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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改革中的直接税问题*

2015-03-20

关键词:直接税税制税收

贾 康

(财政部 财政科学研究所、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北京100412)

在中国的全面改革时代,具有顶层规划性质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一改革在现实生活中,带有“攻坚克难”的性质和特点。

税制改革大背景下的四个关键词

在讲到税制改革特别是税制改革中与方方面面有密切关联的牵动人们利益与感情的直接税之前,需要先勾画一下我所理解的社会大背景。

我们现在正处于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的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全面改革和“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从最高决策层面带有顶层规划性质的文件特别是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两个《决定》看,其精神实质首先体现在四个关键词的逻辑连接上。

第一个关键词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或可简称“现代国家治理”。中国现代化、现代性趋向的演变过程,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变局”、一路探求如何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轨迹,现在终于在改革开放之后,“大踏步地跟上时代”,走到新的历史起点上迎接“中国梦”。我们继续向前的努力、进取,落在“治理”这样一个体现制度安排和机制连接的表述上,它和过去习惯所说的调控中的“管理”,虽一字之差,语义却大不相同。管理是一种政府作为主体居高临下的架构,是强调管控,治理则是强调政府和其他的多元主体充分互动,更多“平面展开”地把管理和自管理,组织和自组织,调控和自调控融合在一起释放潜力和活力,寻求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实现“包容性发展”。这样的制度安排迫切需要创新,现代国家治理一定要以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带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整个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可以说,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改革时代的理念就是现代国家治理。

这个关键词后面,跟着文件中多次出现的“现代市场体系”,这是第二个关键词。以现代化为趋向的市场体系建设,邓小平很早就有非常清晰的认识。1979年邓小平见英国客人的时候已非常明确地说,为什么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我们也要搞市场经济。但是这个意见在当时对内不做传达,秘而不宣。我的解读是,因为邓小平意识到,当时他的这一认识如果往下传达,会吵作一团,于事无补。他最关心的是在矛盾重重、各种各样的问题堆积如山的情况下,少争论,最好“不争论”(他说“不争论是我的一大发明”),怎么把实事做起来。改革开放作出一系列的努力包括农村改革、深圳特区等等基层、局部的试验之后,在宏观层面是从财政实行分权改革,再打开其他的改革空间,获得种种进展,之后才有1984年表述的“有计划商品经济”。这一表述本身看不出市场二字,但是有经济学基本知识的人都知道,讲商品经济离不开市场。其后又有多轮探讨,一直在争议当中走到南巡,邓小平在他有生之年奋力一推,把总体的指导意见推进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但当时这一关于市场经济重要概念的重大突破确立之后,文件里由于种种制约,也只说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到现在,20多年过去了,终于说到现代市场体系中,关于资源配置的基本表述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个突破在汉语语境里把市场作用与目标模式对应而说到位了,意义十分深远。

第三个关键词是“现代财政制度”,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其直观形式是解决政府履行职能“钱从哪里来,用到哪里去”的问题,政府必须在市场总体上发挥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的时候更好发挥自身作用,而政府的任何一项职能都必须首先解决财力分配、财政后盾的问题。财政分配以规范的预算形式表现政府活动的范围、方向、重点、政策要领与各种意图。政府职能能不能很好履行,涉及的是公共资源的配置能不能优化,而公共资源配置的优化一定会拉动、影响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

三中全会《决定》是把这三个关键词连在一起,部署制度改革推进问题,到了四中全会,再加上了第四个关键词,就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化”。我们在走向现代社会、建设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必须认同人类社会文明的大潮流大趋势,推进到政治文明、民主法治。这样的一个逻辑连接下,我们便可以在“胸怀全局”之后理解十八大所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实施框架和税制改革及其中的直接税问题了。

税制改革的六大任务与直接税的比重问题

在2014年(被称为全面改革元年、开局之年),财税配套改革方案已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其中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服务全局的税制改革六大任务,已经十分明确地做出部署。我们讨论税制改革和直接税改革,就要在这样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放在全景中掌握好“跳出财税看财税”,再回过头来讨论税制改革当中的种种问题。

