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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2015-03-20程艳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分业监管金融

程艳

(武汉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程艳

(武汉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6)

互联网金融利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技术,实现了对现行金融运营与管理体制的突破,提高了市场效率,使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但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难点,在借鉴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通过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完善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建立横向合作监管机制等方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其主要特征就是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挖掘客户信息并管理信用风险;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通过互联网实现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资金转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很明显,但其所具有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风险分析

互联网利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技术,实现了对现行金融运营与管理体制的突破,提高了市场效率,使资源得到更优化的配置。

首先,从成本而言。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活动受到的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不再依靠大量专业人员的服务与物理网点的扩张来创造利润,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对客户信息的处理更为迅速和有效,增加了风险分析的准确度和敏感度,降低了管理成本成功。

第二,从运营的灵活性而言。大量的互联网用户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等形成了可观的实时数据,互联网金融通过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对之进行深度挖掘、有效地归类、系统分析,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通过计算机行为跟踪技术实时调查、监督客户的交易行为,有效地甄别异常状况,时时调整金融策略,创造金融产品,运营灵活。

第三,从金融产品的营销而言。传统金融产品的设计基于普遍性,对处理长尾尾部的普通客户关注不够,而互联网金融在产品营销上正好能弥补这种劣势。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对实时数据的分析,整合目标客户,精准定位客户需求、匹配合适的产品,然后进行营销,将互联网金融营销推向综合化、批量化、个性化,使金融具有普惠性特征。

第四,从金融产品的创新而言。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的分业经营屏障,模糊了银行、保险、基金、券商的界限,已经形成了集转账汇款、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现金管理、代销基金、保险为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超市,发展速度快,创新迅速。这种创新打破了原来的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市场利率化改革。

虽然互联网金融有效、普惠、灵活、创新,但它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出现在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真空等法律风险。以P2P为例,P2P是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的个人对个人的小额借贷交易,而我国的《合同法》与《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都没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高利贷与非法集资成为可能。事实上,互联网上P2P网站屡屡出现兑付危机、倒闭、卷款跑路的现象,2014年全国出现以上情况的网络平台共有261家,有的平台上午上线下午就卷款跑路了,投资人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就是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缺乏法律约束。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抢占市场的方式多为先通过各种补贴或降价的方式占领市场,再取消补贴或降价,如快的打车和嘀嘀打车两款打车软件,前期通过发放高额补贴的方式迅速获得打车软件市场97%的份额,被指垄断,然后于2014年5月16日就结束了补贴。这种行为的任意性没有任何制度去约束,扰乱了市场竞争,也损害用户利益。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于计算机硬件或软件。计算机系统或者金融软件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病毒或者黑客可以利用这些漏洞复制、篡改、攻击软件和数据,如携程客户信息的泄露就是一例。另外,技术风险还可能来自于合法用户身份的盗用,即不法分子假冒合法用户的身份进行金融诈骗,如信用卡在网上被盗刷。这些技术风险直接威胁着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一定程度上说,计算机技术的安全风险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期稳健发展的直接原因。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既来自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也可能来自于客户。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的时间不长,从业人员比较复杂,操作道德很难控制,有些人员为了利益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者故意泄露客户信息。另一方面,客户也有可能因为不当操作,暴露了卡号、密码、身份证等重要信息,从而造成巨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计葵生在2014年举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就表示,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虽说是所有金融机构都会面临的风险,但对互联网金融而言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度不比传统金融机构,而投资者又有数量大、单个投资额度低的特点,再加上互联网上的从众效应,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会更广泛。以P2P网贷平台为例,2013年至今倒闭的近90家P2P网贷平台发现,有近80家出现提现困难、逾期提现或限制提现等问题,占比高达88%,而这背后正是P2P网贷交易平台在经营过程中流动性的问题不断累积造成的,最终导致投资者提现困难,进而引发挤兑等流动性风险。这个比例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高出了许多倍。

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分析

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改革,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实现了金融创新和金融普惠,而另一方面,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面对新的事物和现象,金融监管正面临着监管新课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其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发展,分业监管模式日益显得力不从心。

首先,分业监管模式下会出现监管真空问题,影响监管效率。我国现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混业经营的局面更为混乱。互联网机构既可以从事银行业务,也可以从事保险业务,例如阿里,不仅做电商,也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合作开发金融产品,这种新的金融模式模糊了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类的界限,使金融结构进一步复杂化,如果其中一项业务发生问题,其监管归属不明确就会导致监管缺失和监管疏漏。

第二,分业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仅是效率,还有风险。互联网金融加速了金融产品的创新,但分业监管这种模式并没有跟上创新的步伐。如余额宝,其实是利用存放在第三方平台上的沉淀资金投资于货币基金市场,从而获得利息,这种没有基金销售牌照,但实际上又销售基金的做法并没有被即时叫停,仅仅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表扬了支付宝余额宝的创新后表示,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他表示,市场创新的积极探索,证监会予以支持。但是,监管部门也会通过构建有效监管体系,保护投资人利益。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状了。

第三,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开始起步。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蓬勃之势,国家开始出台一些政策试图规范其发展,防范风险。如在央行2月底下发的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鼓励现有机构兼并重组、持续发展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实施支付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还在摸索阶段。在互联网助推的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一般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激烈竞争,风险的种类将更加多样化,包括资本虚增风险、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风险加剧传递的风险、监管风险等等,以上问题将会表现得更为突出。

