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中媒体如何把握监督权的度
2015-03-20周红莉
周红莉
司法活动中媒体如何把握监督权的度
周红莉
[摘 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标,然而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起到了督促的作用,以保司法程序不会出现越界行为;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监督逾越了自身的权力,干扰了司法的正常进行。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两者和谐生存之路。
[关键词]司法活动;舆论监督;审判中立;新闻自由
[作 者]周红莉,硕士,黄淮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助教。
媒体行使自身的监督职能,一方面保证了审判公开透明化,另一方面使得一些其他权力部门的干扰成为空谈,甚至是曝光一些司法程序中的腐败现象,使我们的司法审判一直走在阳光的道路上。通过对案件审判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宣传了我国的法治精神,为国家稳定做出进一步贡献。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在此点的目的上不谋而合。
虽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有着极其相似的目的,但由于新闻舆论监督是建立在吸引受众观看的前提之下,而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过程中不少规则与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实施存在着某些方面的冲突,这些冲突在2014年房祖名吸毒案件中得到了有效证明。
首先是价值的冲突。2014年8月,一条爆炸性新闻出现——房祖名因涉嫌吸毒被抓,同时因电影《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红极一时的柯震东也在涉嫌吸毒之列,警方在房祖名住所内搜到100多克大麻,面对证物,二人对于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9月,房祖名被审查批捕,理由是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此次批捕成为了各大媒体大肆宣传的焦点,一些媒体甚至开始旁敲侧击地报道出房祖名“疑似有吸毒前科”的一些证据。12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房祖名依法提起公诉,最终判决房祖名获刑,在获刑期间,各大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也不忘争相报道此事。这原本是一起极其常见的吸毒案件,却因为房祖名的身份变成各大媒体的娱乐头条。为了增加娱乐性,吸引受众眼球,标题堂而皇之地应用夸大的说辞,如“‘星二代’被抓,丑闻一箩筐”等将房祖名以前的各种生活行径夸大其词地进行报道;更有媒体将房祖名的吸毒事件转嫁到成龙之上,从父亲责任谈到成龙的各项事业,从房祖名自身吸毒谈到其他艺人都在其列等,媒体纷纷把关键词定位在了“星二代”“父亲责任”“成龙代言”“基友”。这些由“吸毒”引发出来的一系列私生活报道某种意义上来说提高了公众的关注度,但另一方面不少理性人士也开始怀疑媒体人的职业素养和舆论监督权使用是否到位。因此,很多时候媒体监督剑走偏锋,往往脱离了事件本来的轨迹,忽略了行使自身的监督权。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多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对典型、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媒体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于渲染或妄加评论,从而影响法律价值的实现。
其次,新闻媒体对“自由”的度的把握可能干扰司法。尽管媒体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被要求要力求公正客观,媒体从业者需要从事件旁观者与记录者的角度来进行报道,但在新闻报道过程中,不少媒体人为了追求报道的时效性,甚至于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会夹带“私货”,将自身的个人感情色彩投入其中,这些因素的存在就导致与“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的规律性的司法活动无形中形成矛盾与冲突。2013年,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李某某案件,201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对李某某案做出终审判决。在此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未成年因素,因此审理过程未予以公开,法院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公众没有知情权。然而媒体作为发声者及代表公众的监督者,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求司法活动尽可能地公开、公正,并将案情展现于公众面前;另一方面挖掘当事人信息,甚至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评论和定性,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活动。媒体往往打着司法需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的旗号行使舆论监督功能,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新鲜性以及时效性,往往不顾司法活动本身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而司法活动为了使自己的审判更加公正廉明、时刻严谨,需要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以免各种社会上的个人情绪对司法活动构成影响甚至是不合理的干扰。虽然追求公正、保证人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是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共同的目的,但因各自运行规则的对立,使司法活动对舆论监督有一种天然的排斥性。
媒体行使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力和司法审判过程需要独立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他们有着相似的目标,希望公
众有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独立性不能是一种矛盾的存在,不能变成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生存状态。司法独立不能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下进行,新闻舆论监督也不能滥用自身的监督权,为了吸引受众眼球,求新求奇,罔顾司法的各种程序。因而如何在制度上权衡两者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法律专业词汇的使用一定要严谨。媒体除了需要做到在刑事诉讼法案中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被称为罪犯,当然这种词汇的规范在现今媒体来说基本上不会出现问题。除此以外,我们必须尊重事实,客观和公正的报道才能防止“媒介审判”。一些媒体通过自身挖掘新闻线索,寻找出事实真相的行为,表述中也断然不能有法律断语的出现,需要使用涵盖面大而性质较轻的说法。而另一种情况在于如公安、检察机关等单位提供的审判报告,即使铁证如山,媒体监督也要有怀疑的精神,加上一些怀疑的话语,切不可做单纯的传声筒。被指控的话语,法庭没有做出最终的判决时,只能是涉嫌贪污,被控谋杀。否则,难免有一种“藐视法庭”的嫌疑。
第二,不可超越司法程序妄加定论。在一般情况下,媒体发现的线索在披露事件的报告中,虽然同样符合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没有妄加罪名,但是媒体表示其在该事件中的倾向、夹带媒体从业者自身的个人感情色彩是难免的,否则“硬新闻”难以吸引受众关注。然而一旦媒体监督到位,相关司法单位已经介入此事时,媒体从业者需要给司法审判一个相对宽松的审判和舆论环境,维护司法形象,要发表没有任何偏见言论、倾向性的报道,也不能抢在司法程序之前做案件分析或者判断,不能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做出定性定罪,刑期判决或者胜诉、败诉的结论。但是在案件审理结束以后,如果确有必要,传媒是可以评论的,包括法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合适,量刑是否恰当,等等。总之,司法机关立案后、结案前,只能跟随法律程序做客观报道,不应该有不适当的猜疑和不专业的评论。
第三,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司法行政,需要人们对其有敬畏尊重之心。作为舆论引导者,媒体更应该担当此项责任与义务。2014年的房祖名吸毒案件中,不少媒体拿柯震东与房祖名的审判做对比,掀起了一场粉丝之间的互动,很多受众开始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媒体也做出了错误的引导。此时媒体应该适时从司法角度加以矫正,给出充分理由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此外,司法机关有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它是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它的最终裁决不能被任何力量动摇,是不能更改的。中国要建立法治社会,要看正义在大多数人们心目中的实现程度,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为了实现这些,媒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如果说司法审判过程中有逾越或者渎职行为,媒体有权力行使自身的监督职能,批评司法腐败,但最终应该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威信为目的。
第四,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对司法乱加指责。媒体从业人员需要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2014年轰动一时的“呼格吉勒图案”中,不管是纸质媒体还是电视的从业者们都表现不佳,对一些司法从业人员的采访显得极其不专业,更别说通过一些专家专访进行由浅入深的话题挖掘了。现在司法界有的人对传媒监督颇有微词,常常是因为媒体的报道表现了对法律的知之甚少,却对司法工作者提出指责。为了防止这类对司法机关乱加指责的现象,一是要求记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二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稿件中,尽可能让相关法律人士或机构充当把关者,对文章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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