税制改革的六大任务,首先有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另外,2014年12月已经启动煤炭资源税从价改革,再还有消费税,要通过改革把其中很大一部分转为销售税,由中央之手转到地方之手,成为地方财政来源。这些涉及的都是间接税。另外在六大税制改革任务里面还有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直接税了。十八届三中全会非常明确地提出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直接税的基本概念是税负难以转嫁,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现在如果把中国整个税收收入作为100%,其中多少是直接税,多少是间接税,不同学者有一些争议,但是大同小异,基本认识是现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接近70%的部分来自间接税,直接税部分也就是不超过1/3的样子。中国目前实际开征的十八种税里,个人所得税和税改中要推出的在消费住房保有环节开征的房地产税,都属于直接税概念。

也有人明确地把企业所得税归为直接税。但是企业所得税不是我们讨论的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重点。我理解,按照现在的税制发展潮流,企业所得税的方向还是要使税负尽可能低一些,让企业更好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后如推出环境税,还很可能产生一个所谓的“双重红利”的组合,即,环境税把一些排放主体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减少整个社会里的污染因素,这是一重红利,另外一方面,因为由此多增加了一块税收收入,可以把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应减少,使企业更好发挥投资主体、市场主体作用,这是又一重红利。

因此,落到现实生活里面,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主要就是考虑对于社会成员,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来看可以做什么优化调整的改革。关于直接税的功能,理论上也有种种解释,我认为在国际经验和我们自己现实生活中间需要把握好的直接税调节功能,特别涉及一种再分配功能。税收首先会有筹集收入、满足政府履行职能需要的功能,但是不同的税在筹集收入的同时,多多少少都会对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一般而言,直接税对利益分配结构和人们行为的影响更明显,它的调节作用是和筹集收入伴随而生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所以,直接税的调节作用往往在特定角度更被制度设计者所看中。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税制体系,总体来说是一种“多种税、多环节、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不可能简单地依靠一两种税就解决了征税问题,必须设计成一套不同税种的组合,这个组合里面直接税的作用更多体现在为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调节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直接税的这种调节作用,最集中的、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按照支付能力原则“抽肥补瘦”,在社会成员收入必然有高低差异的情况下,它产生的效应是使有支付能力的、更为富裕的社会成员,更多受到直接税调节之后,对公共金库多做贡献。进入公共金库的资源,再通过规范的预算安排、以财政分配形式转为扶助弱势群体的支出,去增进低端社会成员的福利。这样的一种调节,显然有遏制两极分化的趋向和功效。从各个经济体的发展经验来看,这种功能不能说是万能的,但是没有它又是万万不能的。各个经济体在发展中间不约而同都要选择的调节机制,是在整个社会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还有“第三次分配”(指公益慈善团体和公益组织介入的分配)的合理搭配。总体来说,在社会分配全流程里面,直接税有它不可或缺的地位。

我们国家许多低收入阶层人士可能连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都没达到,也与财产税无关,但人们的公民意识、纳税人意识却在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上升,越来越关心“实际税负”概念。在有了改革开放几十年发展之后,客观上宏观税负水平虽然不是特别高,但是“税收痛苦”的问题却又不可忽视,有必要形成一个非常明确的在税制改革中逐渐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趋向,这在使整个税收收入与GDP之比维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其伴生作用就是降低社会成员总体的税收痛苦程度。比如说,同样都是中国前两年33%左右的宏观税负(这是有关部门根据数据仔细计算、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口径可比的情况下形成的概念),如果继续使其中的间接税占70%左右,在社会广大成员中的低中收入阶层,一旦听说自己的基本消费品里面(如作主食吃的馒头里,过中秋节买的月饼里)也有税收,越来越多的人会怒不可遏。因为他们觉得感受到了极大的税收痛苦——这是他们在基本生活资料这个层面上让渡利益,可想而知对他们而言必然是很痛苦的。在消费大众中的大多数是恩格尔系数较高的低中收入阶层的情况下,间接税为主的格局是使他们“痛苦地”成为给国库作贡献的主体,对整体利益格局的影响是“累退性”的调节结果,即不利于遏制两极分化的机制状态。如果我们把间接税的税负调低,以直接税的方式对靠先富起来的社会成员形成更大的税负,同样是使一部分社会成员让渡了利益,但是这些富裕人士是在他们的享受资料的层面作利益让渡,痛苦程度比较低——这也是学术方面从不同需求层次原理可以论证说明的道理,也是社会生活中可以观察到的税收实践经验。