三、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点

与传统金融相比较,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其特殊之处。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用户是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长尾”人群,他们人数众多,又没有在传统金融交易中留下信用记录,监管比较困难;第二,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地域、匿名性的特点,在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为洗钱、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创造了条件;第三,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其交易数据主要由跟踪订单、物流配送所得,交易的真实性无法通过这些电子数据得到保障;第四,互联网金融的使用者多为80、90后,他们的积蓄有限,对新兴事物接受能力强,偏好简洁、快速、方便的金融产品,这些特性注定了他们对金融产品进行选择的流动性强,而且易受他人释放的选择信号的影响,尤其在互联网已经成为这群人生活、商务交往中心的今天,如余额宝曾经的疯狂增长就是一例;第五,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速度快,监管难以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时间并不长,但创造的金融产品相当多,如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小额贷款,网络众筹,基金销售等,这些金融业务的创新一方面促进了金融改革,普惠大众,另一方面也为金融监管制造了难题。

四、美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互联网金融出现伊始,美国、英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并没有立即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新的监管法规,而是边观察边总结,利用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对互联网金融行为和产品予以规范,当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原有的监管框架已经不能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要求时,才对原有监管框架作出修改和完善,并且这一调整是在业界、学界以及监管当局充分酝酿讨论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完成的。目前,美国虽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立法,但现有监管法规已较繁复。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美国要求以证券经纪商的身份在SEC注册,注册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贷款信息也要每天提交;对第三方支付的公司,美国出台的相关政策至少有八个方面,与注册有关的《货币服务法案》,与电子转账有关的《电子转账法案》和《监管指令E》,与消费信用有关的《诚实借贷法案》和《监管指令Z》,与账单信息有关的《诚实账单规则》,与公平贸易有关的《反不公平、欺诈和滥用法案》和《公平交易法案》(非金融机构),虽然我们看不到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案,但这些林林种种的法律将已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严格监管之下。

英国则采用行业先行,自律监管的原则,只设金融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监管。这种简单的监管架构源于英国社会征信体系完备,市场化运作程度高,行业自律性强,既能提高监管效率又可以减少政策的滞后性。但这种模式的成效尚需时日观察。

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政策

当前,面对自有其特点的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如何克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点,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最重要内容。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

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而针对互联网金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既要防范其风险,又要鼓励其发展,既要明确底线,又要预留空间,这就是发达国家多采用的是审慎监管原则。另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始终将对消费者的保护放到首位,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充分、有效、动态,使得消费者能够有进行选择的信息基础。而在我国目前的监管规范中,恰恰对这方面的认识和关注是严重不足的。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契约中关系表述含糊、宣传中为噱头而混淆视听,消费者难以分辨。

(二)完善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目前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出现了动摇。互联网金融打破了传统的分业经营屏障,模糊了银行、保险、基金、券商的界限,从一开始的单一网络支付发展到集转账汇款、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现金管理、代销基金、保险为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超市,发展速度快,创新迅速。仅就移动支付这一项而言,2014年同比增速就达到了707%。在没有建立统一监管平台的现阶段,必须完善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切实发挥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的协同效力,尽量降低多头监管和交叉监管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对于易出现监管真空的地带,要加强不同监管主体间的信息交换,条件成熟时可以设立金监会来统一监管。

(三)建立横向合作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的用户众多,这些用户在社交和商务活动中创造了大量的数据信息,这部分信息主要由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社交网站独自分析使用;同时,传统金融机构在长期的金融活动中也收集了大量的用户信息。这两类信息分属不同的平台,要得到有效使用和充分监管就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特别是互联网金融产生的数据,信息量大而且实时更新,如果监管机构没办法跟上快速灵活的步调,根本谈不上对其监管。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要求互联网金融用户都在此平台注册,信息也同步在此平台更新,不仅有利于监管,也有利用提高市场效率。

(四)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

互联网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标准。要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就要统一网络安全标准。首先,完善的可追溯的审批流程,可靠的信息发布流程,交易数据查询、备案流程,均应有据可查、有权可授、有证(凭证)可溯;其次,要创新安全技术产品,如电子签名技术。基于数字证书技术产生的电子签名是唯一得到法律认可的实现方式,目前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技术已得到广泛应用,得到社会普遍认可,此技术基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问题。在未来,我们还要创造更多这类能保障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先进技术产品,解决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

(五)逐步建立统一监管模式,防止监管套利

现在互联网金融其实越来越不适应分业监管的模式,目前已经很难定义某一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到底属于信贷、还是属于证券,还是属于保险。互联网通过技术,让原先可以被割裂的金融业态,不断的又形成了内在联系,物理隔离,越来越无法实现真正隔离,这种趋势,导致按照主体方式进行的分业监管,必然是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的。长久而言,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才是最终选择。统一监管模式的基本构想可以保留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然后在其之上建立国家金融监管局,由国家金融监管局全面负责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方式既避免了磨合初期较高的协调成本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成本,同时,统一、直接的监管程序也有利于提高金融业的监管效率,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疏漏。

[1]杜金.银行业风险管理模式正在转变[N].金融时报,2013

[2]廖愉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风险监管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5(02):51-57

[3]韩明希,尚玉芳.新时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02):142-143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Risk and Regulation

CHENG Yan
(Wuhan Business University,Wuhan,Hubei,430056,China)

With search engine,social network,megadata and cloud computing,internet finance makes a breakthrough in financial operation and regulation system,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rket and optimizes esource allocation.But it also brings new risks.So the paper analyses the risk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difficulty of ts regulation and monitoring.With the refer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experience in regulation and monitoring, he paper suggests augmenting regul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to promote its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by such means as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s of regulation,perfecting the current separate regulation system and setting up horizontal cooperation regulation systems.

internet finance;risk;finance regulation.

F832;F49

A

2095-7955(2015)02-0064-04

2015-03-05

程 艳,女,武汉商学院商贸物流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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