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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黔东南土地与水利管理

2015-03-21吴大旬

关键词:清水江碑文贵州

吴大旬

(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贵州是我国的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境内清水江流域世居着汉、苗、侗、水、壮等民族。在各民族地区,流散着清代遗留下来的大量的碑文资料,十分珍贵。其中,对土地与水利的管理不乏详细而又具体的记载。

一、完善土地制度,加强管理

土地是发展农业的根本,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土地管理则是在对土地资源进行深入调查基础上对其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建立起的一种必要制度,构成土地利用的一种秩序[1]。清代,清水江流域侗、苗等族人民尤为注意对土地的管理,这在有关碑文中有明确的记载。如咸丰十年(1860)闰三月,从江县庆云村立有一块“乡例碑”规定:

一议买卖田业、山场,即卖即休,皆以文约为凭,毋许加敷栽粮、苛虐等弊。如违,鸣鼓上众,自甘重究;一议山坡、命脉、石、树附近所系之处,自古封禁,毋许妄为警犯,陷毙地方。如违,百事产业一概充公;一议柴山各管各业,界限分明,毋许罩占砍伐柴薪。如违,照例罚钱十二千文;一议士、农、工、商,各安事业,如素行不端,各寨父兄指责交加,使伊回心向道,政恶从善,敦古道,殊多庆幸。

碑文强调买卖田业必须以文约为据,严禁敲诈苛索,如有违犯,予以重究;山坡土地严格封禁,否则“百事产业一概充公”;山林柴火各自管理,界限分明,不准越界强占,违者罚钱充公;士农工商各安其业,重在发展农业生产,遵循“政恶从善,敦古道”等。

对于村寨内部家族之间的土地,也有管理的规定。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十日,黄平县翁坪乡王家牌村后山的芦笙坪,立有“万古千秋碑”。碑文共六条,其中,第二、四条规定:“议我族内人等,如有田土、基园、山林、地土不清,不准哪人私自具讼,以大压小,以强欺弱。若有争论者,经凭房族地方首人理论。若不遵公论者,不鸣(经)族长私讼,二比一人承当;议族内山林、地基,如有别姓偷穴骑龙脉,众族查出,罚钱二千文。如有伊横毫(蛮)不遵公论,将伊送官。若伊具颂者,众族出钱与伊理论。”

这是王家牌村王姓家族针对过来争执地土、田土、山林、基园等情况,经过各支系长老共同商议后订立的族规。这族规由王家排、王满党、王往沙、牛岛老寨、王甘报、王阿厚、王麻九、王斗打、翁满寨、王满报等王普九众族立,100余人署名,规模之大,可以看出这里王姓家族对田土、地土、基园、山林等管理的重视。目的在于通过管理,维系王姓家族的正常关系和内部结构。

当时,这种严格的土地管理对于与清水江隔水相望的舞阳河流域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立于今施秉县城北40公里半河乡半河小桥头路口的《云台山半河田产碑》,就反映了这方面的情况。碑文记载:

“特授贵州镇远府正堂加二级□录于□□(施秉):为出示晓谕事,照得螺丝塘、下白牌、半河等处田土、山□(林),原系云台山庙之业,向佃给李文显、李文典□祖人耕种分花,历来无异。后因李士海、李文显妄生觊觎,捏造□□□施白碑记,以螺丝塘等处产业,系伊祖人施舍,霸为己业控□本府勒差,拿获该犯李士海、李文显,审照强占□民上阳□拟流□□监禁在案。恐该处倘有不法之徒,效李士海等妄为,致□罪□。合行出示,张贴云台山晓谕。为此,示仰该处各佃户知悉,嗣数佃种云台山土,照旧分租,毋得抗交短少及私行典卖。如敢故违,定即严拿究办,决不稍为宽贷。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这是嘉庆二十三年(1818)十二月三日特授贵州镇远府正堂加二级□张贴的告示,重刻立于民国四年(1915)5月1日。内容为判决李文显、李文典等霸占云台山田产山林一案,并告诫庙田佃户,今后不得私行典卖田产及抗交短少等。

而对于掠夺土地的行为,在有关碑文中也有禁革的规定。道光十六年(1836年)四月,在岩鱼寨立有一块“晓谕碑”。碑文称:

“□再行严□晓谕,查禁科□以安闾门(阎)事:照得此次奉旨,编查通道汉民典买苗寨田土□□□□款,使□苗永安,待此生计宽裕,同享太平之褔。……乃近有普定厅寨头毛海林、贞丰州亭目林美林,胆敢不畏法纪,藉称编查户口勒派钱文,现经本司委员捉拿□厅行讯,从重惩办。……尚(倘)地方官包庇不肯究办,许赴本司道衙门申诉,以凭严惩。不得缄默隐忍,□不得挟嫌诬告,自干□□。”

此碑文反映了道光时期岩鱼寨等地劣绅、寨头乘机敲诈勒索、兼并土地的现象。当地苗族、布依族等族人民群起告状,清政府惧怕“官逼民反”,钦命司、按、道大员出巡,出示晓谕,严禁掠夺土地藉端科派,以安抚百姓[2]。这种禁革措施,有利于抑制土地兼并,稳定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

此外,还有奄章寨、平寨一带实行的“八围田”制,同样具有典型性。嘉庆九年(1804年)四月,奄章寨内刻立一块“永远遵照例碑”,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土地管理的情况。碑文云:

“署□□县正堂加五级记录六次王为出示永遵例规免滋后累事:案据奄章土弁黄明经具控黄克明等,有科不税一案,业经差提,续据黄克明等转禀黄明经不报互控在案等情。据黄□□□□□□□克明具限请勘除各□□词情备案外,本县檄委捕□□□勘查□□奄章、平寨□□之田,历系八围粮田共六十四处。今实行粮田三十四分,纳赋当差属实。据该寨□□岑黄□□□□□吴挺□王先凤、贺文昭、李春贵、查明经等,以灭公田为私呈诉前来。据此,除批示外,合当立即传讯卖田主黄明经,究知其田已零星抽卖,捏为私开以报赋多田少,乃该弁竞(竟)不知其祖贻害于地方耶!敢以隐科不报,具禀在案,是赋上加赋。本县岂忍令小民或受其毒也。除将黄明经究惩之外,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奄(章)、平寨民、苗知悉:自示知后,务遵此例,一切粮赋、夫马、差徭,按田榀派,仍归八围,不得以三十分之科田纳六十四分之赋。其执□□□事按□佃耕种,俾公科不致贻误,在黄明经等固不敢籍端苛扰。示即奄章各寨遵行,各安本业,尚(倘)敢仍蹈前非,紊易旧规,是尔等自取罪戾,决不姑宽。凛之遵之。勿违。”

依据碑文内容,嘉庆时期奄章寨、平寨一带实行的“八围田”制,就是将各村土地划分为八份,计六十四丫或四十八丫,以村中姓氏或人口多寡认定份额。除了族众多而又只有一姓者可认领二、三份之外,一般是一姓一份或二姓一份,以户为丫,称为“科田”,并按八围承担粮赋及夫马差徭等役事。所谓“科田”,也就是官田,系当时官府、土官等赖以维持其统治的经济来源之一,深受地方官吏重视。“八围田”制是奄章、平寨等地人民强化土地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2],未见史籍记载,是研究当地土地管理制度的珍贵资料。

对于调处民间土地等纷争,在有关碑文中同样有所反映。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十六日,在那志寨一带,署黄草坝分州州判□缪,为调处民间土地以及赋税差役的纷争而出示判文,被当地人民勒石成碑保留下来。碑文记载:

“遵照办公以杜讼端事,照得吴荣跃等具告查博血等展田不差一案,经本分州差提质讯。兹据查博血等具诉展田各差等情,从此讯明,两造俱各心甘情服,愿出具遵依存案。日后一切粮赋采买差徭,随粮田仍照旧例当差。其按科田,遵照即行赴州投税升科,不得隐匿。各等情据此,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该地那志寨一切人等知悉:嗣后遵照当差,毋违,特示遵照。”

上述碑文中提及的“科田”“粮田”,同样具有“官田”性质。凡是耕种的农民,都负有上交粮赋及服徭役的义务,且不得隐匿。“一切粮赋差买差徭,随粮田仍照旧例当差。其按科田,遵照即行赴州,投税升科,不得隐匿。”

乾隆五十二年(1787)四月十七日,也就是那志寨“晓谕碑”刻立整整一年之后,该寨又刊刻“永远遵照碑”,对土地管理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碑文记载:

“黄坪营奄章世守马目黄,为遵照杜绝后患以免争侵事,……遵照公私各殊,凡所应出夫马公件,仍照差田三十分派纳。头人甲首不得混行滋肴。至查抱牛、爸血、士祥、良进、爸厚等五人所有私田地,各原无夫马采买公件,已经斧断。兹因每岁寨内花户屡行混争,滋扰不宁。是以凭寨内头目人等合行给照,嗣后花户头人毋得混派相争,无端滋肴,尚(倘)有此情,立即扭送本马目解公理论,难逃渺法治罪,为此特给遵照。”