总体上如果使宏观税负不变而直接税比重提升,带来的效果是降低整个社会的税收痛苦程度,当然后面跟着而来的就是促进了社会和谐度的提高。中国的低中收入阶层现仍是消费大众的主体,使这个主体减少实际税负、使先富阶层更多承担税收负担来更好形成社会和谐局面,其“化解矛盾凸显”的这个社会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其实这还关系到我们是不是可以相对平顺地渡过“中等收入陷阱”。中国已进入中等收入阶段,这时候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与民众诉求相比,往往是滞后的,而收入分配的差距又往往明显拉大,这些矛盾的凸显会与其他经济、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成为整个国家发展的严重干扰与严峻挑战。往过去看100年,世界上大约有100个经济体进入了中等收入阶段,但是迄今进入高收入“发达国家俱乐部”的经济体寥寥无几:二战之后,东方就是一个日本、一个新加坡发展上去了,另外还有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之后被“一夜之间打回原形”、但人家通过一段时间的奋斗终于稳定地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韩国。就这么几个值得称道的样板。更多的是过不去的案例,比如曾有“亚洲四小龙”之后的“亚洲四小虎”之说,但现在大家可看看四小虎在哪里呢——都陷在社会矛盾的泥潭里。更典型的是拉美:100年前阿根廷和美国的人均GDP是一样的水平,100年过去了,阿根廷几乎还在原地踏步。中国要避免落入类似的境况之中,就一定要找到制度优化的改进之路和化解矛盾的有效机制。所以把这些考虑在一起,我们首先要肯定:中央文件所说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意义其实是很宏大的,也是“问题导向”下化解社会矛盾的迫切需要。

税收调节问题上的不当“三论”

在税收调节方面,有必要提到三种有问题的认识,可以称为税收调节问题上有明显偏颇的“三论”。

第一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的“税收万能论”的倾向。税收应当积极发挥作用,但在这个正确的前提下,实际生活中间也可能出现一种什么事情都要靠税收调节的不当认识,即重视税收发挥作用,就碰到什么问题都要求税收调节一把。有些事情是被动的,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有关部门曾经有一个错误的判断,是认为中国的石油资源非常丰富,可以搞“十个大庆”,所以当时国家管理部门就安排企业普遍把烧煤的锅炉改为烧油的锅炉,这个改造完成之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中国没有可能搞出十个大庆,在很长时间之内原油的供给是明显不足的,于是又需要动员大家把烧油的锅炉改为烧煤的锅炉。这时指令性计划已经逐渐丧失功能,开始强调经济手段调节为主,所以打补丁式地推出了一个“烧油特别税”,以施加税收负担的方式促使企业再完成新一轮锅炉改造。这是被逼出来的让税收发挥特定调节作用的例子。后来还有一个实际生活中间可以说是失败案例的“筵席税”,就是试图以这个税来遏制大吃大喝之风。中国人开始富裕起来有点钱了,酒楼餐馆里讲排场一桌吃到多少钱,感觉这个风气不好,就设想出一个筵席税,意在通过税收手段限制大吃大喝的行为。到了1994年,体制上规定筵席税这个税种由各个地方自己决定开征还是不开征,实际上,只有内蒙和辽宁的一个地级市开征,后来就没有了。为什么?因为如想遏制大吃大喝就要规定一个界限,比如一桌酒席800元钱以上算大吃大喝,超过800元的就要征税,但是又不可能有那么多税务机关人员盯在餐饮场所,就要委托具体经营单位的管理者代征收,而哪个管理者严格征收这个税,就等于把客户推到竞争对手那边了,所以餐饮场所的管理者自然落入与顾客“合谋”避税的状态,比如采用超过800元就开两张发票的方法。所以可说筵席税用意是好的,却形成了“税收万能”式的认识误区。过去还有人提出过既然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就要开征计划生育税等等。应当理性地认识到,税收是有调节作用,但是它不是万能的。现在我观察,这种思想倾向越来越淡化了,关于这方面的认识比过去有进步、更理性了。

