,立法机关一旦侵犯了社会的这个基本准则,并因野心、恐惧、愚蠢或腐败,力图使自己握有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以一种绝对的权利,来支配人民的生命、权利和产业时,他们就由这种背弃委托的行为而丧失了人民为了极不相同的目的曾给予他们的权力[5]139。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论述的是立法机关超出委托代理的权限而越权行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立法机关会因超出委托范围而导致权力丧失。作为为政府制定行为规则和界限的立法机关尚且不能够越权行为,那么政府自身也应该是在委托授权的框架内行为,不能够出现越权的情况,即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要做真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

二、政府经济管理权基本问题界定

在前文对有限政府这一理论分析框架进行解读后,我们需要对本文研究的对象政府经济管理权进行解读。政府经济管理权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权力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秉持着自由主义的研究进路,在制度设计时应该最大限度的尊重市场主体自治自为的权利,但是并不代表不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作用范围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私人在私域尚能应付自如,但对宏观调控无能为力,这就需要国家出面担当此任[8]。如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指出“关于国民个人知道得更清楚、更加擅长的那些事,国家并没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所做的是,即使个人有所了解,单靠他自己力量也无法进行的那些事”[9]。在经济生活领域,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调节的基础就是政府经济管理权这一宏观调控领域的原生性权力。究竟何为政府经济管理权?其生成的逻辑基础又是怎样的呢?

(一)政府经济管理权概念之界定

政府经济管理权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介入市场经济,调控和管理相关市场主体行为的依据,此项权力可以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正因为该项权力的重要性,学界对此关注也很多。有学者以“经济行政权”来指代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即政府以消除市场失灵为目的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10]。有学者则认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力是国家的一种职能,这样的国家职能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早期,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达到发达的程度[11]。还有学者把政府的这项权力称为“经济调制权”,并把该权力分成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12]。也有学者未对该权力提出具体的名称,但也分为两类权力,即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13]。我们认为,准确地界定政府经济管理权必须明确该项权力产生的基础。经济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自有了人类社会之始就有了经济管理。经济管理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对物的管理,即对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的经营、处理和协调。到了阶级社会,有了国家,管理才变成了对人的统治和管理。因此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经济管理包括对人的管理也包括对物的管理两方面,它显然不同于传统的行政管理,也不仅仅是利用行政权进行的控制、取缔、监察等行为而是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综合体系。古代国家管理经济生活职能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经济管理权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前者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统治的秩序,而后者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它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我们从权力的角度来界定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考察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规律及特征,这便是经济管理权的问题。因此,政府经济管理权是指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介入市场经济生活,指引和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一系列公共权力的总称。

政府经济管理权是以市场失灵为存在基础的,也可以说政府经济管理权行使的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作为现代绝大多数国家最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经济是以个体分散决策机制为基础的,这种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个体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通过利益导向实现资源向价值最大领域的流动。但市场机制也不是万能的,学者们就市场失灵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论述,一般来说,市场失灵表现为不当竞争、垄断、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以及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和产业结构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诸多方面,渗透到人民经济生活的各个细节。政府介入经济社会,矫正市场失灵的过程也是政府经济管理权在各个领域中发挥作用的过程。针对每一项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政府管理权都要有相应的权能。由此可见,政府经济管理权具有丰富的内涵,该项权力的行使从市场入口处开始,重点规制市场机制的运行过程,强调政府的应对危机和处理违法的能力,并以构建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作为重点,形成动态的权力体系,这样一整套的权力体系沿着市场机制运行的脉络形成,得以应对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失范现象,既把住了市场的入口关,确立了市场主体的资格,又保证了经济运行过程中区域和产业的平衡发展以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还为市场竞争失败者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保障机制,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政府经济管理权所包含的权力体系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既能从宏观上发挥全面协调和指引的作用,也可以在微观上查处违法行为,应对经济事件。具体说来包括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权、经济决策、经济组织权、经济资源配置权、经济行为准入权、经济行为过程和经济风险监控权、突发经济事件的应急处理权、经济行为与经济违法调处权、社会保障的建构和实施权。它的基本分类应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以及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所行使的权力和进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时所具有的权力,后者义务性特征也较明显。本文在对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论证和分析主要是基于国家和市场的互动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视角展开的。故在以后的探讨中也主要围绕着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进行分析。

