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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系统非在编职工管理的探讨

2015-03-20顾曼丽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5年1期
关键词:直属人事争议

顾曼丽

医疗卫生系统非在编职工管理的探讨

顾曼丽①

该文结合人事管理现状及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对医疗卫生系统非在编职工管理工作进行探讨,为非在编人员的规范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卫生系统 非在编 人事管理

随着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各大医院不断扩建,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对于医护人员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还是参照1978年印发的《关于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卫医字(1689)号)文件核定的编制数,已远远不能满足医疗行业开展日常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非在编人员应运而生。本文所指非在编人员是指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程序新进的没有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单位同其签订《聘用合同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非在编人员学历层次高、人数多,但身份不同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岗位又不同于企业劳务用工,因此,在目前相关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如何规范化管理好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各单位人事部门面前。

1 近年来我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情况

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2008年至2013年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共招聘新进人员4 932人,其中在编1 019人,非在编3 913人(见表1)。招聘人数逐年增长,其中新进非在编人员数增长迅速(见图1)。近年来,非在编人员占单位新进人员的比例从2008年的70.79%逐步上升到2013年的84.38%,呈不断增大趋势(详见图2)。

表1 2008~2013年我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情况

图1 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趋势图

图2 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新进非在编人员占比

新进在编人员学历主要以本科以上学历为主,硕士占75.15%,博士占13.95%。新进非在编人员学历层次主要以本科及以下为主,其中本科学历占44.29%,大专学历占35.68%。但是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新进非在编人员的学历层次也在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硕士、博士学历人员被纳入非在编管理。非在编人员已逐步成为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3年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新进非在编人员学历分布见表2所示。

表2 2008~2013年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 新进非在编职工学历分布

2 存在问题

非在编人员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紧缺的问题,有利于医院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提升医院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人才的专业优势[1]。同时,当前社会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事业单位非在编的模式也是一个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2]。但是,随着非在编队伍的不断扩大,管理中的问题也接踵而来。

2.1 相关政策法规缺失 目前,对于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尚没有具体的法规、政策规定。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对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但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签订的是不同于《劳动合同》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在合同解除方面的条款比劳动合同较为宽松。2014年4月25日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中虽然对聘用合同的签订做了具体规定,但仍未明确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管理的详细细则。此外,迄今为止,人事争议尚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人们将除劳动争议以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统称为人事争议。1997年8月7日,人事部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未对人事争议做出解释性规定,只是在第2条列举了4种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长期存在界限不清、范围不明的问题[3]。在目前编外人员相对编内人员待遇有差距的情况下,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考虑,即使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书》,我省非在编人员的争议仲裁依然按照劳动合同法条款裁决,裁决依据非常严苛。

2.2 非在编人员的归属感欠缺 目前我省(原)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待遇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社会保险只能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同本人身份不一致,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此外,随着编外人员学历层次的不断提升,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规划也有了一定的要求,而非在编的身份使得他们在职务晋升、职业培训等方面同在编人员存在一定的差距。长期存在于部分编外人员身上的自卑感,以及来自家庭、工作方面的压力极易引起他们的思想波动与行为变化。尤其当一些涉及现实生活需要的利益发生矛盾、纠纷时,有些编外人员会失去工作的热情,一致认为即使工作十分出色,医院也没有相应的发展空间。久而久之,多数人开始抱着“工作一天算一天”的消极心态上班,工作效率逐渐降低,缺乏对医院的忠诚度和向心力,对自身发展也渐渐失去信心和斗志。这种现象不加以改善和控制,将会严重影响医院整个业务水平的提升和人才队伍的发展[4]。

2.3 合同管理不规范 由于推行人事代理之前,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不需要签订合同,推行人事代理实施非在编人员管理之后,部分单位的合同意识不强,导致新进非在编人员不能及时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续签。同一个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有的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书》,有的签订的是《聘用合同书》,管理比较混乱。此外,还存在对合同约定的条款研究不够深入,单位配套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合同签订流于形式,合同条款对于双方的约束力欠缺,责任不清,从而导致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单位往往处于劣势。

3 对策

3.1 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的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明确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方法。要制定具体、明确的单位内部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认真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做到职权清楚、责任明确、考核公正、奖惩分明。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及是否续订合同的依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应解除合同的有关条款一定要明确清晰。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可以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职工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最好能够要求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已知晓。

3.2 规范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要及时同职工签订书面的《聘用合同书》。我省于2014年起取消了《聘用合同书》鉴证后方可生效的条款,即合同一经签订就生效。所以单位要检查双方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合同一式三份,1份由单位归文书档案保管,1份交由职工本人并请职工签字确认,另1份归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可将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附件,要注意将职工违反规定的情况等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解除合同时要留下书面协议,并详细说明要解除合同的双方主体、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等要素,以及解除的主要动议方、补偿等事项。合同变更时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合同期满终止要及时办理终止手续,避免事实劳动关系。单位要建立合同台账并加强管理,减少用工的随意性,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3 淡化非在编身份 加强岗位管理,2008年以来,我省开始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先后印发了《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7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单位要全面实施并入轨运行岗位管理制度,使岗位管理制度成为人员聘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的基础和依据,切实建立起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新机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2014年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明确了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用人单位要以推进岗位设置为契机,淡化在编和非在编的身份差异,根据岗位进行管理。消除编外人员的自卑心理,提升他们的主人翁意识,更好地为病患做好服务。

3.4 以岗定酬 推进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一是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二是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行为,即要求在同一单位,对同样的劳动岗位,在同样劳动条件下,不同性别、不同身份、不同户籍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之间,只要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相同,就应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对于目前社会上关注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新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仅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我省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社会保险按照企业的标准缴纳。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体系未并轨的情况下,要想做到社会保障同在编人员同等待遇,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更需要遵循劳动法的规定,对于职称相同、岗位相同的在编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同等对待,将薪资的发放与工作业绩挂钩,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作岗位和风险程度,建立公平公正、动态激励的绩效考核机制和评估体系,把每个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实现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作为发放薪资的直接依据[5]。调动非在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编外人员队伍。让他们干有劲头,奔有目标。此外还要为非在编人员提供同在编人员一样的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搭建自我实现的平台。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只有在工作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他们才能感受到自身价值的实现,达到马斯洛需求理论的最高层次[6]。

1 翁律侃,黄淇敏.某医学院附属三级医院非在编用工制度探讨[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10,17(2):159.

2 郑健敏,沈辉.医院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基本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5:307.

3 王艳玲,许建苏,武小欣.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11(1):19.

4 姚娟. 浅析公立医院编制外用工管理[J].医院管理论坛,2012,29(6):57.

5 袁蕙芸.公立医院非在编员工薪酬管理实践[J].人力资源管理,2010,8:109.

6 马效恩、李静,康虹,等.公立医院非在编人员工作满意度调查与分析[J]. 中国医院管理,2012,32(9):48.

·本文编校 朱 毅·

2014-08-04;

2014-09-09)

①江苏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南京市 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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