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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治理内涵的演变与良性伦理秩序的构建

2015-03-20熊富标

关键词:伦理道德

熊富标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道德治理”一词被提出之后,便迅速成为伦理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如学术界已公开发表以“道德治理”为题名的论文50多篇①,召开了以“道德治理”(或伦理治理)为主题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研讨会10余次,同时还有数项以“道德治理”为研究内容的课题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的立项资助等等。若仔细阅读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就能发现,“道德治理”一词的内涵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即从以往偏重于“以道德手段和道德方式的治理”,到当前偏向于“对道德问题的治理”。

一、道德治理内涵的演变

在“道德治理”尚未使用之前,德治一词的使用已具有悠久的历史,德治思想甚至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中一条突出的思想主线。早在《尚书·太甲下》中便有“德惟治,否德乱。与治同道,罔不兴;与乱同事,罔不亡”的说法,它充分肯定了道德和有德之人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而《论语·为政》指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它进一步强调了道德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道德的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断被放大,直至道德成为主导性的社会规范和调控方式,有时甚至成为衡量一切是非、善恶问题的标尺。在个体层面,道德曾被称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如孟子的“四端论”——仁义礼智“人皆有之”,“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同时君子、圣贤等形象经由儒家传播而被树立为理想化的道德人格,并逐渐为全社会所尊崇。在社会层面,德治既是民众对君主的政治诉求(即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为政以德,注重勤政和德行),又是统治者维持政治权威乃至赢得民心的重要手段(《尚书·蔡仲之命》中“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的词句已将君主实行德治的目的表露无遗)。道德的张力充分适应了传统社会政权统治和个体精神追求的双重需要,其社会性功能也变得越发强大,而法律等其它规范性机制往往沦为道德的附庸。

即使在20世纪末,我国已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当时法律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道德的社会性作用依然很突出。虽然当时已出现价值评判的各种冲突,出现了善恶标准的激烈争论,法律和制度的作用也在不断凸显,但学者们并没有“弃道德而不顾”,而是普遍认为“这些问题仅仅靠法律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还必须辅之以道德;道德对市场运行机制起着理性批判作用,能够弥补法律之不足,促进社会良性发展”②。因而,为了规范市场运行,我们一方面加快了现代法治建设的步伐(通过颁布众多法律并建立相应的法制机制等途径),另一方面依然强调要借助道德来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当时人们认为法律对社会的强制作用还必须借助于道德的力量,只有蕴含道德精神的法律和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

2001年初,时任党的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德治和法治并驾齐驱战略地位的确立,我们可以得知,道德在现代社会中依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强大的功能。从传统社会的德治到现代社会“以德治国”方略的提出,它们所侧重的是把道德作为一种手段和方式来推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治理,这就是道德治理的传统内涵——“以道德手段和道德方式的治理”。有学者就从这个视角对道德治理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统治阶级在利用公共权力进行国家治理活动的过程中,自觉发挥道德对于缓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特定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③

但是近些年来,尤其是2012年之后,学术界对道德治理内涵的理解和关注已经转向为“对道德问题的治理”。即将道德问题作为被治理的对象(而非治理的方式和手段)纳入国家整个治理体系之中,道德治理往往被当成“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这一较长词句的简称。道德治理内涵的转变可以从学术界三方面的动向看出:一是学界讨论道德治理概念时多数情况下都指代“对道德问题的治理”,二是学者们发表了大量讨论道德问题治理的学术论文,三是学界召开了数次以道德治理(或伦理治理)为专题的学术会议④。

随着系列学术活动的开展与争鸣,道德治理的新内涵呼之欲出。卫建国认为,道德治理“主要是指对当前社会生活中突出道德问题的治理,尤其是对一些严重道德混乱和文明缺失行为的治理”⑤。龙静云提出,道德治理“是指我国党政等公权力机构联合各类社会组织及全体公民,通过制定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对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突出道德问题加以遏制和消除的活动”⑥。将已有的研究成果综合起来,我们可以得出,道德治理是指针对当前我国社会领域出现的各种突出道德问题,通过政府、公共服务部门、民间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等多主体的广泛合作和互动参与,制定出治理方案,并采取全方位措施以遏制或消除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活动和过程。

除了学术界对道德治理内涵的理解发生转变外,在国家社会生活和日常用语中,它的内涵也指向于“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如中央文明办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召开了3次有关道德治理的会议⑦,另外“道德治理”还被写入十八大报告之中:“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国家层面的重视,使得道德治理一词频繁见诸报端,并被民众日常交谈所用。至此,道德治理的内涵在社会实践领域也逐步完成了从“以道德手段和道德方式的治理”到“对道德问题的治理”的转变。

