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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2015-03-22迪,张

中国药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化学药品新药监督管理

周 迪,张 方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周 迪,张 方

(沈阳药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目的 介绍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的发展过程及现状。方法 利用文献综述的研究方法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与结论 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虽已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也显示出了系统的监管功能,但与当前国际制药工业和药品研发的发展态势和现状相比,尚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改进。

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注册监管

药品注册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的源头,是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2007年开始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明确定义,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我国的化学药品注册主要分为六大类,第一类是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第二类是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第三类是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第四类是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第五类是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第六类是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制剂。纵观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自1985年颁布首部《药品管理法》以来的近30年,在我国药品注册管理体系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也随着西医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化学药品应用的迅速普及,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得到了不断补充和完善,并逐步成为我国药品注册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分支。

1 发展过程

1.1 初始阶段(1962年至2000年)

1962年,卫生部、化工部等部委联合制订并发布了《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及《药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第1次以法规形式对药品进行审批管理。1978年,国务院转卫生部颁发了《药政管理条例(试行)》[1],明确规定新药研制成功后,科研、生产单位应向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报送新药的相关资料及样品,未经卫生行政许可不得安排临床使用。1979年,卫生部和国际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新药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于同年2月发布。该《办法》第1次明确了新药的定义和分类,审批的相关资料和临床手续等均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于次年开始施行。该法的颁布使我国对药品管理有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申请报批新药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取得结果后经专家审评委员会审评,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批准文号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1985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药审批办法》和《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全国开始实行新药统一审批的管理模式,相继又颁布了《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1986年,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成立了药品审评中心,成为第1个正式的药品技术审评机构。1987年,卫生部对《新药审批办法》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1988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新药审批管理若干补充规定》。1989年,卫生部颁布了《药品审评工作程序》,明确了药品评审的工作流程,使药品审批工作趋于规范化。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新药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中药部分作了补充规定和说明。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正式成立,对《新药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等重新进行了修订,于1999年予以实施,初步形成了我国药品审批的法律框架,药品审评中心也归并转化为SDA的直属事业单位。我国药品审批管理体系的雏形逐渐形成。初始阶段尚未出现“药品注册”的概念,普遍采用“药品审批”这个单一的行政措辞[2]。

1.2 形成阶段(2001年至2006年)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我国首次建立了药品中央集权审批制度,要求药品的上市许可、标签、说明书及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都需SDA审批,目的是统一审批标准和规范,提高药品质量[3]。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协议给我国的药品研发、医药产业发展及药品审批带来了新的挑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要求药品审评引入国际技术审评规则和竞争规则,引导企业新药的研发更具国际标准,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2002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2年10月,SDA将《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药审批办法》《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等规章进行了合并,以第35号令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次明确了“药品注册”的定义,使管理方式、审评方式、审评的技术要求及审评时限基本达到了一致,明确了申报资料目录、申请人格式及药品注册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审批的指导性[4]。2003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组建。同年8月,SFDA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临床实验管理规范》。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根据下位法必须遵循上位法的原则,2005年2月,SFDA以第17号局令颁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同年5月正式施行。2006年4月,SFDA行政受理中心正式成立,行政审批工作逐步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收费、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行政受理中心的成立是SFDA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改革[5]。形成阶段,SFDA成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药品注册有了明确定义,我国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基本成立,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1.3 发展阶段(2007年至今)

2007年7月,根据当时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2005年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不足,SFDA重新修订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于2008年至2009年,SFDA颁布实施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等配套法规。就化学药品而言,截至2014年2月,药品审评中心(CDE)已颁布51项药物技术指导原则,另有10个正在起草、送审和征求意见中[6]。2013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发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国务院将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如今,CFDA正着力重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积极推进药品管理体系的改革。

2 现状

2.1 机构设置

2013年3月2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正式重新挂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新挂牌后,CFDA也进行了相应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7]。我国现有的化学药品注册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见图1。