第二种认识就属于另外一个方向上的偏差:越来越多的人在说税收作用是有限的,有的学者也在写文章强调税收作用的有限。但是后面跟着说什么呢,在很多税收应该发挥场合的作用,却说税收做不了什么事,实际上落入了“税收调节无用论”。比如按照有些人的认识,所谓税收作用有限就推到在再分配的领域里面税收也是无用的。这就进入了走向另外一个极端的认识误区。税收作用肯定是有限的,它只是经济生活当中调节变量里面的一个变量、政策工具中的一种工具,它不可能是作用无限的,但是认识到税收不是万能的同时,把税收作用有限的真实含义等同于税收无用,放弃积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努力,又是万万不能的。再分配领域里面,有人说主要发挥调节的作用应该是公平竞争,是降低准入之后让市场起作用,我认为那就说得等于初次分配、很不到位了。在初次分配里面应强调降低准入、机会均等和公平竞争,但到了再分配领域里,如果绕开抽肥补瘦的机制来发表意见,就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再分配的正确认识框架,在这个误区里面,就滑入了税收从有限到无用的错误方向。遗憾的是,近年这种认识往往还得到很多人的赞成,包括业务部门的人说“这是实事求是的看法”——业务部门一些同志在转型挑战前易有畏难情绪,如果强调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话,很得罪人,感觉压力大,希望得到一定解脱,往往愿意听到学者说税收调节作用有限,甚至说税收没有什么调节上的用处。我认为这也包含了非理性。中国要走向现代国家治理,进入现代社会的状态,一定要有现代的税制,而对这个现代税制你放眼望去,必然要求直接税起更大的调节作用。这是从发达国家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发展中国家也无一不是必须注重的制度建设问题。

还有一种“自然演变过程论”。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人士说,不要对中国的直接税给予过高的希望,因为直接税比重的上升是一个自然演变的过程,中国的发展水平还很低,不可能指望它有多大的分量。听着似乎也是有道理的,但其实这种自然演变过程论又是落入了误区。税收的调节分量、税制的发展,确实需要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中无可回避地必须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我们的立法机关、税制设计者、决策者的主观判断是不能避而不说的问题。换句话说,税制是有可塑性的。中国“文革”结束时,当时的国营企业只要缴一种工商统一税,集体企业则再多缴一道集体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后来在改革中逐步发展到40多种税,再归并、减少到现在的18种税,这个过程一定是政策设计者、改革决策者、社会公众的主观因素一直参与的一种税制演变的改革过程。否定了税制的可塑性,就否定了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也等于是在逃避税改的历史责任。

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

在摆出三种有偏颇的不当认识之后,我们还应当看到,当下我国有关税收的社会氛围比较浮躁,这也符合中等收入阶段的特征。其他经济体进入中等收入之后也有这样的表现:最典型的问题就是,老百姓“端起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更多注意引导理性的讨论。实现够格的税制改革,特别是逐渐打造以直接税发挥重要作用的税制体系,这是我们走向现代国家治理,进入现代社会,构建现代税制必须经历的历史性考验。

我们可以看看美国的启示:美国在2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间,经历了1880年到1920年“进步时代”的演变。1880年前后,美国社会的情景跟中国当下很类似,政府官员腐败问题高发,“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苛捐杂税多,灾难性事故也多,冲击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同时媒体越来越活跃,记者们对于政府的批评指责越来越激烈。在这种带有混沌特点的情况下,美国人并没有正面实行一个政治体制改革,而是以带有非常明显的改良推进特征的“进步时代”40年左右的时间,从税收、处理政府“钱从哪里来”以后“用到哪里去”形成的预算,以及这样的公共资源配置过程当中伴随法治建设、构建公众意愿表达机制,以及媒体行为的进步、记者们的评说与监督,把各种各样不同诉求融合在一起,寻求可取的共赢结果。在种种压力下,美国人成功地在1913年前后形成了比较标准的个人所得税——这是美国社会中现在仍然极其重要、一直到100多年过去以后,还是作为联邦政府最主要调节工具的直接税,它成为给联邦政府提供近一半收入的主力型的税种,也是一个逆周期的调节工具,以及调节社会收入的工具。联邦政府还有一个与社保联结的工薪税,两大税种就形成了联邦层级的主要收入来源。到1920年前后,在美国当时占一半以上GDP的纽约,形成了比较规范的、标准的预算模板,其后迅速地在美国其他地方得到复制。在与公共资源配置密切相关的税收、预算旁边,是法治一步步建立起来。美国曾经在那个年代发生了“三角衬衫厂大火”,烧死了几百名女工,震动全美之后,推出了多层建筑上必须有外挂金属疏散梯的法律,一直严格执行至今(我们看到一些美国影片里还有在梯子上相互打斗的场景)。——由此还可以看到中美的差距:中国已有多少场大火了?疏散梯问题解决了吗?有人说中国还没有办法解决,外挂金属疏散梯将使盗贼大行其便。这当然是我们的一个沉重话题,这里就不再展开说。显然,通过进步时代,虽然并没有给出一个正面展开的政治体制改革方案,但是把这样的事关社会长期发展的制度建设问题,实质性地推到了更高水平,并由此以这些支撑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结合美国进步时代的启示,考察其联邦级(相当于中国的中央级)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地方基层(local level,相当于我国不含省级的“地方”)的财产税(住房保有环节税,即房地产税)的重大作用,直接税及其与现代社会通盘制度安排的联系,不是可以称之为昭然若揭吗?