可以看出,那志寨一带早在乾隆时期就已有“差田”(公田)“私田”之分。根据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四月署黄草坝分州州判缪主的斧断,耕种私田者无需负担上纳赋税服役之责,而耕种公田者则必须负担以上责任。为了“杜绝后患以免争侵”,黄坪营奄章世守马目黄明经为重申州判晓谕的内容而发布告示,告诫村寨头人不得“混派相争,无端滋肴”,如有不遵,除了被“解公理论”,还将“难逃渺法治罪”。可见,黄坪营世守马目强化土地管理的决心是很大的。

由上可见,清代清水江流域及其附近地区对于土地的管理十分重视,措施严格,井然有序。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强化管理,扩大耕地面积,推动农业生产的向前发展。

二、制订用水规约,确保水利灌溉

贵州境内山多河少,“十日无雨则亢旱可虞”[3]。清代,贵州清水江流域各民族十分重视生产用水规约的制订,以保障农田水利灌溉。

早在乾隆五年(1740)十一月,贵州布政使陈德荣在上奏清朝廷的八条奏折中,便将“水田宜劝修渠堰”置于首位。奏文说:“查黔地多山,泉源皆由引注,必善为经理,斯沃壤不至坐弃,应如所议。凡贫民不能修渠筑堰及有渠堰而久废者,令各业主通力合作,计灌田之多寡分别奖赏。如渠堰甚大,准借司库银修筑;其水源稍远,必由邻人及邻邑地内开渠者,官为断价置买,无许掯勒。”[2]奏文强调,要采取奖励或由政府出资等措施,鼓励农民修治渠堰,以保证农田得到合理的用水灌溉。这说明,清代贵州地方官府对农业生产灌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

至于民间生产用水管理与灌溉,更是广受重视,这在有关碑文资料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乾隆二十六年(1761),永从县(属今从江县)孔明乡面赢渠道,对其灌溉用水有乡规民约的碑刻记载:“沟水要合理利用,不准放任自流,违者罚银十二两。”而对于一些村寨共有的工程,则由“传事”代为疏导沟渠,依田多少,酌情放水。麻江县的塘埝沟坝,清代也由公众订出“榔规”,明确用水管水办法,每年在受益户中推举“值年”掌管分班供水及组织维修,有的则由受益户按传递“水牌”轮流管理。以乡规民约维持用水秩序,成为清代贵州清水江流域生产用水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2]。

道光二十三年(1843),锦屏县敦寨镇响水坝沟的侗族人民,架设长250米、高4米的木枧,横跨亮江河,引水灌溉农田100余亩,并在沟旁立有一块“永古千秋碑”。其中有载:“四周不许人、畜通路踩踏,切勿阻塞沟渠,不许乱开放水。”强调不准随意开渠放水,不准人畜踩踏,要注意对沟渠加以保护。

光绪元年(1875)六月,在今黎平县登江寨归用溪水旁刻立一块“禁止碑”。内容为:“一、不准任何人在此水沟之山上挖山塞水,违者罚一仟二佰文;二、不准挖坏水沟之埂使水流出,或无故开放水出,违者罚一仟二佰文;三、不准任何人在水沟闹药取鱼,违者罚二仟五佰文;四、按各户田之大小来分水当,各使自流,不准阻塞他人之水当,违者罚伍佰文。特立禁碑。”这里,第一、二、四条就是专门保护归用溪水的禁规,对生产用水管理作了禁革规定。强调各户水当按田的大小来划分,使其自流,不准阻塞他人之水当,也不准在水沟的山上挖山塞水或挖坏水沟之埂,如有违犯,将受到处罚。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这种生产用水管理制度不仅在当地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而且还影响到了周边地区。如六冲河流域的平山一带,道光十四年(1834年),针对村民争夺农田用水的情况,乡耆经过众议,制订规约,并立碑为记。碑文称:

“庞堂正县(庞县正堂)为民请示,恳批示。据呈该处放水轮班,尚与农田有益,准存案,以候各宜遵奉,免滋扰如争为惩,准定规条,其水剖为六轮,日夜如轮耕放。

承接轮水□以日出时起,至日落时止,不准私行夜间偷放,违者公罚。

持(恃)强估放不遵轮期者,报官究治。

同轮放水者约□多寡不一,务宜计数均派,不可以估少,亦不可以多抗少。稍有估抗,请示至于公罚。

未于轮期私自盗放者,一经查出此等不遵乡正规定之人,必逐人移居,不唯止其轮期并公罚。

轮期为永定例,无分晴雨,俱宜通守,肆意混放者罚。

坝头上之水,或被痕箕山之处擅行挖去,放在他处,不由右沟口该处引放螺蛳田沟水者,齐集向伊理论。推诿不前者,凭众处罚。

值水少天旱,水每不足,各人公议分均酌量放水,多少以资灌溉,不准一家人占沟放水流水。违者禀究。

以上数条俱系乡中老幼遵奉。

奉命同议定□□□□□将此水剖为六轮,永远不得混乱,倘恃势抗违者,详控罚。

头轮,街中横沟起,至后街横沟田坝横街,至庙门前长秧田止,昼放。

二轮,至横田以下靴子田二斗同轮,夜放。

三轮,瓦厂平头道沟起,酸梨树横沟止,同轮分放昼放放坝头上之处。日后开田者,勿得占官沟之水。

四轮,石丫岔沟至庙门大路以下沟尾止,夜放。

五轮,平埂田右丫起至坟连左右同放,昼放。

六轮,碗厂坪起至庙山后顺大路高坎子左右至上街口止,夜放。

横街一路、横沟至尾沟各日轮者有劫水者,罚款一两八分。”

由上述碑文内容看出,平山一带人民对生产用水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为了满足农户生产灌溉的需要,实行轮班放水制度,共六轮,昼夜轮放;严禁不遵轮期而恃强估放,违者报官究治;严禁在未到轮期私自盗放,违者除停止其轮期并公罚外,还逐人移居;为了确保放水规约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使人人遵照执行,规约报请威宁州,“准存案,以候各宜遵奉”,管理尤为严格。

类似的例子还有。如光绪五—六年(1879—1880),在波玉河流域的陇里村,先后立有“县正堂示碑”和“奉宪章程碑”。两碑文内容为县正堂解决当地苗民争夺水源的判决。判文强调:苗民应商定用水轮次,合理用水,共同遵守规约,“永孰和好,不得以强凌弱,恃横估放”,若有不遵,送官究治。

清代这种生产用水管理制度,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如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六月,在今石阡县国荣乡苦蕨坪村就刻立了“用水轮次碑”。苦蕨坪二十余户村民集资修治渠堰后,共同商定用水规约,强调“如轮水时,外人估放赔款陆拾余万元,设有估抗,众等决不甘休”,“不得以强凌弱,恃横估放”[4]。

显而易见,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农田水利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农业增产增收,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土地与水利管理带来的成效

清代贵州清水江流域加强土地与水利管理的措施是切实可行的。严格的管理,带来了良好的生产成效。

首先,水稻种植得到了广泛推广,品种繁多。据有关资料记载:“有粘有不粘,粘者为糯,不粘者为粳,粳即籼也。”[5]“按郡境,稻名不一,其种有二,粘者为糯,不粘者为粳。……粳之先熟者为籼,种自占城国来,故谓之占俗。”[6]而糯、粳之中,又有不同的名类,各有数十种。就粳稻而言,如黎平府境,“秧及三旬不择田而栽者,曰大陇籼,曰银粳籼,曰西阳籼,曰红粳半。其及三旬必肥田可栽者,曰贵阳籼,曰六十籼,曰白日籼,曰白粳籼,曰洗耙早,曰香稻,曰薄壳籼。必肥田,又必及四旬栽者,曰红衣籼,曰麻壳籼,曰晚稻。又有旱谷可栽陆地者,皆清明前后种,白露前后收。”[7]至于糯稻,如古州厅,“其秧及三旬不择地而栽者,曰大穗糯,曰红广糯,曰白广糯,曰金义糯。其及三旬必肥田可栽者,曰早广糯,早黄丝糯,曰黑茫糯,曰三可寸,曰四可寸,曰秃头糯,曰鸡爪糯,与籼稻相似。其及四旬即瘠地可栽者,名曰冷水糯,曰红米糯,曰迟黄糯,种亦薄收。又有旱秧可栽陆地者,皆谷雨前后种,寒露前后收。”[5]可见,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水稻品种丰富多样,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当时,这一带的侗、苗等族人民能依据土壤、气候等选种适宜的水稻品种。正如时人任克定、孙成德所言:晚清,清江、镇远、思州等地农户植稻,“能辨别种类之迟早,明地力之肥瘠,植必相宜,时不可失,养畜当顺其情,栽培勿违其性。”[8]