图1 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机构设置

CFDA主管全国的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呈现“三权分立”的态势。药品注册申请由行政受理中心受理,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注册审评。审评结束后,CDE工作人员将技术审评意见送交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进行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完成,制证、送达等工作由行政受理中心统一执行。

特别强调,经过CFDA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CDE也作出了相应的变化。就化学药品注册审评而言,机构分别划分为化学药品一部、化学药品二部、化学药品临床一部、化学药品临床二部、药学毒理学部。

2.2 现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我国当前药品注册管理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当然,就化学药品注册而言,CFDA也制订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及标签管理规定》《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来作为化学药品注册的法律支持文件。同时,CFDA出台的《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临床实验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药品注册过程中重要的法律依据[8]。就化学药品而言,截至2014年2月,CDE已颁布51项药物技术指导原则,另有10个正在起草、送审和意见征求中,这些技术指导原则为药品的注册审评提供了科学、严谨的规范指导。

2.3 现行管理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我国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有三大主体,企业注册申请、药监局审评审批、药品检验所样品检验。企业通过注册申请人向药监局提交注册申报资料,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可靠的试验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CFDA主管全国的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CFDA的委托,对注册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核查。药品检验所对药品注册中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

企业的注册申请人向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 d内完成对研制情况及原始资料的核查、对申报资料的审查、抽取样品、通知药检所进行样品检验、将审查意见和核查报告联同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CFDA,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接到注册检验通知的药检所按申请人申报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对申报的药品标准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CDE;CDE收到申报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药学、医学及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在完成技术审评后,将技术审评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CFDA;CFDA根据CDE的技术审评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即化学药品新药从研发到生产,需要进行“两报两批”注册流程,先报临床试验,等待审批;审批通过,再报生产,若通过则该新药即可生产上市。我国新药研发临床试验或生产的注册管理流程见图2。

另外,进口药品注册是由CFDA完成受理、审评、审批工作;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完成药品注册的样品检验。进口药品注册的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也是由CFDA受理和审批。改变企业名称、按规定变更药品的包装标签、根据CFDA的规定修改说明书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并将符合规定的送至CFDA进行备案。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改变影响药品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CFDA审批。药品再注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在6个月内对药品再注册进行审查,若符合规定,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规定的,报送CFDA。

3 结语

我国的化学药品注册管理体系虽具备了一定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也显示出了系统的监管功能,但与当前的国际制药工业和药品研发的发展态势和现状相比,尚存在诸多问题。如今,国务院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CFDA也在积极筹备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笔者建议,在化学药品注册管理过程中要协调好完善法规和保持政策连续性间的矛盾,提升注册法规依据的可操作性,以及加强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实际监管效能。

[1]段文海.浅谈我国药品注册法律制度[J].医药信息杂志,2011,18(24):23-24.

[2]张晓东,李连达.我国药品注册管理法规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现状思考[J].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2010,29(13):102-104.

图2 新药研发临床试验或生产的注册管理流程

[3]朱梦蓉,朱昌蕙.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现状与模式创新路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8(3):5-7.

[4]罗慧莉.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7.

[5]侯琬实.我国药品注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3.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10.

[7]唐效鸣.《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省级药监部门药品注册管理职能规定[J].中国药业,2008,14(18):121-122.

[8]孙 佳,陈永法,邵 蓉.我国药品注册标准发展考究[J].中国药业,2010,9(24):78-79.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Chemical Drug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Zhou Di,Zhang Fang
(College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henya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China 110000)

ObjectiveTo introduce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hemistry drug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Methods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chemical drug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was retrospected by adopt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its present situation was analyzed.Results and ConclusionAlthough the chemical drug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already possesses a certain scientificity and systematicness and also displays the systematic supervision ability,but compared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current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nd the drug research,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and need to be improved.

chemical drug;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registration and supervision

R954

A

1006-4931(2015)02-0011-03

2014-02-20;

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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