关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中国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是多少呢,在上一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之后,现在是约5%,已经明显边缘化,在它的筹集收入的作用明显不足的同时,更加明显的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非常薄弱,最应被看重的超额累进调节机制,仅仅覆盖了工薪收入者中的一部分,现在的覆盖面收缩到约3000万人,仅占近14亿国民中的2%多一点!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确实在现在开征的18种税里面是最靠前的——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开放后,有越来越多外国专家进入中国,这些专家收入较高,但他们在中国如不交个税回到他们国内也要交。了解到国际惯例是可以有双边税收协议,所以很快在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推出了个人所得税。这样的一个税种,当时为800元起征点,对内涉及到多少中国人呢?只有10多个人,就是当时还在世的名演员,其他所有中国人与这个税无关。后来在80年代中后期推出了一个“个人收入调节税”,400元为起征点。再走到1994年把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打通在一起,形成了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框架,它显然是随着开放改革过程一步步建立的。一直存在的一大问题,是我国个税的征收不能有效调节到最应被调节的对象上,比如当年“十大富豪”排行榜首次出来,时任总理朱镕基要求查一下这些富豪缴了多少个人所得税,结果是一分钱都没有。因为这些富豪不给自己开工资,你就找不到应施加个税调节的税基,其他的分散收入,也拢不到一起。这些年怎么办呢,有一些税务专管员可以与这些厂主型富豪打打招呼,要求他们明确指出,财务账目中哪些是你自己开的工资。有的老板不好意思了,会给自己开点儿工资交点税。曾经有一位企业家说我带一个头,给自己开100万元年薪,这就对应着要缴几十万元的个人所得税。他自愿带头后受到鼓励,很快成为中国税务学会的常务理事,有关方面显然是希望从这样的带头行为示范形成个人所得税扩大覆盖调节面的状态。但是实际上,这还等于是以学雷锋的方式作号召,真正要解决问题,需要把工薪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都“归堆”汇总,即综合起来之后,可把资本利得作单独分类,其余全部实施超额累进征税。汇总与分类的条件,是要有技术和信息系统的支撑,每个人需要有一个终生唯一的纳税号码,就像美国一样,所有的收入信息跟着这个号码走。家庭赡养系数、住房按揭还本付息等因素,可以在纳税计算时作出专项扣除。

个税起征点也是一个热闹了多年的事情,曾被排为中国首富的一位企业家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应该提到一万元以上,得到许多叫好声。这是一个说起来很有讽刺意味的现象,中国首富似乎特别替职工着想。但具体考虑一下,在前一轮个人所得税提高起征点到3500元(加上“五险一金”,实际起征点还要高出一大截)之后,当时已经把实际缴纳个税的人群收缩到了2400万人左右,接近14亿人口的国度里面,只对2%的人进行了调节。如果真把起征点上调到一万元,还能有多少人交这个税?这不是个人所得税应走的路子。起征点只是相关多种变量中的一个变量,只强调它无异于陷入了“盲人摸象”的误区,我们还应该把各种各样的要素和变量合在一起考虑怎样优化,在税率的级次和量值、差异的掌握方面,有许多值得讨论之处。比如怎么培养中等收入阶层——应在靠低中端让出一块利益,在过了中等收入的上沿后则明显加大超额累进调节的力度。最高边际税率45%能不能降到40%或是35%?对于先富起来的这些人,如能实现综合征收,这样做实际税负也不会降低而是会提高。很多人提出的起征点与通胀指数挂钩,也是可以考虑的,下一次的立法中应当讨论这个事情。至于按照区域实行个税差别化,我认为是不可行的。人力资本具体的组成是一个个劳动者,应允许他们在劳动力市场流动。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中换了若干个地方就业,该怎么算?怎么掌握真实信息?另外如果真的实行区域差别化,调节的结果是什么,是会使更多的人受到利益激励而更鼓励人们往物价高的大城市和中心区汇集。因为中心区物价虽高,但仍会吸引大量的人来定居。

