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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唐代漕运法制史研究综述

2015-03-20汪湖泉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21期
关键词:法制史法制运河

汪湖泉

学术交流与探讨

20世纪以来唐代漕运法制史研究综述

汪湖泉

20世纪以来关于唐代的漕运法制史研究有两个较为集中的时段,一是50年代以前,二是80年代以后。50年代以前的研究源于史学界对运河史的关注和发掘,对漕运史的研究也大多作为运河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80年代以后的研究则开始将漕运法制史从运河史研究中独立出来,开始从财政、法律、市场等多方位对其进行解读和剖析。总体而言,现有的研究存在人文关怀不足、法制性研究缺位以及没有国际性视角等问题,这为今后的漕运法制史研究指明了方向,即价值立场要以人为本,加强主体性分析;研究视角要以法律法制为本,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要树立问题意识,梳理法制变迁的基本脉络。

漕运;法制史研究;文献综述

对于唐代漕运法制史的研究,20世纪以来的史学家主要从三个角度切入,一是从历史地理学角度出发,在研究隋唐运河的过程中顺带研究漕运法制,例如全汉昇的《唐宋帝国与运河》等;二是从交通运输法制史出发,将漕运法制史有关的河运、海运等研究纳入唐代交通运输法制史的研究之中,例如严耕望的《唐代交通与城市》、潘镛的《隋唐时期的运河与漕运》等;三是从财政史角度出发,将漕运法制史作为财政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清木场东的《唐代财政史研究(运输篇)》、李锦秀的《唐代财政史稿》等。从研究的时段来看,20世纪以来的唐代漕运法制史问题研究有两个时段,一是50年代以前的研究,二是80年代以后的研究。

一、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研究

这一时期的漕运法制史研究大体围绕交通运输法制史的研究而展开,结合历史地理学的研究方法,从唐代的漕运运道研究入手,将漕运法制作为唐代交通运输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论述。但从总体上讲,此阶段的研究对漕运法制的认识并不全面,其关注的问题也大多在漕粮的运送和漕运运道的考证。

通观此时段关于漕运法制史的研究,最可重视的乃是严耕望、青山定雄以及全汉昇的研究。严耕望的《唐代的交通与都市》将漕运法制作为唐代的交通法制之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研究,特别注重考证漕运与唐代水路地理的关系,并对漕运对唐代城市发展之影响有所论及。[1]青山定雄的《唐宋时代的交通和地志图研究》则从唐宋两朝的法制延续性出发,也以唐代的水运路线之地理研究为视角,论述了唐宋时期的漕运发展。[2]青山定雄对漕运的研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色,即专门论述了唐宋时期主管漕运的差遣使职——转运使和发运使。这标志着漕运法制史研究已经开始脱离传统的历史地理学框架,将“人”的要素引入法制史的研究之中,是唐代漕运法制研究路径革新的重要标志。全汉昇的《唐宋帝国与运河》侧重于漕运法制在唐代整体国家法制中的作用和地位,从较为宏观的角度论述了漕运法制与唐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之互动影响。[3]此时漕运研究呈现出的繁荣态势主要源于史学界对运河史的关注和发掘,学界对漕运法制史的认识偏向于将其视为运河法制史之组成部分,对漕运法制的解读也大多被纳入对运河史的解读之中,故而漕运研究对文史资料中的漕运法制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好的开掘、考证和整理,但是对漕运法制史的整体认识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研究

改革开放至今,漕运法制史的研究又进入了一个较为兴盛的阶段,并且呈现出迥异于前一阶段的研究特征,即“去运河史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交往理性主义思潮、新制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的兴起,法制开始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进入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视野中,各类法制史学的研究方兴未艾;另一方面是随着运河史和财税史研究的发展,漕运法制史已经成为连接运河与各代国家运行状况的重要纽带,其自身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李治亭的《中国漕运史》试图从运河史中将漕运史的研究梳理出来,立论鲜明,史料翔实,以漕运法制的发展历程为主轴,在经济文化史的层面上论述较为深入,但仍然有浓厚的运河史与历史地理学的影子,在对宋以前漕运史的论述中尤其明显。[4]潘镛《隋唐时期的运河和漕运》以马克思主义阶级观为主要指导思想,重点在于剖析隋运河的开凿过程,附带论述了中晚唐时期对漕运法制的改革与完善。[5]还有一些学者注重探讨漕运法制与古代社会法制的关系,并在此类论述之中逐渐发掘出漕运法制对社会中人的关系之调整和规范。例如吴琦的《漕运与中国社会》和陈峰的《漕运与古代社会》。两位作者试图以漕运法制作为切入点,重点论述漕运法制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吴文意在论述漕运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性之作用,[6]陈文意在探讨漕运法制对古代中国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相互关系的制衡。[7]此外,还有一些作者对唐以后的漕运法制史的研究也值得关注,例如彭云鹤的《明清漕运史》对古代漕运法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全景式展现,作者对明清的漕运法制史采取的是较为概括化的描述,并且十分强调漕运法制与国家政治体制之互动。[8]美国学者黄仁宇的《明代的漕运》以典型的美式数据分析方法对作者所掌握的史料中之经济数据进行归纳分析,重点对明代与漕运有关的经济数据展开考察。作者从京杭大运河的航道历史入手,着重探讨了明代漕运的组织机构、运粮机制、漕粮的分配机制以及其社会功效等方面问题。[9]李文治、江太新的《清代漕运》以漕运法制的完善变革为主轴,考察了清代运河流经地区的经济环境状况(大体包括农业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对清代财政赋税法制的运行机制(包括漕粮的功效以及赋税法制之变革)进行了探讨。[10]日本学者清木场东的《唐代财政史研究(运输篇)》通过对漕运法制在唐代国家度支制度中的运行方式和功效的研究来探讨漕运法制对唐代国家财政资源分配所产生的影响。