二、道德治理内涵演变的现实基础

可以肯定的是,道德治理的内涵演变对我们来说并非幸事,相反它的演变值得我们加以警惕和深刻反思。因为这一转变的背后所透露的信号是道德社会地位的急剧“滑落”及道德问题的严重性。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认识源于实践,认识的演变亦源于实践需求的转换。“以道德手段和道德的方式治理”之所以被强化,是当时道德的社会功能尤为强大,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离不开道德的调节和规范,人们希望借助道德的传统威力来治理各种社会问题。而当前,人们更多地讨论“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治理”,是因为道德本身的实际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词义的转变,一方面是因为“治理”一词契合了人们对道德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为:“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强调治理是一种多主体参与、协调合作的互动过程。随着治理理论的研究深化和广泛传播,人们开始将治理理论模式引入道德领域,因为道德领域一些突出问题已不再是单凭政府就能消除和解决的。那么,赋予道德治理以新的内涵,能更好地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强调治理活动的协调性和互动性,强调正式的制度性安排和非正式规范约束的统一性等等,尤其是它强调社会自治性力量和民间组织在其中的作用,强调要以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方式进行道德治理。另一方面,人们的关注侧重于“对道德问题的治理”,是因为当前道德领域本身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必须借助法律和制度对道德问题进行治理(当然,道德治理的原有内涵并没有完全消失),道德已经丧失了作为治理手段的优势。

道德的地位和功能为何会发生如此重大的变故?道德地位的“滑落”和道德问题的严重性,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变迁和社会交往的急剧变化,而最主要最直接的影响因素源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领域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向各个领域急剧渗透。市场经济是以承认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差别为前提、以竞争性与功利性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模式。竞争、利益驱动、等价交换等理念和行动原则不仅迅速占领了经济领域,并向其它领域急剧渗透和扩散。虽然市场化被认为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但是市场在不断扩充的过程中,它的负面效应也在逐渐显现,如利益最大化成为市场主体的唯一目标,经济价值有时甚至成为衡量一切社会价值的标准等等。这就可能出现为了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的现象,道德和良心往往被盲目逐利者抛至一旁。这些市场的负面效应在我国社会也正日渐显现。透过一系列极其恶劣的市场道德事件,人们既看到了利益最大化原则迅速渗透到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也看到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被肆意突破,道德在面对盲目逐利时显得“软弱无力”。由此,人们开始深刻体会到市场经济引发的道德滑坡现象,并提出对这些问题进行治理的必然要求。

二是法治发展的相对强势也逐步挤压了道德生存的空间。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近2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迅速,人们的法制意识也越来越强烈。法治可以以强制和惩罚等手段来保持自身的威慑力,而且它具有条理清晰、界限分明、可操作强等特征,因而它十分契合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确实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力手段。作为弱规范、“软力量”的道德,在现实生活中却因为其界限模糊、缺乏强制性、评价滞后而被一些人忽视,因而出现了法律地位的上升和道德地位的“下沉”两种态势。“当前我国社会就有些人以为,只要是不违反法律的,只要是不违背硬性制度的行为都是可以容忍的行为。人们的行为似乎不再需要思考是否符合道德。道德仅成为高尚者的座右铭,甚至不少人把生活中那些追求道德的人看成是‘道貌岸然’的‘伪君子’或‘傻子’。”⑧法治和德治本是不可偏废的,但是在传统社会,德治往往取代法治,而当前,不少人却在思想和行动上片面强调法律的作用,这会导致道德功能和地位的相对下降。

三是新领域和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使得道德规范的供给严重不足。在面对一些新问题时,道德的传统资源无疑是匮乏的,道德规范的调控力度无疑是微弱的。如道德在传统社会主要调节狭小交往圈的人际关系,它在应对无限扩大化的陌生人交往时则显得不知所措;传统道德往往调节现实的人与人之间关系,而面对虚拟化的交往时则束手无策;传统道德往往在调节高级生命体的关系中有所作为,但是在面对微观的基因世界时则一筹莫展等等。这些领域发生的变化是日新月异的,而道德体系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面对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原有道德体系能提供的规范严重不足,道德整体的说服力大打折扣,而新道德规范体系的产生却又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这种情形下,人们最可能将道德边缘化,或将之局限于某一狭小的空间。这就是有些学者所称的“道德偏安”现象。

上述可见,道德领域某些问题的严重性和突出性,以及道德地位的整体下降,是道德治理内涵演变的现实基础。同时人们日益频繁使用道德治理一词,也说明道德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因而从政府机构到学术界再到普通民众,无不以各种方式对当前的道德问题表示关切,对现实的道德状况进行总体评估,对道德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行深刻反思,对道德问题的治理大声呼吁,对道德治理的路径进行热烈探讨。这些都为道德治理的有效进行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