综合和分类相结合是一定要推进的,中央历次文件都这样说,但是技术支撑很重要。现在我们在技术性质的硬件和软件方面,其实问题都不大了,关键是不同的部门之间如何协调、如何和突破“信息孤岛”和与各个部门既得利益相关的现实阻碍。另外,依据家庭赡养系数做税基专项扣除;家庭购房按揭在没有还完之前,也应该在个人所得税上有对应的扣除,等等,都有必要在方案中细致处理好。

关于房地产税和遗产税改革

中国的房地产税,即不动产持有环节、或称保有环节的税收,其改革关键是使一部分消费住房,在保有环节上的税收调节从无到有。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前些年曾以物业税的名义做了模拟空转和在上海、重庆两地做了以房产税为名的改革试点之后,决策层最新的指导意见。对“加快立法”,有关部门的认识和业务部门的解释,就是“立法先行”,有待经过立法程序形成一个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法律文本,再按照通过的法律文本来执行。

现在如果做一个推测,房地产税立法的过程应在2015—2016年内间尽快看到动作,否则就体现不出“加快”之意了。早在2014年两会上,人大发言人已明确表态尽快把房地产税立法纳入人大的立法进程,但直到现在还没有听到宣布纳入,但估计不应会拖太久。如果进入立法过程,要通过一审二审三审,一审启动之后一定会听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大家都特别关心这个事情,市场也高度敏感,估计不同观点的争论会十分激烈,三审是不是就可以出结果了呢,也有可能会出现像预算法那样的情况,还要推到四审。这个过程一年走不走得完?最理想的情况至少是一年,但很可能一年走不完,那么启动正式立法程序不应推到2016年之后。由于中央要求财税改革重点的基本的事项在2016年要见眉目,所以显然房地产税作为重点事项之一,应力求至迟在2016年启动,到2017年“两会”上,能够通过最高权力机构审批,然后尽快付诸实施。那时按照法律,应在适应的区域——很可能是中国的城镇区域,一起开征。

房地产税在住房保有环节从无到有,会影响相关方方面面利益主体的利益预期,促使房地产市场上供需更平衡一些,在整个社会即使不增加投入的假设前提下,原来很多的空置房也会进入市场出租或交易。这在资源配置上看,当然是一件使整个市场中有效供给增加的好事,会减少房价动不动就往上冲的势头。虽然总体而言,它还不足以改变我们城镇化水平一路走高过程中城镇中心区不动产价格上扬曲线的基本大模样,但是可以使这个曲线的斜率低一些,发展过程中大起大落的威胁与不良影响少一些。另外,对于地方税体系来说,这个税制建设很重要,房地产税最适合由地方政府掌握,使他们充分考虑怎样优化本地投资环境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在自觉实行职能转变的同时,地方的财源建设问题也随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的机制而一并解决了,即内洽地结合了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和财源建设两重目标的一体化实现。

还有,这一税收显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财产配置的优化机制,可以减少两级分化对于社会形成的负面影响。另外,它将在整个税收收入里面提升直接税比重,如果宏观税负不变,也就可以降低间接税比重,减少社会成员总体税收痛苦增进社会和谐。特别还应指出,作为地方税中适合于由地方低端来掌握、面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这一税制有非常值得重视的对于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制度建设的催化作用。可以观察一下美国:地方政府层面主要的税收收入就是直接税里面的财产税,也称之为不动产税。大到近几千万人的纽约市,小到几千人的一个自治镇,都是美国称为local层面的地方最低层级,这个层级的政府收入里面,财产税(不动产税)可以高到80%甚至90%的比重,低也低不到40%以下。中国未来如果靠近美国人的经验,当然就要学习美国人这一税制运行过程中间的做法——透明度很高,地方政府辖区的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讨论:一个年度这个辖区内应收多少财产税(通常是在预算程序中把其他收入算清楚以后,看到一个相对于支出的缺口,再按照填补这个缺口的要求倒算出这一年度当地的财产税的税率)以及钱收上去后怎么用。大家都参与讨论后,一旦这个税率在预算程序中确定,该交税的就依法交税,得到的回应,是政府税务机关给各纳税家庭一个非常明确的通知:感谢您对本地本年度贡献了多少财产税,其中多少用于教育、多少用于绿化、多少用于我们的道路建设,等等。这就是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依法治税法律框架下一个很好的机制。显然中国以后在这样的一个税收建设发展中,所培养的这种现代化制度安排,是会纳入国家现代化历史潮流的。

