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践中涉外案件的电子送达方式
——由广东省实行文书电子送达所思
2015-03-20郑张霞
郑张霞
浅析实践中涉外案件的电子送达方式
——由广东省实行文书电子送达所思
郑张霞
涉外文书送达一直是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大难题。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尝试电子文书送达,虽然涉外案件的送达与国内案件送达不同,但依然可以通过相关技术的提高、国家间的合作协商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来解决涉外文书送达周期长、程序烦琐、送达成功率低等问题。
涉外案件;电子送达;司法解释;可行性
从2015年开始,广东省法院率先推行全省统一的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手机或邮件查收法院的诉讼文书。据了解,广东省在实施该项举措后的一个月里,已经有超过4千多宗案件中的5千多个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成功进行文书送达。[1]广东省人民法院与相关公司一同研发了电子送达系统,为相关当事人和代理人提供专门邮箱。将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通过邮箱附件的方式发送给相关当事人。
域外文书送达普遍存在送达周期长、程序烦琐、送达成功率低等送达难的问题。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成功率不到30%。很多的涉外案件仅就送达问题往往需要半年到两年的时间。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域外送达方式还未能保证域外司法文书的及时送达。我们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对涉外文书的电子送达也做出相关规定,以解决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
一、域外文书电子送达的现状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是指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本国的立法或者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境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
1.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现状。新《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经由送达人的同意,法院可以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来送达诉讼文书。今年刚出台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同时,第一百三十六条也规定了受送达人同意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文书送达的要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写明同意送达。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中的第10条就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能确认当事人收悉相关文书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当事人送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些人民法院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有些法院甚至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或者是通过网站上的电子公告板进行公告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已经借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尝试通过专业网站发布公告送达和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将电子邮件作为辅助手段,通过3封电子邮件成功地与远在加拿大的被告取得了联系,审结了一桩涉外离婚案。最高院也会通过中国海事商事审判网进行送达公告。2014年6月,嘉兴南湖法院也采用电子邮件送达方式高效审结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3]
2.其他国家的现状。在国际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了送达方式中的电子送达。从20世纪末的日内瓦圆桌会议,到21世纪初的海牙私法会议的调研和目前各国已经有的判例来看,电子送达经过了一系列的发展过程,不少国家已经认可且采用了电子送达。比如,英国在《世界知识产权解决域名纠纷决议的适用规则》中就有电子送达这一方式。再者,美国联邦政府也通过了相关法律,允许美国联邦政府接受数字签字。欧盟对于送达方式中的电子送达也持肯定积极的态度。[4]
二、电子送达方式的优势及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的涉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一直存在着程序烦琐、送达周期过长、送达成功率低的问题,这些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所面临的一个首要难题。而电子送达具有以下优势:
1.降低送达成本和减轻送达费用负担。电子送达方式直接免去了跨国司法文书送达的烦琐手续,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2.缩短时间,加快审理效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文书送达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到相关当事人,促使司法程序的下一步进行。
3.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法送达的问题。
4.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电子送达方式能保证司法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这样就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益。
既然电子送达方式具有这么多的优势,那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呢。《海牙送达公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电子送达方式,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在公约的共同目的下进行国家之间的司法文书的流转传递包括以电子邮件为代表的电子商业技术。各国不需要对《海牙送达公约》做出新的规定和新的协商,而是应该促成各成员国之间新规则的签订。也就是说涉外文书送达一方面具备国际条约为基础,另一方面我国新民诉法又规定了电子送达的方式。这样一来,受送达人就不能以国际上没有相关条约或我国没有法律规定等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司法文书的电子送达了。
三、针对电子送达方式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
1.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虽然就电子送达这一问题进行了扩张性解释,满足了虚拟网络社会中实践的现实要求,但是,它仍然未对电子送达的具体操作作出规定,尚有许多涉及电子送达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以研究。同时,虽然《民事诉讼法》和今年刚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方式做出的规定明确肯定了这一送达方式,但也只是简单地提及具体的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对于实践中该如何操作,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是否一定要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才能通过这种方式送达,怎样才算送达完成,电子送达是否有送达不成功的情形以及送达不成功后的救济等问题却没有详细的提及。所以,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可以成立相关的研究课题,收集资料,探讨研究,甚至可以考虑出台有关电子送达的专门立法。其次,应当与其他国家之间,特别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签订有关文书电子送达的多边条约或相关双边及多边安排。
2.确定电子送达的法律地位。201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电子送达是作为当事人的协议选择送达方式,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如何需要得到明确。传统的送达如邮寄送达甚至是公告送达都是法院单方面可以觉得的送达方式,并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为什么到了电子送达法律就要规定需要经过受送达人的同意呢,是否电子送达这种方式与传统的送达方式存在性质和地位上的差别呢。当当事人未协商选择时,电子送达是否只是传统送达方式的补充送达,当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采用电子送达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电子送达快捷、便利、高速的优点就得不到展现了。若是相关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时间,反对适用电子送达,那法院是不是就不能采用此种方式送达了。所以应当明确电子送达与传统的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把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降低,甚至应当是人民法院更优先考虑的送达方式。这与法院法官提高程序正义的认知有关,法官应该重视程序公正,减少缺席审判率,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过也不能完全不顾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如何平衡当事人选择权与法院的决定权,需要进一步实践才能找到既不会损害当事人权利又不会无故拖延审理程序的平衡点。
3.提高电子送达的技术水平。电子送达这种涉外文书送达方式还存在一个极大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电子文书的一个缺陷就是容易删改,可以对送达内容、送达日期等等进行篡改。所以安全问题不解决的话,电子送达这一方式不但不能减轻法院负担和促进当事人的便利,相反会带给法院和当事人更大的麻烦。但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存在不安全导致的危险可能性就放弃了电子送达这一途径。而且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也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利用密钥技术可以保证通过网络方式送达的司法文书的权威性。目前,数字签名这项技术已经被包括美国和比利时等多个国家列入新的立法。广东省采用了认证回执技术,在当事人点击电子邮件时自动发送确认收悉的邮件,同时通过短信通知邮箱及密码的方式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文书的安全性。
电子送达方式只是域外送达的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也不是要发展为替代其他送达方式或独有的送达方式。只是希望在能够采取多种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电子送达的方式,快速高效地完成审理程序,促进国际民商事活动的顺利开展。
[1]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黄亚英.国际私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3]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袁泉.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2010.
[5]向明华.海事审判域外送达的困境与出路——基于电子域外送达视角[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9(2).
[6]刘宗粤,吴雪平.域外电子送达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3(9).
责任编辑:何岩
D92
A
1671-6531(2015)15-0020-02
郑张霞/深圳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广东深圳5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