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2015-03-21刘灵芝
刘灵芝
(大连民族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116605)
中国的司法改革离不开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而法律职业发展与法学教育密不可分。截至2010 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主要矛盾已经由立法转向执法和司法,必将不断推动中国执法、司法活动的深入发展,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目前,中国一方面法治建设缺乏大量法律职业人才,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之间不协调,由此引发我们思考:如何更好地破解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法学教育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国家培育法律职业队伍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徐显明教授指出,当前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为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高等法学教育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1]。
首先,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本科教育,可以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使其形成法治观念,树立起法律信仰,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良好基础。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和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范畴的观点、看法、情感和态度的总和。
其次,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能够使法科学生养成和遵守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维系和发展与法律职业伦理是密不可分的,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内在标志,更是其维系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透过建立在信念、角色和责任基础之上“制度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确立与完善,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法治国家应信守蕴涵着相同价值和信仰的职业伦理规范[2]。
再次,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是实现法律职业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的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的法律职业人才。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史也表明,没有良好的法学教育制度和现代法治观念,法治建设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在当今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法学教育更是肩负重担,应当进一步有所作为,为中国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发挥应有作用。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法学教育属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发展的基础,其中法学本科教育既是一般的素质教育,又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有直接的密切关系。在中国当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1.目前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够明确
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需要在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同时通过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和方向[1]。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大学法学院由于是从高中招生的,因而要求法学院的教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职业的教育,而且还要是一种普通的通识教育、素质教育[3]。有学者建议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学教育改为六年制的法律职业硕士教育,认为“在以高中为起点的四年制法学教育中,恐怕是很难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来的。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和目前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之间,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1]也有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必须从专业学历教育延伸至法律职业教育,实现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连接与互动。但职业教育不宜在本科阶段进行,本科教育是宽口径基础教育,不能定位于狭窄的职业教育,更不能是应试教育。法律职业教育适宜在研究生阶段进行[4]。
笔者认为,在法学教育定位及培养模式上,单纯追求考研率的“应试化”和单纯面向职场的“职业训练化”均失之片面。在国家法治建设亟需法律职业人才的大背景下,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不能停留于学科专业教育,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连接,但也不能完全定位于职业教育。因为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自治县旗)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十分均衡,法律职业人才需求也大有不同。
在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方面,近年来,中国各法学高等院校均开始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和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和模拟法庭训练,增加了实践教学比例,但总体上看,各法学院校仍是以专业学科教育为主要目标,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手段。法学教育手段的单一化使学生接受的理论知识不能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这就形成了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就失业的困境状态。
2011 年12 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的出台,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定位提供了指导和参考标准。
2.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律职业发展的影响
中国从2002 年起,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标志着中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基本确立。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法律职业队伍的发展。
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必考科目在法学教学中会逐渐得到强化,司法考试不考或所占分数比例较小的科目在法学教学中会逐渐被忽视,这样必将使学生的法学知识面逐渐缩小。
从法律职业发展来看,司法部规定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主体的多元化,对法律职业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造成一定影响。如司法部2014 年司法考试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之一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此外,司法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等,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普通高等学校2015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的上述规定表明,中国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法律职业人才严重短缺,急需大批法律职业人才;但同时也表明,只要是本科毕业生即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即有相当一部分考生是非法学专业的人。实践中,有许多非法学专业的人通过参加短期司法考试辅导考取了司法职业资格。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对中国法律职业队伍发展的弊大于利。
三、对策与建议
1.明确法学教育目标和定位
针对目前中国法学教育出现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契合,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相结合,促进法科学生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法学教育过程中,加强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因而应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的培养和训练,广泛开展双师型教学模式,继续推广案例教学、诊所教育、模拟审判等教学模式。
2.完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
在2015 年1 月20 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要求,完善并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研究将司法考试制度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等纳入考试范围。这无疑会进一步促进中国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笔者建议,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一是应当限定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人员为法学专业毕业生;二是适当提高司法考试过级率,以便储备法律职业人才。
3.健全初任法官、检察官录用制度
中国现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招录考试,除规定报考者具有司法职业资格以外,还照搬普通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模式,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科目考试与法官审理案件所需的知识和能力关联度极小,这两门科目的加入毫无疑问会稀释法律知识测试在考试结果中所占的比例,可能将真正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拒之门外。
徐显明教授曾指出,怎样使我们的法学教育、职业考试制度有一个科学的衔接关系,是我们未来法学教育在录用制度上创新的重点和难点所在[5]。根据中国《公务员法》规定,目前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序列。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订《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务员法》,使法官、检察官脱离公务员序列,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实行垂直管理,使法官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和检察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高等院校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和定位,改革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使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形成良性互动,并逐步完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录用制度,尽快促使法官、检察官录用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分离,使中国法律职业队伍建设不断发展,使中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1]徐显明. 法学教育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EB/OL].[2013 -06 -19].http://legal.people.com.cn.
[2]常艳,温辉.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问题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2(2):39 -43.
[3]邵宇.对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研究[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5(3):121 -122.
[4]周祖成.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J]. 重庆高教,2010(1):1 -5.
[5]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J].中国大学教育,2009(12):4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