三、道德治理的长期指向:建构良性伦理秩序

既然道德地位的下降是各种复杂社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道德问题的严重性也不只体现在某一两个方面,那么道德治理就不能仅仅图一时之功效、道德治理的对象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两个细枝末节的问题,道德治理的途径更不能拘泥于道德领域内部。总之,道德治理必须着眼于更为长远的目标,即整个社会良性伦理秩序的建构。

其实,即使是“以道德方式的治理”,其目标也是通过道德的手段弥补市场机制或法律机制的不足,最终建构良性的社会秩序。更何况道德最初的产生也是人们追求良性秩序的目的使然。因而,无论是“以道德方式的治理”,还是“对道德问题的治理”,其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都是良性社会秩序的构建。而当前道德领域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使得这一目标的确立更具有迫切性。

良性伦理秩序,一方面指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形成的较为稳定和合理的伦理关系结构,另一方面指明晰的伦理规范系统能够充分发挥其调节和规范功能(即道德规范体系的有效性),维持着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行。这些伦理规范体系包含基本的伦理规范体系、受人欢迎的道德理念、清晰的角色伦理规范以及合理的社会道德诉求等多重要素。针对当前道德领域问题较为突出和道德功能逐步下滑的情况,社会良性伦理秩序的建构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重点治理入手,将严重的道德无序问题和道德冲突迅速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是良性伦理秩序建构的起点。即在一些道德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先力求达到迅速的成效,控制道德突出问题的蔓延速度、减小道德问题的社会危害。可以先行重点整治人们反应激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企业失信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窗口行业服务者的失德问题等等,因为这些问题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已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而且人们往往将这些道德问题的解决主要归结于政府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对政府治理能力的考验。如果不对当前一系列道德突出问题加以控制,势必会引发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道德问题,从而也影响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当然,最突出道德问题的治理既是构建良性伦理秩序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最容易达成的目标。这一层面问题的解决,最主要的途径是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提升法律的执行力,并积极动员民众参与到道德突出问题的治理中来。法治是当前治理突出道德问题的关键和保障,也是最易取得初步成效的治理手段。近两年来“酒驾”问题治理的法律路径就充分展示了这一点,国家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对酒驾者进行罚款、扣分、行政拘留等多项严厉处罚,而且交警部门积极行动,加大了对酒驾行为的巡查蹲点力度,同时还通过普及性的传播机制进行全民教育。这一系列整治方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它迅速减少了全国范围内的酒驾行为及其引起的交通事故。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突出道德问题的治理便可以借鉴这一模式,先应从立法上加大对制假售假企业的惩戒力度,然后执法部门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产品的查处力度,同时从社会舆论上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最后广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从而形成“不敢失信”的惩戒防范机制、“不能失信”的约束规范机制和“不想失信”的自我教育机制。

二是保持一定社会伦理关系的相对稳定,实行明确清晰的社会道德规范,以维持日常道德行为的和谐有序。在传统社会,道德之所以能在社会规范中占据主导性地位,与多种支撑性因素密切相关,如庞大的亲缘网络、村落或小社区狭小而固定的交往空间,以及世代相传的传统习惯等等。因为交往圈的狭小,社会角色较为简单,因而容易确定每一个角色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起明确而清晰的道德规范体系,例如“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等,这一伦理规范基本涵盖了个体的所有社会角色,笼罩在个体周围的是一系列可信赖的社会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往往也可以世代传承)。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技术的革新以及社会交往的扩大,人们的伦理关系更加复杂化,个体的社会角色更加多样化,“熟人”交往逐渐被“陌生人”交往所取代。“陌生人”社会的来临,冲垮了原有的稳定不变的伦理关系基础,原有伦理纲常的调节范围往往也不能再适应“陌生人”交往的需求,原有熟悉而信任的关系网络被打破,人们对“陌生人”交往所产生的不信任感和焦虑感在增加。正如吉登斯所说:“前现代情境中的地域性既是本体性安全的焦点,也有助于本体性安全的构成,但是在现代性条件下,这种地域性的本体性安全实际上已经被消解掉了”⑨。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维持和遵循明确的道德规范(有时甚至只需要遵循惯例就行),往往是因为人们所处的伦理关系是稳定而单纯的,人们之间是相互熟识的,交往对象的行为是可预测的。而“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会以相同的方式如此特别地与作为‘整体’的陌生人打交道。尤其是在许多城市情境中,我们不断地与之不同程度互动的,是那些我们或者知之甚少或者从未见过的人,而这种互动所采取的是转瞬即逝的交往形式”⑩。转瞬即逝的交往形式,使交往对象的行为变得难以预测,也淡化了个体在交往中的责任,这大大加剧了交往的风险和失信的可能。