(二)政府经济管理权生成之逻辑基础

政府经济管理权作为国家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权力是如何生成的呢?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为什么需要政府经济管理权去调节经济运行,其生成的逻辑基础是什么?我们认为政府经济管理权作为国家干预调节经济的一项公法性权力,其之所以得以生成是因为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经济管理权生成之逻辑基础,这和现代经济法的生成路径具有逻辑上的同一性。

政府经济管理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传统的计划体制下,虽然政府拥有包括经济管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管理权,但由于忽视和排斥市场主体的作用,将动态的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与经济保护的关系当作静态的事物对待,并不能很好地调控经济。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下,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上起着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来反映各类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调节和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是,市场并非万能,它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如果对于市场机制调节出现明显不足,国家视而不见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其结果将是直接危及一国的政治经济秩序,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也从实践上证明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必要性。

1.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历史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生产逐渐由一般的简单协作发展到与社会分工相联系的较高级的复杂协作,继而发展到系统的、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条件下,要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保持社会再生产的合理比例和基本平衡,避免或者减少大的波动,客观上就需要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14]在这里马克思将经济管理职能,比作指挥。其实这种指挥就包括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使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和调控能规范有序地进行,一方面需要调整微观经济活动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对生产过程、宏观经济行为进行引导、规制和监督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行使就是为了协调和管理好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之中的经济活动,使之服务于宏观经济效益的统一目标。

2.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要求

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把“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有效地结合起来,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3.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的集中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越来越重要。20世纪以来,不同国家都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不介入经济生活的做法,更多地注意发挥“有形之手”(即国家干预的调节)的作用。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的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职能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即国家经济管理职能需要借助法律形式,这样,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行使就有了合法性。政府实施的一些经济管理行为本身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公权力本身就是侵权性的权力,有时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越权、滥用权力行为等。人们期望政府有权力边界的管理行为,政府经济管理权必须法治化。

三、政府经济管理权之理性收缩——有限政府分析框架

对于政府经济管理权的性质,前文已经有所论述。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的一项公法性权力,政府经济管理权天然具有扩张和侵益的行政权力属性。如果不加规制,政府经济管理权便会扩张到超出其本应该发生作用的地带,政府权力的触角伸入私人生活的领域去不正当地干预市场主体自治,阻碍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这样非但不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相反还会为行政权力提供设租、寻租的空间进而导致政府失灵,这与市场经济崇尚经济自由、主体自治的理念相背离,必须加以规制。政府经济管理权不能无限扩张,需要理性收缩,自然法学派有限政府理论可以为政府经济管理权收缩问题的解决提供完整的分析框架。

(一)政府经济管理权理性收缩之边界划定

政府经济管理权从本质上说是行政权力的一种,具备行政权力的一般属性,即扩张性和侵益性。自20世纪初期以来,行政权呈现出强劲的扩张势头。一方面,行政权日渐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挺进,发挥“有形之手”的积极干预功能;另一方面,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已经突破了传统行政权的范围……[15]。作为现代国家干预市场调节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权力,政府经济管理权也存在着大规模扩张的情形。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触角也就延伸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甚至是公民自治的私域。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背离了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和运行宗旨,需要加以规制。