其次,稻田耕作出现一年一熟或一年两熟。早在清代以前,清水江流域的黎平、榕江、锦屏、天柱等地,水稻种植就已一年一熟。清朝建立之后,这些地区仍然沿袭这一传统,“境内稻田无再熟佳种,岁仅一获”。一般于五月芒种前后栽秧,九月白露左右收割,之后多留板田泡水过冬,第二年春耕才重新犁田。这种稻田耕作制度,至民国前期仍然没有多大变化[9]。同时,黎平等地有的农户实行一年两熟制。当时,主要是在水利条件好、地力肥的田里进行水稻——小麦、水稻——油菜两熟栽培,重视稻田的耕作管理。民间流传的农谚,也反映了稻田管理的情况。如:人哄地皮,地哄肚皮;地是刮金板,人勤地不懒;春天不忙,秋天无粮;千壅万壅,抵不得犁田过冬;八月犁田一碗油,十月犁田半碗油,翻年犁田光骨头;春耕深一寸,可顶一道粪;犁得深,耙得烂,一碗泥巴一碗饭;头道浅,二道深,三道、四道水打浑;人养地,地养人,锄头底下出黄金;稻田能除三次草,做出米来格外好;田间管理如绣花,功夫越细越到家;栽秧莫躲雨,打谷莫歇凉[8]。这些农谚,说明当时清水江流域的侗、苗等族人民非常注重对水稻生产的精耕细作。

第三,杂粮作物得到了较好的发展。由于清朝廷和贵州地方政府鼓励人民开垦荒地,更由于民间广大人民辛勤耕耘,从事多种经营,扩大耕地面积,清水江一带作为稻米“佐食”的杂粮作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如古州,“境内有可开垦水田者,一丘一壑,纤悉无余。无水之地,种植荞麦、大麦、燕麦、包谷等,以裕旨蓄。”[10]“苗耕男妇并作,山多于田,宜谷者少,燔榛芜,垦山坡,种芝藤、粟米、麦、豆、包谷、高粱、荞麦诸杂粮。既种三四年,则弃地而别垦,以垦熟者硗瘠故也,弃之数年,地力既复,则仍垦之。”[11]当时,清水江流域侗、苗山区增种的杂粮种类较多,如马铃薯、小麦、玉米、大豆、番薯、燕麦、大麦、水芋、杂豆、高粱、荞麦、小米等。这些杂粮成为广大人民尤其是高山地区人民生活中的主粮。

第四,农业的发展带动了农村副业的进步。在清水江一带,纺织成为侗、苗等族人民的主要家庭副业形式。“苗妇多事纺织,其最密緻者曰斜纹布,又有曰洞锦者,出于永从洞(侗)苗者为最佳,以五色绒为之,土人呼为诸葛锦,曰洞被则以苎布用采线挑刺而成也。”[12]这里,“洞锦”即“侗锦”,是侗族人民富有特色的纺织品。除了永从之外,在黎平的曹滴司等地也产侗锦,而且质量上乘。“以五色绒为之,亦有花木禽兽各样,精者甲他郡,冻之水不败,渍之油不污,是夜郎苗妇之手,可与尧时海人争妙也。”[13]当时,在曹滴司一带,侗锦以花木、鸟兽、器物为名的,就有芙蓉、孔雀、楼阁等四十余种,由此看出,清代侗锦已达到了较高的生产工艺水平。这是农业高度发展的结果。

可以说,清代清水江流域农业的发展,与清政府及贵州地方政府和民间重视土地与水利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成功的管理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借鉴和推广。

[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史志编纂委员会.黔南州志·土地管理志(序)[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1.

[2]吴大旬,王红信.从有关碑文资料看清代贵州的农业管理[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15-122.

[3]蒋德学.贵州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一卷)[M].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197.

[4]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贵州省志· 文物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360.

[5](清)余泽春.古州厅志(卷 4:食货志)[M].光绪十四年(1888)刻本.

[6](清)俞克振.晃州厅志(卷37:物产)[M].道光五年(1825)刻本.

[7](清)俞渭.黎平府志(卷3下:物产)[M].光绪十八年(1892)刻本.

[8]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志·农业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

[9]吴大旬.清朝治理侗族地区政策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275.

[10](清)林溥.古州杂记[M].嘉庆间(1796—1820年)苏州刻本.

[1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清史资料(7)[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2](清)徐家干.苗疆闻见录(卷下)[M].吴一文,校注.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7:176-177.

[13](清)田雯,等.黔书·续黔书·黔记·黔语[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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