当然,相关此税还有很多的争议问题,有的讨论者说我买的房子里面已经包含着前面缴付的土地出让金了,为什么还要重复地征收这个税?其实土地出让金是地租,租与税性质不同,各行其道,并无“二者只能取其一”的关系,各国皆如此。还有人强调:别的国家开征有道理,而我们中国法律上过不去,因为人家是土地私有制,我国是土地国有制。这个说法其实也是不成立的:国外确实存在城乡土地私有制,但也有土地国有制。比如英国,土地终极所有权既有公的也有私的,所有住房的土地所有权可归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有一个很清晰的不动产私有产权,另外一种是要签一个契约,比如取得公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再在上面盖居民住房。无论这两种类型的哪一种,房地产税都是全覆盖的。另外还可以看看中国自己的改革经验:我们上世纪80年代初经两步利改税推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从逻辑上讲,有人就说连企业自身都是国家的,国家还征什么所得税啊,但当时的道理也说得很清楚:在国家终级所有权的旁边,现实情况是经营权与之分离,一个个国企具体而言是具有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商品生产经营者,需要以税收调节让他们进入公平竞争状态,所以所有的企业包括国企都需上缴法定的企业所得税。这个逻辑,对我们现在认识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调节机制也适用。中国城镇建成区的土地均为国有,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持有自己住房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如果需要调节相关利益关系的话,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程序确立房地产税来进行调节。当然,“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一般情况下应按《物权法》对住房的用益物权作“展期”处理。

另外还有人提出房地产税税基评估的复杂性与难度问题,其实十余年前已启动的“物业税模拟空转”就是要解决这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试点十个城市,所有的不动产都要确权,取得全套基础数据,把所有的数据输入计算机,设计好税基评估程序软件,具体区分了制造业的不动产、商业的不动产和住宅,然后给一个指令,就自动给出一个评估结果。这种评估结果可以跟当事人见面,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认定。这些事情做起来,中国人一开始当然要付出管理成本,但没有过不去的硬障碍。现已明确,2015年3月1日实行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到2018年,所有的数据信息将可以“一网打尽”。这些事一旦进入轨道以后,就是常规运行的问题了。

另外,还有一种担心:从无到有征房地产税,会不会引发激烈的抗税?可以观察重庆试点已有的定量的本地经验:重庆在房产税试点中涉及了住房存量,但那里是按照“调节高端”原则对本地几千套独立别墅开征房产税,同时在方案中设计了180平方米的起征点,即180平方米扣除之后,剩下的面积才征税。实际上,重庆的征收相当顺利,因为富裕阶层不会在乎一年的这点儿税,而且还扣了180平方米呢。重庆的启示是,未来我国立法开征房地产税,“第一单位”应该扣除,使富豪也有一个基本的“免税住房保障”。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面对直接税改革我们还有一些难题,但如果碰到难题我们便退而放弃改革的进取,矛盾会越来越积累起来而“积重难返,贻误现代化大局。现阶段确定建立不动产登记体系,加快立法开征房地产税,真的是一种倒逼,即拖了这么多年的“攻坚克难”,一定要有一个解决方案。

直接税里还有一个重要税种是遗产税(通常要和赠与税一并设计)。2012年后形成的官方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文件中,时隔十多年又重提了“研究开征”这一税种,但现还不具备纳入改革日程的条件,亦存在尖锐的不同意见。中国的遗产税未来要真正能够开征,首要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在全面改革里面先解决中国官员的财产报告制度框架建设问题。设想一下,如不在配套制度中建立官员财产报告制度及一定级别以上官员财产的公示制度,当局怎么可能堂而皇之要求所有公民作财产报告然后对之开证遗产税呢?这里就不作展开了。顺便说一句,有人说中国研究开征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会逼走富人。其实这个认识没有抓住真问题。设想一下,如果中国的富人为避这些直接税他们会往哪儿跑?不会一股脑都考虑去那几个弹丸之地的所谓避税天堂、加勒比海上的几处小岛吧?如果是要去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地,那边的直接税可比中国更厉害更严格(美国的遗产税经过“否定之否定”式的博弈,确切地坚持继续开征),所以说中国在直接税方面的制度建设会逼走富人,其实是个伪命题:如果有点什么风吹草动富人就要往外跑,一定是其他方面出了什么问题,比如担心司法不公正、财产不安全、法治不稳定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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