按照有限政府理论,政府经济管理权起作用的起始点应该从其权力生成的逻辑起点——市场失灵开始。也就是说市场失灵之处,即市场主体自治无法解决之处才是政府经济管理权发生作用的权力边界。政府经济管理权介入的地带必须是市场机制失灵,无法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地带。对于市场失灵的表现,经济学家论述颇多,斯蒂格利茨将其描述为公共产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16]。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市场经济源于经济人的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两大假设,竞争、价格、供求构成市场运转的三大杠杆,信息则成为主导经济人决策,支配三大杠杆转动的核心元素。市场失灵的诸多表现均源于上述六要素的缺位或效能发挥障碍[17]。这些市场失灵地带是私人自治所无法解决的,基于有限政府理论,公民尤其是市场主体为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摆脱无序、混乱的自然状态,建立一个有利于净化市场交易环境、稳定市场交易结构的机制确保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经行,在初始状态时每一个市场主体让渡了一部分自身的私权利给政府,委托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控以及对市场秩序进行公法规制,最终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发挥作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私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经济管理权是由广大市场主体授权才得以生成的,因此该项权力的运行必须基于委托主体所确立的委托范围而行使,超过了这个委托范围相当于政府权力的越权行使,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越权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市场主体在委托授权时所划定的权力行使范围就是市场机制失灵地带,故应该将市场失灵作为政府经济管理权理性收缩的边界。这种边界的划定乃是最大限度地保证政府对经济的调节能够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进而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私人的利益。

(二)政府经济管理权理性收缩之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法治建设的号角,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权领域的具体表现,是现代政府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政府将法治精神要旨贯彻到行政实践中,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行事[18]。政府经济管理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作为一项具有扩张和侵益属性的行政权力,欲实现其理性收缩必须要依靠法治,亦即权力法定。政府经济管理权项下每一项具体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只有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权力的行使才具有正当性,不得以行政法规,行政命令等法律以外的其他规定作为政府经济管理权行使的依据。原因在于如果行政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行政法规,而行政法规又是由行政主体去创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经济管理权所反映的便不是来自民意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如此便会出现权力异化、扩张和侵益。这与权力分立理论中提倡的立法权与执法权分立相违背,也与现代法治精神——自己不能作为自己行为的裁判者——相违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在于适用法律保留条款,将经济管理权的设定和作用范围的变更全部交由法律规定,禁止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变更。

以政府经济管理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税权为例。税收法定原则由来已久,早在英国大宪章时期就规定了“无代表,不征税”,也就是说税收事项的变更必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税务机关自身是不能对其进行变更的。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立法法修改问题中涉及到税收法定的相关条文修改就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但现行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税收”是在该条第八项“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中规定。这样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这就为财税机关变更税收要素留下了运作的空间,有悖于税收法定的要求。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而全国人大是全体人民的代表,只有它才能够代表民意,变更公民私权利让渡的程度与范围。这样的做法可以阻却政府经济管理权自我膨胀和扩张的可能性,符合权力法定和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同样也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不失为政府经济管理权理性收缩的一条良性路径选择。

四、结 语

“有权不得任性”是公法性权力行使的一种应然状态。这种应然状态恰好契合有限政府的内在精神——“国家之手”只应该存在于市场失灵之处。政府经济管理权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典型的公法性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和侵益属性,为了保证市场主体私人利益,必须加以规制,要求其理性收缩。按照有限政府理论,政府经济管理权收缩的落脚点便是市场经济调节中的失灵地带。政府经济管理权作为公法性权力运行有如一个硬币的两面——良性运行能够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恶性扩张必将阻碍私人利益实现。唯有让“权力法定”和“越权担责”成为高悬在政府经济管理权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才能确保其良性运行,真正服务于经济发展,迎接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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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ational Shrink of Government Economy Management Pow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mited Government Theory

ZHANG Qiu-hua

(School of Law,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chun130117,China)

Government economy management power is a statutory power to regulate macro-economy operation in modern market economy. Government economy management power is in nature an economical power,with a typical public law nature. Because of its characteristics,executive power of political states can have self-expansion and benefit invasion in the process of regulating civil and social operations. Thus,rational shrink is needed in terms of scope and pattern of its operating. Limited government theory of the nature law school can provide a whole analytical frame for rational shrink of government economy management power. It can solve the problem of rational shrink of government economy management power,and highly corresponds with the decentralization spirit of the 3rdand 4th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ty Party of China.

Government Economy Management Power;Limited Government;Power Nature;Rational Shrink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6.002

2015-06-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BFX089)。

张秋华(1963-),女,吉林蛟河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D902

A

1001-6201(2015)06-0009-07

[责任编辑: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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