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
2015-03-20马素姣
马素姣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简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
马素姣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知识经济的全球性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家经济实力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但是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日益频繁。为了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往往需要财力以及人力等的巨大投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构建可以更好地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因此对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以及保险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逐步成为现代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知识产权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知识产权带来的商业利益是巨大的;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的风险,如企业自主产权的侵犯与被侵犯问题也在无形中逐步滋生。知识产权保险正是通过保险这一特殊的途径来分散此种风险。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发展催生了高质量人才的需求以及保险业的体制创新。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适应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舞台具有重大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险的界定
关于知识产权保险的界定,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见解。例如:“知识产权保险,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所承保的知识产权及其因侵权遭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1]“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以及以被保险人依法对侵权人提起诉讼所造成的财产不利益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所受损失为目的的综合险。”[2]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险还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界定,但是从以上定义可以概括出知识产权保险包含的内容:一是知识产权财产保险,主要是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保险以保证其权利的维护;二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因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不利益。
知识产权保险也具有转移风险和损失补偿的功能。“知识产权保险转嫁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其法理依据就是将知识产权制度与保险制度结合在一起,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风险,集合危险共同体,通过保险制度分散风险。”[3]因此,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风险分担的工具,其标的除了知识产权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外,还包括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
二、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的必要性
(一)海外维权的需求
自中国入世以来,外国公司与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摩擦频繁出现,甚至影响到国家间的政治交往。外国企业使用最多的理由是我国企业使用的“技术标准”与他们的“技术标准”不符或者是擅自使用而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最为人们熟知的就是美国对我国发起的“337调查”。我国的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后,频繁遭到国外同行业巨头以知识产权诉讼为商战手段的恶意挑衅,被侵权时往往由于在侵权以及责任大小等问题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加之诉讼费用和诉讼技巧的缺失,只能放弃维权或者“视而不见”。面对国际争端,知识产权保险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制度创新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由行业协会统一监管协调,但是并没有一套完整的规范保险行业的行为标准,保险行业整体的创新度不够。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保险公司开拓市场、满足内在的利益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拓宽保险领域、增加保险种类以促进保险制度的创新具有现实意义。
(三)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发展的要求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鼓励创新,二是对自主产品的保护以及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维护。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主要表现为对权利人经济损失的恢复和补偿以及为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和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另外,知识产权保险也可以激发创作者的热情,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在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过程中,有许多问题是由于受处罚权限的限制,导致水资源论证的执行力度不够,监督管理不到位,相关的处罚措施一直不能得到施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如《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无法设定吊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行政处罚,针对一些资质单位出借、转包、变相转包资质证书,或者在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等行为缺乏足够的处罚手段和依据,导致监督管理手段不足,查处力度不够,不能有力地规范资质单位行为。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现状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实践
200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保险”,打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先河。2004年,中关村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全国第一个研究合作项目。2010年,广东佛山禅城区推出首个知识产权保险险种,紧接着便承接了专利侵权保险的第一份保单,之后成为专利侵权保险的“试验田”。“2012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批专利保险试点城市确定,包括北京、大连、广州等八个城市。为了更加深入的促进知识产权和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公布共20家专利保险试点地区名单,作为第二批知识产权保险的试点城市。据统计,即自2012年以来,全国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达到41个,其中副省级城市14个,地级市25个,县级市2个。”[4]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司法实践的障碍
1.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尤其是知识产权评估师匮乏,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缺乏基础
