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与著作权维护:行政与个人二层面的实证研究
2015-03-20冯林
冯 林
大众传播与著作权维护:行政与个人二层面的实证研究
冯 林
[摘 要]在互联网时代和依法治国时期,我国著作权保护仍然面临着困境,其原因主要为:特殊稀缺资源占用者知法犯法、侵权成性却逍遥法外。政治共同体的主导者利用职权之便令下属制作新闻作品、宣传品,自己却拥有著作权。对100篇新闻样品研究中,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相比,集体主义自我的通讯员在越高级的报纸上发表的新闻作品,被个体主义自我的驻站记者侵权的现象越严重。面对陌生记者时,独立自我建构通讯员的被侵权率高于互依自我建构通讯员;面对朋友记者时,两种自我建构通讯员的被侵权率无显著差异。
[关键词]新闻传播;著作权;维权;个人主义;集体主义
[作 者]冯林,社会学博士,武汉大学报编辑。
一、问题的提出
以往关于新闻传播与著作权维护关系的模糊认识,以及新闻传播维权与侵权相互矛盾性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观察者没有真正调查和测量新闻从业者个体主义、集体主义水平,以及对独特资源的支配权,而是简单地将法律文化作为代替物,假设著作权法应该对一切侵权行为负责。尤其是,这些研究很少从新闻传播违反侵权法者特殊的职务层面创设不同的自我建构,以进行传播与侵权及其他因变量之间的因果推断。本文采用我国一流报刊2014年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100个新闻作品(包括消息、通讯)作为样本,其第一作者均为各大报社驻站记者、第二作者均为通讯员。在对这些报道进行跨地域比较后发现,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相比,独立自我个体的驻站记者对独立自我个体的通讯员的侵权行为更为普遍。
对100篇新闻作品的样品研究中,对100个通讯员的个体主义数据进行跨地区比较后发现,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相比,集体主义自我通讯员在越高级的报纸上发表的新闻作品,被个体主义自我驻站记者侵权的现象越普遍。采用2(自我建构:独立自我VS互依自我)×2(社会身份:朋友记者VS陌生记者)的组间设计,面对陌生记者时,独立自我建构通讯员的被侵权率高于互依自我建构通讯员;面对朋友记者时,两种自我建构通讯员的被侵权率无显著差异。这表明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在维护著作权方面的区别仅在面对陌生记者时才有差别。经由不熟悉的驻站记者投稿时,互依自我建构通讯员被驻站记者侵权的比例要低于独立自我建构通讯员,这可能是因为其有背后的强大共同体做后盾。要提高全社会的普遍著作权维权意识,从社会治理角度,可考虑出台新闻法,以克服“组外”为特征的党报官报“老爷”作风,培养公平、公正、正义等社会主义价值观,强制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并举。
二、新闻业务方面的实证研究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分为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包含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至今已经20多年,但侵权行为在我国的文化传播行为中屡见不鲜,这种侵权行为在国家级大报和省级党报的新闻作品制作、传播行为中并不罕见。
国家级党报层面。从2014年10家国家级党报的100篇(每报10篇)关于核心价值观的、注名记者(均为各地驻站记者)和通讯员(均为新闻事实发生地专门宣传人员)的文章分析,100%的第一作者为驻站记者。这是因为,地方某共同体如果想在国家级报纸即党报(包括电视台)发表一篇正面报道,通讯员的新闻作品不交给目标报纸在当地的驻站记者,是根本不能实现发表目标的。而一旦驻站记者认可了通讯员的稿子而不将自己的名字无条件地冠以第一作者(无论该驻站记者改动与否、改动多少),而直接交给本报刊登的可能性通常不足0.01%。这是因为国家级党报大报的驻站记者既要完成自己的采稿任务,又面对众多通讯员的来稿,常常是供过于求。而地方通讯员如果能在国家级大报党报上发表新闻作品,常被视为工作业绩。但这种预期目的不易实现、面临激烈竞争,这就迫使这些通讯员总是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而换取在
大报党报发表的机会。这种为业绩而不得不牺牲自己著作权的预期和心理,成为越来越多大报驻站记者肆无忌惮地侵犯作者著作权的前提。
省级党报层面。侵犯著作权的另一种重要表现是,不少省级党报记者为专题写作而侵犯了原作者(或作者群)的著作权,而将集纳作品冠以自己的名字和新闻事件发生地利益共同体通讯员的名字,而完全忽略了所集纳作品原作者的著作权。这是因为该利益共同体的通讯员一般是该记者红包的直接发放人(但红包的金钱通常由发布新闻的具体单位支付,比如某大学的某个学院或研究中心)。即便如此,这些省级党报也不会真正为了新闻效应而为某个利益共同体比如某研究院撰写一篇综合报道。他们之所以厚重文章报道某个利益共同体,是因为他们已经从该利益共同体那里得到了金钱即广告费。也就是说,这些省级党报的记者时常会在其报社已经得到了新闻产生单位支出了金钱的新闻交易中,又侵犯作者著作权为记者个体和其利益合作伙伴即通讯员获取稿费。即一篇有偿新闻的刊发,经常为新闻媒体利益共同体、记者、通讯员个人三方创造了利润,而同时造成对原作者的侵权。
三、行政层面的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