诚然,社会的发展演进使我们不可能返回到传统社会,那么如何才能像传统社会一样保持稳定而有序的社会伦理关系呢?答案是尽力去创造现代社会交往的“熟人化”特征以及推行明确而清晰的道德规范。即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方式构建一个相对熟知的社会交往网络,营造出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熟人社会”,另一方面更新并推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更为明确的界定。

前者主要通过技术性手段,即在信息技术发达、信息共享便利而快捷的大数据时代,将个体社会交往的道德信息实现一定程度的可共享、可搜索、可查询。这一层面的工作可以借鉴网络交易的“淘宝模式”。淘宝网购之所以在当前社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是因为它开创了一整套虚拟平台的交往规范体系,将交易者的大部分信息(既包括商品和服务信息,也包括交易量信息,还包括交易评价信息等等)尽可能详尽地公之于众,让市场主体免费而快捷查询并自主选择合意的交易对象。将这一模式运用于道德治理和良性伦理秩序建构,可以采取先行先试、逐步突破的方略。如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自由和谐、诚信友爱等良好秩序,可以选择诚信作为突破口,以诚信信息共享和诚信机制建设带动其他伦理秩序的改善。可喜的是,国家层面已经率先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重大发展规划,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⑪。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也为诚信机制建设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撑。在人际交往日益扩大化的“陌生人”社会,失信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交往信息的不对称性,人们难以知晓交往对象的诚信信息。现代社会各类大数据的开发和整合,在技术上已经实现对个体诚信的全面评估和诚信信息最大范围的共享。这样,个体就能够迅速选择最有信用的对象进行交易或交往,那么整个社会就必将成为一个新式的“熟人社会”。之前因扩大化交往而带来的不可预测性、不稳定性特征将逐步消除,社会交往的失信风险将大大降低,诚信将会成为人们普遍遵循的交往法则。

后者主要通过教育和文化的手段,即通过理论研究、教育、传播等方式实现道德规范的更新和重构。因为一定的社会规范体系要转化为良性的伦理秩序,不仅要确立适合社会新需求的规范体系,还要使已确立的规范体系被最广泛的人群所认同和践行。如传统社会的“五伦”及其演变出的一整套明确的社会关系规范,它几乎涵盖了每个个体角色担当,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这才奠定了传统社会稳定的文化基础和心理基础。当然,现代社会不可能照搬传统“五伦”,而要构建新的稳定“伦常”。一方面要加快角色伦理规范体系的建立,因为当代社会个体所担当的角色比传统社会多得多,多样而复杂的角色带来的伦理冲突和矛盾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要构建和完善现代社会新领域的道德规范体系,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道德规范、构建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的道德规范、构建虚拟社区的合理交往规范、构建与基因科学技术相适应的生命伦理规范等等。

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最大多数人认同的基本价值理念,并在实践中达成最大多数人的行为共识。这不仅是道德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良性伦理秩序长期运行的根基。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人心的精神力量,作为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的内核,它不仅是人们行为选择和价值评价的最基本标准,也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理念。核心价值观的确立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能够引领人们处理现实社会中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各个层面的关系,能够凝聚共识以引领社会文化发展(包括道德建设)的方向。这些效应的发生,必将提升公民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公民道德实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体现了历史文化和时代精神的统一,体现了政治理想、社会导向和行为准则的统一,更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化的优越性。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不断扩大民众的价值共识,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促进民族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包括道德共同体)的形成,从而最终形成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共识。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道德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也为道德治理的成效提供评判标准,更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优化提供精神动力和价值指引。

注释

①根据笔者对“中国知网”的搜索,截至2015年3月15日,学术界已公开发表以“道德治理”为标题的学术论文52篇。

②王彩玲:《“以德治国”思想讨论综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01年第4期。

③马振清:《社会主义道德治理的政治价值、文化功能与社会效用》,《科学社会主义》2008年第6期。

④如2012年《道德与文明》杂志创刊30周年研讨会以“道德治理与道德文化建设”为主题,数十篇有关道德治理的论文在此次论坛集中展示、交流和争锋。同一年,上海市伦理学会举行“道德治理与社会风气”学术年会,此次年会也有近十篇文章专门讨论道德治理问题,论文主题涉及道德治理的本末关系、道德治理的理论渊源、道德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道德治理的模式等等。再如,2013年中国伦理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的会议主题为“伦理治理与社会秩序”。

⑤卫建国:《道德治理问题论略》,《光明日报》2012年11月17日(第11版)。

⑥龙静云:《道德治理:核心价值观价值实现的重要路径》,《光明日报》2013年8月10日(第11版)。

⑦2012年5月14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北京召开“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视讯会议”。不到两个月后,7月12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又在北京召开“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座谈会”。2013年3月22日中央文明委再次召开“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并颁发了《关于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意见》。

⑧龙静云、熊富标:《现代道德嬗变略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⑨⑩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和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90页,第70页。

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6/27/content_89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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