首先,就保险而言,保险费用的数额取决于投保的金额,而保险金额的多少又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判断的,因此对保险标的价值判断必然需要一系列的专业技术作支撑,这就要求保险经营者有专业的评估人才,以对保险标的以及各种风险的性质作出准确的了解和分析。但传统的保险险种依然是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主要市场,评估技术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
其次,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看,知识产权是一项智力成果,具有很强的抽象性,而且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因此对一项智力成果的价值判断也需要专业的技术水平作保证,而且该价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赔偿方式以及数额等。
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在对外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一些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对我国的企业进行高压攻势以达到占有市场等目的。在此环境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虽然如今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有所增加,但是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人才仍然比较匮乏。
2.企业的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保险的推行存在很大困难
为什么受到欢迎的知识产权保险在实践中难以施展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虽然知识产权保险的试点等一系列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一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的措施也在推广,但是普通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需求的减少会使保险公司对知识产权保险不够重视,所以大众普及率低使知识产权保险难以施展。
其次,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缺乏信心是其不愿了解知识产权保险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申请与纠纷的解决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相比较而言,企业更希望将这些成本投入到盈利环节之中。另一类企业则由于自身知识产权技术不完善,存在复制、模仿其他企业产品的情形。这些企业可能意识到这些行为对其他企业权利的侵害,但在利润的驱动下仍然故意为之。被侵权企业基于厌诉、大事化小等传统观念以及成本的考虑,一般采取私了或者妥协让步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
3.保险公司自身准备不足
如今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以及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相互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强,但是传统的财产险、人身险、责任险等险种的深度与密度已逐步稳定并饱和,只有开发新的险种才能为保险行业注入新的活力。另外,对保险市场采取严格的实体监管策略对防止恶性竞争具有积极作用,但也会使保险公司自主产品开发能力不足。只有对保险理论和信息技术全面掌握后才能促进保险产品的研发。
4.保护机制不健全,知识产权法的运行和国际接轨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修改了多项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立法方面,虽然知识产权法为了适应新的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作了一定的修改和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仍起着主要作用;在司法方面,只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权利人进行补偿,对侵权发生而未造成损害的并没有作相关规定;在侵权认定、违法数额认定以及取证方面也存在困难。
另外,自2001年入世以来,我国为了尽快和国际接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加入相关的多边或者双边条约,但是这些直接从国外借鉴的措施和制度毕竟不是在本国具体的实践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在法律建设上难免会脱离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导致法律的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不相适应、不协调,容易使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建议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知识产权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已经受到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对知识产权保险方面人才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虽然国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支持,但是知识产权自身的发展以及实施都离不开专业人才的研究以及开发,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的探索。在司法实务中,具有一定经验的技术评估人员除了需要学习国外的一些认定技术与方法外,还需要带动一些实践经验缺乏的青年参与到实践中,避免人才的“断流”。
(二)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带来的商业价值也是无形的,这就导致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或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注重提升知识产权的创新能力,多开发高技术含量的专利产品,而不应把主要资源利用在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实用型产品上。在维权意识方面,企业应该把知识产权的开发、实施和保护放在同等地位上。除了在知识产品的使用、销售、生产等环节要加强维权意识外,对知识产权的提前保护或者风险进行投保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注重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加强维权意识,在海外侵权诉讼中不能总是“被动挨打”,还应当“主动出击”。
(三)重视知识产权保险的特殊性,加大积极宣传引导的力度
人身性和财产性是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保险则在保险标的、保险程序以及时空限制上有异于传统的保险。知识产权保险除了包括普通财产保险的财产利益之外,还包括诉讼费用或者赔偿金,在程序上则会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注重知识产权保险与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区别,加强创新开发能力,让更多的企业、个人了解知识产权保险的重要性。
(四)从本国实际出发,遵循国际惯例
我们在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理论以及实践经验时,要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在立法方面,应加大对试点工作的考察,注重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在司法方面,司法救济应当迅捷,保持一致性,避免造成损失的扩大;司法工作人员在侵权等的认定上要积累经验,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与方法,使认定更加科学与合理。另外,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国际市场上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难免会与国际惯例中的高标准、高要求有差异,但是在大的发展趋势上我们仍然需要符合国际惯例的基本要求。
[1]林小爱.知识产权保险的特殊性研究[J].知识产权,2009(1).
[2]胡丽君,郑友德.美国知识产权保险透视[J].知识产权,2003(4).
[3]林小爱.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9(2).
[4]于敬.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14.
2015-01-09
马素姣(1988- ),女,湖北长阳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D923.99
A
2095-7602(2015)05-00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