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2015-03-20望振洲
望振洲
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望振洲
自古以来,我国就一直在寻求集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模式,文化与经济相结合发展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推崇,文化知识的生产力越来越高,文化的发展与有效利用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同时,伴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国家加强立法制度以维护人们知识产权的工作也显得刻不容缓。然而,我国目前所有的相关刑法条例在对人们的知识产权的维护上却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维护知识产权的相关刑法条例发展还不够完善。下面,本文将在认真分析探讨目前我国刑法在对人们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弥补这些缺陷,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沉淀的大国,国家和民族所拥有的文化知识是无尽的、无价的、难以衡量的。历史发展变迁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文化知识,在今天,经过我国充满智慧的劳动人民的不断发展演变,已经能够将无形的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文化向前发展。然而,将文化知识应用到我国经济发展中去的做法利弊双生,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就造成文化市场的违法乱纪现象产生,人们的智力成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将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产生,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团结发展。因此,文化市场的发展需要法律作为制度保障,只有人们的知识产权得到了维护,才能激励人们更加积极地进行发明创造活动,才可以促进我国的繁荣发展。
一、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目前,在我国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我国的多媒体发展程度越来越高,在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的同时,互联网的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也严重的威胁到了人们的隐私安全,极大损害了人们的发展权益。目前我国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者的惩治力度不够,刑法所规定的其应该承担的相关刑事责任仍然不明确,产权权益所有者在经过艰苦的探索创造之后得出的智慧成果不能被有效保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混乱,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严重。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主要分为四部分,其中就包括刑法保护这一内容。但是,由于我国刑法保护体系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产生与发展的时间较晚,因此,其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利用能力还较低,水平仍然不高,其水准还亟待提高。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力度不够,保护范围窄
首先,刑法中所规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侵犯的相应处罚规定过轻,难以达到处罚的目的。就刑法中有关商标法侵犯的条例来看,法律文献中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的有关情节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然而,刑法所规定的相应处罚措施却只是对违法者进行刑事拘留或让相关人员缴纳罚金,惩处的力度较低,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者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其本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违法犯罪意识都较低,若处罚的力度不够,其难以从中吸取教训,侥幸的心理可能会让他们重蹈覆辙,促使他们进行再次作案。其次,在某些领域,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构成侵权行为的范围过窄,不能从各个方面去保护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权益。例如,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方面,目前也还只是停留在对著作内容的侵权上,即未经创作者同意就私自采用、篡改作品的内容的行为。目前随着我国的科技、经济不断发展,互联网也在不断地发展普及,随之而来的是电子技术产业的繁荣发展。然而,如此高速发展的网络电子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却相当严重。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国刑法中有关技术措施和专业设计信息的法律条例缺失,没有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去变更完善刑法中的相关条例,刑法的管理条例更不上时代的步伐,仍然局限于以前的狭窄的管理范围,在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今天,其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功能显然已经存在着很大的缺陷。[1]
(二)立法不科学,执法不严
一项法律的制定、颁布与实施都是需要专业人员经过的仔细研究、反复推敲,然后最终才决定出最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合应用于大多数情况的法律条文,以规范人们的行为。我国的刑法也是在国家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从某些方面来看它确实对规范人们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其发展仍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我国政府立法机关部门的某些工作人员因为其长居其位,对一些社会问题与社会上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了解也只是通过互联网、报刊及其内部资料等等途径获得,极少有或者从来没有亲临违法乱纪第一现场去感受过,无法真正的了解犯罪人的心理与侵权现象产生的前因后果,因此,其制定出来的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难免有疏漏,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被侵犯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创作者的智慧成果被不断的侵犯,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文化市场发展的秩序混乱。其次,司法部门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打击时,某些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正,过度的懈怠,工作情绪消极,执法力度不够,给了侵权者有机可乘,最终导致侵权者越来越肆无忌惮,侵权问题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权益。
(三)赔偿缺陷
首先,我国的刑法在规定要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的同时,却忽略了对最重要的作为被侵犯者的个人的补偿与安抚。国家依据刑法的规定在对被侵权者进行补偿时过度的注重其在经济上的损失,而忽视了其在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与打击。其实,就知识产权方面来说,不管是商标、文学著作或产品专利的产生都是权利人反复探索最终得出的优秀成果,其中包含了他们的大量心血,单单是对其成果的这份热爱与不辞辛劳就是无价的,在权利人的知识成果被人所窃取时,其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是巨大的,因此,刑法在规定侵权者依需对权利人进行经济赔偿时,除去权利人本身所受到的物质经济赔偿外,还应该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然而,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这一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刑法只关注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得到了赔偿,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失赔偿方面却不予处理,因此,我国的刑法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维护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2]
三、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发展途径
(一)加强处罚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现今我国刑法规定中所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处罚程度较轻,处罚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不够广泛的问题来看,需要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改善这一问题。首先,在刑法所规定的原有的处罚方式上,对其进行进一步提升与强化。例如,对违反商标法的侵权者,即使非法经营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下,在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的基础上,也应该要对其进行短则48小时,长则一星期的拘留,对这类情节较轻的侵权者也不可听之任之,轻易放过,毕竟,错误不分大小,只有将这类违反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才能保证其日后不会再犯,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同时,也能够有效确保权利人的智慧结晶不受侵犯。其次,将单纯的对著作权的维护扩大到对互联网领域里的技术设施和专业设计信息的维护上去,维护公司的商业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因商业竞争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推动电子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3]
(二)加强立法与执法能力
为了更好制定出科学高效的法律法规,政府立法部门相关立法人员应该多进行民间走访活动,深入大众,听取人们关于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意见与建议。同时,与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合作,亲临犯罪第一线,分析侵权者的犯罪心理与犯罪动机,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且经过归纳总结,最终制定出科学实际的刑法条例以预防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次,除了制定科学高效的刑法条例以预防和打击侵权违法犯罪行为以外,在侵权问题发生之后,执法部门也应该以严格的要求一丝不苟地进行执法活动。因此,相关执法人员就应该摆正工作态度,时刻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以疾恶如仇的心态去严厉的打击侵权违法行为,让每个侵权违法者都得到相应的惩处,避免使其有可乘之机,最终以实现维护权利人的知识成果。
此外,完善赔偿制度也很重要。
总的来说,虽然目前我国的刑法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说其存在却是极其重要的。尽管我国的刑法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国外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法规定仍然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这就要求我们去虚心的学习借鉴,最终以探索出最适合我国发展的知识产权刑法法则来有效的维护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1]郑显华.TRIPS协议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J].人民论坛,2013(26).
[2]雷山漫,林亚刚.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J].法学杂志,2013(10).
[3]焦森磊,秦石蒙.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10).
责任编辑:郭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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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5)15-0015-02
望振洲/吉林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吉林长春1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