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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培育

2015-03-20赵青娟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15期
关键词:培育法治法律

赵青娟

论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文化培育

赵青娟

法治建国必须要有先进的法治文化作为引领,没有文化的底蕴,法治国家建设缺少稳固的根基。本文就以法治文化作为切入点,分析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文化的差异,进一步论述今天的中国法治文化培育的路径选择。

法治中国;法治文化;培育

法治中国的建设内容非常之多,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各个方面,但是最为基本的则是法治文化氛围的形成及其深入。它犹如鲁迅先生笔下的土壤,而这个土壤的肥沃与否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四中全会公报的内容也为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本文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治文化的内涵

(一)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关系

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同属于文化范畴。“文化”这个词在中国的概念界定中含义颇多,但归纳起来无外乎就是“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共同发展的结晶”,这个文化既有糟粕也有精良,所以在各个国家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它是有历史沿承性和发展性的。而法治文化源于西方现代民主政治,强调的是一种价值取向,凸显的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民主、自由和正义等理念,是一种更为理性化的社会治理模式。而法治文化的概念界定在中国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国度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1]而广义上的法治文化则除了包括以上的狭义法治文化之外,还包含着那些内在法治文化的外在载体,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施设、法律行为等方面。[2]

(二)法治文化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克罗曼曾经说过“必须存在尊重法律的文化,相信法律是用于管理人们事务,特别是处理冲突的工具……如果一个社会要完全真正地依法治国,那么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参与分享这种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文化。”所以在一个法治国家的建设中,法治文化是具有全民性的。

1.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前提。文化是意识形态的结晶,文化意识的深入最终会影响每个人的行为方式,法治国家建设最终的目的是在各个方面形成一种强有力的规则意识,用这种规则去规范每个人的行为方式,这就需要形成一种法治的文化氛围。这种氛围不是单纯地靠宣传或讲解,需要每一个民众切身的感受法治的强大和法治带来的公平正义,从而自觉的践行法律,使其成为一种生活的习惯。改变意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行为,这种法治的行为法治就会逐渐积淀为一种法治的文化,这种法治文化的合力就会推进法治国家的进一步建成。

2.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保障。法治文化的发展程度彰显的是法治水平的发展程度,也进一步确定了法治的发展方向。法治文化提供了法治的行为基础,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治的要求,而人们的法治行为是受自己内心的法治价值观念所支配的。人们在创造法治文化的同时又会将其渗入到自己的血液之中,内化和积淀于自己的法律素养中,决定和支配着自己的行为,自觉的践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推进和实现法治中国的建设将是人们内心不断追求的目标。

二、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文化培育面临的困境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1.中国传统社会有法律文化而无法治文化。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发展中,形成了丰富的法律文化。从商鞅变法开始,历朝历代都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典,在当时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唐朝的《唐律疏议》被视为是封建王朝中法律发展的鼎盛时期的代表之作。但是纵观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即便法律制定的多么完善,它强调的核心思想仍是巩固君权的至高无上性,权大于法,它所体现的是明显的阶级等级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特色,故法律文化在历朝历代中有历史沿承性,但法律文化没有孕育出一种更为深刻的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文化体系。

2.法律工具主义凸显。在各个朝代的发展中,国家治理模式都选择了用法治理的方式,但是法律到底是什么,它要追求一种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每个朝代甚至于今天的每个国家对它的认识都是不一样的。在中国的历朝历代包括现代中国,很多人的意识中法律就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主义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律就是国家和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它是一种暴力手段,可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稳定;第二,法律仅仅是一个工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认为它是工具,就没有更多地深入到普通民众的意识形态中去,忽视了法律本身的价值,忽视了法律可以带来的社会良善和社会规则意识。

3.民众主和而厌讼普及。在儒家思想统治中国的几千年间,“礼”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无外乎都是一种伦理纲常的礼制约束,它所追求的是“完美的道德神话”。《论语·学而篇》中就强调“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和睦无争即为合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故历朝历代对争讼之人有严苛的法律规定也使得普通民众不敢遇事便诉诸法律。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之下,人们更无所谓自身权利的保障,都认为法律只是国家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将自己从政治和国家事务中予以剥离,习惯了逆来顺受,更谈不上深入内心法治文化的生成。

(二)现代社会的因素制约

1.发展结构失衡,忽视法治文化培育的土壤。中国的发展失衡不单单是经济发展失衡,还存在经济发展影响下的制度发展失衡,东部、中部、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差异,包括城市和农村发展的差异也大量存在,这就决定了各项制度本身发展存在的差异性问题。在中国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面临了很多的社会发展瓶颈,究其根本它凸显的就是各行各业缺乏一个公平的规则体制,一切以经济为先,政绩压倒一切,使得社会不公平的因素大量存在,法治的权威性得不到彰显,普通民众没有从法治的发展中得到实惠,也不可能将其内化到心灵深处。在今天一种更为恶劣的三俗文化、金钱文化充斥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它们在不断的蚕食法治文化的生存土壤,这也是法治中国建设中非常严峻的一个挑战。

