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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后运输费用税务处理的比较

2015-03-20王子昊,兰雪,乔亮国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20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运费进项税额

摘要:随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全国的实施,相关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以普通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具体案例对“营改增”前后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进行比较,探究其税务处理的差异,为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核算提供借鉴。

本文为2014-2015学年忻州师范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和2015年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基金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

2011年底,我国出台“营改增”的税收政策,于2014年逐步推广至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这一政策在交通运输业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商品与劳务的抵扣链条,但也对普通企业的税务处理产生了较大影响。本文结合“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费用税收政策,通过案例对这一税收政策变化前后的税务处理进行比较分析。

一、“营改增”前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分析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的税收政策规定在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它们的税务处理也存在一定差异。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比较分析。

案例1:A企业和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A企业向B企业购进原材料2000千克,单价5元,由D运输企业负责运输,发生运输费用共1400元,A企业、B企业双方约定运费由A企业承担。

案例2:A企业向C企业销售货物1000千克,单价10元。一种情况是A企业、C企业双方约定运输费用由A企业承担,D运输企业负责运输,发生运输费用共1100元。另一种情况是A企业、C企业双方约定,A企业负责运输,并向C企业收取运输费用1100元。

由于购销关系不同,A企业涉及的交通运输费用中,相应的税务处理也不同。

(一)购进货物并支付运费

在案例1中,由于A企业、B企业双方约定运费由A企业承担,A企业取得运费发票,该运输费用是购进货物时发生的,因此,运输费用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项业务A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1551元,其中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000÷(1+17%)×17%=1453元,运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00×7%=98元。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9849元,其中货物成本为10000-1453=8547元,运费为1400-98=1302元。

(二)销售货物并支付运费

在案例2的第一种情况下,由于A企业、C企业双方约定运费由A企业承担,该业务属于销售方销售货物并支付运费。在此项业务中,A企业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为10000÷(1+17%)×17%=1453元。A企业支付的运费是销货方的销售费用的一部分,税法规定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为1100×7%=77元。因此,A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453-77=1376元。

(三)销售货物并收取运费

在案例2的第二种情况下,由于A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了交通运输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输费用应并入A企业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因此,此项业务中,A企业销售货物需计算的销项税额同第一种情况;收取的运输费用需计算的销项税额为1100÷(1+17%)×17%=159.83元。A企业此项业务应计算的销项税额合计为1453+ 159.83=1612.83元。

(四)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当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已计入该货物采购成本的运费和已计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沿用案例1,若A企业从B企业购进的货物有40千克发生非正常损失,其包含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为31.02元,其中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为40×5÷(1+17%)× 17%=29.06元;由于损失的货物占购进货物的比例为2%,因此损失的货物成本中所包含的运输费用为1302×2%=26.04元,运输费用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6.04÷(1-7%)×7%=1.96元。

二、“营改增”后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分析

由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因此,交通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与上面所述发生了较大差异。现仍用上面的案例进行分析如下:

(一)购进货物并支付运费

在案例1中,A企业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91.74元,其中购进货物可抵扣进项税额仍为1453元,运输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00÷(1+11%)×11%=138.74元。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9808.26元,其中货物成本为10000-1453=8547元,运费为1400-138.74=1261.26元。

(二)销售货物并支付运费

在案例2的第一种情况下,A企业作为销售方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销售货物需计算销项税额仍为1453元,A企业支付运输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00÷(1+11%)×11%=109.01元。A企业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453-109.01=1343.99元。

(三)销售货物并收取运费

在案例2的第二种情况下,A企业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运输劳务属于混业经营。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应区分是否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提供运输劳务的销售额。

若分别核算销售额,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A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17%)×17%=1453元,提供交通运输劳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100÷(1+11%)×11%=109.01元,合计为1562.01元。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A企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劳务的增值税税率11%,其销售货物并提供交通运输劳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 1100)÷(1+17%)×17%=1612.82元。

(四)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沿用案例1,若A企业从B企业购进的货物有40千克发生非正常损失,入账发票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为31.84元,其中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为40×5÷(1+17%)×17%=29.06元;由于损失的货物占购进货物的比例为2%,因此损失的货物成本中所包含的运输费用为1261.26×2%=25.23元,运输费用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5.23× 11%=2.78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见,在“营改增”前后,交通运输费用的税务处理在纳税人身份、计税方法、计税依据及税率等方面不同,从而导致购销货物中产生的运输费用及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相应的税务处理有着明显不同。只有明确这些差异,才能在实务中更好地对所产生的交通运输费用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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