三、不足与展望

(一)漕运法制研究的不足之处

1.没有突出人文关怀。任何制度的诞生、变革与发展都是人类生产经验和生存智慧的产物,漕运法制也是如此。从漕运法制诞生到其发展历程中所经历的每一次变革,都经历了各种思潮的碰撞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并且对社会产品进行了一次重新分配。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于这些有关人与资源、人与人之社会关系的论述几乎未有涉及,对漕运法制背后所蕴含的深层次人性问题并没有进行探讨。

2.对漕运法制的作用认识较为狭隘。从法制史学的角度来看,漕运法制从源流上是作为赋税法制的衍伸而产生的,但是其最终却发展成一套独立于赋税法制之外的法制。就效用而言,漕运法制对于国民经济所产生的效用其实是间接性的(它需要配合赋税法制以及交易才能产生对经济环境的影响)。中晚唐的漕运改革之后,漕运法制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统治阶级借以推行社会控制的集权法制之重要组成部分(此时的漕运改革本身亦包含有削弱藩镇的政治目的)。运河与漕运法制在隋唐以前的价值取向较为单一,即补给军事以及供应京师。但是自隋唐以降,漕运法制对于封建礼法的维护作用已经从经济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其政治集权作用以及社会控制作用日益彰显,甚至要大于其经济作用。但目前的漕运法制史论仍然局限于对漕运法制的经济作用之归纳上,并未实现对漕运法制功能的全面挖掘。

3.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缺乏与国际性史料的交流。就这些文献而言,除了黄仁宇先生的文章之外,其他论文均立足于本国研究,国际视野不够。黄仁宇先生的文章,其立论点已经关注到了指导思想的问题,虽然笔者并不赞同其用现代经济学的既成标准去衡量明代漕运法制之指导思想,但是其对漕运法制的宏观历史视角、对漕运史资料的严谨态度以及注重量化的数据分析方法,都是非常值得国内学者学习借鉴的。从资料的范围以及论证方法上来看,黄先生的论著也有诸多可取之处。其文大量引用了西方汉学学者对于我国历史的论述材料,文风顺畅,让人眼界为之开阔。同时,采取统计方法对史料进行实证分析,论证有力。从这两点来看,国内学者的研究范式则较为同质化,并未显现出法制史学研究应有的多元化特征。

(二)对今后研究的展望

通过对上述专著的阅读和思考,笔者以为在今后的研究中必须树立以下三种立场。

1.价值立场要以人为本,加强主体性分析。漕运法制史研究大多从运河入手,而运河论述则以历史地理学为胜。故现今各家对漕运史的论述无不打上较为强烈的历史地理学的印记。然而运河史研究与漕运法制史研究并不是彼此包容的关系,二者虽有交集,但是相互独立。运河史研究当属于历史地理学之分支,从人工技术等层面考察人与自然之互动关系;漕运法制史研究则属于法制史学范畴,其探讨的要义在于揭示人与人、人与自然之互动关系。因此,对漕运法律法制史的梳理必须首先把握住这个区别,从法制的内在动因和结构入手,以人的需求、生产力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行使、人民利益的维护等主体性因素为考量,挖掘漕运法制对个人、社会乃至国家所具有的多重价值。

2.研究视角要以法律法制为本,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就现有的专著成果而言,对于漕运史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经济史与社会史两个领域,以探讨漕运法制与国家宏微观经济发展的关系为主,以论述漕运法制对政治、社会、文化等的影响为辅。总体而言,现有研究更多地从漕运法制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相互影响着手,但较为忽视漕运法制作为法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故有必要从法律法制本身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公共物品性、回应性以及程序性等特征入手,重点突出漕运的法律法制属性,并且必须注重方法和论述上的多元化,注意引入国际研究视角。

3.要树立问题意识,梳理法制变迁的基本脉络。漕运法制初创期(隋唐之间)的研究应突出相关漕运法制创设和改革的指导思想。现有成果在表达方式上大多分为两块,一是法制描述,即通过史料分析,归纳还原法制内容发展的历史轨迹;二是对法制的外部效应(即漕运法制对自然社会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大量论述,试图强调漕运在帝国维持和经济平衡中的重要作用。但是,这样的研究都只是对漕运法制的形式要件的研究,并未能深入探讨漕运法制的内在法制价值和动因。任何法制的建立和发展,都是为解决某些特定的社会利益冲突。而围绕着调节这些特定的社会利益关系所形成的法制体系,才是社会法制产生的最根本的动因。换言之,唐代漕运法制史的研究由于资料

碎片化以及研究对象的初创性,应当以问题的研究范式为主,通过对史料所呈现出的基本问题进行法制化解读,探讨唐代漕运法制在国家治理、社会关系调整、社会资源分配等方面的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从中总结出集权性君主国家的漕运法制传统之形成与特征,以其经验与教训供今人为鉴。

[1]严耕望.唐代交通与城市[J].大陆杂志,1954(8).

[2](日)青山定雄.唐宋汴河考[J].东方学报,1931(2).

[3]全汉昇.唐宋帝国与运河[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4.

[4]李治亭.中国漕运史[M].北京:文津出版社,1997.

[5]潘镛.隋唐时期的运河和漕运[M].西安:三秦出版社,1987.

[6]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7]陈峰.漕运与古代社会[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8]彭云鹤.明清漕运史[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9]黄仁宇.明代的漕运[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

[10]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M].北京:中华书局,1996.

责任编辑:姚旺

D929

A

1671-6531(2015)21-0001-02

汪湖泉/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在读博士(上海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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