2.社会参与不足,法治文化培育缺失平衡格局。传统社会中民众的厌诉心理和法律的工具主义理念对今天社会的民众影响深刻,法治文化的培育在更多人的心目中之和政府以及法律工作者有关,与老百姓的生活相去甚远,所以政府主导型的法治文化培育缺乏大众的参与热情。加之近些年媒体报道的司法冤案层出不穷,使得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丧失信心,将自己置身于法治之外,这在今天的中国也是非常凸显的一个难题。

3.法制宣传形式化,恶化了法治文化培育的环境。法制宣传的形式是比较单一的,就媒体宣传而言,其一受众单一。都是通过短片故事的讲解形式分析问题,虽然通俗,但是对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来讲,内容单一,没有深度性的法律知识性节目。其二内容单一。很多关注的案例都是有关刑法方面的,而对于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民法案例没有更多的关注和深度的解析。就国家层面的宣传而言,更多单位仅仅是写个标语,做几套练习,到广场散发一些传单而已,没有持续性和科学性的法律普及方式,随意性较强。

三、法治中国建设中法治文化的培育

(一)汲取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强调“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所以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优秀的成分是非常有必要的。

1.古代“家产观”的养老制度。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的规定在但是引起了轩然大波,但从传统的家产观来看,规定这一条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赡养老人的模式是“父系传嗣单系继承后的代际反馈供养赡养”,继承了家产就意味着继承了赡养老人的义务,但今天如果没有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我们势必就会看到这样的情形:今天的父母倾其所有为子女购置房产,自身积蓄减少,这就希望子女在其年老之时承担赡养的义务,假如该子女离婚,房产被分割,父母本身的财产减少不说,子女本身的赡养压力就增大了,而分的房产的一方又不承担赡养义务,这是很不合理的,所以传统社会的相应规定对今天法律的修改影响还是很大的。

2.古代婚姻解除制度。在今天的婚姻制度规定中,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在2003年,对婚姻法的巨大修正中,取消了应由单位或居委会向法庭提交“婚姻已无法挽回”的证明材料要求。这使得社会发展到今天离婚率居高不下。家庭作为社会稳定最小的单元面临很大的挑战。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离婚制度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汉代《大戴礼记》中记载“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很多人认为古代社会男权至上很容易休妻,其实不然,它还规定了一项制度就是“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这三项的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今天中国离婚制度也需从古代社会中汲取优秀的成分,使得法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益和地位。

(二)培育现代法治文化的可行性路径

1.强调领导干部的主体意识。中国的民众有很浓的“清官清洁”,以吏为师是一种传统的观念,尤其在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中,政府和公职人员的领导干部是一种旗帜,他们的言行影响着每一个民众对他们的态度,如果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尊法、护法就能带动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政府依法办事、司法公平办案、立法科学严谨是法治发展的总目标也是法治文化生成的基本要素。所以法治文化的生成就要破除人治文化,领导干部带头建立法治规则,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氛围的建立指日可待。

2.媒体的理性传播。各种媒体的传播作用在今天是非常重要的,在法治文化的培育中媒体是关键的一环。对媒体发布的消息很多民众都是非常相信的,所以作为一种理念的传播者我们希望它是中立的、客观的和有担当的。而今天,当我们接触各种媒体的时候会发现铺天盖地的都是负面消息和非常低俗的明星八卦事件,有些节目甚至于没有了基本的道德底线,而对于民众的权益关注、社会正义的维护等问题没有深度的关注和揭露,这就需要各种媒体客观的展现真相,严守规则,这样才能在更大的普及范围中恢复理性,尊崇法治。

3.法治文化培育的制度保障。法治文化的培育还需要各种制度的保障,例如法制宣传的制度。不能就法治而宣传法治,也不能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而宣传法治,在制度设计中要规范主体、程序、方式、资金、考核等各个方面,犹如香港廉政公署的社区关系处一样,专门负责各行各业的法制宣传。还需要完善社会的各种基本制度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利益分配制度以及整个社会范围之内信用制度,用法律去规范制度,用制度去践行法律,从点滴中用法律影响每个人的生活,使其逐渐的习惯用“规则去简单生活”,而不是“靠关系打下天下”。

法治文化发展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密不可分,虽然在今天的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诸多困难,这和今天的社会文化系统息息相关,所以要建成符合法治中国目标的法治文化也需要逐渐培养适应于当代的新型法治文化,正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所言:“在中国,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1][2]刘斌.中国当代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6):6.

责任编辑:郭一鹤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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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531(2015)15-0017-03

赵青娟/中共青海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硕士(青海西宁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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