我们采用观察法和访谈法,在行政机构层面上进行集体主义和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分析。著作权保护情况来自深度访谈和观察所得。我们在此将著作权侵权分为“组内侵权”(同在一个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共同体的成员之间、通常为上下级之间的著作权侵权)和“组外侵权”,后者更接近上述所揭示的驻站记者对通讯员的侵权,因此作为本研究的因变量。自变量是著作权作者对自己著作权的保护预设与保护行为。还有一个介于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变量,也就是“组内侵权”的行为人即著作权所有者的行政领导或业务主管。他们既是侵权行为的行为者,也是侵权果实的接收者。
在新闻传播行为中,这两种侵权是发生在传播发送者自身的侵权行为,关涉我国新闻传播秩序的法治治理机制,所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多数发生在机关党委宣称机构内部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源自新闻把关人对经由自己所在职务职能和功利的积极预设和构建,但他们仅仅是行为的预设者,其所预设的文化产品则是依赖本部门所占有的文化资源和人力资源最终形成,并最终成了这些新闻把关人的文化作品,他们实际上在集体主义的掩盖下完全占有著作权,而且他们的侵权行为极少为自己带来违法受罚的后果,与之相反倒是常常带来新的荣誉和利益(包括权力、金钱、声望)
(二)研究结果和讨论
在上述分析中,大众传播中的“组内”违法侵占著作权行为与集体主义的文化价值和国家法治治理体系的建构的力度成正相关。这方面的研究利用了较为隐秘的、深层的第一手观察和深度访谈所得资料,从行政与大众新闻传播的嵌套中考察了著作权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关系,对我们揭示我国大众传播中普遍发生的通常掩盖在工作流程之中的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解释性,而且通过对“组内”“组外”(通讯员是基于自身所在共同体的利益与共同体的前期投资而与驻站记者媾和)普遍存在的侵权现象的揭示,克服了以往将侵权简化为个人贪婪所导致的个体腐败问题,还揭示了新闻传播发送内容,与新闻传播发送者自身的行为自律水平无关。其局限在于,对这种隐蔽操作的被侵权与侵权依赖关系研究,仅为描述,无法全面量化。
四、个人层面的实证研究
(一)设计和过程
在W地的20位职业记者兼通讯员先后接受了访谈,以实现日常友人或同事之间的交流。他们认为作为个人,记者不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作为个体,自己并不在乎著作权被国内一流媒体驻站记者侵占,因为自己可以因为在一流媒体公开发表文章的业绩而在自己奉职的利益共同体内找回损失的补偿,因为权利的获得和失去有时是相对的。
(二)结果和讨论
我们假设与互依自我启动相比,个体对他人的著作权侵犯在独立自我启动下表现出更高的犯罪率,但这一效度仅在并不十分熟悉的记者和通讯员之间显著,在亲友条件下并无区别。本研究采用一手数据,通过对独立自我(个人主义)和互依自我(集体主义)两种类型侵权者的观察,侵犯著作权者尽管与职务之便相关,更与个人品质相关。
五、讨论
(一)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地位优势与普遍侵权
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大报驻站记者VS地方通讯员,大报驻站记者的侵权犯罪率更高。该结果有助于解释目前文献中关于大众不知法与侵权行为普遍性的矛盾结论。现有文献通常将个体经营商贩作为个体主义文化的典型代表,将国内一流媒体作为传播国家和社会法治治理的重要载体与法治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的指挥棒,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文化的典型代表和倡导者。个人主义的代表以往被认为是侵权犯罪率高的发生人群,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代表似乎是守法的典范。我们的研究扩大了范围,潜入了深层,比较了多个省份,发现组内侵权与人际关系的熟悉程度无关,而与职务高低成正相关:职位越高者、功利性越强者侵权犯罪率越高。在组外侵权方面则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因素和社会效益,因此对于个人主义和集体
主义等文化因素对侵权的单独作用仍未有清晰结论。但占据特殊资源者例如大报驻站记者一般的侵权犯罪率高于各个省级党报的相应记者,而且这种侵权主要表现一般的工作联系之中。
(二)侵权对象社会身份的调节作用
本研究揭示了侵权者身份对社会法治治理体系的调节作用,表明执法/知法自我与法盲自我在一般侵权上的区别主要适应于对待相比其行政地位和社会地位较低者(下属、地方通讯员)。在侵权行为随处可见的当今,本研究从行政角度、新闻传媒角度对依法保护著作权提供了有价值的启示。具体的,中国作为具有显性官本位特征的东方社会,“仗势欺人”有其深厚的技术、社会和意识形态积淀,但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治理体制的健全,维护著作权的自觉也会越来越高。
就新闻传播行为中的著作权侵犯行为而言,正如媒介论所提出,不能仅仅把媒体看作一份报纸,还可以把媒体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所以法治化国家的践行对于保护著作权也恰逢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